论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现状与改革

2014-04-05 07:11刘忠曹红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刘忠,曹红冰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论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现状与改革

刘忠,曹红冰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的健全关系到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各个方面。但因对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研究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残缺、土地税费体系混乱、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征收标准失衡等。全面把握分配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规范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租、税、费制度、规范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措施,使之能平衡各主体间的土地合理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改革

党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的核心内容都始终关注着“三农”①即农业、农村、农民。领域,随着十八大的召开,“三农”问题更是备受瞩目。“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改革征地制度”写入报告内容,并提出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承诺让农民得到更多土地增值收益。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地征用问题,并将花大力气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正因如此,我们更需完善现有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因为土地收益分配问题关系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一、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现状

土地收益通常是指土地所有者通过行使使用权、所有权等方式,收取土地(土地资产)开发经营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或法定的利息和利益。即土地利用过程中,集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以及在土地不动产上课税立费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取得的收入[1]。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实际上是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其他利益主体对在土地管理、占用、利用、转移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土地收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2]。我国当前的土地收益分配体制的现状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分配的现状

1.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农民收益受损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属于社会相关权利主体利益调整过程,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巨大收益,这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土地流转规模的日益加大,目前的土地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过程中多为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较少,缺乏科学管理。订立的流转协议也是简单的流转协议,合同中的权益责任范围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在未经农户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与土地需求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村民委员会作为广大农户自行选举出来的自治组织,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但在农村基层权威性不容置疑,对于集体土地的流转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的关系。现实的情况是,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可流转的规定并未真正实施,而是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决定,甚至由村民委员会一个或几个领导人自行决定。这种决定在无视村民知情权与表决权的同时,使得应该由全体村民获得的受益被损害或是由少数人获得[3]。

2.土地流转价格偏低导致农民收益受损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但实践中主要以转包和出租为主。流转形式较为单一使得农民在参加土地流转的时候,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其参加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对象也呈单一特征(多为村集体成员和亲朋好友),缺乏市场机制的参与,流转价格偏低。由于农民个体分散,获取信息来源的途径狭窄,所以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几乎不具有谈判权。政府和用地方串通压低土地流转费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上我国没有科学的土地价格发现定价评级制度,土地流转的价格完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导致了流转价格的随意性,需方利用自己优势使得土地流转价格偏低损害农民利益[4]。

(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收益分配的现状

农地非农化征收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从构成上来看主要包括征收标准和土地增值分配两个方面:

1.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由于国家垄断了征收权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使得土地征收过程和由此产生的补偿对农民及集体土地所有者严重失衡。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补偿费,农民个人享有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所享有。而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压低土地征收补偿款,征地补偿费在实际分配过程中也出现截留问题。目前只有少数省份指定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办法,其中山西、河南、甘肃、等省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江苏、海南等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这些地方的做法无一例外截留了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5]。

2.农民在土地征收、供应环节土地增值获益分配中始终处于劣势

根据调查,在土地征收环节中产生的税费,

土地征用的价格构成中,有将近三分之一是又地方政府收取的税费。在土地供应阶段,收益主要是土地供应产生的收入即土地收益按规定归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所有。其中地方政府获得了这部分收益的70%,中央财政得到了30%。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及农户之间对土地纯收益进行分配时,由于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付出失去赖以生存土地为代价,却只得到土地收益中征地补偿费这一很小部分收益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巨额增值收益却与农民基本不相干,被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割殆尽,最终的分配结果是农民仅获得土地征用收益的5%~10%,政府获得60%~70%,集体经济组织获得25%~30%。分配中农民的劣势地位一览无遗[6]。

二、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农村土地浪费严重

我国总面积大,人均可用面积小,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土地等各种要素迅速吸收重组,导致了一种不可避免的,亟待解决的社会经济现象,即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抛荒,一些远离城市的村庄出现空心化,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空置,耕地的闲置、抛荒,使得土地资源浪费严重。政府征收后的土地实际作用和利用率比例失调,公共用地未得到严格限定……这一系列的浪费都来源于土地的廉价。

2.农村土地产权确权困难

(1)农村土地所有权残缺导致的不公平收益分配制度

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合法代理人是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物权法所确认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在集体内部的残缺。以普遍采用的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具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虽然村民委员会在权利行使上取得法律的认可,但只是宏观确认,代理人能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委托人即集体成员的共同授权。然而在实践当中,村民委员会并不需要通过集体成员的任何许可程序或实际授权就可以取得农地所有权的行使权。显而易见,农民个体在这场利益博弈当中不具有谈判权,其付出的成本转化的收益是由集体成员共享的。这种成本损失远远高于集体获取的私人收益。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混乱导致收益的不公平分配制度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是在农地承包者将使用权给他人的过程中实现的,其主要表现是农地经营者向承包户缴纳的转包费。由于缺少流转平台,虽然农民能在转包中获取收益,但是基层组织和中介机构截留了大部分的流转收益,导致使用权流转一直没有得到规范。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等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村集体为政绩和权利寻租的需要在搞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急功近利,违背农民的流转意愿,强行干预,甚至强制农民低价转移土地使用权,使得农民在流[7]转过程中的自主权和收益权受到极大的侵害[3]。

2.征地制度过度行政干预导致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受损

我国土地征用的操作程序过度行政化,对失地农民予以的经济补偿过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用都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规则和额度支付给农民或者购买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种行政化的操作规程使得农民最终获取的补偿金只是征地补偿金的小部分,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才获得了发布分的征地补偿金。

3.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内涵模糊导致的农民社会保障缺失

目前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采取的是货币安置的方式,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较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大,货币安置无法解决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本身缺陷的情况下,土地的本来具备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旦缺失,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金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

(二)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原因分析

1.土地的稀缺性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是一种稀缺资源,我国人口众多且分布不均,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和位置的固定性需要我们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和财富都迅速向城市聚拢,土地农转非速度也越来越快,土地的有效供应量跟不上城镇化速度,土地供应上的操控行为使得土地所有权在政府、农民及土地使用者间重新分配。当前土地收益分配的格局已经失衡,土地的稀缺性直接推动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等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谋求收益总量最大化。

2.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性

(1)所有权内容缺失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现有制度下土地处分权属于国家而非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经过国家征用的程序才能出让、转让,更甚者这种出让、转让所得的大部分收益也不在他们手中。对土地的处分权被局限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调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国家征占土地补偿的价款是低于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使本就不公平的土地收益权进一步被侵害,所有权人不能充分享有土地的流转收益,收益权和控制权不能兼得的分离导致了土地收益不能在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2)使用权流转混乱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农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担保法》等中。《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许多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实质上是对于物权制度作出的规定。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也承认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但《农业法》13条中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将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综上所述,可见我国《农业法》是将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保护的,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并由此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具有单一性。

(3)征地制度垄断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向用地者提供土地须经政府部门审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先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入市场,因此政府征地是农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在这种现行制度下,土地使用价格取决于征地垄断,农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国家征用土地后的价格补偿并未承担起土地对于农民的基本功能和效用,随着大量的土地非农化,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主要体现为单一的土地补偿收入。加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被征收土地后民主权利和社会的丧失,都没有出台相关制度安排与落实。

(4)收益分配制度内涵模糊

宪法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及转让限制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农地征收的相关规定,都未能明确农转非后的巨额增值收益如何限制,理论上说,农地非农化征收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内涵属于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收益分配。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收益分配主体各方的利益,最终导致经济发展与物权保护问题上的地位和价值冲突。

3.土地税费体系的局限性

(1)土地价税费体系混乱

由于价税费三者政策目标的不协调导致了费大于价,费大欺价问题的衍生。直接调节土地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的政策相互制约。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都偏向轻税,土地增值税则偏向重税,另外土地取得环节和保有环节的课税政策与土地转让环节的课税政策的截然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土地所有者宁肯降低土地使用效率,也不愿转让多余的土地,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流转渠道,限制了土地的收益功能。

(2)土地税课税范围狭窄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的征税范围显然不合理,覆盖范围限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意味着税收课税管辖权有效地域狭窄,纳税人的范围覆盖面小,存在课税区与非课税区,不仅极大地限制了税收对土地使用的调节,制约了土地节省和有效利用作用的发挥,也带来了市场主体间处于不平等竞争的状态①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调研组.土地市场制度建设调研分报告之四重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实现土地配置效率与公平—土地价税费问题调研报告[J].国土资源通讯,2002,(4):63-68.。这种情况大大妨碍了土地价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三、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现状存在很多问题,现有的土地分配机制中农民处于弱势,其所享有的土地权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城镇化的推进,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现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确保农村土地收益权的落实

所有权的实际意义在于有效的享有收益权,落实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对土地的收益进行“重新分配”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家在农村土地流转后,对农民的补偿费用与土地市场的价格是不具有对称性的,补偿金额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实际价值,《物权法》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希望以此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一是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应该从放眼长远保护农民长期的利益,因为一次性的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根本性问题,应该完善并确保土地的保障职能,然而这一点在《物权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细化,仍有部分权利在公共领域中。加大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所占比例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更应该在各方面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性优惠和完善系列相关的社会保障。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度

完善流转市场制度是必要的,土地流转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这意味着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且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构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机制。不管是公共利益征收土地还是经营性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要按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旦确定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那么农民的收益权就得到了保障,非农化的收益能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的土地处置权也将得到解放,农民能够拥有完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打破改变政府对垄断土地局面。同时要明确土地权属的主体,有序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流转以及收益的行为能力,从根本上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开、公平、公正”流转。

(二)规范农村土地租、税、费制度

1.完善农村土地税制

我们在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体制时,应采取分别设立和分别征收的办法,规范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实行明租、正税、少费。同时,建立以租、税调节为主的土地收益调节体系,发挥它们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课税范围,尽可能覆盖广大地区。防止土地收益的流失。

2.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税收体系

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设置土地闲置税、荒芜税。土地税收成为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经济杠杆必须与行政措施双管齐下。对闲置土地、荒芜耕地等设置相应征收税种,增加了保有土地的成本,用征税压力驱使土地占有者充分利用以获得土地,促使转变原有粗放型土地利用模式,缩减用地数量,将剩余土地予以转让,减少由于土地的保有所产生的费用,同时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以及抛荒、撂荒现象发生。

(三)规范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1.调整公益性征收的土地利益关系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成为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条件。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外延予以严格的界定,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也在立法上缺失,导致土地征收范围过于宽泛,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的结果,我们应当公共利益的用途进行以下界定:(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非经营性企业、微利企业或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允许私人投资进入的垄断企业用地。

2.确权农民土地收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土地供需矛盾已经日益锐化,农民收益问题已经成为了影响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为收益的合理分配归根结底在于农民产权的的归属。地方政府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构建完整的土地权利法律体系,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8]。为保证农民切实享有土地征收补偿金,必须先确立农民在土地征收以及市场化土地交易中的土地补偿主体的地位。

3.调整中央与地方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

想改变目前土地征收收益“大头在下”的局面,就必须保证中央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上的控制权,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以提高中央财政占有比重。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上的分配局面,离不开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这就要求,农转非必须体现土地公有制性质和公共经济利益诉求,必须将土地收益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保障措施上,必须加大中央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监管力度。首先,可将分配比例调整至五五分成,征收款项缴入国库,实行先缴库后批地的政策;其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管力度要加强,保证应上缴的重要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杜绝地方政府随意减免,从而有效避免土地财政的现象漫延。

4.规范农村土地行政管理

我国土地行政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条款分割不合理,导致地方政府的土地部门受限于当地政府,不完全代表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志。这就要求完善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地方政府掌控农村土地转化成国有土地的行政审批权,同时还有着中央更多的信息优势,在当前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分配的比例更多,所以导致地方政府征地越多其获益就越多,这样,“土地财政“就成为必然结果,为了我国国土地资源能持久利用,应该在将地方政府的土地审批权与和它在征地中获得土地收益权适当分开由中央垂直领导的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地方政府农村土地收益,或者主要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由国家财政再统筹土地收益分配[9]。

(四)农村土地收益分配配套制度的改革

1.完善农村土地出让定价制度

土地出让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即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向市场出售时的土地价格。目前,我国征收的农业用地主要来源于出让土地。按照我国十二五规划,我国未来五年的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所以城市化仍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城镇住宅高将持续保持较高的需求,城市住宅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也将随之居高不下,“卖方市场”为特征的土地市场将会长期维持。所以建立严格的土地出让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明确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后,抽取一定比例建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专门核算土地收益的收入与支出。并设立法律法规来限制政府专款专用、监管分离。

2.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

从资源经济学角度看,土地价值既应包括生产价值,也应包括社会保障价值。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其的全部资产,土地不仅仅保障他们的生活,更是他们主要的生存收益来源。征收意味着农民将失去生活保障和经济来源,所以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农民能够参与并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福利。

(1)解决养老、医疗等问题

我国老龄化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农民群体在养老、医疗制度上覆盖面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应该考虑把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强制性地用来为农民购置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农民的生存质量提供基础保障。

(2)保障农民的就业和收入

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完善劳动力转移机制是必要的,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从而达到增加非农收入的目的。

(3)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

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对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提供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引导农民自主就业,缓解公共就业压力。促进失业农民完成第一产业到第三产业的转移,政府只有给广大失地农民以广阔的就业渠道,提供优惠的就业政策,提升农民的自身素养和专业技能,才能让他们摆脱对土地的依赖性,才能进入一种长效机制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都确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实际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仍然未得到明晰。在理论界尚未得出定论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跟上发展脚步的情况下,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有些改革试点地方农村集体组织借鉴类似公司制的集体产权模式,让农民用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到新的生产经营集体中,像公司股东一样以股份形式享有土地收益,类似于这样一些改革的成果应该用到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

[1]童建军.我国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3.

[2]Zhang Wenfang and Jack Makeham.Recent Development in the Market for Rural Land Use in China.Land Economics. 2002,68,(2):250-255.

[3]吴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研究[D].重庆:西南财经大学,2012.

[4]陶银球.城市二元向城乡统筹转型及其对我国农地制度的促进[J].湖湘论坛.2012,(2).

[5]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22-23.

[6]陈志刚,张国林,彭志宏.关于农地非农化中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6).

[7]刘敏.农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8]陈化亮.我国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缺陷及重构思路[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3,(1).

[9]姚锋.论中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现状及完善对策[D].长春:吉林大学,2007.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Land Profit System in China and Its Reform

Liu Zhong1,CaoHong-bin2
(1.HunanPolice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2.HunanUniversityofCommerce,Changsha,410205,Hunan)

“Three Peasant Problem”is the core issue in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Currently,we are at an important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The perfection of rural land profit distribution system concern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temporary economy,social stability as well as national security. However,the study of current rural land profit distribution system is not systematic and a lot of problems exist in it,such as incomplete land ownership,confusing system of land taxes,nonstandard transfer procedures as well as imbalances of land acquisition criteria.To thoroughly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in distribution and offer relevant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18th Party Congress”spirit,we should regulate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standardize the system of land rent,taxes,fees system,normalize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land supporting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ystem.So that it can gain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the allocation of land for each subject.

rural land;profit;distribution;reform

D922.3

A

2095-1140(2014)06-0011-07

2014-09-22

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物权法视野下土地产权制度的革新和完善研究”(12YBA183)

刘忠(1970-),男,湖南隆回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学研究;曹红冰(1971-),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

猜你喜欢
收益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螃蟹爬上“网” 收益落进兜
有户口但无承包地 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怎么设定你的年化收益目标
健全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确权
浅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背景下的收益分配
基于修正Shapley值的高速公路PPP项目收益分配模型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2015年理财“6宗最”谁能给你稳稳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