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字解

2014-04-06 00:22高华平
华中学术 2014年2期
关键词:考工段玉裁声符

高华平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文学理论与批评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高华平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文学理论与批评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有《内(芮)良夫毖》中的“毖”字,实际应该依原图文隶定为“”,它实际是先秦的一种文体形式。它既不能按明清字书解释为“谧”的省文,也不能如李学勤先生等将其完全等同于“毖”;它就只能隶定为从“言”从“必”的“”,其所包含的“慎也”和惩戒之义实从“必”而来,是先秦时期的一种由合乐的“音韵”写成的诗歌的专称。

清华简毖

“必”字,《说文解字·八部》曰:“必,分极也。从八、弋,八亦声。”许慎大概是把它当成了形声字。但现代学者依殷周金文进行研究,认为“必”实乃“柲”字的初文。郭沫若在《殷周青铜器铭文研究》中说:“余谓必乃柲之本字,字乃象形,八声。——许书以为从八、弋者,非也。其训‘分极’乃后起之义。从木作之柲字则后起之字也。”郭氏之说诚为创见,只是他说“必”字乃象形,八声,似乎在“必”为象形字还是形声字上有些犹豫不决。因为“必”既为象形字,就应该不存在所谓“八声”之说;如果说许慎之说有误,就不必直接以象形说“必”字,认为“必”字:“从弋,从八,八代表戈矛等的穿孔,用以固定于柄上,抽象化为必定的必,故另作柲。”[5]而“必”的必要等义,则似为“必”之固定“戈矛”于“柄上”的“固定”义“抽象化为必定之必”的结果,而“必”原形“表戈矛的穿孔,有以固定于柄上”的本义,则“另作柲”来表示。

“柲”见于《说文解字·木部》。许慎曰:“柲,欑也。从木、必声。”(《说文·木部》:“欑,积竹杖,从木,赞声。”)段玉裁注:“各本误从手,叶本误从亻,今正。此即下文积竹杖也。《考工记》:‘庐人为庐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注云:‘柲犹柄也。’按:戈、戟、矛柄皆用积竹杖,不比他柄用木而已。殳则用积竹杖而无刃。柲之引申为凡柄之称。《左传》:‘剥圭以为戚柲。’戚柄不用积竹。”段玉裁依《考工记》郑注把“柲”解为“柄”,这无疑给了“柲”一个最确定而简单明了的解释。但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柲”等同于“必”,认为“必”的本义就是“柲”,那仍然可能会误入歧途。因为如果说“必”的初文是一个象形字,象“戈上有两个孔,可以将柄固定在上面”之形的话,那么借用文艺审美中一句常用的话——“形象大于主题”——来说,这个“形”所表示的意义就应该是远远大于“柄”(“积竹杖”)这一字义的。因为这个戈、戟、矛固定于“积竹杖”上之形,既可以是我们兵器上长长的手“柄”,也可以使我们很自然地感到戈、戟、矛头以孔穿绳固定于柄上的稳定(引申为必定),联想到挥戈画戟的惩戒行动,或引起我们对戈戟林立之仪仗的神秘感,等等。而我们由此引起各种联想和感受,最初都应该是用“必”字简单的形体来表示的。换言之,“必”当初的字形可能就是“柲”,但“柲”却并不能代表“必”的全部含义,而仅仅是其丰富含义中的一项而已。在先秦漫长的历史时期,“必”的各个含义先后以“必”加不同义符的形式孳乳出一系列的新字:

(1)柲。“必”加上“木”旁,专指戈、戟、矛之柄。《周礼·考工记》郑注:“柲犹柄也。”

(2)祕。“必”加“示”旁,为神秘之“祕”。《说文解字·示部》:“祕,神也,从示,必声。”

(3)泌。“必”加“水”旁,表示轻快的流水。《说文·水部》:“泌,侠流水也。”段玉裁注:“轻快之流,如侠士然。”但侠士抑强扶弱,见义勇为,本身就包含有一种使人敬畏之感。

(5)苾。“必”加“艹”头,表示馨香。《说文·艹部》:“苾,馨香也。从艹,必声。”许慎以来的文字学家虽然都没有对“苾”代表的“馨香”的具体内容作过说明,但如果我们将它与祭祀时的“馨香”联系起来,那也就并非无稽之谈。

(6)珌。“必”加“玉”旁,表示上古天子的一种佩玉。《说文·玉部》:“佩刀下饰,天子以玉。从玉,必声。”“珌”这种“佩刀下饰”,因为“天子以玉”之而“从玉”,说明它原本是神圣和权威的象征。

(8)毖。“必”上加“比”符,表示戒慎、戒敕之意。《说文·比部》:“毖,慎也。从比,必声。”王念孙《广雅疏证》:“毖,戒敕之意也。”自许慎以后,历代也都将“毖”视为形声字,将“必”视为“毖”字的声符,而似乎认为“比”就是“毖”的义符。但我认为,这一说法似不可靠。《说文·比部》:“比,密也。二人为从,反从为比。”这就是说,如果以“比”为“毖”的义符,而“毖”的“慎也”或“戒(诫)敕”之义即应来自于“比”。但由《说文》来看,“比”的密或亲近之义,并不能引出“毖”的“慎也”或戒(诫)敕之义——“比”义与“毖”义并没有多少联系。相反,由于“必”为“柲”之初文,其字形本可引申出某种惩戒、儆戒或戒(诫)敕之义,故与“毖”的“慎也”之义最为接近。因此我认为,“毖”可能不是一个“必声”字,而应是一个“从必比声”字。在其中,“必”是义符,“比”是声符——其“慎也”之义乃从“必”而得。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见出,在“必”之后出现的、以“必”为义符或声符的“柲”“祕”“泌”“苾”“珌”“”“毖”等字,实际都只是“必”的某一方面的字义凝结物,它们字义的根源都在“必”。当“必”的这些义项分化为“柲”“祕”“泌”“苾”“”“毖”诸字之后,既不宜简单以其中某一个字等同或取代另一个字义,更不宜以为其中的某一字可取代或相当于另一个字。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出土简帛中的古代中国哲学资料分类辑校与研究”[11AZD05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1]李学勤:《新整理清华简六种概述》,《文物》2010年第8期。原简释文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148页。

[2]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增订本),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21页。按:“”字,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失录。

[3]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下),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102页。

[4]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0页。

[5]《汉语大字典》(四),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1988年,第2268页。以上郭沫若对“必”的分析也转引自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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