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本科生证据意识的培养

2014-04-06 01:11张梦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证据法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

张梦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公安院校本科生证据意识的培养

张梦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公安院校侦查学等专业的在读本科生是未来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新生力量,证据意识的培养关系到其个人合法、规范、文明地开展刑事侦查与取证工作,也影响到公安机关整体上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取证水平、树立执法权威。从目前的教学实践看,学生无论对证据法的规则意识,还是对口供等言词证据以及实物证据等意识,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学生证据意识存在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教学过于理论化,与侦查实战结合得不够紧密;学生对保障人权精神的实质领会不足;对执法现实情况的片面想象与先入为主的偏见作祟;没有正确区分非法取证手段与合法的侦査讯问谋略;缺乏诉讼的全局观念及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支持公诉等意识。加强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应在教学方法上多采取案例式教学、增加互动因素;加大证据类法律教学的实战训练比例;结合常规教学,选取恰当案例,寓教于例,树立积极正面的诉讼证据意识;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公安系统执法规范化的有关情况,扭转错误认识;合理安排法学教学,为学生构建系统、全面的法律与证据意识。

公安院校;学生;证据意识

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本科生的课程设置特色鲜明,以人民警察职业需要为着眼点,以培养学生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为目标。其中,围绕未来刑警所应该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安排的相关教学内容较多,但是,警校学生中很多人欠缺全面、系统化的证据意识。所谓证据意识,是指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对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发现、认知、合法运用以及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能力。受我国传统侦办案件某些观念的影响,在读警校侦查专业等很多本科生并没有全面切实地树立符合现代诉讼理念的综合性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培养对于未来走上公安执法工作岗位的警校学生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其个人合法、规范、文明地开展刑事侦查与取证工作,也有助于未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取证水平,更好地树立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所以,对于证据意识的培养应该从公安院校侦查学等专业的本科生抓起。

一、当前公安院校本科生证据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法的规则意识欠缺

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都是公安院校侦查专业本科生必修课程,但由于考试方式选择的不同,如前者为闭卷考试、后者可能为开卷考查等,两者在课堂授课时的详尽程度、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当然,这并不是引领学生证据法学入门以及形成证据规则意识的瓶颈。笔者在教学中发现,个别学生在证据法学甚至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学习中,热情不高,兴趣与关注度不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不大。通过启发、交流后发现,有同学持“唯侦破案件结果论”的思想认识。比如,在最近的某次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在讲授侦查程序的技术侦查一节,讨论运用隐匿身份侦查这一特殊的取证手段时,笔者举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公安机关为了侦破该地发生的系列性侵案件,查获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女警身着暴露服装试图诱惑侦查是否有违禁止诱发他人犯意?本来讨论集中在侦查取证手段的合法界限,有些同学却在发言中认为只要能达到破案的结果,侦查及取证的方式并不重要,甚至直言“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者即为好猫”。尽管现场也有反驳意见,但这不得不引人忧虑和深思,刑事诉讼程序法治的规则意识恐怕还没有在未来的人民警察——在读警校生中深深扎根。

(二)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认识存在偏差

在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笔者发现部分学生仍然想当然地认为公安工作中刑讯逼供是常态,为大量侦查所倚重,并坚持相信侦查取证工作应以突破口供为先,甚至在课堂讨论与回答问题的发言中表达出默认个别非法手段的合理性,还以“存在即合理”作为其理由。另外,学生们对口供概念本身的理解一般局限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包括辩解。有位学生的学位论文以口供为题,通篇论述的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字未提其辩解。这显然受到了公安实践的影响,因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经常以“拿下口供”作为办案成功的标志之一,这里所说的“口供”通常仅指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取得其辩解并不是难以做到的。综上所述,对口供概念理解的偏差或许是小问题,但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讯问方法、手段等应当是合法、正当的,对这种证据意识不能有误解。

(三)对实物证据意识理解片面

在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内容的课堂教学中,笔者发现学生普遍认可实物证据的恰当运用在侦查工作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但是,学生理解的重视实物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偏重于收集实物证据方面,往往忽视移交、保管等确保其原始不变性等系列环节,而且缺少甚至排斥为实物证据本身“证真”而取证的观念。

二、公安院校本科生证据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

出现这种现象,有学生自身的原因,但不能完全归咎于学生自身。教学方式与方法、陈旧的观念、实践中的某些不良习惯都有一定的影响。

(一)教学过于理论化,与侦查实战结合得不够紧密

由于教授侦查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师大都是法学学院派出身,对侦查一线工作熟悉程度有待提高,所以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教学中往往理论有余,实战经验不足。也许在一般法科高校中,系统精深的理论在课堂教学中就会游刃有余,但在公安院校,尤其是侦查学等行业特色突出的专业中,过于抽象的理论并不能深深吸引对侦查实战渴望度较高的学生。

(二)学生对保障人权精神的实质领会不足

学生受传统侦办案件观念的影响,重视实体处理、打击犯罪,缺乏严格的程序与证据法律规范意识。谈到保障人权,感性上比较难接受将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挂钩,这主要源于传统的侦办案件观念强调及时侦破、及时惩罚犯罪。在很多大案要案中,被媒体及人们津津乐道的并不是程序多么规范、证据意识多么发达,多数获赞是着眼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快从速性。这不可避免地给予在校生一种价值导向,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采取这种一元化的思维方式。

(三)对执法现实情况的片面想象与先入为主的偏见作祟

公安院校一般在本科阶段安排专业实习,且多在大三学年下半学期集中进行。如果上述观点来自实习结束后回归课堂学习的大四学生,则说明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但笔者所任教的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为大二或大三上半个学期的在读学生。在这些课的讨论中却出现了上述观点和认识,不得不让人对其现实根据及其真实性产生怀疑。笔者课后与具有这种想法的同学交流后得知,他们很多是从网络、自媒体(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兴信息传播渠道)获悉的有关信息,导致其将执法实践想像得很“黑暗”。其实,有些信息的客观性尚待核实,道听途说的执法状况不能代表执法的真正面目。

(四)没有正确区分非法取证手段与合法的侦査讯问谋略

有的学生之所以认为侦查讯问实践普遍存在某种程度的逼供等不规范现象,主要是因为混淆了刑事诉讼法禁止的取证手段、所要排除的非法取证方法与合法的讯问谋略之间的区别。前两者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①《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虽然法律在规定禁止的违法取证手段与将被排除的非法讯问方法的范围上略有区别,但毕竟都是被法律消极评价的内容。而讯问实践中所采取的很多技术性手段、合法的讯问谋略等既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方式,也不在被排除的非法手段之列。学生在不加区分、不问取证手段实质性的情况下,就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将其归结为刑讯逼供等非常规方法。这种看法显然是因知识储备不足而造成的偏见与误读。

(五)缺乏诉讼的全局观念及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支持公诉等意识

只重前期收集、忽略后期的保管,出现这种意识主要是将诉讼的各阶段人为隔断,没有从整个诉讼进程的系统化角度考虑问题。而且很少以审判的视角,站在法官的立场审查侦查取证。若从检察的角度而言,没有意识到侦查取证需要以支持公诉为方向。这种意识的缺乏,一方面源于学生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公安院校的教学安排中突出强调与公安执法实战相关的内容,而对诉讼其他阶段或其他环节的有关问题往往不做重点讲授,这也或多或少造成了学生视野不宽泛、认识不系统。

三、加强公安院校本科生证据意识培养之路径

(一)教学方法上多采取案例式教学、增加互动因素

案例式教学在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中比较常见。一方面,其法律体系与制度本身就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案例式教学具有纯理论式单方讲解所欠缺的生动、直观、便于启发、互动等特点。在为侦查等公安特色专业进行法学方面的教学时,运用案例式教学方法主要为了与侦查取证的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安排研讨的案例应该源于真实的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不能凭空杜撰。在证据法的教学内容中,应大量穿插案例或者以案例为主线,通过和学生的互动式问答,启发学生的思考,引出证据法的概念、规则和理论,增强课堂吸引力。

(二)加大证据类法律教学的实战训练比例

由于课程性质的差异,证据法、刑事诉讼法等的教学内容毕竟不能以实战训练为主,但这不影响引入模拟实践的教学模式。比如,在合法取证方法的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对模拟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取证工作,并进行笔录类证据固定、制作等实训内容的讲解示范。在讲解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时,可以走出教室、走入实践教学基地,通过对已侦办完毕、审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分析,深入理解实践中具体运用证据所达到的证明要求。有必要开设跨学科或学科间比较式课程,或开设综合性理论与实训课,让学生深入掌握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侦查技战法的精髓,并侧重认清其关系与界限,满足实践中合法应用的要求。学生则需要在综合的情境下,全面运用所学的各学科理论与技能,解决疑难问题。如考虑开设跨法学与侦查学的综合执法实训课程,让学生在遵守程序规制和证据规定的基础上,模拟讯问等侦查行为,着重辨识合法的讯问技战法与法律禁止及需排除的非法取证手段之间的微妙关系。厘清界限之后才能严守法律、树立证据意识,指导侦查实战。

(三)结合常规教学,选取恰当案例,寓教于例,树立积极正面的诉讼证据意识

虽然不计证据规则的制约,可能会取得一些侦查工作的突破,但公之于众的负面案例影响极坏。主动让学生分析其中的证据问题,总结侦办案件中遵循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认淸合法取证、程序规范的意义,可以培养学生对法律多元价值之间权衡利弊的整体观念。单纯的说教或理论的阐释,很难让学生完全接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证据法中的证据裁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而且证据法的法律价值又不仅仅是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效率之间简单的选择,还可能涉及到诸如人权保障、伦理秩序的维系、隐私保护、促进特定职业正常发展等多元法律价值。即使采取以侦破案件为一元论的价值目标,现实中已被证实的错案、冤案也有力地回击了这种论调本身在实践运作中的正当性。通过启发学生思考、讨论、比对、总结,逐渐形成符合现代诉讼规律和法治理念的证据意识。

(四)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公安系统执法规范化的情况,扭转错误认识

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证据意识,既要从应然性的法律、政策的学习入手,又要深入实然性的公安执法实践中强化认识。在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中,不但要覆盖到法典、司法解释中的重点内容,还要注重公安系统的程序及证据等问题的法规以及最新的政策,破除学生想当然地以为公安系统内部法定规范少、法制建设滞后等与现实不符的认识。在理性认识上升到一定高度之后,仍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升华。可以建议学生在假期选择实习单位时,优先考虑执法规范化建设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苏州等地的公安机关,实际参与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切身感受讯问活动的合法、规范、文明程度,从破案率的结果与公正程序的过程两个角度综合衡量证据意识的价值。实习结束后,可以指导学生专门总结以上问题,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五)合理安排法学教学,为学生构建系统、全面的法律与证据意识

以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为例,不宜只重点讲授审前阶段的内容,对整个诉讼全程、不同阶段的任务、程序等有关问题都需同等对待、全面系统化地讲授。具体的教学方法、形式等可以参照前述有关建议。同时,为学生树立“审判中心主义”、“侦查支持公诉”等诉讼观,指导侦查实践。证据意识的培养需要在诉讼全局的背景中形成、发展与完善,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因此,让学生认同侦查阶段的取证应该以其后在法庭审判阶段支持公诉为方向,自觉形成以法庭审判的视角看待侦查取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技术性,并从实践中暴露的实物证据保管不规范等个别失误中汲取经验教训。课堂教学中增设开放性的研讨环节,针对类似问题,启发学生积极寻求对策、解决问题,而不是默认实践中个别弊端的合理性。鼓励学生多吸收先进的理论知识,以指导日后的侦查实践。倡导学习之余,参与实习的过程中有目的性地收集专项问题的一手材料,尝试撰写调研报告、小论文等,从正面为公安取证工作的规范化建言献策。

[1]杨俊.宪政下的刑事法治——以人权保障为视角[D].苏州:苏州大学,2010:3-4.

[2]吴献萍.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重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4:2-4.

[3]杨虹.侦查行为的证据意识思考——以一起故意杀人宣判无罪案为例[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2):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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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

A

1673―2391(2014)09―0184―03

2014-05-10责任编校:陶范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事侦查中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的教学方法改进研究”,课题编号:CLS(2013)D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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