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是怎样起作用的?
——读《人格改造论》

2014-04-06 04:44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人格

王 枫

(江苏省句容监狱,江苏 句容212412)

有人讲,要学习研究罪犯改造理论,上海监狱有两个人的书是不可不读的。一个是王飞,他曾任上海市劳改局局长,著有《拥抱监狱工作——我的实践与思考》等书,提出了著名的“科研工作和队伍建设是驱动监狱发展的两个轮子”等观点,他曾被上海市法学会评为“劳改法学专家”。另一个是陈士涵,他曾任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副所长,著有《人格改造论》一书,他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地探索和研究罪犯改造原理,提出人格改造理论的专家。人格改造论是“一种以人格改造为核心、强调罪犯人格的改善和发展的罪犯改造理论”〔1〕。闵征认为人格改造“在监狱学的大厦里,处于基础性、基石性地位”〔2〕。

在读这本书之前,笔者是带着一些困惑的。首先,人格能否被改造?有人认为人格是不会改变的;其次,改造是怎样起作用的?吴宗宪在撰写《监狱学导论》时曾指出,在所有监狱工作中,罪犯改造是最为复杂、最为艰巨的工作,在新中国几十年的监狱学研究中,尽管研究者们从事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但是,提出系统化的罪犯改造理论,仍然是极其有限的。那么,作者是怎样论述改造原理的?最后,人格改造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本文尝试从这三个问题的视角出发,谈一些阅读本书的浮浅体会。

一、人格理论的建构

谈到“人格改造”,有人会认为人格是不能改变的,更不要讲改造人格了。但此人格非彼人格也。通常来讲,这个不能改变的人格(personality),是“一个人身上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3〕,在心理学上也常被翻译成“个性”,两者常通用。但陈士涵所指的“人格”是“五部人格结构”,个性心理特征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作为一套系统的理论,需要对“人格”概念的内涵、外延进行科学的界定,《人格改造论》正是以此开始的。

(一)人格的界定

奥地利精神科医生弗洛伊德,在治疗和研究歇斯底里症等精神疾病时,提出了“潜意识”、“本我、自我、超我”、“生本能、死本能”等人格理论,使人类对自身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影响了、改变了整个20世纪人类的生活。同样,罪犯类似于精神疾病患者,他们不是社会通常意义上的正常人群,对他们加以深刻研究和合适改造(如同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也将有可能为人类认识自我带来一场新的革命。陈士涵老师是有这种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他历来认为,罪犯改造并不仅仅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具体内容,“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它是人类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特殊方式”。罪犯所表现出的怪异、丑恶、野蛮、残忍,实际上是人类所共有的弱点和缺陷。我们改造罪犯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在研究人类如何克服自身的弱点和缺陷,实现更加科学地自我认识、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作者将罪犯改造理论上升为人学——以人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说体系。

在人学观念的指引下,作者从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中汲取了精华。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人格结构理论流传最为深远,并且取得了社会上广泛的认可。作者在借鉴吸收这三部人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加入了生理系统和心理特征,构成了人格的五部结构,即人格是由生理系统、动力系统、自我意识系统、道德良心系统和心理特征系统组成的大的系统。

在笔者看来,作者所指的“五部人格结构”,几乎涵盖了一个人内在心理的所有方面。我们对罪犯的改造,促使他自身行为的改变。但中介变量是什么?可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可能是需要、兴趣、动机等其他因素。这些内在因素像一个黑匣子,存在于人的内心,却决定着犯罪人的行为。陈士涵将诸多影响罪犯改造的因素(也可称之为改造的对象)纳入到他的“五部人格结构”理论中。“人格是人的行为倾向或行为模式”〔4〕,这个黑匣子就可以称为人格。当然,陈士涵老师不是将这些东西简单装进“人格”这个箱子里,而是将其仔细梳理,概括为人格的五部结构。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陈士涵老师的理论框架里,对罪犯的改造其实就是对其人格的改造,或者说对罪犯的改造是通过其人格发挥作用的?

(二)人格的可改造性

人格的可变性是人格改造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第五章分析“人格的可改造性”时,就个性心理特征方面,作者专门强调了人格的稳定性,但他指出,“对于许多人格特质,我们不大可能也不必要彻底改造它,在承认其人格特质稳定性的前提下,我们也可能改变其行为倾向”。作者并不回避人格改造可能引起的争论,“在人格心理学研究中,人格是否可改变是最主要的存在争议的基本问题之一。其中赞成人格是可变和发展的人格心理学家是多数”。当然,作者并不仅仅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论述,他还从哲学、教育学、文化人类学等多学科的视野来阐明人格的可改造性。

同样,在第十二章论述“人格改造的焦点”时,作者也提到了人格改造面临的困境。“归根结底,人格改造是罪犯的自我改造,是罪犯在监管人员的教育、引导、激励、帮助和推动之下,逐步认识和改造自身人格缺陷的过程,是他们的不良人格向良好人格的转变过程。所以,作为改造客体的人格缺陷就成为人格改造关注的焦点。”在作者的人格框架中,罪犯的人格缺陷可分为四类:根源缺陷、内驱力缺陷、自控力缺陷和表面缺陷。其中,人格的根源缺陷是个体与生俱来的、深层次的、具有原始性的缺陷。因此,对它的改造就显得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恰恰是人格缺陷中最重要的根源缺陷,从最终意义上看,不具有可改造性,或者说,从一定的角度看,人格世界的根源缺陷是不可改造的。”同时,由于“根源缺陷的存在,其他已经被改造的人格缺陷还可能重新形成”。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对人格改造悲观,这要从人格改造论所构建的罪犯人格世界的二元结构来理解。陈士涵认为,罪犯人格缺陷的内在根源是“文化缺失性失衡”,即“由于人格世界的文化性人格要素的力量过于弱小,难以限制、压抑和引导生物性人格要素,使生物性人格要素失去控制而在人格世界中占压倒性优势,甚至恶性发展”。人格改造能够增加罪犯人格中的文化性因素,从而使得文化性人格要素与动物性人格要素保持平衡,使其人格得到健全和完善。因而,人格改造还是很有价值的。

二、人格改造的内在逻辑

(一)研究方法

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都是从不同角度来研究人的学科。如经济学以人是理性的假设为前提,研究如何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心理学则认为人是感性的,是研究的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规律的科学。当前,人类在社会科学各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有不少理论对于我们研究罪犯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一切与人有关的科学都应当成为罪犯改造研究的理论来源,因为罪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作者广泛吸收当今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从综合学科的多维视野比较系统地研究罪犯改造,初步构建起人格改造的基础理论”。

在构建人格改造的基础理论过程中,作者充分吸收和借鉴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和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思想等理论。比如对马克思主义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作者“对人格改造的原理和机制的研究,对人格改造的内容和方法的设计,对人格改造的原则、规律和目标的探讨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个性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作者在研究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时,“并没有抽象地去论述罪犯的善恶,而是把罪犯置于‘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之中,从罪犯的犯罪史、犯罪过程、与被害人的关系、由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两性关系等方面去分析其道德人格,判断其主观恶性程度”。应该指出,我们的罪犯改造工作,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其人格改造理论之“魂”。

作者也借鉴了许多其他优秀的理论成果,通过修正来论述罪犯的人格改造理论。如,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达尔文的“社会本能”、巴甫洛夫的“探究反射”、斯金纳的行为主义、康德的美学思想、黑格尔的良心理论、苏霍姆林斯基的教育体系等等。

(二)改造原理

在作者的“五部人格结构”理论框架中,人格动力系统是最为重要的子系统,因为它直接决定着罪犯的行为。人格的动力系统是由本能、需要和动机三个处于不同层次的要素构成的,其中,本能和需要是人格发展的原动力,而动机则是人格发展的直接动力。人的行为是在动机的直接推动下形成的,而动机则产生于本能和需要。需要是由本能转化而来的,它在孕育动机时,是以欲望为中介的。可见,行为的产生机理为:本能转化为需要,需要以欲望为中介,孕育形成动机,动机则产生行为。因此,人格改造的一个核心是对人格动力的改造。

在此,作者借鉴了弗洛伊德的人格动力学理论。弗洛伊德的人格动力学理论是深刻的,其精神分析理论也被称为精神动力学。但是由于他过于强调人类动力的来源是性本能,也遭到了很多的批评。作者采用了马斯洛的动机和需要的理论,来修正弗洛伊德的本能理论。他指出,“应当承认,性本能是推动人格发展的一个最原始、甚至也是最深刻的动力”,但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它早已“分化、变形和升华”,演变成为各种“精神需要”。因此,作者提出,改造罪犯的人格,根本在于提升他们的需要层次,使他们摆脱低层次的动物性的需求,增加人性的一面,减少动物性的一面。

人格改造的主体内容是对罪犯动力系统的改造,核心问题在于“欲望的改造”。作为本能和需要的直接表现形式,欲望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罪犯的欲望问题,因此,对待欲望的态度决定了对罪犯改造的方法。作者指出,人格改造在欲望问题上的观点是:使罪犯学会用理性的力量去限制和引导自己的欲望,使之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更高层次的人格改造则是使罪犯的人格动力得到升华。借助于弗洛伊德的人格动力升华理论,作者阐述了人格改造的基本原理。即“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完善和升华;人格升华的内在机制在于人格动力的升华;人格动力的升华过程不是禁止和削弱人的本能和欲望冲动的过程,而是推动和引导罪犯的本能和欲望去选择和获得为社会道德文明所允许和赞同的方式,使本能和欲望冲动成为社会发展的积极动力”。也就是说,“人格改造是一种人格动力的能量移置和能量转化过程”,使能量转化为社会所认可的较高尚的社会目标。

三、人格改造的启示

人格改造论是作者对罪犯改造原理所做的一次深刻的探索,通过借用西方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的优秀理论成果,来构筑起人格改造理论大厦的坚实基础。人格改造论得到学术界很多专家的高度肯定,但可惜的是,目前在实践中尚没有哪个监狱采用人格改造理论来具体实施对罪犯的改造。

吴宗宪在编著《监狱学导论》时,概括总结了目前存在的三种罪犯改造理论:一是毛泽东罪犯改造思想;二是陈士涵的人格改造论;三是吴宗宪提出的以犯因性差异为基础的罪犯改造理论。毛泽东罪犯改造理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罪犯的改造状况》中,我国成功地改造了大批战犯,日本侵华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宽大处理释放回国后,绝大多数积极参加反战、和平和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仪,经特赦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并且为国家和人民尽力做了一些贡献。对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辛国恩教授等人编撰出版的《毛泽东改造罪犯研究》,对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毛泽东罪犯改造思想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人格改造论》和吴宗宪的《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目前则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需要更多的实践来予以验证、丰富和完善。

陈士涵老师在撰写《人格改造论》时所采用的方法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人格改造论》采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来论述罪犯改造的原理。在“洋为中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罪犯改造的重要作用。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是丰富的,但影响最大的、起基础性作用的,还是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以道家思想为例,放弃简单的报应原则,挽救改造罪犯,以致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老子》四十九章);从人的本性出发,按照罪犯内在的思想、行为规律进行改造,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注重环境的熏陶教化作用,如“行不言之教”(《老子》二章),“我无为而民自化”(《老子》五十七章);对赌博、吸毒、酗酒、迷恋权力等欲望的控制,“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获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老子》十二章);防微杜渐、循序渐进的改造方法,如“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老子》六十四章)等等思想,对于我们教育改造罪犯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在《人格改造论》中,中国传统文化是作为一种视角,与刑罚学视角、伦理学视角、教育学视角等十种视角一起被放在第十三章《人格改造的多元文化视角》里论述的,可见,作者也重视传统文化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我们是出生、成长在传统文化的环境中的,不管世界怎么变换,儒家、道家文化对中国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不可改变的。同样,对罪犯来说,其成长的环境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对其改造也离不开传统文化。但就目前来看,对传统文化改造罪犯的研究还很有限,即使有个别研究,也是抽取经典中的个别观点,用现代的思想来解释经典,缺少完整的、系统的罪犯改造思想。现在是一个西方科学思想占优势的时代,中国传统文化在构建罪犯改造理论过程中,需采用西方现代的科学方法进行裁剪、梳理、整合,才能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笔者期待着有一天,我们能够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一套以传统文化为罪犯改造原理的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理论。

〔1〕吴宗宪.监狱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76.

〔2〕闵征.2013年中国监狱学研究的回顾和评价〔J〕.监狱工作研究,2014(1).

〔3〕叶奕乾.个性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28.

〔4〕陈士涵.人格改造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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