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心理对策研究

2014-04-06 05:51郑春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心理学

郑春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河北廊坊065001)

审讯心理对策研究

郑春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河北廊坊065001)

审讯心理对策可分为审讯心理方法和审讯心理策略。在审讯中审讯员对审讯目标往往存在错误认知,导致其惯用带有强制性的审讯对策。审讯心理对策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审讯心理方法和策略,以代替强制性的审讯对策。国外对审讯心理对策研究较成熟,我国主要是对审讯经验的总结。我们在运用审讯策略时要注意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使心理审讯科学更好地为审讯工作服务。

审讯心理;审讯对策;心理方法

我国学者认为,审讯心理对策是审讯心理方法和策略的总称。审讯心理方法是指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根据被审讯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适当和有效的心理控制手段,促使被审讯人供述犯罪事实,或判断其供述是否真实的各种审讯方法的总称。审讯策略,即各种审讯方法的综合运用。审讯策略的运用要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以及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可见,审讯方法与审讯策略只是维度的不同,在审讯实务中对审讯对策的选择要灵活、有针对性并且抓住时机。国外对审讯心理方法和策略的划分似乎是不明显的,国外学者更多的是对审讯中使用策略的研究,而我国学者则主要是经验的总结。

一、国外主要审讯心理方法

国外主要的审讯方法有英博的“九步审讯法”、联想反应讯问法、复述讯问法、自由交谈讯问法、填词或删词讯问法、自由联想讯问法、催眠讯问法。

联想反应讯问法主要是根据心理学中联想的原理来揭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根据犯罪嫌疑人对“中性刺激词”和“关键性刺激词”的不同反应,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复述讯问法主要是根据记忆的动态变化,记忆的提取与主体知识背景有关的心理原理来让犯罪嫌疑人复述一个与案件相类似的故事或问题时,是否与自己的犯罪事实相混淆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自由交谈讯问法是根据人有与他人交流的需要,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感到孤独时,与其交谈从而了解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家庭背景和生活经历以及他们的心理特征。

填词或删词讯问法是让犯罪嫌疑人填写一篇与案件情况相似的文章,要求其尽快填写,并告知评定分数;如果犯罪嫌疑人把某些犯罪事实填上,则判断其是有罪的。删词法与之类似。

自由联想讯问法是给嫌疑人一个词作为开始,要求他很快说出不相关联的词,并不停地说下去。经过一段时间,他可能说出一些与他犯罪有关的词。

催眠讯问法是利用嫌疑人在催眠状态下自控能力低,无意联想增加,获得嫌疑人的供述。由于催眠讯问法是在被讯问人处于催眠状态下进行的,被讯问人极易受到暗示的影响,催眠讯问法诱供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催眠讯问法存在很大的争议。

英博、里德、巴克利认为“九步审讯法”以两个过程为基础:打破嫌疑人的否认和抵抗;提高嫌疑人供述的渴望。他们把犯罪嫌疑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情感型和非情感型。对情感型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审讯对策主要是情感接触法。审讯非情感型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对策主要是事实分析法。

顾名思义,“九步审讯法”是把审讯过程分为九个步骤。步骤一:提出正面指控。直接正面地告诉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对指控的消极反应说明是欺骗的证据。步骤二:对审讯主题展述。“主题”主要是审讯人员对犯罪原因的推测,目的在于给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在道德上找到合适的解释。这种方法主要对情感型的犯罪嫌疑人有效,因为他们体验到的内疚感和羞愧感比非情感型的嫌疑人高。步骤三:阻止嫌疑人的再次否认。犯罪嫌疑人的否认得不到强化,即时被打断,被强化的是审讯员关于他(她)的罪行的解释。步骤四:克服嫌疑人的异论。在“否认”被多次阻止以后,有罪的嫌疑人就会提出各种异论,无辜的嫌疑人会继续简单地否认。嫌疑人提出的异论可以归纳为三种:情感性异论、事实性异论、道德性异论。步骤五:获得和保持嫌疑人的注意。一旦嫌疑人出现沉默寡言的迹象,审讯人员就要设法缩小自己与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并重新获得嫌疑人的全部注意。审讯人员可以通过与嫌疑人接近,轻拍肩膀或者握手,目光接触,以保持嫌疑人的注意。步骤六:控制嫌疑人的消极情绪。一旦嫌疑人表现出放弃抵抗的迹象时,审讯员应该使嫌疑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关于犯罪动机明确和重要的主题上,并且给予理解和同情,促使嫌疑人说出真像。步骤七:列出选择问题供嫌疑人选择。选择性问题是提出有关犯罪的两种解释,它是一种保留面子的技巧,可以减轻嫌疑人开始讲真话时的心理负担。一种选择是较体面,另一种选择包含某些使人反感的、冷酷无情的动机。这是一个高度强迫的程序。步骤八:查明犯罪细节。在这一步骤中,审讯员和嫌疑人单独在一起是很重要的,因为其他人的出现可能阻碍嫌疑人坦率陈述罪行。步骤九:提取书面供词。

卡森和麦克纳尔(1991)指出,九步审讯法主要由“夸大”、“缩小”两个策略组成。“夸大”需要审讯员夸大对嫌疑人不利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进而迫使嫌疑人作出供述,可对非情感型嫌疑人使用。“缩小”策略使嫌疑人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并通过同情、提出合理化的借口、责备被害人等获得供述。当一个人感到在供认的后果与持续地陷入欺骗造成的焦虑之间,选择前者时就会供认。这两种情况中所包含的变量,是感知到的后果和体验到的焦虑。在审讯中这两个变量都能加以影响,因此审讯的目标就是减少嫌疑人对供述后果的感知,同时增加嫌疑人的内心焦虑。这一过程是通过劝说改变嫌疑人不供述的期望,以致产生供述的期望。

二、我国主要审讯心理对策

(一)主要审讯心理方法

1.改变错误认识的方法。嫌疑人对自我或审讯人员的错误认识,往往是影响其如实供述的重要心理障碍。为了取得审讯的最佳效果,预审人员应当采取政策攻心、适时使用证据等方法,改变其错误认识,消除侥幸心理。

2.影响情绪的方法。消极情绪是影响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因素。预审人员有时需要改变他们的情绪,如对前途的绝望、与审讯人员对立的情绪;有时需要激发他们的情绪,如加大审讯力度使其产生某种恐惧情绪、运用激将法激起其自尊和自爱的情绪、用感化手段唤起悔罪情绪。

3.瓦解意志的方法。为了取得审讯的最佳效果,需要选择方法瓦解其对抗审讯的意志。如反复审讯使其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疲劳,从而导致其对抗审讯意志的瓦解。

4.针对个性特点施加影响的方法。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职业、气质、性格不同,其反审讯的心理特点也不同。预审人员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审讯方法。

(二)主要审讯心理策略

1.政策攻心策略。这是分化瓦解嫌疑人,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其如实供述的有力武器。面对审讯员有理有据、逻辑严密的审讯,嫌疑人处于被动的无计可施的状态时,适当地使用政策攻心策略,晓之以理,使其觉得顽抗是无用的,甚至是会受到惩罚的,嫌疑人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就会供述。

2.“攻其不备,出其不意”策略。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应付审讯上都会有所准备,但准备总是有限的,由于环境的改变,造成情绪上的紧张、恐惧、焦虑,他们的心理防御能力大大降低,预审人员在审讯中若能找到他们心理防御的空白或弱点进行突审,往往能收到良好的审讯效果。还有一种“声东击西”的策略,表面上是讯问某一犯罪事实,实际上是分散嫌疑人的注意力,在其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转移审讯的目标,造成嫌疑人心理上的差异,使其被迫供述。

3.适时使用证据策略。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存在侥幸心理,使用证据时要注意选择有利时机。通常来说,证据应在被审讯人心理发生动摇时使用,在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时使用,在嫌疑人的供述出现矛盾时使用,在嫌疑人顽固抵赖罪行时使用。

4.讯问语言策略。语言是人们交流的工具,通过语言的词语和语调可以传达很多耐人寻味的信息。在审讯中对用语的要求一般是:用语要具有规范性和文明性;用语要具有严肃性和逻辑性。审讯中语言的使用主要有:模糊语言的运用、精确语言的运用、强刺激性语言的运用、暗示性语言的运用、双关语的运用、体态语言的运用。这些语言的使用要恰当,因为被讯问人可以通过语言了解到审讯员对案件的掌握情况。如果语言运用不当,就会对嫌疑人形成不利于供述的暗示,使审讯陷入僵局。

5.针对不同气质和性格特点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策略。胆汁质、情绪型、外向型性格的嫌疑人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抗拒审讯的自信心很强。对这种人应采取“以柔克刚”的感化策略或“激将法”,促使其情绪冲动,以至供述出现矛盾和漏洞。预审人员可利用其供述中的矛盾和漏洞,进行说理批驳,瓦解其拒抗审讯的信心。多血质、情绪型、外向型性格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对审讯人员发出的信息反应敏感,一般会采取编造谎言和无理狡辩的方式对抗审讯。预审人员可采取“迂回式”、“跳跃式”的发问方式,避开其防御体系或出其不意地使用证据,戳穿谎言。黏液气质、理智型、内向型性格的犯罪嫌疑人,对反审讯的防御心理体系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较为稳固,不易攻破。预审人员对这种人要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紧张,打破其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防御体系,使其供述出现矛盾并及时予以揭露,迫使其供述。抑郁气质和内向型性格的犯罪嫌疑人,认识情感发生慢,沉默、忧郁、孤僻,顾虑重重,预审人员在适当给予心理压力后,还要多做感化、开导工作,指明出路,打消幻想,促使其坦白交代。

三、结语

我国的心理学起步较晚,所以审讯心理学发展也很晚。我国学者对审讯心理对策缺乏实证性的研究,主要是学者们经验的总结,但这些经验仍是很有价值的。我国古代流传下来许多关于审讯心理的思想,如《折狱龟鉴》中记载的“五听审讯法”,利用做贼心虚心理、思维定势心理、错觉心理、俱证心理审讯嫌疑人,这些方法对现在的审讯仍有很大启示。通过对比发现,我国审讯心理对策是不成系统的,与心理学结合较浅,主要针对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国外的审讯心理对策较为成熟,如“九步审讯法”,九个步骤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在不同的审讯步骤中针对嫌疑人不同的心理状态有不同的审讯策略。可见,我国关于审讯心理的研究还处于感性认知阶段,与国外研究还有一定距离,对审讯心理的研究有待深化。

心理学与审讯学结合的过程中,许多心理学原理被应用到审讯过程中,但是这些方法是否被法律认可,仍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显然,法律是严禁刑讯逼供的,但心理上的强制算不算非法呢?在运用心理学的讯问策略中有没有威胁、引诱、欺骗的成分呢?有研究者认为,事实上在审讯中审讯员不完全拘泥于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而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审讯心理对策,如适时使用证据策略、运用语言策略等。对比国外与我国的主要审讯对策可以明显看出不同:在九步审讯法中,作者认为欺骗与谎言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发现事实所必须的,在英美关于审讯对策的研究中“欺骗”、“操纵”性的对策屡见不鲜,而在我国是被严厉禁止的;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对欺骗和引诱的手段没有规定;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也没有规定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美国只是特别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而对讯问的内容没有详细的规定,但超出一定限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是违法的。可见,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改善过去强制性的审讯对策是有很大作用的。

总之,在运用审讯对策时我们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在引进国外的审讯对策时,不能照抄照搬,努力把应用心理学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应用到审讯心理对策的研究中,使我国的审讯心理学更好地为审讯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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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3―2391(2014)08―0025―03

2014-05-17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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