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订对公诉的影响分析

2014-04-06 05:51黄南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嫌疑人

黄南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刑事诉讼法修订对公诉的影响分析

黄南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引发了检察机关公诉活动在执法理念及行为上的深刻变革。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指导下,公诉机关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开展司法工作的第一原则,强调“证据合法”,提高审查起诉案件的质量,提升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以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修订;公诉;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诉活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第一,明确规定了证明标准的内涵。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关于证明标准内涵的明确规定为公诉活动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公诉案件质量的提升。

第二,刑事证据的种类更合理、科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书证、物证被分为两类。在勘验检查笔录一类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在视听资料证据一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另外,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行政执法时收集的证据,如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与物证等,都可引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此类规定,公诉机关原先的办案疑惑被有效的解决,公诉案件质量可显著提高。

第三,明确了须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刑讯逼供等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或以威胁、暴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若不按法定程序收集书证、物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作合理解释、补正;作合理解释、补正存在困难的,也应排除该证据。此类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大“定心丸”。

第四,增加了决定不予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第六章中规定的犯罪,若未成年人触犯该类犯罪,且“有可能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与“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便有自由裁量权(附条件的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作“附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这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负担,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具有促进作用。

第五,新设了刑事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有从宽处理的权力。若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刑罚没必要,那么人民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此项规定是公诉活动职权的延伸。刑事和解机制中纳入了公诉机关,也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有效办法。

(二)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责任。第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或是精神病人,但并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帮助其寻找辩护律师。第二,在法庭调查中,对于收集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公诉机关有证明其合法性的责任。第三,对于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诉讼活动中有被害人、鉴定人以及证人出庭作证,作证人与其亲属遭受人身安全威胁的,人民检察院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第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选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检察院有义务指派检察人员出庭。第五,关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决定作出前,人民检察院要与被害人、公安机关交流。若犯罪嫌疑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则要依法审查后予以更正。第六,若进行刑事和解,人民检察院要和当事人交流,审查和解是否具有合法性、自愿性,且须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或逃匿后所进行的违法所得没收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八,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人民检察院要审查其必要性。若羁押不必要,则要释放。

二、提高公诉活动质量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审查起诉案件的质量

首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辩护人、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公诉机关有义务依法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禁止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贿赂,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坚持“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确实、充分”证据标准的内涵,在审查起诉活动,公诉机关应严格执行。审查事实时,要寻找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证据时,要仔细审查犯罪情节,如对量刑、定性有较大影响的情节。做好证据合法性审查,若证据来源非法,则要依法排除。证据的“确实”可以理解为:真实的证据。其应有可靠的来源,若对来源难以弄清,其证据资格应排除。其内容要真实,即与情理相符,与事物的变动规律符合。证据应该具备采信以及采纳的功能,采纳是从认定上阐述的,采信是从证明力上阐述的。证据即使具备证据资格,还必须审查其证明力以及其与案件间的关联性。证据“充分”的内涵则包括:其一,一致性。有一致的证据指向,不存在矛盾,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应该有相同证明方向,案件事实和证据要相吻合,案件进展和定案证据应该有一致性。其二,唯一性。唯一的结论,其他可能性应排除。证明事实的证据没有其他“可能性”,那么证据方有效,其证据力方充分。其三,符合逻辑规则、经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与逻辑、常识相符,不能和常理相违背。

再次,认真复核证据。即使认定无罪,也要认真复核主要证据,让审查起诉案件有质量保证,方便以后出庭公诉。在复核主要证据后,便可辨别证据的合法性,以事后监督方式树立司法权威与公信。

最后,认真听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法定代理人、委托辩护人等的意见,公诉机关要认真的听取。对于辩护人自行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精神病人、其不在场等证据,要向人民检察院告知。

(二)提升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机关亟需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水平。

首先,提升侦查监督水平。其关键主要在于排除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公诉机关办案人员要对新《刑事诉讼法》内容充分熟悉,对于侦查环节存在的违法证据收集问题,认真开展监督。其次,提升审判监督水平。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派员作了规定。若公诉案件采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有义务派员出庭。所以,公诉机关做好简易程序的监督,是其面对的崭新监督内容。

其次,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在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被论及:在法官作出案件的判决前,判决对象不能被叫做“罪犯”。在不能断定其对“公共保护”契约有侵犯之前,其本身依然有受“公共保护”的权利。当前,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中都已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的规定。无罪推定是宪法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严格落实。

最后,重视司法的人文关怀。纵观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刑事司法的进步道路大致相同,概括起来说就是由感性、野蛮向理性、文明的过渡和发展。当代刑事司法制度有机统一了实体以及程序上的理性。公诉机关执法要理性、平和,为刑事司法服务,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做平等、客观的保护。适用法律的理性、平和,是对意气用事、感情用事的摒弃,其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公诉机关要意识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虽然被提起公诉,但在“平等抗辩”准则下,其诉讼权利也具有对等性。即使其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其诉讼权利、人格也依然存在。身为公益代表,公诉人的立场要客观、不偏不倚,履行职务要公正、始终如一,对人权平等保护。公诉机关办案时要“以人为本”,对当事人主体地位、人格尊严予以认真尊重,确保其有申诉、陈述、知情、抗辩、参与等权利,为其表达意见创造条件。公诉人的工作作风应该谦虚、谨慎,对公众诉求应以和谐方式处置,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难题,尽量做人文关怀、司法支持。办案方式要创新、改革,执法中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保护,在办案各细节融入人权保障思想,实现法律的权威、尊严与人文关怀的并重。

[1]王方,张红梅.《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执法理念的更新[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94.

[2]原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24):101.

D915.3

A

1673―2391(2014)08―0142―02

2014-04-08责任编校:袁周斌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嫌疑人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举行新任职干部宪法宣誓仪式
光从哪里来
定位嫌疑人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20年了,我还是嫌疑人吗?
三名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