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基础性回归:以犯罪现象研究为重心

2014-04-06 08:10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现象犯罪

王 焱

(天津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中国 天津 300191)

自20 世纪80 年代中国犯罪学兴起时,关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关于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定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这种争论使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不断成长,但同时也让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困扰。进入21 世纪后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发展缓慢甚至有所停滞。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一些基本问题,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等问题上,犯罪学界没有达成共识,而前20 多年的繁荣发展也掩盖了一些基础问题。在繁荣过后,这些基础问题显现出来,直接影响犯罪学理论和学科的发展。本文试图对犯罪学研究对象这类基础性问题进行一种溯源性的思考与研究,也为对这些问题的争论再增添一些素材。

一、对犯罪学研究对象及犯罪概念的论争

中国犯罪学研究从最初的兴起到经历20 多年的繁荣,在研究模式上形成了现象、原因和对策“三段论”。①也被归纳为“绪论、现象、原因和对策”“四段论”。“三段论”与“四段论”的说法均被采用和引用,其实都是指同一种研究模式,本文使用的是“三段论”的说法。在这种“三段论”中,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对策研究成为重点,这也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特别是犯罪原因研究,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核心。但是对这种研究模式的争论一直持续着,主要集中在犯罪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而最根本的是在“什么是犯罪”、“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上。这种争论一直伴随着中国犯罪学研究20多年的繁荣发展,但在进入21 世纪后,这种争论又凸显出来。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犯罪概念上的分歧和对犯罪学内涵和外延的争论

从一般意义上说,“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科学。对犯罪定义的不同、研究对象的不同,构成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重大区别。实际上,刑法上的“犯罪”是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是指“规范上的罪”,而不是指“事实上的罪”,犯罪学所研究的才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的犯罪事实。从刑法对“犯罪”一词使用的意义和要求上看,刑法主要不是在表达犯罪事实的概念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依照刑法的法定构成条件而应当是被刑法惩罚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刑法上对“犯罪”探讨的要求,主要不是对犯罪事实的本质的探讨,而是对依法应当被惩罚的行为的法定构成条件即犯罪构成的探讨。刑法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犯罪法规范,而犯罪学研究的则是犯罪事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被称为规范学,而犯罪学被称为事实学[1]。所以,对于犯罪学来说,其研究对象的事实性、存在性是其最为根本的学科特点,脱离了对犯罪现象事实性的研究,就会使犯罪学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对犯罪进行规范性研究,就会使犯罪学的学科独立性受到怀疑,落入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因此,犯罪现象的事实存在及其本身的发展规律、本质、原因及犯罪防控对策成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另外,犯罪学研究的自身特点使其应成为超越刑法学的学科,或者说刑法学当以犯罪学研究为基础做开始,以犯罪防控为目的做终点,回归到犯罪学研究中的对策研究。有学者指出:“就人类的认识规律和反犯罪活动的有效性而言,对犯罪的刑事规制必以对犯罪的事实层面的明了为逻辑前提和科学基础。如果忽视了犯罪规律或脱离了犯罪实际,旨在预防犯罪的规范性对策不仅会成为一种摆设,而且为立法者精心设计的规范本身还会现实地成为诱发或刺激犯罪的因素。这是为古今中外反犯罪实践所反复证明的无任何例外的特律。”[2]从这个角度讲,刑事立法的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研究,无论是刑法规范,还是定罪量刑,都是遵循犯罪现象本身所体现出来的规律,否则非但不会惩治犯罪反而引发犯罪的增加。

(二)对犯罪学与刑法学相互关系的探讨突出了犯罪问题本身

在争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的同时就会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同为研究犯罪,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具有规范性的犯罪,通常都是说某某人犯了什么罪,符合某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是把具体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归入了经过抽象和规范的某一犯罪概念。刑法设计好了各类犯罪的抽象框架,运用刑法时,是将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纳入这个抽象的、规范的法律框架之中。所以,刑法学的犯罪研究离不开抽象性与规范性。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一种具体的、具有现实存在感的犯罪现象,甚至不一定是受到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从而跳出了刑法学规范性研究的界限。因此,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众多犯罪人与犯罪行为集合而成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征。有学者指出,把犯罪看做群体社会现象,以此命题作为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把犯罪确定在“社会现象”范围,在社会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源、产生和变化规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存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于社会,而不在个人,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的结论,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学科[3]。①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身就是各类犯罪和各个犯罪人行为的集合。相信王牧先生在此强调将犯罪视为一种“群体”社会现象,旨在区别于个体犯罪行为,并非与平常所理解的群体性行为相同,也并不是群体犯罪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所以笔者更想将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称为一种集合,因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已经不是单个个体的行为了。另外,王牧先生在文章中还指出了只将犯罪的个人行为作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危害。(参见王牧著:《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年版,第14 页。)

从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历程来看,犯罪学研究的内容越来越突出犯罪问题本身。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变化都成了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犯罪趋势、犯罪发展、犯罪预测、犯罪预防和犯罪对策等方面的内容都不是刑法学研究的内容,但却是以犯罪现象研究为基础的犯罪学研究内容的重要方面。这些研究内容已经成为近年来犯罪学研究新的热点。

二、犯罪学中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孰为核心的论争

在犯罪学的发展历程中,犯罪原因研究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犯罪学被认为是犯罪原因学。学界曾一度认为犯罪原因论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它与犯罪学的所有理论都密切相关,决定并影响犯罪学的其他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各种犯罪学理论学派的不同观点,都是由犯罪原因论的不同内容和结构决定的。狭义的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犯罪原因论是各种不同犯罪学理论的分水岭,不同刑事政策的根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4]。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兴起也是由犯罪原因研究开始,在“现象、原因、对策”“三段论”中,犯罪原因研究总是处于过于突出的位置,以至于在研究中忽视了其他两个方面。

(一)解释犯罪现象的犯罪原因研究

犯罪学理论的生命力有两个方面:解释力与指导力,其中解释力是根本,指导力是现实应用。犯罪原因研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解释犯罪现象。中国犯罪学者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论主要有:犯罪源流论、犯罪原因作用场、需要失控说、社会控制失调说、主要矛盾决定论、犯罪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论、综合动因论、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论,等等。这些都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中重要的基础理论,并直接带来中国犯罪学前20 年的繁荣。这些理论有力地解释了当时中国的犯罪现象及其变化。但进入21 世纪后,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境,基础理论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解释力下降只是其表现,其根本是犯罪原因研究本身出了问题。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力图求大求全,学术研究几乎穷尽了所有相关因素,但并未带来真正的学术研究成果。“貌似客观的平庸化,貌似全面的笼统化,导致的是犯罪原因研究结论的雷同化。大家都在尽可能地周延自己的理论,尽量穷举各种致罪因素,结果最后得出的结论都差不多。翻开各种介绍犯罪原因理论的论著,经常会让人产生似曾相识的感觉。一提犯罪原因就主观客观一大堆,一提青少年犯罪就是社会、家庭、个体三方面因素的互相作用。而一旦具体到罪因体系中某种具体的因素与犯罪的相关程度或因果关系究竟如何,却又都变得语焉不详。犯罪原因理论雷同化的同时犯罪原因的学术争鸣也就日益沉寂。”①对于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的反思与批评参见刘广三、杨厚瑞:《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现状与困境》,载《法学论坛》2007 年第2 期。这也就成了犯罪原因研究的通病,并且一直延续到现在。

犯罪原因研究遭遇的困境并不仅仅是犯罪原因研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犯罪原因研究过于突出而忽视了犯罪原因研究的基础。在“现象、原因、对策”“三段论”中犯罪原因研究并不能独自发展而不顾其他,而是以犯罪现象研究为基础,以对犯罪现象的充分认识为前提。前20 年中国犯罪学的繁荣所依托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对当时中国犯罪现象的基本分析和判断,犯罪学者依此跟进,进而发展出了各种犯罪原因研究的理论。并且当时的犯罪学研究注意了犯罪现象研究的基础性作用,在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兴起的实证研究不断夯实这一基础。②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欢迎犯罪学者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调研的便利条件,这使得犯罪学者能够从政府部门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从而具备了犯罪现象研究的基本条件,也为犯罪原因研究打下基础。可惜这一合作传统并没有延续下去,2000 年之后,犯罪学者就没那么容易接触到政府部门的第一手资料,政府部门也常常将研究者拒之门外。从研究者的角度分析原因,忽视犯罪现象的基础性研究是研究思路上的问题,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意义不够重视是研究理念上的问题,不注意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只作纯学术探讨是研究路径上的问题。而后来的研究中逐渐忽视了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这也使犯罪原因研究失去了基础,直接导致了犯罪原因研究的停滞不前。

诚然,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的那样,犯罪原因是犯罪现象存在的基础,没有犯罪原因就不可能产生犯罪现象[5]。但从学术研究的逻辑来看,要透过现象看到原因,而不是绕过现象阐述原因。从因果关系的阐述上看,先要将犯罪现象这个“果”研究清楚,然后才会发现犯罪原因的这个“因”,二者之间的联系就构成了犯罪学理论。从犯罪现象研究与犯罪原因研究的顺序和关系上看,二者其实是一个连贯的过程。犯罪现象研究是对犯罪做事实性的考察,先要做描述性研究,分析现状、特征、变化趋势,等等;然后是解释性研究,即对犯罪现象的现状、特征、趋势等问题进行解释,这一部分就关联上犯罪原因研究,可以说犯罪原因研究就是对犯罪现象研究中各种问题的解释性研究。犯罪现象研究和犯罪原因研究分别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两个问题,但却是一个研究过程,不可分离。没搞清楚“是什么”,对“为什么”的回答也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研究方法上的争论:思辨与实证

在犯罪现象研究与犯罪原因研究孰为核心的论争中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研究方法上的争论。思辨与实证的争论从中国犯罪学兴起时就开始了。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关系到孰为核心?因为当时的犯罪原因研究以思辨为主,并占据绝对优势。传统的阶级斗争思维还影响着当时的犯罪学研究,哲学的思辨方法也体现在犯罪学研究中。在研究方法上占据上风,犯罪原因研究也就占据了主要位置。实证研究方法不受重视,犯罪现象研究也就被忽视。因为犯罪现象研究是一种事实性研究,是不可能用思辨方法进行的,而只能是实证研究。长期以来中国犯罪学界的实证研究匮乏,也让犯罪现象研究不被重视,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一直都缺乏加固,最终导致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缓慢甚至停滞。③参见王志强:《论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及其科学实证逻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4 期第36 页、第37 页。其中关于哲学思维与实证方法的争论在中国犯罪学界引发了不小的分歧。但当时有学者对不重视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危害已经做出了预言,这在后来的中国犯罪学发展中得到应验,并且引发了中国犯罪学界对研究方法的批判。笔者认为,单凭中国犯罪学界对研究方法的自觉批判还不足以支持中国犯罪学的自主发展,使其不亚于西方社会,因为这种自觉批判并未真正转化为犯罪学具体问题研究中的理论发展和相关成果积累,更不用说在实际应用层面了。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上也是如此,也只是在近几年才看到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逐渐多了起来,对因果关系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检验仍然只是一小部分学者所坚持的。最近10 年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缓慢也可以作为一种佐证。

当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摆脱了哲学思维,将犯罪学带入了社会科学领域,就必然要求犯罪学增强其科学性,就需要将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研究重点。这就必然要求犯罪学走向实证研究,但在中国的种种限制和众所周知的原因,实证犯罪学不大可能在20 世纪90 年代之前的时期兴起(只有个别地区进行过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比如在湖北省一些地区进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实证研究与跟踪调查,在天津进行的在押罪犯的大规模实证调查),因此也就使犯罪现象研究或停滞不前或被悄然放弃。而犯罪原因研究一直在思辨犯罪学中发展,并且有关部门也愿意接受、采纳,于是就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面。这种态势使人们忘记了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包含着犯罪原因研究,是因为解释犯罪现象必须要找到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研究从来不是只描述犯罪现象而不解释犯罪现象的;同样的,犯罪原因研究也并不是只谈犯罪原因而不从犯罪现象入手的。所以从实证研究这个角度讲,犯罪现象研究与犯罪原因研究是一体的。①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在现代以后更多地体现为透过犯罪现象与其他现象的表面联系来揭示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注重以犯罪事实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逻辑推理对犯罪事实与其他事实的因果关系进行揭示,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观点。芝加哥学派即是代表。这种研究模式一直延续至今。参见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5 页。

三、犯罪学研究中研究目的与价值判断的争论

在探讨犯罪学研究对象过程中,对犯罪学的研究目的与刑法学进行区别,从而确立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同时,犯罪学的研究目的又决定了其在价值判断上容易出现分歧,这使得犯罪现象研究容易出现偏差,导致犯罪现象研究不够充分,犯罪学学科特征得不到体现。

(一)关于犯罪学研究目的的争论

犯罪学刚刚兴起时,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基本类似,都是为了打击和控制犯罪。但后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者们逐渐发现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从而引发了关于犯罪学研究目的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刑法学研究具体犯罪行为(的构成),目的是依法准确地运用刑罚,它是探讨法律规定的法学;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规律),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它是探讨社会现象规律的社会科学[6]。这种学科上的分野是由它们不同的学科任务和价值追求决定的。一个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学科任务通常是社会对这个学科需求和具体要求的表现。人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用“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命题来代替和排斥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以为刑法学就是对犯罪的全面、整体的研究,而犯罪学的研究则是多余的,是与刑法学争夺阵地,从而掩盖和麻痹了人们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研究的自觉性,延缓了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认识的进程[7]。如果说刑法学研究目的中包含有效地、准确地运用刑罚惩治犯罪,起到震慑潜在犯罪人的作用,那么这种研究目的中的犯罪预防成分是非常少的,而且是单一的,只有刑罚一种手段。这样并不能将广泛的犯罪预防措施包括进去,同时刑罚是否能减少犯罪也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因此,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不应该是减少和预防犯罪,那是犯罪学的研究目的。

犯罪学的学科任务与研究目的与刑法学有较大差异,犯罪学的现实关怀是社会需要促成的,其学科任务的特点是必须对现实中的犯罪现象进行一种学术上的回应。虽然有刑法学在研究有关犯罪的问题,但是,对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犯罪趋势和犯罪预测、刑罚之外的犯罪对策等问题,刑法学却无能为力,这是犯罪学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为了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之外寻找犯罪对策,必须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对其进行规律性的科学研究。这是犯罪学产生的动力,也是社会赋予犯罪学的历史使命,是犯罪学所承担的学科任务。犯罪学的研究目的是寻找直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为了实现犯罪学的研究目的,就必须以犯罪现象研究作为研究基础[8]。

犯罪学的研究目的与社会需要的契合是犯罪学大发展的必要条件。犯罪现象的变化推动着犯罪学的发展。整个20 世纪是一个犯罪迅速增长的世纪,同时也是犯罪学大发展的世纪,中国也是如此。21世纪的犯罪现象也将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巨大的变化,它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具有知识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特征,这种特征在当前的犯罪现象中已有所体现。已有学者指出,由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所以未来犯罪学的发展必然要受未来犯罪现象的影响。在未来社会,犯罪的结构、规模和趋势都与犯罪学的发展方向有着密切的关系。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证明,犯罪学的产生和每一次大发展都是犯罪现象发生巨大变化的结果,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就是说,犯罪现象的变化在挑战未来犯罪学学科的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机遇[9]。

(二)关于犯罪学研究中价值判断的争论

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现象的社会科学,在价值判断上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的研究目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应当尽可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直至将犯罪消灭。这种观点反映了大多数研究者的基本价值判断:选择了有害性(非有益性),选择了否定性(非肯定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普通人对犯罪的态度、对犯罪的价值判断也即如此,若研究者也持此态度,还能否进行客观的科学研究。举例说明,苍蝇蚊子是害虫,人人都要消灭它们,但这是从人类的价值标准出发来判断的。苍蝇蚊子对人类是有害的,但在整个自然界,它们就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所谓有害还是有益。犯罪对社会是有危害的,但在人类历史的漫漫长河中,犯罪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由此就有了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学研究应当保持价值中立,即将犯罪视为一种正常存在的社会现象,与价值判断和情感因素无关,即跳出有益性和有害性的二元选择,从中立的角度去研究犯罪现象。唯有这样才能实现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这两种观点对犯罪学研究的重点产生了重大分歧。一种是研究者对犯罪做出价值判断,选择其有害性,就必然突出犯罪原因研究,以找到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措施。这也是犯罪原因研究长期居于犯罪学研究核心的原因。另一种是研究者对犯罪不做价值判断,承认其客观存在性,保持价值中立,就必然强调犯罪现象研究,发现犯罪现象的本质、存在、发展和变化规律,实现对犯罪现象全面整体的科学认识,再从解释犯罪现象的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10]。

犯罪学研究者对犯罪现象做出否定性的价值判断,导致了犯罪原因论在犯罪学研究中地位异常突出,并力图寻找到犯罪原因的终极理论(或者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理论)。但犯罪现象研究的严重缺失,使犯罪原因研究缺乏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也无法从犯罪现象研究中印证犯罪原因研究的结论,从而使犯罪原因研究的解释力下降。

无论是从研究目的上,还是从价值判断上,犯罪学研究都要重新审视研究重点,将研究重点放在犯罪现象上,而不是犯罪原因上。①还有学者从犯罪功能论的角度阐述了类似的观点。“犯罪改变了许多社会进程并对社会的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不明白犯罪在这些重要的社会进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扮演这一角色,我们就不能对这些社会进程有全面的理解。……犯罪既有原因又有后果。人们关心犯罪是因为它的后果。我们研究犯罪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觉察到并且认为犯罪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基本上可以说是犯罪的后果,特别是负面的后果,使得犯罪学研究变得重要。其次,犯罪的后果迫使人们去研究犯罪的原因。因此,了解犯罪的原因固然重要,对犯罪的功能或者后果亦不可小觑。充分发展的犯罪学不光要研究犯罪的原因,同样也要研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作用或后果。研究重点应是犯罪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对社会的作用或影响,而不应是人们为什么犯罪。”(参见刘建宏著:《犯罪功能论》,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第3 页。)

四、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现象研究

中国犯罪学的兴起来源于社会的需要。在上世纪80 年代初出现的社会治安恶化的情况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和学者们走到一起,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为目的,开创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从这个目的出发,政府与社会的需求是尽快遏制犯罪高发态势,提出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具体措施,即犯罪防控的对策。于是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就从犯罪原因入手,试图找到犯罪高发的原因,然后提出防控对策。这也就确立了中国犯罪学的研究路径。从原因到对策,走的是一条简便快捷的道路,可能会很快地达成目的,但也会忽视基础建设,根基不牢。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出与后来的困境

20 世纪80 年代和90 年代中国犯罪学研究最大的成果就是在犯罪原因研究方面提出了多因素理论。这种理论运用在犯罪防控的实践方面,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也是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研究成果的直接产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成为我国刑事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治理体系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直接应用在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上。②1991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又通过此同名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用法律形式确定为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基本方针。参见刘惠恕主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年版,附录(二)。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出是针对20 世纪80 年代的犯罪高峰,各类犯罪都呈相对高发的态势,于是就从消除犯罪的根源、进行社会控制的角度提出“综治”。犯罪原因研究的多因素理论应用到“综治”中就是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当时,依托计划体制和单位制,“综治”体系得以建立并推行。但当计划体制、单位制瓦解以后,最初确立“综治”体系的经济社会基础发生变化了,犯罪高发的态势、犯罪类型的变化、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人群的分层化等犯罪现象问题并没有引发犯罪学研究重点的变化,而公众的公共安全需求又快速增长,“综治”体系的运行就遇到相当的困难,实际效果也很难让公众满意。在“综治”的实际工作中,过于注重政治目标的实现而忽略了满足公众的公共安全需求,在犯罪预防、社会控制和公共安全风险预警等方面都存在滞后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行的困境反映出在基本理论上对犯罪现象的急剧变化缺乏理论准备与基本判断。所以,当中国迎来一个又一个犯罪高峰时,“综治”体系却缺乏必要的变化与创新。这种情况直到提出“社会管理创新”以后才有所改变。

(二)犯罪原因研究对犯罪防控的指导力问题

犯罪学理论观点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力与指导力。犯罪学界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释犯罪现象,另一方面是为了犯罪防控。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能否对犯罪防控产生实际作用,是检验其指导力大小的一个标准。这与上一个问题又是紧密联系的。在解释力不强的条件下,理论观点的指导力也就不强。当然指导力还涉及操作性问题,这使得理论观点在解释力较强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措施和方法。

目前犯罪原因研究的理论观点遭遇到解释力不强的问题,越来越无法解释复杂的犯罪现象。在解释力不强的情况下,对犯罪防控的指导力也就不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科学的实证研究,犯罪原因研究成了空中楼阁。

总之,犯罪现象研究被轻视的问题是从中国犯罪学兴起时就存在了,并且是一个带有学科发展根本性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政府需要用一些对策来迅速解决当时社会治安恶化的问题,所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一开始就绝大部分集中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上了(对犯罪原因的集中研究也是为了提出犯罪对策)。中国犯罪学研究从起步时就没能形成先对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系统的描述分析这样一个传统,导致了犯罪现象研究的习惯性缺失,因此更谈不上科学方法的应用。这样的研究路径导致的结果是,到一定时期,犯罪学研究的理论观点缺乏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力和对犯罪防控的指导力,无法满足政府与社会对犯罪学的需要,犯罪学研究也就会遭遇到困境。

五、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基础性回归:重视犯罪现象研究

犯罪学研究不仅仅是犯罪原因研究,犯罪现象研究在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只是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犯罪原因论占据了绝大部分。其以犯罪原因研究为核心,但细细分析其发展脉络,西方犯罪学的犯罪原因研究无一不是以犯罪现象研究为基础的。而最终这些犯罪学理论都要对犯罪现象进行解释,解释力的大小检验着理论的生命力。所以,在犯罪学研究中,“是什么”的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和基础性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要克服观察和思考犯罪问题的狭隘视野,提升学术研究的生命力并推动犯罪预防观念的转变和预防实践的发展,关键在于养成事实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的自觉结合与关照意识,并遵循事实>观念>规范(即从事实到观念再到规范)的研究路径。具体地说为达成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首先要力求准确把握犯罪的现状、趋势并客观界定影响犯罪态势的那些因素的范围和性质;其次在有了对所面对的犯罪“是什么”和“为何如此”的科学判断后,方可形成应当如何应对的基本观念和对策构想;最后,才是结合现实条件选择适当的路径和措施来反映和体现已有的反犯罪观念与策略,即文本性的政策表达与相应刑事规范的形成。”[11]从事实、现象入手,重视犯罪现象研究是中国犯罪学研究对象重心的一种回归。

有学者认为,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理论核心,现象永远是原因的前提条件,原因是对现象存在的本质性应答,是制定和实施控制对策的理论依据。对原因论的倚重,本非一个“根基性错误”[12]。这只是说出了一半的道理,犯罪原因论作为犯罪学的理论核心,从来不是脱离犯罪现象研究而独行的;对原因论的倚重不是一个“根基性错误”,但却容易造成犯罪现象研究的缺失,失去了犯罪原因研究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对前提条件与基础的忽视,直接导致了中国犯罪原因研究在近些年来陷于停滞的状态。现象与原因研究本为一体,重视犯罪现象研究这一基础,犯罪原因研究才会自然随之成长起来。

综合各类观点,从犯罪学理论发展的角度,从犯罪学学科发展的角度,缺少犯罪现象论的犯罪原因论研究,从方法论到认识论上都存在严重问题。要使犯罪学真正成熟起来,必须接受犯罪是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的结论,以犯罪现象是社会上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从整体上全面、深入地研究和把握犯罪现象的本质、存在、表现和发展变化规律,实现对犯罪现象的真正全面的、整体的科学认识[13]。在犯罪的基本概念上从更加广泛的社会现象范畴上去定义犯罪,以区别刑法学的定义;从方法论上重视实证研究,就必然从犯罪现象入手,以描述性研究为基础,进而以解释性研究做理论提升;在价值判断上保持价值中立,将犯罪现象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就会保持一种理性态度,不以功利性目的去研究;以犯罪现象的变化来调整对策,将增强犯罪学理论观点的指导力。中国犯罪学若要迎来再次繁荣,需要在研究对象上进行基础性回归,即以犯罪现象研究为重心。

[1]王牧.“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1 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09.

[2]张远煌.犯罪研究的新视野: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3]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5.

[4]王牧.犯罪学论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6.

[5]翟英范.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6][7]王牧.“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1 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1 ~312.

[8]王牧.“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1 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2 ~313.

[9]靳高风.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2 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09 ~210.

[10]王牧.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J].中国法学,2002,(5).

[11]张远煌.犯罪研究的新视野: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12]皮艺军.原因论是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犯罪存在学”驳议[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13]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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