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心理防治

2014-04-06 08:10狄小华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职务

狄小华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210093)

引言

任何个体的犯罪都经历一个由外部不良因素内化为心理不良因素,经过量的积聚而发生质的变化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再由犯罪心理结构外化为犯罪行为的过程,因此,任何发生在短时间,甚至瞬间的犯罪行为,都能找到影响这一行为的内在心理和外在环境因素[1]。构成犯罪心理的不良心理因素,有的是职务犯成为公职人员之前就形成的,有的则是他们成为公职人员甚至领导干部以后才产生的。

社会环境极其复杂,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形成或多或少的不良心理因素,即使是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也不例外。倘若能够通过公民教育,从小树立国民的法治意识、社会责任和廉洁自律习惯等,通过育人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态,通过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遏制腐败的发生,如此等等,固然可以有效地从本源减少职务犯罪。但就当前职务犯罪的防治而言,在防治腐败的体制难以一步到位,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机制的形成尚需要一个过程的情况下,与其抱怨、等待,不如从自己做起,调整心态以自觉抵御腐败。自己变了,周边的人也会随之改变,社会的风气也就会越来越好,每个人受到来自环境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也就会越来越少。

大量职务犯罪个案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职务犯中的绝大多数曾经都很优秀,但随着地位的提升、权力的扩大,他们所面临的诱惑或不良刺激剧增,本能或社会性的欲求迅速被激发并趋向膨胀,原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和法律意识,在不当比较形成的失衡的心态下,不断受到来自“潜规则”、现实挫折、社会病态心理等冲击,最后在日益增多并不断强化的侥幸心理作用下,终于迈向了犯罪的深渊[2]。为此,要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把好公职人员及其领导干部入口关,强化规范、监督,控制腐败环境和条件的同时,通过教育、打击和早期干预等措施,纠正错误认知、增加抵抗诱惑能力、消除侥幸心理、维护良好心态等,也就成为防治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一、反腐教育需要入心入脑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从单位组织到系统安排,从党团生活到工会活动,反腐教育几乎成了必修课。反腐教育从无到有,解决了公职人员的知识盲点,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听的次数多了,几乎不变的程式和内容,教育的效果也就不再那么明显。反腐教育如果一味指责犯罪人品质差,很少具体分析导致其蜕变的原因;泛泛谈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缺乏指导受贿后如何中止的方法;空洞地说要廉洁不收礼,没有提出既能适应环境又不至堕落的办法,如此等等,反腐败教育要取得入心入脑的效果,必须了解职务犯罪及其职务犯,增强反腐败教育的针对性。根据职务犯罪及其心理的演变规律[3],我们认为当前反腐败教育着重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法制教育要重纠正认知偏差

“收礼非受贿”、“肥私不损公”等是腐败官员表达不服党纪国法处理的几种常见理由,虽然不能排除有的是借此发泄不满,但确实有的腐败官员当初存在认知偏差,甚至错误。法制教育要帮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辨明收礼与受贿之间界限,揭露形式多样的贿赂方式,其万变不离其宗的腐败犯罪的本质,并明确具体的区分标准,特别是对表现为按程序办事的非滥权行为,收受行贿人事后感谢式的肥私不损公的贿赂,更应当让所有官员保持警觉。收受贿赂,虽然不一定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但必然损害政府的廉洁形象,因此“肥私不损公”是站不住脚的。在人情社会,“收礼”已经成为受贿的一种主要的说辞,拒绝收礼意味着不给面子,不讲情面,这对每一个人都是很难的。若能及时根据贿赂犯罪的演变,为公职人员提供明确警示,则可为他们筑起一道防止错误认知引起犯罪的防护墙。认知错误导致的犯罪,在渎职犯罪中也同样存在,表现为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等,如果司法人员都辨不清的行为界限,要让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的公职人员以这种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困难的。为此,一轮又一轮的普法教育,不能再停留于泛泛的常识普及,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行为准则教育。

(二)警示教育要重调适不良心理

绝大多数腐败官员当他们面对第一次行贿时都曾以各种形式予以拒绝,但之所以后来还是被糖衣炮弹所击中,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面对诱惑恰又心态不好。人生不如意事,常十之八九。公职人员也会面临因升迁、受罚、人际关系、婚姻家庭等引起的挫折,产生不良的情绪。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可通过自我调节消除这种不良情绪,但也会有一些人因心理素质、多重挫折等原因,而产生持久的压抑、不满和情绪低落等,并导致自我控制能力的下降。调查发现,公职人员在面临下列情形时,更容易产生不良心态,并在这种心态的推动下,形成职务犯罪的动机[4]。

一是当仕途受阻,升迁无望时,一些公职人员会因感受到“失意”,而将原来争取晋升的努力,转化为“捞一把”的动力,逐步将心思放到以权谋私上。

二是当比较失当,物质欲望增强时,一些公职人员会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并产生不满情绪,形成权钱交易的动机。在职务犯身边几乎都少不了常来常往的“老板”、“老总”朋友,正是与这些有钱人的密切交往,改变了他们的比较对象,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走上“官商结合,共同致富”的道路。

三是当配偶责备,自尊心受损时,一些公职人员会不知不觉地按“枕边风”捞钱,或放任自己亲属以权力影响“挣钱”。

四是当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家庭不和时,有的公职人员由于需要精神的慰藉,而更容易被情色所俘获。而一旦生活出现“越轨”,就会出现入不敷出或欲罢不能的情况,为维持这种情况,权力被滥用也就不可避免。职务犯背后常有情妇、“小三”身影,就是这种情况的例证。

五是当各种荣誉加身,或觉得自己立有“大功劳”时,有的公职人员会出现“忘乎所以”心理,或该享受或享有的心态,从而放松要求,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警示教育要善于根据以上情况,帮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地位升迁、职权扩大可能面临的诱惑,可能引起的心理变化,认识职务犯罪一般的堕落心路,学会计算犯罪收益与犯罪风险或危害账,掌握处于不同腐败阶段如何收手的办法等。

(三)形势教育要重辨析错误观念

帮助公职人员认识社会的主流,学会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现象,理性分析引起腐败的社会病态现象,避免公职人员以旁观者的身份看待腐败风气,放弃自己的责任,抛弃职责的担当,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将腐败变成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内化为一种无可厚非的价值,甚至对腐败产生欲诛之又欲得之的病态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无外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等错误观念,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说笑而已,但说多了就可能产生心理暗示。当公职人员在面对诱惑时,若脑子冒出这些“打趣”、“说笑”的话,就可能在受贿与不受贿的动机斗争中,使天平向受贿倾斜。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对当前腐败现象的看法,在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过程中,腐败的曝光率越来越高,给公众的感觉好像腐败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了,并让有的公职人员产生“大家都在贪,不贪我吃亏”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腐败,即使受到查处,他们大多会将自己犯罪归结于“命运不好”、“遭人报复”等客观原因。为此,不论是对公职人员的日常形势政策教育,还是对腐败官员的思想教育,都要重视对官场流行的一些错误观念进行批驳,让公职人员警惕在不知不觉中蜕化变质。

二、预防犯罪需要打击为先

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积极的意义是无可置疑的。但在职务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情况下,预防的效果常常取决于打击的效果。而打击的效果不仅在于对查获的职务犯罪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且在于让职务犯罪无处藏身。但现实是:一方面,相对于其他犯罪,对职务犯罪惩处呈现出缓刑多的特点[5];另一方面,揭露的职务犯罪数量与公众对严重腐败犯罪的感受不相符合。而不论是惩处不力,还是职务犯罪“黑数”较高,都是职务犯罪经验性、技术性、关系性,甚至暗示性侥幸形成或强化的重要原因。随着公职人员职位的变化和地位的提升,面对比较对象的变化、各种诱惑的增多,欲求的增多或增强也不可避免,而这些侥幸心理正是让职务犯内在心理调控失效、冒险犯罪的主要的和直接的原因。为此,欲取得当下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需要从以下方面提高打击效果:

(一)严密法网,提高刑事追诉力度

随着职务犯罪立法的不断完善,严密法网的关键在于程序立法的强化和司法效力的提高。面对日趋严重的职务犯罪,司法面临授权不足、办法不多和干扰太多等困境。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查处职务犯罪较查处其他刑事犯罪的难度要大得多,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根据打击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如其他国家和地区那样以立法形式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权力,以致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常感到“力不从心”,有时不得不依赖纪检部门的措施,突破办案中的手段、证据、期限等瓶颈。

(二)“零”容忍,完善腐败制裁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起以纪检、监察、检察为主体的查处腐败的体系,但设立于各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由于仍是一种“同体监督”,受制较多,因此,监督存在普遍不到位的现象。如果尚处于违纪阶段的腐败得不到及时查处,提前干预就难以实现,就会出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现象。而纪检监察的查处力度不够,又必然影响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因为纪检监察本应是职务犯罪案源的主要来源地,而现实却不是这样。更重要的是在对腐败人员的处罚上,不仅存在着以行政处罚取代刑事处罚的现象,而且存在着受到刑事处罚,如缓刑犯,仍享受某种待遇的问题。腐败收益高而成本却很低,就可能促进一些公职人员“理性”选择受贿等犯罪。

公职人员面对来自社会大环境的消极因素刺激,和来自权力效应产生的各种形式的诱惑时,他们之所以容易被糖衣炮弹所击中,并不是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而是在进行选择的动机斗争中,常常受到各种侥幸心理或犯罪的合理借口的影响。为此,职务犯罪的心理防治,要从对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入手,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强化心理威慑和制度意识来弱化或消除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首先,要确立“严而不厉”的纪检监察观念。科学研究表明,惩罚的教育和警戒效应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对待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护短、迁就等做法看似温情脉脉,实质残忍无比。为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提高对违纪行为的揭露率和查处率上下工夫,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违纪行为。其次,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度不仅可以规范行为,而且可以为惩处提供依据。要做到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就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则构成的基本要素,制度既要规定行为模式、行为方式,又要规定行为后果,同时还要明确规定查处程序。只有这样,才可能确保规则的可执行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查处的阻力。第三,要形成群众参与的大预防格局。发动并组织群众参与预防,可以加强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直接监督,扩大查处腐败案件的线索,改善查处职务犯罪的环境,营造巨大的舆论监督氛围,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查办案件的心理威慑力量。

(三)体现公平,平衡刑事制裁

在贿赂犯罪中,主要是根据受贿的数额来确定刑罚的,但由于对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把握尺寸不同,因此,实际判刑存在同罪不同罚的问题。有调查显示,有占30.67%的职务犯抱怨目前定罪和量刑的随意性很大,不能完全体现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如果司法查处的力度或处罚的标准,不同的地区不一样,或同一个地区不同时期不一样,同样会造成腐败的侥幸心理。

三、控制犯罪需要提早干预

由一名公务员或领导干部成为一名职务犯罪分子,必然要经历一个蜕化变质的过程。对于一名职务犯来说,经历的这一过程,可能有长有短,所处的阶段也不一样,但从贿赂犯罪交易双方关系、职务犯心理及行为变化来看,他们的蜕变程度和速度与腐败持续的时间,或被揭露的时间成正比,即一个人由一般腐败到腐败犯罪被揭露的时间越迟,则蜕化变质的程度就越深,预示着预防、控制和矫正他们的难度也越大。一个人腐败犯罪的堕落呈现出物理上的加速度的特征,预示着对他们越早进行干预,效果也就会越好。有鉴于此,可以尝试进行以下干预措施:

(一)诱因免疫

来自环境的不良刺激,不仅是职务犯罪不良心理因素形成的外部原因,也是不良心理重组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乃至犯罪心理外化的条件。随着价值多元化,利益多样化和矛盾复杂化,社会加速转型过程中消极社会环境因素也会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净化环境来减少不良刺激固然必要,但提高生活在其中的公职人员的免疫力可能更为重要。诱因免疫就是通过揭示职务心理产生、强化和外化的规律,找到影响职务犯罪的各种刺激因素,并通过教育、辅导、训练等措施,对公职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以此,提高他们面临各种诱惑时的抵抗力。他们由于做官时间长短不同,所处位置高低不同,所任职务性质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因此,免疫干预不能一劳永逸,而需要适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免疫强化。这种诱因免疫干预,可结合现在的干部轮训,提职前的培训、诫勉谈话等一并进行。

(二)权力监督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控制职务犯罪规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还权于民,尽可能压缩公权活动空间,特别是要防止权力与资本的结合[6]。但只要有公权存在,就会有职务犯罪。由此,需要建立以权力相互制衡,以权利监督权力,以社会性权力监督公共权力为内容的立体监督权力的体制,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7]。

(三)条件控制

贿赂类职务犯罪始终存在着职务犯对犯罪风险的考量,因此,增加受贿成本和被揭露的风险是预防与防止犯罪的有效方法。直至今日,我们的职务犯罪的控制主要还是通过提高事后成本的方式进行的。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这种提高事后成本的威慑作用极为有限。因此,提高职务犯罪过程风险,加强对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及外化的条件控制,对于提高职务犯罪被揭露的风险最为重要。当前,最主要的是解决权力公开、预决算公开、用人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只有公开才能真正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职务犯罪的风险,阻止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调查访问中,不少职务犯以自己犯罪的教训,建议不能把权力过于集中到一个人手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办事程序。加强监督,要进行手段和方法创新,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职务犯罪的发生,既离不开不良心理所构成的犯罪心理,更少不了环境中的不良刺激。职务犯罪预防既要重视排查并监控容易诱发、强化犯罪心理的环境因素,更要关注评估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的心理风险,唯有两方面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实效。为此,在继续做好风险源点排查和控制的同时,要创造条件开展重要岗位人员的心理风险的评估。首先,选拔任用干部要逐步引入心理评估。加强对领导干部心理素质要求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心理健康标准评估标准,逐步引入心理评估机制。对经科学评估属心理不健康,或缺乏自我调控能力或抵制诱惑能力不强的,不能委以重任或要暂缓委任。其次,重视重要岗位人员日常心理评估和维护。对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人员要经常进行心理评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维护,使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人员始终保持健康的心理,以有效控制职业风险。最后,关注岗位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影响。一个人职位的变动、职权的调整、岗位的调换,甚至是其领导的变动、同事的升迁等,都会极大地改变其心理的外部环境,并引起其内在心理的变化。为此,在这种外在环境变化情况下,要十分重视对相关人员的心理评估和心理辅导。

(四)心理干预

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加剧转型,不仅社会矛盾高发,而且个体心理问题多发。研究表明:由家庭矛盾、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等引起的心理问题,虽然不会直接导致职务犯罪,但却可诱发、强化职务犯罪心理。为此,各单位要自觉应用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学手段,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普及心理卫生知识。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让全体公职人员掌握心理健康常识,学会维护心理健康的方法,懂得如何帮助和求助心理咨询和治疗。其次,建立心理互助机制。在单位内部建立公职人员心理互助网络,一方面,培养心理辅导骨干,并创造条件发挥他们在同事之间的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心理小报、网页等多种多样的方式,传播心理健康知识、评点社会病态心理、开展应对挫折、体验幸福等交流,以促进员工之间的和谐,增强单位内部的凝聚力。最后,提供心理危机干预。通过心理辅导,虽然绝大多数人可以通过自我心理调解,化解心理矛盾和冲突,避免心理出现病态。但由于每个人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节能力不同,总会有一些人面对挫折而陷入心理危机状态。为帮助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摆脱困境,各单位有必要搭建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以及时给需要的员工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鉴于心理危机干预的专业性,短期看可借助社会力量,长远看可依托内部医院培养或引进专业心理医生。

结语

不论是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外化还是恶化,有的与职务犯面临的挫折有关,有的则与他们对问题的不当归因有关,还有的甚至就是心理变态的结果。为此,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让他们更好地了解职业的风险、心理的健康,掌握调节心理的正当途径和方法,学会体验幸福,保持心理平和等,对于防止他们心理问题恶化,行为出轨甚至违法犯罪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9.

[2]狄小华.职务犯罪心理特征分析[J].政法学刊,2012,(3).

[3]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反腐机制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2,(3).

[4]狄小华,杨建萍.公职人员职业风险自我认识、评估和调适[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73~74.

[5]被判有罪不入监 贪官凭啥有特权[N].检察日报·廉政周刊,2006-07-25.

[6]孙立平: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EB/OL].http://www.21ccom.net/plus/view.php?aid=7550,2010-01-20.

[7]狄小华,冯文新.职务犯罪的权力控制机制研究[J].法治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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