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侦查中测谎技术的应用

2014-04-07 16:14寿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有罪犯罪行为结论

寿海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贿赂案件侦查中测谎技术的应用

寿海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贿赂案件具有隐性强、智能化程度高、犯罪现场不明确等特点,侦查难度较大。测谎技术能有效地甄别犯罪行为人,使内隐的犯罪信息外显,对案件侦查具有积极的意义。贿赂案件侦查中测谎技术的应用,必须在侦查谋略的整体架构下,合理选择测试时机,适当运用探索式测试,并抓住测试结论带给有罪受测人强烈心理冲击的有利时机,科学地运筹审讯活动。设计测试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受测人与嫌疑对象之间的熟悉度、“漏罪”对测试的负面影响,提高测试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贿赂案件;侦查技术;测谎技术

贿赂犯罪呈现出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取证难等特点,侦办此类案件存在较大的难度。测谎技术能通过对受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犯罪心理痕迹的鉴别,实现对犯罪行为人的甄别,为贿赂案件侦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一、制约贿赂案件侦查的主要因素

(一)隐蔽性强,查证困难

贿赂犯罪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贿赂犯罪行为参与双方对此行为的违法性都有着明确的认知,就如何防范打击和逃避法律惩罚,都有比较周密的考虑。因此,贿赂行为的发生,通常不会有第三人的介入;犯罪关键环节参与人、知情人少,呈“一对一”状况;贿赂行为发生后往往无人证、无书证、无物证,[1]使得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犯罪现场难以明确,侦查条件差

刑事侦查学认为,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发生和与其相关联的场所,现场勘查是侦查的起点和基础。通过现场勘查中痕迹、物证的发现、采集、保全和鉴定,可以有效利用物质交换原理,重建犯罪行为过程,刻画犯罪行为人的形象,从而为刑事侦查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但贿赂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一般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其危害后果也常以一种隐性的形式表现,故贿赂行为即使发生,也很难为他人及时感知。贿赂案件侦查线索,一般来源于控告、揭发材料或在审计、纪检检察工作中发现。这一现状致使贿赂案件侦查的开展常常大大滞后于贿赂行为发生,贿赂犯罪现场也难以确定。即使能够根据贿赂犯罪行为涉及的相关专业要素,如保险、银行、金融等领域的工作流程,来确定与贿赂犯罪行为关联的场所,但由于距离发案时间较长,现场已被破坏或不复存在,侦查难度大。

二、贿赂案件侦查中应用测试技术的价值

目前,贿赂案件侦查大都是一种“回应型侦查”,即在获悉犯罪行为发生后,才开展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动。[2]这种被动性侦查,在犯罪行为有外显的危害后果的条件下,侦查效果才较为明显。但在贿赂案件侦查中,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犯罪信息相对内隐,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时间跨度较长等特点,致使这种被动性侦查在收集贿赂犯罪证据时,难以有效发挥其效能。测谎技术在此种侦查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对于侦查贿赂案件,其价值和作用得以凸显。

(一)可有效地甄别犯罪,明确侦查方向

嫌疑人是否有受贿或行贿行为,即贿赂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贿赂案件侦查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由于贿赂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常规侦查措施的实施难以对这一问题作出确定性回答,这无疑严重影响着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但不难发现的是,贿赂双方均以权钱交易为手段,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贿赂双方一般会对所接受的贿赂财物与受贿后相关行为带来的价值进行评估,即进行犯罪成本评估,并达成共识或默契,即事后有与贿赂行为相适应的经济收益后,方才实施相应犯罪行为。因此,贿赂犯罪一般有较长时间的预谋。贿赂双方对于贿赂犯罪行为过程,如贿赂财物的种类、价值以及数量、行贿受贿地点等方面均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并必然形成与这些信息相对应的心理痕迹。这就为侦查过程中应用测谎技术甄别犯罪、明确侦查方向,提供了基础。

测谎从本质上来讲,是心理科学知识在法律上的运用。测谎技术是一种信号探测的分析技术,[3]是对无辜者和有罪者在面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刺激下,其情绪反应机制内容的研究和鉴别。研究表明,有罪者和无辜者在面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刺激时,其心理过程有本质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无辜者实话实说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心理过程,一般只会涉及到知觉和记忆。有罪者说谎则显得非常复杂,首先会产生矛盾的心理状态,进而对说谎的后果加以考虑。因此,除了知觉和记忆之外,说谎还会引发说谎者出现动机冲突、决策等心理过程。有心理活动出现,人类个体交感神经系统也会自动发生作用,并带来心血系统功能的变化、呼吸的变化、手的皮肤传导性等生理方面的变化。无辜者与有罪者这样截然不同的心理过程,必然带来截然不同的生理反应:受测人在面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犯罪情景、情节等问题刺激时,在注意机能和情绪机能的作用下,其大脑皮层是否产生了优势兴奋中心,是否出现了犯罪心理痕迹的“复活”,并产生了相应的情绪兴奋,这是有罪者和无辜者的必然和本质区别。

在贿赂案件侦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就是通过与贿赂犯罪行为相关的信息,去刺激受测人,并利用测谎仪采集、储存受测人在面对这些信息刺激时的生理反应,根据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对所采集到的生理图谱进行科学地解读,得出受测人是否参与或实施了贿赂犯罪行为的结论,从而达到对其是否参与或实施犯罪的甄别。同时,测谎的实施,不需要在证据证明力较强、证据与贿赂行为紧密关联等良好的案侦条件下进行,甚至可以在有控告或发现,但却无证据来证明控告或发现的贿赂行为确已发生的情况下开展,并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这无疑将推动贿赂侦查工作的开展。

(二)可使内隐的犯罪信息以外显的形式呈现,有助于侦查人员重建犯罪行为过程

贿赂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犯罪行为一般仅发生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呈现“一对一”的状况,且由于贿赂参与者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系,使得在一些关键性情节,如贿赂财物的金额、种类、次数、行(受)贿人等方面,存在着证据的收集和侦查线索发现的困难,影响着侦查人员对贿赂行为的认知。但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不可认知性,更不代表犯罪行为的去时空性。贿赂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均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中,以特定的行为方式,实现犯罪收益。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导致贿赂双方建立起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心理联系,形成犯罪心理痕迹。

测谎技术中的犯罪知情测试法,科学地利用了定向反应原理,实现对受测人是否知道犯罪知识或信息的检测和鉴定。定向反应原理表明,当受测人在面对一外界信息刺激时,会引起生理、行为的复杂综合,对于受测者而言具有信号价值的刺激会引起加强的定向反应:对于有罪受测人,“正确”的选项才具有特殊意义,一个加入的“信号价值”,使之倾向于产生比所呈现的其他选项更强烈的定向反应。[4]在这里,具有信号价值的刺激或“正确”的选项,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是指与犯罪相关的行为、情节等信息。在测谎过程中,当测试人员输出与贿赂行为相关的信息,如贿赂的地点、贿赂财物的种类、贿赂的次数、行(受)贿人姓名等信息去刺激受测人时,由于有罪受测人对此知情或存在对此信息相关联的心理痕迹,必然引发其加强的定向反应。通过这样的测试,可以分析受测人在哪些信息上出现了加强的定向反应,从而在甄别出其有罪的基础上,实现对犯罪行为过程和情节的认知,使内隐的犯罪信息能够被侦查人员准确地认知,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对策。

三、测谎技术在贿赂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总体上来看,在贿赂案件侦查中测谎技术的应用,有助于甄别犯罪,发现侦查线索。就具体的个案而言,受测人、测试时机、刺激信息的选择,都直接关系到测谎的效益。同时,测谎的过程,既是一种犯罪心理信息的探测和鉴别过程,也是一种对有罪受测人心理暗示的过程。即在测谎过程中,通过犯罪情节、行为信息的输出,以及测试结论的告知,使有罪受测人受到到侦查人员已准确认知了犯罪行为的暗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打破嫌疑人较为稳定的心理状态,甚至带来其防御体系的崩溃。这无疑有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应根据测谎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和案件侦查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测试方案,科学组织测试,有效利用测试结论对受测人的影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测谎的功效。

(一)测试方案的设计

1.配合侦查谋略的实施,设定测试目标,挖掘测试对于侦查活动的价值

测谎技术能科学地甄别罪犯,已被科学原理和无数的实践所证实,毋庸置疑。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甄别,无疑也是在贿赂案件侦查中测谎应用的重要目标。但仅限于此,未能较好地发挥测谎对于侦查活动的价值。应该看到的是,虽然测谎的科学性得到广泛认可,但测试结论尚未具有法定证据的地位。对此,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大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鉴于此,如果仅对受测人有罪与否进行测试并得出结论,受测人有罪的结论虽然具有强化侦查人员信心的作用,但对侦查活动的支持依然有限。因此,从侦查谋略的角度来考虑,测谎的目标除了甄别罪犯这一目标之外,还应把目标设定在侦查线索的发现、挖掘以及有效配合审讯活动等层面。测谎的进行不应是其他侦查措施无法获得突破,或侦查工作走投无路时,才考虑采用的措施,而应从侦查谋略的整体设计和科学进行侦查活动的角度,作出系统的规划和选择,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测谎在贿赂案件侦查中的功效。

2.适当地采用探索式测试,发现侦查线索

由于大多数贿赂案件来源于控告、揭发或审计,且贿赂案件的危害结果外显特征不突出,因此在贿赂案件侦查中,常常存在着侦查方向难以确定的情况。对此,可适当地采用犯罪知情测试法,进行探索式的测试。在测试过程中,可就受测人是否对贿赂对象、贿赂地点、贿赂次数、贿赂双方人数、贿赂金额以及财物种类知情进行测试,检测和分析哪些信息对于受测人具有特殊刺激性或特别意义,从中发现和筛选侦查线索,并结合其他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当然,在采用犯罪知情测试法进行探索式测试时,一定要注意刺激信息的选择,避免因为输出错误的信息使有罪者产生其罪行仍未暴露的认识,从而给案件侦查带来负面影响。

3.有效利用测试结论带给有罪受测人的冲击,获取良好的审讯效果

审讯目标的实现,即受审人作出如实的供述,是以促使受审人产生供述动机为前提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基于对自身犯罪行为隐蔽性、防御手段和方法的周密性的认知,在面对审讯时,其心理常常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状态,从而使其隐瞒犯罪行为或拒供行为具有较强的坚定性,当然也难以产生供述动机。

测试的开展,特别是有罪测试结论,对于有罪受测人是一种极大的心理冲击。在这样的刺激下,受测人的趋利避害需要被调动,并会自动地进行丰富的思维和联想:侦查机关是否会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测谎鉴定,案件侦查有哪些新情况出现,同案犯是否供述等等。有罪者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表明其原有的心理平衡状态被打破,急需通过防御体系的调整或供述来达到新的心理平衡。这就为审讯谋略的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奠定了基础。在审讯中,审讯人员有必要强调测谎的科学性和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并结合策略性的信息输出,实现对有罪者心理的利用和调动,从而达到获取其真实供述的审讯目标。

(二)测试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受测人与嫌疑对象之间的熟悉度对犯罪知情测试的影响

贿赂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存在着受贿人多次接受他人的财物、行贿者向多人行贿的可能性。犯罪行为人对贿赂犯罪行为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心理认知,而测谎则主要针对具体的某一贿赂行为,对受测人是否对某一具体的人、事、物等信息存在心理痕迹展开测试,作出鉴定。在犯罪知情测试中,之所以能够对受测人作出有罪的结论,其本质的原因是通过分析测试图谱,发现受测人在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与犯罪相关联的人、事、物等方面存在着特异性的生理反应,且该特异性的生理反应出现的原因只有一个,即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应充分认识到,特异性生理反应的发生,是由于测试信息对于受测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并引发了心理反应的特异性而导致。这种信息的特殊意义,一方面可能由于受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导致;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受测人不是犯罪行为人,但案件相关的信息本身与其他信息相比较,对于受测人而言具有极高的熟悉度而导致。贿赂案件嫌疑对象之间常常有过交往,甚至较长时间的接触,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如果在测试过程中,不对此进行充分地考虑,就难以排除对信息的熟悉程度带给测试的负面影响,无法保障测试结论的准确性。

2.受测人“漏罪”对测试的影响

接受测试的嫌疑对象,存在有罪或无辜的可能性。对于有罪者而言,同样存在着除了实施本次贿赂行为之外,还存在着实施过其他的贿赂行为,且还未被纳入侦查范围的可能,即出现所谓“漏罪”的情况。由于不同的贿赂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如贿赂财物的种类、金额大小、贿赂次数等方面相同。如果对这些信息不加分析,就在测试过程中将其作为刺激信息输出,难免会出现受测人实施了多次贿赂行为,且多次贿赂行为的信息有很多相似性,虽然其与本次侦查的案件没有关联,但依然会在本次侦查的案件相关的信息上出现特异性的生理反应。如果据此特征得出其有罪结论,显然不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1]唐亚南.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J].法学杂志,200 (10):41.

[2]骆绪刚,王荣利.贿赂犯罪案件诱惑侦查之适用[J].公安研究,2007 (12):44.

[3]张斌.论美国测谎技术研究的进展及法律态度[J].东方法学,2012 (6):132.

[4]傅根跃,马艳.GKT测谎模式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8 (1):106.

D631.2

A

1673―2391(2014)02―0032―03

2013-11-26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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