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04-07 17:50
山西交通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责任人员部属情形

近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了16种追责情形,并对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等做出了规定,为规范部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部属单位出现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等5种情形,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出现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等5种情形,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出现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等6种情形,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明确提出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猜你喜欢
责任人员部属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部属单位、部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
避免房地产继承纠纷的十二种情形
四种情形拖欠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犯罪
出借车辆,五种情形下须担责
沟通的七大金句与禁语
任务分配以“现状+20%”最佳
拟分裂情形下仿射Weyl群Cn的胞腔
教部属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