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员

  • 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
    ,分案处理使责任人员受到严厉处罚,却使涉案单位逃脱法网,这似乎有违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但实际上,无论是“放过单位”还是“处罚责任人员”,都符合一种统一的司法理念,也就是一种建立在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有效单位犯罪治理理论。作为一种为重大单位涉罪案件分案处理提供正当根据的理论,有效单位犯罪治理理论有别于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理论,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不再固守传统的单位犯罪理论,不再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将单位责任与个

    社会观察 2023年1期2023-03-06

  • 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 ——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分析
    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存在太大法律障碍的。毕竟,无论是单位还是责任人员,只要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至于是否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这对于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多属于“锦上添花”的事情,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便企业不采取合规整改措施,检察机关也照样可以对这类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随着试点范围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6期2022-03-01

  • 独董现辞职潮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或改变市场生态
    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的赔偿金额,也刷新了历史纪录。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中,包括马兴田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员、审计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相关高管等人员被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这在此前是没有出现过的。一审判决书提及的13名相关责任人员中,就包括5名独董。独董江镇平等3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

    投资与理财 2021年12期2021-12-13

  • 公司经理卸任,其强制执行措施应否取消?
    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即你卸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后,应否解除对你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得看你是否仍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虽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够通过其行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这些人一般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董事

    工友 2021年6期2021-11-25

  • 单位犯罪主客观内容研究
    失犯罪。单位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自然地转化为单位的过失行为。至于该责任人员到底是属于自然人玩忽职守亦或是其他渎职犯罪行为,还是属于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应该能够得以解决。故从学理上讲,倾向于否认过失单位犯罪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故意、过失是由所有的责任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糅合而成的。所有单位责任人员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最终糅合成为单位的主观方面表现。三、客体(一)关于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问题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有哪几类?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2020-11-30

  • 工业锅炉安装过程中质保体系运转常见问题总结
    专业质量控制责任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问题(1)锅炉安装现场质保体系的责任人员不满足任职条件。第一,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责任人员没有相应的无损检测资质,没有射线、超声波检测中级及以上资质;第二,焊接、材料等质量控制责任人员没有相应的学历及专业背景。(2)无其他过程控制的质量控制责任人员。其他过程主要是对安全性能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控制的过程,例如隐蔽工程、阴极保护装置安装、穿跨越工程等[2]。(3)存在质量控制责任人员同时兼职的问题[3]。材料质量控制责

    科技视界 2020年24期2020-07-12

  • 一罚返贫?新《证券法》下董秘何去何从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单次违法,董秘最高可被罚款500万元,约为201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的9倍;有人戏称一罚返贫。面对信息披露违法成

    董事会 2020年2期2020-04-24

  • 一罚返贫?新《证券法》下董秘何去何从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单次违法,董秘最高可被罚款500万元,约为201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的9倍;有人戏称一罚返贫。面对信息披露违法成

    董事会 2020年1期2020-04-10

  • 特定责任人员紧急避险行为研究
    文简称“特定责任人员”①此处简称“特定责任人员”,主要是为了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用语保持一致。同时,笔者在文中并不统一使用“特定责任人员”这一概念,而是根据各国刑法用语习惯的不同,同时使用“负有特别义务之人”“特定义务人”等概念。),是指依法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业务活动从而负有接触或排除特定危险责任的人员,如警察、消防员、医生、海员等[1]。为了防止特定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其本应排除的危险现实化从而造成社会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发生,依照上述条款规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3-12

  • 部门负责人体罚员工,公司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体罚员工必须承担三种后果:一是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

    就业与保障 2019年21期2019-11-24

  • 疫苗犯罪将从重追究刑责
    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草案》三审稿还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6期2019-09-02

  • 微博广场
    的审计机构与责任人员,对其实施罚款的处罚固然是很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需要树立“谁砸市场诚信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的监管理念。对于不恪守诚信原则,不履行勤勉尽责职责的审计机构,建议撤销其行业资质;对责任人员则应取消其从业资格。而从实际情况看,审计机构被撤销行业资质和责任人员被取消从业资格的案例非常少见。客观上,这也是审计机构及人员频现违规的一大根本原因。http://weibo.com/caozhongming国世平(深圳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长):为了

    股市动态分析 2019年20期2019-07-15

  • 认定基层工作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学探讨
    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积极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成员,具有4个特征:(1)大多数是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成员,一般不是单位的领导;(2)在单位机关人员的领导或支持下,具体从事某项活动;(3)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犯罪的;(4)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出现了裁判不一致的问题。在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中,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的规定,相

    四川环境 2019年2期2019-02-18

  •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小心吊销经营资质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对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根据规定,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科学导报 2018年43期2018-05-14

  • 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计算机制研究
    分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⑴,一律以单位责任人员的刑期计算追诉时效期限。这种做法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单位犯罪始终存在可供参照的单位责任人员刑期,时效期限的计算标准是统一且唯一的;另一方面,对单位责任人员的刑罚与单位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相关性,比照适用上易于理解且操作简便。但近20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欠缺法律根据,存在逻辑悖论:第一,对单位犯罪援用对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第二,单位责任人员的意志与行为通过特定方式转化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2018-03-20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致,实现对责任人员的公平处罚,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至关重要。一般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该规定明确了责任的主体,意在强调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不同于一般的员工。当然这只是一个方向性的规定,至于主要责任人如何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具体如何处罚等,则是在本法的第六章中集中规定。同时本法第97条所规定的一般主体的民事责任,应当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9期2018-02-07

  • 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林少雄 李 娥★(351100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莆田)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在单位犯罪中,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主体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一致的界定标准。为此,本文主要对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2017-01-27

  • 论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序之完善*
    同时保障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序应当放弃不可诉性行政模式,而代之以可诉性行政模式。人情因素的干扰是我国选择追偿主体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目前虽然还不能将检察机关作为追偿主体,但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监督,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检察机关作为追偿主体。应当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通过认识要素推定意志要素。另外,应当保障有关责任人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

    政治与法律 2014年3期2014-02-03

  •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十月实施
    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9期2012-08-13

  •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
    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5期2012-01-26

  • 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刑的检讨 ——以盗伐、滥伐林木罪为切入点
    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刑的检讨 ——以盗伐、滥伐林木罪为切入点宋友艳(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我国刑法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两罪都规定了罚金刑,同时,规定单位犯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和自然人犯两罪的处罚没有任何区别,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只有一个犯罪主体,刑法对此设置双重罚金刑是值得商榷的。应当取消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规定,同时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并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2期2011-08-15

  • 能否追究变更单位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成为本案的疑难争议点。(一)通用轧机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原通用轧机厂的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已经发生了变更说明先前的单位在法律上已经消失,所以不能追究先前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原先的单位,后来的继承单位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由继承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所以,对于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不再追诉。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完全准确。因为:1.发生变更的单位与已经消失的单位不同。已经消失的单位丧失了刑事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2009-08-12

  •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
    度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47-0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1987年我国首次在《海关法》中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年在刑法全面修订中,单位犯罪作为一种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种类被正式确立。鉴于单位犯罪在当时是一个新课题,所以在制度构建方面基本上沿用了关于自然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會保

    新华月报·下 2009年5期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