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客观内容研究

2020-11-30 22:03陈朝晖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责任人员客体刑法

陈朝晖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浙江 宁波 315016

单位犯罪的主客观内容是关于单位犯罪研究中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讲法并不确切,单位犯罪既不是一个罪名,也不是一类罪名,不应该用犯罪构成这个称谓,笔者拟称之为单位犯罪的主、客观内容,其中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以下,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主体

(一)主体的条件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单位主体应具备的条件是:

1.合法性。这个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为有关法律、法规所认可的一种组织体。

2.组织性。这个主体是有一定组织的紧密体,而非是松散的结合体。其内部有规章制度、其外部有相关法规来规制其运作。

3.自为性,即相对独立性。能够自主地决定实施单位行为。

4.财产性,即有独立的经济核算。

(二)主体的范围

从外延上讲,单位的范围可分为法定范围和学理范围两类。法定范围,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理范围包括:法人组织,国有、集体所有的非法人组织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其中国有、集体所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国有、集体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这里产业活动单位的内涵中也包括了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只要这个分支机构符合上述产业活动单位的构成要件即可。这样一来,既能够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外,又能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包括进来。

关于单位的内部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一问题,有的认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的则认为单位内部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笔者主张,其主体范围应包括单位内部机构,只要这种内部机构具有合法性、组织性、自为性、财产性等特性,就完全能够适应单位犯罪对单位主体的要求。

那么,通过不正当手段甚至是违法犯罪手段设立的单位,其实施犯罪时,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仅是轻微地违反有关工商登记规定而设立的单位,对其所实施的犯罪仍可视为单位犯罪;如果是通过犯罪手段而设立的单位,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应视为单位犯罪,因为本身这个单位主体就是非法的,应将有关人员视为自然人犯罪。

二、主观方面

(一)有关单位犯罪罪过形式的观点

不少学者认为,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有故意和过失。有的论者则认为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①

(二)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以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由,得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有的单位犯罪并非是为了单位谋利益,如刑法第107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就很难说其一定是为了单位谋利益。并且,从实证角度来看,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条第三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都规定了单位过失犯罪。单位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自然地转化为单位的过失行为。至于该责任人员到底是属于自然人玩忽职守亦或是其他渎职犯罪行为,还是属于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应该能够得以解决。故从学理上讲,倾向于否认过失单位犯罪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故意、过失是由所有的责任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糅合而成的。所有单位责任人员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最终糅合成为单位的主观方面表现。

三、客体

(一)关于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问题

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有哪几类?有的认为,在刑法分则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章中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②有的认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客体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七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③

在单位犯罪的客体是否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国家安全、第九章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第十章所规定的国家的军事利益等方面上有所分歧。有的认为可以包括,有的认为并不包括。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安全、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的军事利益。例如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对境内外机构、组织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这显然属于单位犯罪中实施单罚制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为法条未规定对有关机构、组织进行处罚而否认单位可构成该条犯罪。刑法第442条、第444条均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罚,这种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显然是对单位犯罪的一种处罚方式,是单位犯罪单罚制的体现。这些条文的规定,说明刑法本身就规定了国家安全、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的军事利益这三类客体包含于单位犯罪的客体之中。

(二)单位犯罪的客体是否包含公私财产所有权

具体而言,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诈骗类犯罪(如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主体?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客体不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在刑法第五章中,有必要也有可能引入单位犯罪的规定。

首先,就国外的一些规定看,在法国刑法中,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都可以由法人构成。④英美法系国家,认为除了一些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外,其他犯罪可以由法人实施。

其次,单位成为盗窃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的主体,在刑法理论上不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批复中“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意味着对单位实施盗窃行为的,按照单位犯罪的单罚规定来看待并处理。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单位实施盗窃,一应当定罪;二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单位犯罪的条款进行处理;三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四、客观方面

(一)单位行为的认定

认定单位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反映了单位的主观方面内容,即是否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单位行为包括:1.经单位决策层决定、认可或授权实施的行为;2.单位人员或相关人员在单位赋予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3.单位人员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实施的行为。单位人员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

(二)行为方式问题

单位犯罪的行为方式多数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有观点认为单位偷税罪可以由单位的不作为构成;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即由单位的不作为构成。⑥不作为是一种广义的作为,即单位的责任人员通过不去实施某种行为或实施其他与应该作出的行为不相关的行为以造成单位不作为的状况。

单位的不作为是整个单位不作为,但单位内部人员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作为。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在客观表现上具有如下的特性:一是行为的多重性。单位犯罪是由责任人员的行为糅合成单位的行为。二是行为的整体性。单位犯罪不论行为是如何实施、由谁实施,最终体现为单位的整体行为,而自然人犯罪则是个体行为;三是行为的代行性。单位犯罪中,不论认为单位是拟制的主体还是实在的主体,单位总是无法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其需要通过责任人员的行为去代为实施,而自然人犯罪则由自然人实施相关行为。

注释:

①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4:156.

②孙昌军,著.单位犯罪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4:114-117.

③杨毓显,著.中国单位犯罪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5:96.

④赵秉志,主编.单位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6:197.

⑤张宁宇.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研究.杨敦先,苏惠渔,刘生荣,胡云腾,主编.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4:178.

⑥张文,贾爱英.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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