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新论
——“专属保险公司”的引入

2014-04-07 16:14杨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专属投保

杨腾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新论
——“专属保险公司”的引入

杨腾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面临着众多问题,导致我国处于医疗事故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的困境。在我国建立医疗行业的专属保险模式,对医疗纠纷进行保险,是构建新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经之路。

医疗责任;困境;专属保险

一、专属保险公司

(一)专属保险公司的概念

近些年来,美国的许多医疗服务提供者都不再向商业保险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而是转向可提供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其他机构进行投保。[1]专属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或称为自保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就是这样的机构。简单地说,专属保险公司就是被保险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行业内成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提供专属、单一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的非传统保险形式。

美国专属保险公司协会(Cap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Association)这样定义专属保险公司:专属保险公司是一种风险理财方法,一种母公司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以协会的形式进行自我保险的方式。专属保险公司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母公司的保险需求或者规避向商业保险投保带来的高额费用和不确定性等问题。在专属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直接管理和影响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保险、诉讼、管理政策和投资等。[2]专属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于航空航天、医疗健康和资源探测开发等高风险行业。据统计,2010年全球非寿险商业保险费约为6000亿美元,专属保险保费约为550亿美元(占全球商业保险业务的10%左右),其中美国专属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50%至60%。[3]

医疗行业的专属保险公司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以及完善的运作体系。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生)越来越多地通过专属保险公司为其医疗责任进行保险[4]。2003年,美国医院协会(AHA)估计其40%的成员都通过专属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5]目前,美国已有26个州承认并为专属保险公司颁发了执照,其中包括纽约州、内华达州、特拉华州、弗罗里达州和乔治亚州等。

(二)专属保险公司的分类

美国的专属保险公司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母公司的专属保险公司(Single-parent Captive),或称为纯粹专属保险公司,是母公司自己设立保险公司来为自己的风险提供保险的模式;[6]另一种是集团专属保险公司(Group Captive),即许多企业机构、组织或者行业共同设立保险公司来应对他们面临的风险,如同一地区的海外运输公司,同一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服务机构等。

理论界的其他一些分类还包括协会专属保险公司(Association Captive)、租借型专属保险公司(Rent-a-Captive)等[7]。具体来说,在医疗行业,单一医疗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一起,成立专属保险公司对其业务行为进行投保,并直接控制公司的管理和资金的投资等问题。当医疗纠纷发生后,由该保险公司负责和受害人进行处理、诉讼以及协商等事宜。

(三)专属保险公司的现实优势

专属保险公司具有能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

1.专属保险公司的拥有者,即被保险人,可直接决定公司相关投保、诉讼和资产投资等问题。在整个理赔过程中都能保证具有医疗知识人员参与,利于解决纠纷。

2.专属保险公司只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行动,不受诸如为其他股东或其他被保险人服务的动机及其他保险业务的影响,这些都保证了其在医疗损害者的赔偿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3.专属保险公司弥补了传统保险方式在高风险、高难度行业的保险空白,具有快速、准确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本身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能更为有效地解决纠纷。当纠纷发生后,民众更愿意通过专属保险公司来解决问题。

二、我国传统保险模式的现状及困境

(一)医疗机构不愿投保,纠纷解决难

我国医疗机构投保意愿不强,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处于一种疲软状态,无法实现其功用。这表明,医疗机构和病患缺乏对现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信任感。

(二)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狭窄,纠纷解决中作用局限

很多医疗纠纷,尤其是许多高风险的医疗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系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这就存在承保范围窄、险种局限的特点。同时,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各险种普遍赔偿数额较低,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单靠保险理赔数额根本无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医疗责任保险行业有待规范

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多的漏洞,许多保险机构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和良性的竞争机制。受到医疗责任保险险种和赔偿数额上的局限,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广泛存在着高保费、低理赔的现象,致使许多医疗机构放弃投保。

三、专属保险制度引入

(一)引入的可能性——传统困境的解决

在医疗行业引入专属保险公司这一机制,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走向完善的必然选择。一方面,这一制度自身具有强大的优越性,切实符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各国发展专属保险公司的历程,为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2000年,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属保险公司。[8]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使这一制度的推广成为可能。具体到医疗行业,我国引入专属保险公司制度,足以走出传统困境,促成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改革,改变我国当前医疗责任保险“供需双冷”的局面,弥补法律缺陷。

国外的医疗行业实行专属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逐步弥补了传统保险业医疗责任保险保费高、理赔难等问题,在快速、准确、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和缓和医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和借鉴。这也为我国引进该制度提供了现实经验。

(二)构建医疗行业专属保险公司制度的建议

1.完善和修改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

构建医疗行业专属保险公司的首要问题,是完善和修改保险业的相关法律,为专属保险公司的成长提供法治土壤和法律依据。完善的法律是专属保险公司发展和发挥作用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通过对成立主体、成立条件和自保公司资金运营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将自保公司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的范围中来。只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真正使该制度为我所用。

2.建立有效的专属保险监管机制

我国人口多、机构结构复杂、监督难度大、监督力度有限,尤其对医疗卫生行业这类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外部监督机构往往很难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和解决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往往难下定论。因此,增强现有地方和全国医学会等机构对专属保险公司纠纷解决过程的监督,是保证该制度正常有效运转的必要手段。

3.平衡专属保险和传统保险业务

专属保险公司独立于传统保险公司,但其业务却和传统保险公司有重叠,因此,想要保证该制度正常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平衡其与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但是否取消传统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还有待商榷。

保险公司具有是否决定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权利,而且,传统保险公司为提高其竞争力,势必会将医疗责任保险努力向更有利于纠纷解决和受害者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只需做好两者之间的平衡即可。

四、结语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保障全国人民基本医疗需求的要求。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于发展较晚,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面临诸如“供需双冷”、公信力差等问题。为走出困境,学界和实践中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法,也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纵观国内外相关经验,建立医疗行业专属保险公司,对母公司(即医疗机构)的风险进行保险,既规避了医疗机构风险自留带来的严重后果,又减少了保费支出,做到了风险分担,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

[1]generallyJayD.Adkisson,Adkisson's CaptiveInsuranceCompanies(2006);R.Wesley Sierk,III,Taken Captive(2008).

[2]Captives Glossary,Captive Ins.Cos.Ass'n,http://www.cicaworld.com/Resources/CaptivesGlossary.aspx,Mar.30,2012).

[3]周雨莲,吴丹.美国专属保险公司的发展[N].中国保险报,2013-02 -04(6).

[4]Steve Taravella,Frustrated Healthcare Systems Seek Alternatives to Traditional Insurance,Mod.Healthcare,May 13,1988:30,31-32.

[5]U.S.Gen.Accounting Office,GAO-03-702,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Multiple Factors Have Contributed to Increased Premium Rates 39(2003),available at http://www.gao.gov/new.items/d03702.pdf.

[6]Michael R.Mead,Captive Structures,IRMI.com(Apr.2002), http://www.irmi.com/expert/articles/2002/mead04.aspx.

[7]Towers Watson,supra note 37,at 2.

[8]成柳.我国发展专属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D922.284

A

1673―2391(2014)02―0132―02

2013-07-09责任编校: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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