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型时期刑事警察职业价值观的反思

2014-04-07 16:14刘文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价值观价值职业

刘文芳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社会转型是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的整体性变迁。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同质性消解,社会处于变动与重组的状态,多元化与异质性成为社会转型的重要取向。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并存、新旧交替的总体特征,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等流行的价值观严重冲击当代刑事警察无私奉献的职业价值和信念,降低了刑事警察的职业地位和声望,使一些刑事警察心理上产生了失衡,思想上产生困惑,进而质疑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价值,直接影响工作的热情。反思刑事警察职业价值、确立刑事警察的职业信念,对于提升刑事警察对刑侦工作职业认同、增强刑事警察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撑、提高刑事警察个人和组织的工作绩效乃至刑事警察个人生活品质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职业价值观的内涵与功能作用

价值观是人的精神文化系统中深层的、相对稳定而起主导作用的价值准则和尺度,是指导人们行为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内在根据,它从根本上影响人们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职业价值观,亦称工作价值观,是工作者对于工作的意义和价值的主观看法、见解,它体现了工作者对个体与工作之间关系的一种认知和信念,反映着工作者想从工作中获得什么。工作价值观是个人价值观在职业生活中的一个体现和投射,它既是人们对待职业的一种认知和信念,更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职业期望、职业目标和职业成就。

不同时代、不同时期、不同价值观的个体,对不同职业甚至同一职业价值观认识会有所不同。国内外研究者对职业价值的结构认识也不尽相同。但是,大多数国内外研究者认同职业价值结构分为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自身价值两大类。对于自身价值来说,美国社会学家Bellah等(1986)再划分为谋生取向、职业取向及呼唤取向[1]三种,并对不同职业取向的内涵与目标进行了阐述。以谋生取向的劳动者主要看重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和物质回报。对他们而言,工作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获取经济收入以享受工作之余生活的手段,即工作是一种谋生手段;以职业取向的劳动者,其工作目标是个人职业发展,即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行业声望、工作挑战和社会认同。他们相比谋生取向者,对工作投入更多,除物质回报外,工作是其实现个人发展以及获得认同和晋升的一种途径。以呼唤取向者来说,工作不只是为了获得经济收入或者个人职务发展,他们更看重工作过程,目的是获得工作本身所带来的主观成就、意义与奉献。他们追求超越个人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内在享受及深远意义,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获得快乐、自由与充实的人生,对他们来说,工作是一种生活方式。刑警的职业价值观是刑事警察的个人价值观在职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刑事警察在职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价值取向,统领工作快乐观、荣辱观、得失观,决定他们对待刑事侦查工作的不同态度、工作行为和绩效,进而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当刑事警察个体认同工作的意义时,就会积极地投入工作,反之则消极地疏离工作,寻找工作之外的满足,从而产生不同水平的工作绩效、组织承诺与生活体验。所以,刑事警察个人的职业价值观决定着工作价值取向,引领其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决定工作绩效和个人生活品质。

二、转型时期刑事警察职业价值观的特点

对于刑事警察来说,刑侦工作占据了刑事警察生命很大比例,可以说,刑侦工作的意义决定着刑事警察人生的意义,刑侦工作的价值决定着刑事警察的人生价值。而转型社会中刑事警察的职业价值和信念正在遭遇到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价值观的严重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改革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就,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同时我国的犯罪形势也日趋严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高,几乎形成了一个经济高增长和犯罪高增长并存的局面。刑事案件高发势头难以有效遏制,发案、破案、再发案、再破案成为刑事警察工作被动工作模式,这也让刑事警察身心疲惫。刑事案子特别一些重特大案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和压力让刑事警察难以喘息,所以,尽管国家有明确规定,公务员每年有休假、节假日休息,可刑事警察往往做不到。“摸不完的底,排不完的队,破不完的案”是对刑事警察工作的形象写照。同时,一些刑事警察认为,刑事警察相比较其它国家机关公务员,甚至相比较于交警、治安警、派出所民警,工作量大、责任重、待遇差、晋升难、危险性高;缺乏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和成就感等非物质的相应补偿;一些群众对刑事警察付出的劳动和心血不理解,加之个别媒体的不当炒作,群众对刑警产生不信任感和心理隔阂,一些案子破不了,主观臆断认为警察无能、甚至导致近年来在刑事执法中遭受辱骂、围攻和暴力侵害。一些刑事警察在职业工作中所体验的不仅是工作的劳累、待遇相对偏低,更有不被理解、有付出而无回报的辛酸,对刑侦工作的价值和信念产生了困惑、迷茫、怀疑甚至否定自己的工作意义,失去了对刑侦工作认同感和归属感,冷漠、程序式地对待工作,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因此,对刑事警察职业价值观反思,重塑刑侦工作意义场域,成为刑事警察职业发展和职业成就的前提和认识基础。正如石中英教授所说:“在这个小康的时代,绝大部分人不缺乏生活的资料或能力,但是缺乏生活的方向与意义体验,在这个多元价值并存的时代,人们不缺乏生活样式的选择机会和能力,但是缺乏对每一种生活样式合理性的追问和辩护能力。”[2]

三、对刑事警察职业价值观的反思

1992年舍克斯(Surkis)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职业价值二维结构,即外在社会价值、内在自身价值,提出了最著名的职业价值观四个维度,即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社会价值和威望价值(power)[3]。转型时期我们困惑于刑事警察职业外在价值(经济报酬、生活待遇、工作环境等),我们失落于刑事警察职业威望(职业地位、职业权力、职业声望等),但不能因此动摇和否定刑事警察的职业价值和信念,因为在职业价值划分的四个维度中,外在价值、职业威望是职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但是外在价值、职业威望从来都具有相对性、易变性、暂时性,只有社会价值、内在价值才是绝对性、不变性、永恒的。对于刑事警察来说,具有绝对性、不变性、永恒的职业价值是刑事警察的社会价值、内在价值,具体体现在:

(一)刑事侦查工作事关公民的尊严、自由、生命等重大利益

刑事警察作为警察序列中的一个警种,是以打击、惩治刑事犯罪为专门职能。刑事案件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法律纠纷的民事案件,也不同于公民(被管理对象)和管理机关之间法律纠纷的行政案件,而是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力大),国家利用强制力对犯罪人追究责任的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来源于刑事侦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国家依法赋予刑事警察侦查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等一系列权力,其目的是查明犯罪的事实真相,让犯罪者绳之于法,还无辜者以清白,特别是大案、要案、命案,事关公民及家人的尊严、自由、甚至生命,体现了深切的人文关怀。如果说,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的过错是一方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受了不应当的损失,而刑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命案影响到一个人的尊严、自由、生命的得失。如果因为刑事警察简化现实及粗暴地认定事实,导致无辜者失去尊重、自由、生命,难以用一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轻松带过,难以用国家赔偿赎回一个人尊严、自由、生命,所以刑事侦查工作责任重大。

(二)刑事侦查工作事关警察组织的形象和战斗力

犯罪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一定社会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又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消失。只要犯罪现象存在,警察组织就存在。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犯罪是文明社会的公敌,是对社会秩序最严重的蔑视和破坏”[4]。刑事侦查工作是维护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强力保障,处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的第一线。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直接积极影响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因为,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中作用特殊,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是公安机关的“拳头”和“尖刀”。2012年曾任公安部长的孟建柱在福建调研公安工作时强调“破案是硬道理,老百姓对公安工作满意不满意,很大程度上就看能不能破案。”“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刑侦工作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主阵地、主战场,刑侦队伍是刑侦部门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力军,是公安战线的一面旗帜,刑侦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如何事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战斗力。

(三)刑事侦查工作凸显人的本质力量

人的劳动活动根本区别于动物的生命活动在于人类劳动的意识性、创造性。“动物不能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5]“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们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6]因此,刑事警察以刑侦工作的实践活动来表现、确证自己作为人而存在的价值,也可以说,刑事警察在刑侦实践活动中看见和确证自己的力量。刑事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战斗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前沿,充满了血与火的考验,是和平年代常和死神握手的勇士。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警察和犯罪分子的较量不仅挑战人的智慧、勇气、体力,而且挑战人的信念、毅力、极限。正是通过刑事侦查实践活动,刑事警察充分发展身心、挖掘内在的潜能、实现自己的力量、体验自己的存在,体现了生命的价值。所以,当刑事警察通过努力特别是艰苦的工作看到案件水落石出,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看到案件得以昭雪,受害人、家属感激、欣慰的神情,那种成就感和自豪感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更是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人的生存不仅是自然生命的存在,更重要的是精神世界的体验。刑事警察在与犯罪分子较量与反制中成为胜利者和成功者,产生一种人生的高峰体验,即内在地体验到最大的充实感、欣慰感和幸福感。因此,刑事侦查是一门职业,也是一项事业,更是一种刑事警察的生命历程。

总之,刑事警察职业的职业特性、社会意义、内在价值是刑事警察职业价值观的确认,也是刑事警察职业荣誉感、自豪感、成就感和自我效能感的客观基础。如果刑事警察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职业意义,坚信刑事侦查工作的职业价值,就能激发对刑事警察的工作兴趣与激情,创造刑事警察的工作绩效,提升刑事警察人生的意义。

[1]Bellah R N,Madsen R,Sullivan W M,Swidler A and Tipton SM.Habits of the heart:Individualism and commitment in American life[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2]石中英.自杀问题的教育哲学省思[A].陕西师范大学.教育与幸福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教育基本理论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3]RosM,Schwartz S H,SurkissS.Basic individualvalues,work values,and the meaning of work[J].Applied psychology:an international review,1999,48(1):49-71.

[4]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3.

[6][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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