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成因新探

2014-04-09 04:20侯琰婕
社科纵横 2014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群体

丁 颖 侯琰婕

(兰州城市学院传媒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及特征

国外学术界通常把群体性突发事件称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或者直接以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活动来冠名。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帕克,1921年,帕克在其著作《社会学导论》中系统阐述了“在集体共同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的观点。此后,又有许多学者对群体事件的概念定义及研究范畴进行论述,纵观国外学者们对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尽管文字表述不同,但其内涵却有几点共同之处:(1)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发性。(2)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3)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群相互感染、影响。

国内目前,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在运用上比较混乱。比如,与群体性相关的概念,存在着群众性、聚众、集群、集体行为等多种称谓;与群体性冲突相关的概念,存在着群体冲突、群体矛盾、群体纠纷、闹事、人民内部矛盾等多种称谓;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概念,也是群体非法事件、突发事件、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群众治安事件诸说并用。官方比较正式的说法是公安部在2000年4月5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使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概念。该《规定》第二条指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比较权威的界定是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概念,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不过,群体性事件这个说法与“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相比还是有细微的差别,它是个更中性、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因为一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大,比如一些省市发生的“集体散步”事件,而且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只是群体性事件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才发生的。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正如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专家单光鼐教授所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所允许的,有的是超越和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的,所以现在用‘群体性事件’这种中性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

一般来说,确定群体性事件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达到或超过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及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但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包括财产秩序、管制秩序。因此,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简单定义为:一定数量的人在缺乏法定程序和依据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共同行为指向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是群体性事件滋生的温床

当前社会上存在不满情绪的群体主要有:下岗失业的工人、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失地的农民、退伍复员的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休干部……即媒体上统称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主要表现为仇权、仇富、仇警,缺乏信任,没有安全感。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的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江苏省金坛市市委副书记张建华说:“现在老百姓在马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不是自嘲一声‘倒霉’,起来拍拍灰土继续走路,而是骂‘他妈的干部腐败,修的豆腐渣马路’。”《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地区进行群体性事件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不满情绪。甚至这些记者采访发现,不满情绪也在一些精英阶层蔓延,一些社会公认的强势群体竟然也自称是“弱势群体”,包括企业主、机关里的处科级干部、企业里的工程师、学校校长,都是满腹牢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说,近年来民事案件剧增,其中大量案件的诉讼主张非常琐细,实质上根本用不上打官司。同时,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从1998年起逐年下降,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率非常低,双方赌气的成分很大,表明人与人之间,劳资之间宽容度下降,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过去强烈。

而造成社会不满情绪的两个主要原因则是生存危机和两极分化。

尽管国家采取了一定的社会救助与保护政策,但是由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使其面临着就业、住房、医疗、孩子上学等一系列的压力。

两极分化。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社会资源的分配缺乏公正、公平,致使经济发展的成果被少数人分享,从而出现收入分配的不公、教育的不公、城乡发展不平衡、东西发展的不平横以及南北发展的不平衡。据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的财富,不同行业的高低收入之差在10倍以上。对此,不少民众抱怨:收入差别过大,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而是依靠权力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和方式。这种聚集社会财富的“马太效应”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认同感丧失和对社会的不满。

早在上个世纪初,国外学者就指出,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冲突。我们知道良好的社会发展结构应该是纺锤型的,而不是哑铃型(即两头大,中间细),而我们现在恰恰就是这畸形的哑铃状社会结构。长期处于社会底层对社会充满焦虑不满的弱势群体其内心类似于充满气体随时会引爆的氢气球。

(二)触发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索

尽管社会普遍的不满情绪是群体性事件滋生的温床,但群体性事件往往借助于一个具体的事件才能爆发。如: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因一名搬运工与一对夫妇之间的纠纷引起;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因一辆轿车将行人挂伤的纠纷引起;2006年浙江瑞安事件因一名中学女教师坠楼身亡而起;2006年四川大竹事件因酒店一名女员工不明死亡而起;2008年6.28贵州瓮安事件的导火索则是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李树芬的非正常死亡。

触发性事件多为偶然发生,但因其产生于一个因结构性压力而普遍存在不满情绪的社会环境下,容易引发人们的过激反应。首先触发性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在维权的初衷下采取一系列合法的与不合法的维权行为,其行为刺激感染其他围观人群,最终这些本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围观群体也加入进来借机泄愤,群体性事件全面爆发。

(三)利益诉求渠道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蔓延的助燃剂

调查显示,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刚一开始时,参与的人不多,影响也不大,之所以最后事件蔓延,波及面广乃至与事件本无直接利益关系的路人也参与其中,是因为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而这些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最终,求告无门的当事群众怀着“小事闹大,大事闹炸”的心态,以期所反映的问题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与解决。

所谓遭遇体制性迟滞主要表现在利益诉求渠道太少和渠道不畅两个方面。尽管在现实中,当群众的利益受损时,可以求助于媒体、信访部、民调机构、消协、工商局、妇联及其他各类非政府组织,但由于长期的信息的不对称,社会弱势群体对这些渠道的工作职能、工作流程要么不了解,要么不信任,感觉到自身的利益诉求缺乏正规渠道,转而寻求非常规的利益诉求及解决办法。

利益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当触发性事件发生时,社会常规的媒介渠道传播功能减弱(主流媒体、信访部、安全局、民调机构、消协、工商局、妇联及其他各类非政府组织)出现突然的失语或语焉不详,引发民众信息饥渴,转而寻求其他渠道的信息满足,非常态的传播机制活跃,真实信息裹挟在流言和谣言之中,真假难辨。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从刚开始的触发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人蔓延到无直接利益牵扯其他群体,即围观群众。

而造成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的根本性原因则是体制弊端: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长期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唯一要务”,只热衷于招商引资和项目上,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部分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是“杂音”,民情、民意、民怨不入心上脑;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只要事情在可控的范围内,没有“闹大闹炸”,就难以认真倾听和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专家认为,让不同社会群体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经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纠葛和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与日俱增,民众的怨气、怨言也会增加,民众利益的表达组织则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减压阀”作用,舒缓矛盾,发泄不满。就像地质学上对付地震,在能量聚集的地区的地面上打些孔,以便地壳下的能量通过这些排气孔释放一下,而不至于能量聚集到产生地动山摇的大迸裂。

(四)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力是群体性事件升级的助推器

一般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预警机制、处置技术与问责制度。当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社会预警机制实际上就是一套社情民意的迅速收集与反应机制,其目的就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将恶化的社会状况真实快捷地反馈给决策者,以便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现在的情况是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了自身政治利益,报喜不报忧,千方百计地阻挠下情上达,搞信息隔绝,致使预警机制失效。我们可以从“信访销号”清楚地看到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为阻挠百姓上访,竟不惜派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去行贿,不让本县的上访信息出现在国家信访部门。此举“成效”显著,有文件称河南某县,2007年1月至3月份,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但最终进入信访部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的有41起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预警机制的失效,让原本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群体性事件的火苗势如燎原。

处置技术一般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政府的应对措施。通观这些年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处置技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刚开始,事件较轻,领导不重视,麻痹大意,下面的工作人员便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甚至不乏包庇、纵容不法行为,损害人民群众基本福利、基本人权的滥用公权现象。致使干群关系骤然紧张,原本就存在的不满情绪瞬间激发,事件升级。

以2009年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为例,2009年6月17日至21日,湖北石首市一位酒店厨师意外死亡引发了部分民众与警察及武警部队的暴力冲突。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特别是“黄金24小时”内,可以说当地政府和官员的现场处置技术是该事件升级的助推器。一位厨师意外死亡,家属不相信警方出具的自杀结论,不予签字,不准掩埋尸体,可是现场没有出现官员与群众对话回答群众疑问,也没有发布权威消息安抚群体情绪,放任了群体规模的扩大和群体情绪感染。该干的不干,不该做的却强行去做——抢夺尸体,这群体产生了官方要毁灭证据——掩埋事实真相的恐惧,加深了对抗情绪;不知道利用各种媒体引导舆论,却忙于强行断网、断电——加重了群体的恐慌、逆反、愤怒情绪,这种情绪又在漫天飞舞的小道消息的影响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体中蔓延;忙于调动大批武警——对抗式的处置技术推动了群众的进一步对抗,使群体短暂地流失了对国家力量的认同和敬畏;而武警同志的喊话中强调“不要被人利用”等——低估了群众的智商,无视于他们对“真相”的判断和要求,蔑视他们参与“围观”的动机,才出现男女老幼齐上阵,砖头石块齐飞的混乱局面。直到6月23日,在石首指导“6·17”事件后续处置工作的荆州市委书记才明确表示要对石首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包括查明酒店厨师涂远高的死因和永隆大酒店背景,事件才逐步得以平息。

透过这一事件,我们看到当触发性事件发生后,当地党政对事件的不当处置导致事情恶化,民众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不断蔓延,冲突一再升级。

问责制度是指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追惩。应该说在社会管理方面目前中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能做到严格依法问责。对于参与群体事件的不同成员,应依据其参与该事件的动机、目的和行为以及社会影响不同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地贴上“不法分子、骚乱分子、别有用心”的标签;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所牵涉的其他当事方,比如企事业单位也要依法处理,尤其是对已查明确实存在的侵权行为应立即制止;尤其要注意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的政府领导要有科学合理的问责。也不赞成一出事情就严责地方领导。对于地方领导的问责主要依据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后的处置态度和处置技术,切忌忽略过程只重结果的问责机制。

(五)复杂的公众心理交织是群体性事件失控的催化剂

社会的不满情绪是滋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温床,但导致群体性事件彻底失控,是各种复杂的社会公众心理交织的结果。比如公众的逆反心理、表现欲和英雄情结、盲从心理、法不责众心理等。可以说上述心理常态下也会出现,但基本受个体理性控制的,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参与者心理的这些负能量在群体暗示与群体感染的机制的作用下不受个体理性控制地释放。塔尔德、勒庞、弗洛伊德这些心理学家通过对卷入集合行为的人群心理的研究发现,在群集状态下人群往往表现出亢奋、冲动等非理性的一面,在此状态下人群具有较强的被暗示性,有点类似于被催眠师实施了催眠术的患者,进入到一种迷幻的状态,很容易受周围人的影响,别人哭,他跟着哭,别人叫喊他跟着叫喊;别人打、砸、抢他也控制不住地跟着,他的行为反过来又进一步刺激感染了旁边的人,如此循环,大家情绪行为高度趋向一致。造成群体事件参与者放任自己的负面情绪乃至自己的不当行为的另两个重要心理是匿名性心理和责任分散心理。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众多,使参与人员容易觉得自己是匿名的,没有人关注他姓甚名谁,来自哪里,个人修养怎样等,就像隐形人一样淹没于这个群体中。正是这种匿名性心理让他觉得就算自己情绪失控,行为失当也不用承担所有责任,责任是被这个群体中的其他人分摊了。

总之,因为觉得自己是匿名的,不承担责任的,各种负面阴暗心理便在群体暗示、群体感染机制的作用下泛滥成灾,情绪失控,事态失控。

三、对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认识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还必须理解社会冲突的性质和功能。就社会冲突学派而言,有两个基本的理论传统。第一种理论传统以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为代表,强调的是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社会病态”现象,具有破坏、分裂社会的反功能。如“马克思认为冲突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并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达伦多夫也执此观点。正如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所认为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可以避免的,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另一种理论传统以齐美尔和科塞为代表,更多地注重社会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功能。如齐美尔“经常分析积极的现象——提高团结、整合,产生常规变迁的不那么激烈和暴力的冲突”。同齐美尔一样,科塞也“没有跟随马克思或达伦多夫,强调冲突的破坏性后果。相反,科塞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这样,通过批判功能主义忽视冲突和批评冲突理论过分强调冲突后果,科塞确立了自己的理论贡献”。他的这些理论贡献集中反映在《社会冲突的功能》这部学术巨著之中。他指出:“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离因素并重建统一。在冲突能够消除敌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范围内,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并成为关系的整合因素。”“结构松散群体和开放社会由于允许冲突的存在,这样就对那种危及基本意见一致的冲突形成保护层,从而把产生有损核心价值观念的分歧的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对立群体的互相依赖和这种社会内部冲突的交叉,有助于通过互相抵消而把‘社会体系缝合起来’,这样就阻止了沿着一条主要分裂线的崩溃”。

因此,冲突是一切社会的常态,而不是社会的病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冲突是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力的对比,所有的冲突分为工具性冲突和价值性冲突。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化水平、暴力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只要社会冲突在可控的范围内,就不必强求绝对的稳定。但是,由于过去我们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机械的理解,导致现实生活中当前中国的稳定成为一种“刚性稳定”,所谓“刚性稳定”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没有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的紧张状况,试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执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十分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使政治统治断裂和社会管理秩序失范。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标志。这就像一个好的婚姻里,双方常常发生争论一样。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通常来讲,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满了抗争活动。

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追求的应是“韧性稳定”,刚性稳定则是一种看似强硬实则脆弱的稳定,并且维护成本很高。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必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洪水猛兽,而应该看到它有暴露问题以便解决的一面。

四、群体性事件防范与处置研究

(一)调查社情民意,建立风险预警长效机制

如前所述,社会公众普遍的不满情绪是群体性事件滋生的温床,所以若想防范群体性事件,就得消除社会不满情绪。只有找出并解决造成不满情绪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才有可能消除不满情绪。这就要求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民情、民意、民风、民俗、民生有详尽的了解。

令人欣慰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大部分省级的社情民调机构挂牌成立了,包括落后的西北各省。但这些省级的民调机构专业人员的配备、专业设备的投入、经费的供给,以及工作职能的发挥还是良莠不齐。其实,很多群体性事件是发生在基层县一级,自古“郡县治则天下安”,所以提高县一级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是巩固执政基础,夯实执政根基的大事。为此,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县级社情民调机构的设立。该机构的工作范畴至少包含两大领域:第一,调查分析公众对自身的评价,如公众生活满意度、安全感、需求、信心和期望等;第二,调查分析公众对外部环境和事件的态度和评价,如公众对立法、社会政策、城市发展、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将公众的意见(态度、建议、需求、利益诉求)以公开或内参的方式传达给相关政府机构,使民意对立法和公共政策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建议各省在考核县级领导班子的时候,将本县的民意支持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依据。各省级的民调机构则汇总县、市的民调材料,做好全省范围内的社会调查,以便给省级政府机构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有关全省范围内公众意见。

(二)重塑执政党的权威和公信力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除了具体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没有解决好,引发群众的普遍不满之外,还有就是部分执政人员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执政党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与公信力,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都能感受到——政府不介入时民众抱怨政府的不作为;政府一旦介入又抱怨政府滥用公权胡作为,这种对抗性的情绪加剧事态的扩大。

古人云:“民无信不立”,一个政府可以不丰衣足食,可以武装薄弱,但绝对不能丧失百姓的信任,此乃执政的根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若想使公众自觉地接受其领导,拥护其方针政策,并在关键时刻听党话,跟党走,就必须立即加强党员的政治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教育,使广大党员真正树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人民公仆”的理念;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做道德模范,坚决遏制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利监督制约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提高公众对党的政治认同,培养民众对我党稳定的、忠诚的“善意”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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