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生成的厚重根基

2014-04-09 20:12赵秀忠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协商民主

赵秀忠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协商民主研究

试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生成的厚重根基

赵秀忠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十八大以来党的文献中对协商民主理论最全面、最深入、最透彻的一次阐述,精辟分析了协商民主形成的文化底蕴、重要来源和坚实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

协商民主;生成基础;文化;理论;实践;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十八大以来党的文献中对协商民主理论最全面、最深入、最透彻的一次阐述,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关于协商民主理论最全面、最深入、最透彻的一次阐述,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通篇闪烁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光辉。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关于协商民主的新观点、新看点、新亮点可谓异彩纷呈,在学习研读中常常引发一连串的新鲜思考。

在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有一段重要论述,精辟分析了协商民主形成的文化底蕴、重要来源和坚实基础。他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1]这里的五个“源自”、四个“基础”,既是对“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中“三独”的因果照应,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立论之言。深入认识、分析和把握协商民主生成的根源和基础,对于增强我们推进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实践自信,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文化基础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五千年发展中形成了优秀的传统文化,优秀政治文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一直渗透着、洋溢着、流淌着浓郁的、鲜明的协商民主精神。早在我国最早的记言经典著作《尚书》中就有原始的协商民主实践的记载。据《尚书》记述,先圣尧舜就曾进行过协商民主的尝试。凡遇有国家和部族的重大事项,他们都要把“四岳”“十二群牧”召集在一起,经过共同商议后作出决定或推选出各地方的首领与领袖人物,这可以看作我国协商民主的雏形。正是有尧舜等圣贤的这种政治探索,此后,通过廷议、朝会在庙堂上协商、论辩、办理国家大事,通过设立言官、谏官来听取关于国家事务的批评建议就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传统沿袭了两千多年。

在厚重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更是积淀着深厚的协商民主文化基因。

首先,中国政治文化中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的基本特征与协商民主的实质相契合。

在中国哲学的价值系统中,有一个重要的价值判断就是群己之辨。尤其是作为中国哲学核心和主导的儒家思想,更把整体秩序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注重维护整体和谐,强调在个体与集体关系中个体对于集体的责任。孔子曾提出“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的主张。这里的“修己”就是追求个体的自我完善,“安人”则是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安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广义的社会价值,即群体的稳定和发展。这种价值取向无疑是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契合的,我们所讲的协商民主说到底就是通过社会个体的协商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最终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实现整个社会群体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天下为公、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等中华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涵与协商民主在文化精神上有着内在关联性。

中国人历来以“廓然大公”“天下为公”为重要的价值理想。中国文化中的大同境界,其基本精神就是一个“公”字。“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这里的“天下为公”就是追求一种整体的利益和秩序,就是要求所有社会成员为了实现天下之“公”而追求社会和谐,其中的“讲信修睦”中的“睦”就是和谐,是一种过程中的和谐,也是最终目标的和谐。

“和合”思想是中华文化的独创,是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概念,是中华民族思想智慧的结晶。中华和合文化为中国各个思想流派所共同推崇。易经讲太和,儒学讲和谐,道家讲天人合一,佛家讲因缘,都有“和”的价值理念在其中。《中庸》讲:“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里讲的“中和”就是说世界上的事物尽管千差万别,矛盾交织,但都应实现多样的统一、复杂的平衡。种种不同的事物聚在一起以达到协调和谐、共生并存、互相促进,就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矛盾,进而实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群体共同和谐、共同发展的价值目标。

和谐是中华文化的核心理念,要实现和谐就要求同存异。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把“和”与“同”的不同取舍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表现了重“和”去“同”的价值取向。重“和”去“同”承认客观事物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是对世间万物多样性和一致性的尊重。孔子讲“和而不同”有三层内涵:一是追求“和”的各方要有独立见解,要坚持己见;二是在追求“和”的过程中要尊重别人,求同存异;三是实现“和”就要通过协商方式,增进共识,求得共赢。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和而不同”就是协商的各方要在尊重别人利益和诉求的前提下坦陈自己的意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求同存异,求得共识,实现各方利益上的共赢。

要达到“和而不同”,实现平等协商、民主协商,就需要兼容并蓄、宽厚包容。兼容并蓄、宽厚包容是中华文化“厚德载物”、“和而不同”思想的体现。《周易》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就是提倡在健动自强、创新进取中做到厚德载物、兼容并包,主张以宽阔的胸襟、海纳百川的气概容纳不同的意见,达到多样性的统一,即实现“天下百虑而一致,同归而殊途”(《易传》)的理想境界。兼容并蓄、宽厚包容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精神境界的高度、宽度和厚度,是中华文化的魅力,也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应有前提和基础。要实现真正的协商民主就应秉持体谅包容的高雅气度,秉持互相尊重的宽广胸怀,秉持和衷共济的文化品格,在协商中献智慧,在合作中见真诚。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有一个探索、发展、丰富和提升的过程,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协商民主理论,从而奠定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早在成立初期,就有了关于协商民主的设想。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提出:“联合全国一切革命的和民主的党派,邀请革命团体举行联席会议,共商革命具体办法。”[2]这里的“联合”“邀请”“共商”既明确了参与协商的对象,也提出了协商的方式,还体现了协商的内容,可以看作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概念的最初表述。在大革命时期,为了搞好国共两党的合作,中共在1926年12月作出的《关于三省国民党工作的决议案》中提出:“于必要时可与国民党……各派协商的形式,以处理一切有相互关系及共同行动之问题。”[3]这是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协商”概念,反映了中共早期关于党派协商的理念。1942年3月,毛泽东在《关于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员的关系》中提出:“必须将关心和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向党外人员学习,作为每个共产党员的严重责任。一切党员,都有责任经常地将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党内及各工作部门内,而一切党组织及一切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都有责任考虑这些意见和要求,并须适时列入议事日程,加以讨论和解决。”[4]这里对党内与党外协商的原则、规范、方式、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阐述,表明党的协商民主思想有了新的发展。

党的协商民主理论趋于成熟和发生质的飞跃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后。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5]其中的“讨论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就包括了民主协商的形式和内涵,体现了民主协商的性质。同年5月1日,毛泽东在《致李济深、沈钧儒的信》中提出先邀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并指出,此项会议的决定,“必须求得到会各主要民主党派及各人民团体的共同一致,并尽可能求得全体一致”[6]。这里的要求无疑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特点。1954年,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7]这里把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放在一起来谈,虽然没有提出协商民主的命题,实际上是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民主实现形式进行了比较,突出了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意义,点明了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主题。1956年2月,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党和政府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是跟工人、农民、民主党派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有大事召集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开会,共同协商、讨论和决定。”[8]这里对协商民主进行了通俗生动的阐述,阐明了协商民主的性质、目的,协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包含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的要素和实质,至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协商民主理论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1979年6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讲话,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关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全面阐述,在发展和丰富党的协商民主理论上有着重要的奠基意义。1991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9]这是第一次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两种民主形式”提出。2007年1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10],这是第一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开幕式上,胡锦涛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1],这是第一次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协商民主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关于协商民主的一系列新论断、新思想、新观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新提升、新飞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进行了制度和路径上的设计和部署,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12]突出和拓宽了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决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13]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原则、协商民主主题、协商民主要求有了全新的认识,特别是从“协商于决定之前”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是对多年来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党对协商民主原则认识的深化。《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14]表明了党对实现协商民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对拓展协商民主范围的探索,展示了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广阔前景。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这是我党历史上最全面、最深入论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重大论断作了深入分析,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基本定位作了深刻解读,对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战略任务作了全面部署,把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理论的认识提升到了新水平。

三、协商民主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

协商民主作为理论研究命题,是20世纪后期针对西方国家选举民主发展到成熟阶段后出现的一些弊端提出来的。这就使中外理论界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我们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这显然是对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缺乏了解和研究造成的。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要比西方早得多,而且取得了极大成功。

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的最早实践应该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为了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共同目标,在与国民党政治基础一致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许多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党内合作关系。国共两党在当时的合作与协商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比如,黄埔军校的创办、广东革命政府的建立、共同发起北伐和东征等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民族利益与国民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国民党于1938年7月成立了国民参政会,共产党利用这个政治平台与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开展了政治协商,在事关民族大局的重大问题上实现了与各方政治力量的合作共事。在抗日根据地,中共建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194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在边区政府中按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组成政权组织。这一政权的突出特点就是团结抗日根据地的各个阶级、阶层,争取中间力量,实行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建立一个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加广泛的政权。在政权运行过程中,实行了先协商后决议、先协商后选举的民主政治制度,还在各级抗日政府中采取了个别谈心、小型座谈会等一系列协商举措。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制度的最早探索和实践。1945年8月,毛泽东赴重庆与国民党谈判,最终签订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确定了立即召开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主要围绕和平建国和召开国民大会两大议题展开讨论,创造了各党派共商国是的组织形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协商和党际协商的实践。但由于国民党单方面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国共两党的协商、合作彻底破裂。

在新中国建立前夜,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掀开了崭新一页。1948年,中共发布“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纷纷响应,为了民主建政、协商建国这一目标从各地来到解放区,开启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党制度建设的新征程。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共同努力、共同协商下,最终于1948年10月25日就《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达成了共同协议。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广泛协商,确定了我国的国都、国歌、国旗、国徽等,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重要法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也成为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重要标志。1954年12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政治协商机构和统一战线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协商民主的特征和职能也越来越突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协商民主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的快车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意志被确定下来。按照与宪法相衔接的原则,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写入政协章程。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成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加强政治协商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给予高度重视。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5]。这表明,我国协商民主实践已经进入制度建设的层面。

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步伐加快,在各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的协商民主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科学规划。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强调和突出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方面也同样体现了这一鲜明特征,有一系列崭新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里的“广泛”“多层”“制度化”是在协商民主实践创新上提出的总要求。这里的“广泛”是就协商民主的广度而言,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这里的“多层”是就协商民主的深度而言,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意味着协商民主已经不局限于已有的政协组织的协商和政治协商,而是扩大到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一实践创新正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呼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阐述“广泛”与“多层”的同时,更重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决定》专门对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16]这里,“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正是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总要求。在这一基础上,《决定》对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进行了细化,进行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制度安排,比如“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17]是对统一战线抓好协商民主常态化体制机制落实的具体要求。比如“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8]是对人民政协职能发挥的制度化要求,尤其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关于政协职能的制度性创新,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其它还有“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19]等,都实现了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系列从宏观到微观、从体制到机制的重要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从实践层面和制度层面就协商民主的渠道、层次、领域、内容、方式等提出了诸多新要求,他指出:“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20]这些新要求不论是实践方面还是制度方面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真正实现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制度依据,必将为开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新局面发挥重大推动作用。

[1][2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光明日报,2014-09-22.

[2]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史:第1卷(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8.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4]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95.

[5][6][10][15]文献和档案:协商民主[N].光明日报,2013-11-22.

[7]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315.

[8]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78.

[9]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1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2][13][14][16][17][18][1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5.

(责任编辑 赵晓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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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012(2014)04-0039-06

2014-11-13

赵秀忠,男,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主任,教授,学报执行主编。研究方向:统战理论政策、中华文化、文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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