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目标与任务

2014-04-10 15:12魏国英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妇女发展

魏国英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妇女解放和发展是人类解放和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解放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发展最终体现为包括妇女在内的人的发展。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和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需要继续解放,不断发展;推进男女平等是实现这一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目标的核心任务。

一、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总目标

(一)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与人类的解放和人的发展

追求人类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也是人类发展的总目标。人类解放就是要使整个人类实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使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本质上看,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1]。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自由价值的实现和独立个性的展开。具体来说,人的自由发展的科学含义,是人作为主体彻底摆脱了外在的奴役和内在的思想的束缚,真正做到以发挥自己的独创性、展现自己的本质力量为目的;人的全面发展,即意味着人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人的各种需求和能力、潜能与素质的充分均衡发展,人与自然、人与集体、自我与他人、个体自身的各个方面的发展均处于协调一致、同步运动的状态之中。妇女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女人;妇女的解放和发展,首先是作为人的解放和发展,其次才是作为女人的解放和发展。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解放和人的发展的最高境界,当然也是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总指向。

从历史进程看,妇女解放和人类解放紧密相连。一方面,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依赖于人类的解放和人的发展,人类解放和人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妇女的解放和发展,是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程度又影响着人类解放和人的发展的进程,没有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人类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无产阶级如果不争得妇女的完全自由,就不能得到完全自由。”[2]“如果没有两性相互间的独立和平等,那么人类的解放就不可能。”[3](P246)把妇女解放与人类解放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

当然,把妇女解放等同于人的解放也有偏颇。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父权制的出现,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产生。在其后的数千年间,这种不平等关系演变为一种制度和文化,使得广大妇女受到压迫和摧残。妇女的解放,除了与男子一样要摆脱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束缚,还要搬掉“父权—夫权”的奴役。早在1927年毛泽东就曾指出,在当时的中国,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政权、族权、神权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利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4](P31), 即夫权的统治,妇女要摆脱“四条绳索”的束缚。无产阶级妇女运动先驱倍倍尔也曾指出:“人类的进步就在于消除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性别与性别之间的所有隶属关系。除了自然为了达到自然目的所设置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差别之外,一切差别都是不合理的”[4](P247)。从这个意义上说,妇女解放是人的具体解放中的最后群体,因之成为反映社会进步的“晴雨表”。

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目标,是求得整个妇女群体的解放和发展,它与妇女的“个体解放”和“个人发展”是有区别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告诉我们,人类解放和人的发展,是从人作为宇宙万物中的一类来讲的,即“人”这个特殊的“类群”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解放和发展,它包括了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群共同体、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中的“一切人”, 而不是针对人类个体的解放和发展而言的。同样的,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即意味着所有妇女,不管她们之间存在何种差异,都能从其活动主要涉及的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三大领域中摆脱束缚,成为社会的主人和自然的主人,妇女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主体性特征能得到全面拓展。而妇女的“个体解放”和“个人发展”,则是作为“妇女”这个性别群体的单个成员,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中的解放和发展。妇女个体的解放和发展,是妇女整体解放和发展的某种表现,或代表着妇女整体的某种解放和发展,但妇女整体的解放和妇女各种能力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却不是单个妇女的“个体解放”和“个人发展”所能完成和替代的,但两者间又是相互联系的。实现一切妇女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必须使每个妇女得到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而实现每个妇女的自由发展,必须使一切妇女得到自由发展,即个人自由发展的充分实现,是以社会的发展即“自由人联合体”的形成为前提的。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在总的方向上离不开人类整体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因而,追求妇女整体的解放和发展是妇女运动的不懈目标。

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如同人类解放和人的发展一样,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妇女的发展离不开妇女的解放,妇女的发展程度与妇女的解放程度直接相联。妇女追求解放的过程,就是妇女自身的发展过程;妇女解放的不断实现,也就是妇女的不断发展。这也是把妇女解放和发展并列在一起,确定为妇女奋斗目标的理论理由。

(二)妇女解放和发展任重道远

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寓于人类解放和人的发展之中的妇女解放和发展,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

人类要在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三个领域摆脱束缚,而这三个领域又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从社会关系的束缚中获得解放,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摆脱自然界对人的盲目控制;只有从自然界中不断获得解放,才能增强社会解放的物质基础,提高改变社会关系和改造人自身的能力;只有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才能使人真正成为自身的主人,进而通过自由的联合,成为社会的主人和自然的主人。[6]“‘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7]因此,包括妇女在内的人类解放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妇女要从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中获得解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因为男女不平等,“不仅为生产关系所制约,也为生产力所制约;不仅受物质生产水平的影响,也受精神文明程度的影响”[8]。妇女的解放和发展,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此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程度。诚如马克思所说,“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而“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9]。倍倍尔指出,如果说在迄今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两性关系“已随着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发展程度发生过变化,那么在生产和分配方式继续发生变化的同时,两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就是不言而喻的了。”[3](P5)妇女要挣脱性别不平等关系的束缚,只能在社会变革和发展中,一步一步地加以实现。

尽管妇女解放和发展依赖于社会发展,妇女不可能离开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可能性来寻求自身发展,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妇女能动选择的重要性和主体性发挥的必要性。妇女对解放和发展的自觉程度,对现实可能性的认识程度,对客观条件的利用程度以及自身努力的程度,都直接影响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具体状况。妇女求得解放和发展的进程,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被动过程,而是一个积极的能动过程。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目标

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总目标,是要通过一系列阶段性的目标来实现的。阶段性目标,指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目的和要求。目标是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任务则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需承担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目标,是在新的“世情”“国情”和“妇情”的现实条件下,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并积极改善环境,创造条件,加快妇女向自由而全面发展迈进的步伐。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推进妇女的继续解放和妇女自身的不断发展。

(一)推进妇女的继续解放

妇女解放的首要任务是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和剥削阶级的统治,在政治上获得主人翁地位,改变其受压迫和受奴役的状态。政治解放是妇女解放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社会解放是妇女解放的第二步,即妇女以国家和社会的平等公民的身份,参加公共劳动,参与各项社会和家庭事务,承担社会发展责任,享受社会进步成果,逐步实现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则是妇女解放的第三步,这是妇女解放的最高阶段,即彻底解放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妇女和男子在各个领域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自由发挥各自的才智和潜能。妇女解放的三个阶段,既是相互独立又是不可分割的。上世纪初叶,列宁从俄国妇女解放的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妇女解放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彻底铲除资本主义,建立苏维埃国家,实现法律上的平等;第二步是废除土地和工厂的私有,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10]。 列宁还说:“要彻底解放妇女,要使她与男子真正平等,就必须有公共经济,必须让妇女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这样,妇女才会和男子处于同等地位。”[11](P192)可见,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制度,生产资料公有的经济制度,是妇女实现从法律上的平等逐步走向事实上的平等,在社会生活上获得解放的重要条件。

新中国的成立,使包括妇女在内的全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进一步的解放和发展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无论是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还是在理念和舆论层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妇女都拥有了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妇女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劳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和国家运用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多个领域推进男女平等,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广度和深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然而,在还没有摆脱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妇女还面临着继续解放的艰巨任务。

这主要表现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条件下,少数妇女还面临着一定意义上的从资本压迫下解放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诸如社会经济体制和结构、生产力水平和增长方式、社会财富分配体制和方式等,均处于转型和完善中,广大妇女还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平等地参与发展并平等受益,在诸多领域摆脱束缚和限制的任务仍很繁重;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还很低,在家庭中,虽然妇女的地位明显提升了,但大部分家务还都压在她们肩上,“这是极其琐碎而对妇女的进步没有丝毫帮助的劳动”,“她们的地位就总不免要受到限制”[11](P192), 妇女还面临着“摆脱‘家庭奴役’”[12]的解放任务;在多元文化交融共存的文化环境中,形形色色的贬低妇女、排斥妇女、歧视妇女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仍存在并有所蔓延,这是阻挠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文化壁垒,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妇女自身的思想解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思想领域的解放,仍面临现实任务。妇女需要在继续解放的道路上奋力前行。

(二)实现妇女的不断发展

我国妇女要在继续解放的基础上,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妇女的发展有多方面的表现,社会实践的自主程度、身心的健康程度、需要的满足程度、能力的发展程度、素质的提高程度、社会关系的扩展程度,等等,都是妇女发展的反映。但在现阶段,就其基本内涵而言,主要是妇女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3]。人的素质包括自然素质、社会素质、精神素质等。根据这些素质的内容,又可划分为身心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素质的提高主要体现为能力的发展。素质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表现。妇女的发展意味着发展自身的一切能力,即体力的和智力的、潜在的和现实的,使自己的才智得到充分的展示和提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发展与国家发展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充分是制约女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妇女教育、妇女健康、妇女摆脱贫困等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只有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物资不断丰富,才能为妇女不断发展提供可能。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则需要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去创造,没有人民群众的同心协力,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则无从谈起;妇女投身于现代化建设,既为生产力进步做贡献,也为自身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同时,妇女参与国家发展和自身能力发展也是紧密相关的。妇女只有主动掌握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新信息、新技能,才有可能在社会生产中占据重要位置和发挥重要作用,才能有效提高自身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而妇女全面持续投身社会生产实践并承担重要工作,有益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并在展现和发挥才能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能力水平。

三、男女平等是现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核心任务

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目标,推进男女平等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说,提升男女平等的层次和水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核心任务。

(一)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男女两性在内的全国人民都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来自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压迫或束缚作坚持不懈的斗争;都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与男性相比,由于受历史和现实多重因素的影响,妇女受到的压迫和束缚更深,被异化、物化的程度更重,总体解放和发展水平滞后于男性。男女不平等的性别制度、性别文化和观念习俗,制约两性协调发展,阻碍社会持续进步。因此,进一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在各个领域逐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现阶段我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议题。

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基本尺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为所有人包括所有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建设,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以及其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同等环境和同样支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妇女作为与男子平等的合作者参与决策和实践。妇女只有与男子享有同样的资源和机会,享有同等的自由发展空间,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和促进社会文明,并为实现包括自身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发展创造条件。而越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越能促进社会所有成员包括所有妇女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阶段迈进,越能为实现全体人民包括全体妇女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现实基础。推进男女平等,是关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性别而言,男女不平等是制约女性整体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但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的目标,不止于推进男女平等,还要促进并不断实现妇女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促进并不断实现妇女自身的全面发展。这既是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二)现阶段男女平等的内涵

平等,是一个涉及历史观和价值观的概念。男女平等是人的平等的一种形态。它和人的平等一样,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社会结构和不同历史时期,男女平等的内涵是不相同或不尽相同的。在同一时空条件下,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和追求也是有差异的。男女平等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动态的、长期的历史过程,其终极目标与人的平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现代的平等,“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4]。从这一认识出发,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应是男人和女人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地位。在现代社会体制中,权利是指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相关利益,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行为规则规定的;地位则是指公民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男女平等的理解不断深化。当前,国际社会对男女平等内涵的解释,大多引用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上的界说,即“男女平等应是男女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这一界说用人文主义的原则审视性别关系,强调女性应有的尊严和价值,并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出发,把机会平等、责任平等与权利平等并列提出,扩大了男女平等关注的层面和范围。然而,这一认识也有它的局限。在我们看来,平等首先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和实践性特征。上述界定比较侧重人格、尊严、价值、机会、责任等因素,具有更多主观判断的色彩,基础性和可量性不足。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主流舆论界把男女平等界定为“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地位”。在我国现实社会体制中,权利既包括公民享有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也包括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在男女平等中,权利的平等是基础,地位的平等是有效实施平等权利的结果。有效的权利平等,可以保证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而实际的地位平等,则会带来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权利和地位平等的界说有过于抽象化之嫌,难以涵盖因社会发展而引发的男女平等内涵和外延的某些变化。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妇女发展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社会拓展男女平等内涵和推进男女平等的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追求的男女平等,应是包括所有女性的,不论其社会身份有何种差异;应是涵盖女性生命全过程的,即从其出生到其衰亡;应是涉及所有领域的,包括公共社会领域和私人家庭领域。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追求的“男女平等”,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全过程的,即妇女要在一切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义务、机会和地位,获得同等的资源、收益和待遇,是男性平等的合作伙伴。这一认识突出强调两点:一是平等要涵盖所有的女性,尤其是劳动妇女,且是女性生命全过程;二是平等的内涵要延伸到所有领域、所有时间和所有环节,不能有空缺。

(三)现阶段我国男女平等进展的主要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半封闭状态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新的解放,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进步,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种“一个巨变,两个未变”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既要深刻认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又要准确把握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首先,我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私营企业主阶层、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在改革开放后相继出现,且发展速度很快,这种变化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还会继续下去。其次,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在不断增强,已从以往的隐性层面浮现到了显性的层面,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状况。再次,社会群体对于相互之间的利益格局越来越看重。社会阶层急剧分化、群体利益矛盾聚集凸显的现实国情,不可避免带来女性群体内部以及男女之间关系和利益的相应变化。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男女平等进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一是,男女平等诉求的多样性和分化性。在社会转型中,女性群体的阶层分化明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女性,对于社会公平和男女平等的感受和需求是不同的。受阶级阶层、城乡地域、文化程度、年龄、社会身份及其他差异的制约,不同层次的妇女对男女平等内涵的理解和渴望程度是有所不同甚或完全不同的。譬如,对于合资企业或个体企业中的普通女工、女农民工来说,劳资双方的不平等给她们生存带来的影响,远大于与同行业的男工、男农民工的不平等;对于当前部分女性提出的“调整现有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以达到男女同龄退休”的议案,不同行业女性的反应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不同的。

二是,男女平等进展程度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物资还不丰富,文化资源也不充裕,城乡、地域、阶层之间资源占有还很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问题仍很突出。男女平等的进展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存在差距是不可避免的。譬如,中西部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远低于东部沿海地区,教育行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水平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是,男女平等诉求与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相互交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在生产力不发达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局限和缺陷。多元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可避免地引发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变化,导致一些资源配置不公平问题突显,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平等现象甚或有所加剧。广大妇女群众特别是基层草根妇女,在社会中处于多方面的相对劣势地位,她们面临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往往与一些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相互交叉重叠,其平等需求常常与其他弱势群体的平等诉求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来。因此,现阶段推进男女平等,要用全局性的战略思维和统筹兼顾的方法,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现象,依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关注不同女性群体的平等需求,实施有差别的男女平等方略;要因时因地制宜,避免采取一刀切的男女平等政策和策略。

社会主义追求的男女平等,不是排斥男性的平等权利和地位,不是把男性当成对立面加以歧视或敌视,也不是要求男女绝对均等,而是在承认并尊重两性生理差异的基础上,既不用男性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尺度去要求女性,也不因生理差别而排斥、歧视或剥夺女性应有的权益和地位。推进男女平等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建立相互尊重、互助友爱、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性别关系,是为包括男女两性在内的全体人民创造更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这种平等关系的建立,不仅是对受压抑的女性的解放,也是对被扭曲的男性的解放。长期以来,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和性别分工,既剥夺了妇女社会参与的权利,也使得男性承受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压力,限制了他们充分参与并享受家庭生活的机会,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制约了男性自由的发展。因此,每一位男性和女性都承担着推进男女平等的社会责任,都是应该并可以有所作为的主体。只有男女两性都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在各个领域全面推进男女平等,才能为包括男女两性在内的所有人的解放和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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