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动力机制研究:基于ANT视角

2014-04-14 01:41梁立新
探索 2014年2期
关键词:行动者少数民族民族

梁立新

(丽水学院畬族文化研究基地,浙江丽水 323000)

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为此,如何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成为当今不得不思考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简称ANT),通过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异质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的分析,展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机制,以期为提升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出启示与思考。

一、ANT的研究纲领

通过跟随实验室中的科学家,探寻科学的实际工作过程,巴黎学派建构了一个行动者的世界或行动者网络,提出了ANT的基本纲领,即广义对称性原则、行动者网络和问题转译。

(一)广义对称性原则

广义对称性原则是ANT的本体论主张,这个原则要求完全对称处理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等要素。拉图尔指出:“我们的广义对称性原则不在于自然实在论和社会实在论之间的替换,而是把自然和社会作为卵生的结果,当我们对两者中的一方更感兴趣时,另一方就成了背景。我们称之为网络建造(network building)”[1](287)。由此,ANT通常被称之为“异质建构论”,因为“行动者”是在广义的意涵下使用的,既可以指涉人类也可以指涉非人类的存在和力量。“我使用‘actor’、‘agent’或者‘actant’,并不对它们可能是谁和他们有什么特征做任何假定……它们可以是任何东西”,“如果我们使用‘力量’(force)、‘权力’(power)、策略(strategy)或者‘利益’(interests)这些词语时,他们的运用必须同样分配给……人类或非人类行动者”[2](22)。

(二)行动者网络

行动者网络是ANT使用的关键概念。ANT认为,科学实践中的一切因素都是行动者,包括人和非人、主观和客观的异质要素。不同利益取向、行为方式的异质行动者通过多边互动被连接成为一个“无缝之网”。正是借由这种连接,“‘网’意味着一种事先使这些异质资源等价的作用,使它们能够公度(commensurable),并使它们一起运转”[3](92-93),经过这一进程,微观行动者集体行动的力量得以形成,并实现内生要素与外生要素的联盟。在科学实践中,“行动者网络的构成就意味着科学知识的确立,如果网络固定下来,就意味着科学事实的成立”[4]。

(三)问题转译

问题转译是ANT用于说明行动者网络连接的方法和动力的工具。在ANT看来,行动者网络的联结是通过“转译”机制实现的,“‘转译’表示的意思是,它是由事实建构者给出的、关于他们自己的兴趣(interestst)和他们所吸收的人的兴趣的解释”[5](184),包括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四个基本环节[6](198-200)。问题呈现是指核心行动者使异质行动者关注的对象问题化,并接受其对问题的定义,从而使达成共识的问题成为各行动者实现目标的“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OPP),这是异质行动者网络组建的关键步骤。按卡龙的话说,“我们想你们所想,你们就应该与我们结盟,支持我们的研究。而(这样)你们就更有可能得到你们想要的东西”[5](287)。“利益赋予”是主体间用来稳定其他行动者任务、强化问题化过程中赋予的角色之手段,其结果是行动者被“征召”为联盟成员,行动者被定位到相关联的角色网络中。第四个环节是“动员”,即是要实现建议者作为其他行动者的发言人,并行使权力,以保证网络的平稳运行。

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要素:异质行动者

从ANT视角来看,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是异质行动者围绕着公共文化服务相互界定、相互依赖、相互联结的动态过程。ANT摒弃本体论上的主客二分,遵循对称性原则,指称“不应先验的在人类有意识的行动和物质世界的因果联系之间确立某些虚假的不对称。”[7](70)认为只要在网络组建过程中制造出差别、发挥自己作用的要素,都可以被称作为行动者。

(一)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人类行动者

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中的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延伸性文化企事业组织、民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组织性行动主体,及民间文化精英、少数民族群体等个体性行动主体。

在组织性行动主体中,由政府的职责要求和公共文化的公益属性所决定了它不仅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也是供给主体。因为公共文化产品的公益性使得分散的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提供全面的需求,这为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民族地区政府较之其他类型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拥有更大的权力运作空间,这就决定其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中扮演核心行动者的角色。政府延伸性文化企事业组织是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传承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执行主体。在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民族地区文化企事业组织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得以极大提升,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另外,由于“私营部门存在强有力的诱因机制,能够使公共服务的提供更为有效率、有更高的质量,而且更具回应性”[8](117),因此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变革的视野中,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和民营企业的伙伴关系。而非营利性组织的志愿性、亲民性、灵活性的组织优势也决定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公共文化多中心合作治理体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方式转变的网络联盟力量。在当前“民族地区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没能很好地衔接,……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被弱化”[9]的情况下,非营利性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更加特殊的积极意义。

民间文化精英是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主要载体。“民族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历史传承性的文化体系,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分离的部分”[10],而民间文化精英作为民族传统文化能人,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承载和贮藏着民族传统文化和精湛技艺。他们不仅是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代代相传的“活宝库”,而且由于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来源于生活,贴近实际,为少数民族群体所喜爱。由此,民间文化精英作为公共文化体制之外的草根精英实际上承担了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职能。就少数民族群体看来,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因此,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取决于少数民族群体的认同和参与程度。正是如此,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出,“行政官员必须努力扩大公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机会,以便公民培养那种作为对良好行政信条的信任之最终基础的有用智慧”[11](59)。

(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非人类行动者

根据ANT广义对称性原则,行动者网络中的“‘行动者’是广义的,既可以用来指人也可以指非人的存在和力量”[1](286)。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中的非人类行动者主要有国家主体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国家主体文化是指在“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共存格局下,构成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架构并主导其原则方向的文化。在我国的文化结构中,这一文化就是汉文化,因为“整个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系和组织模式都是以汉文化为主要担当和基本架构的”[12](109)。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一种文化制度只能是国家事实”,并“为国家的文化制度价值实现提供服务”[13](18)。在此意义上,国家主体文化必然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嵌入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行动者网络。

少数民族文化则是非人类行动者中又一重要因素。对世居当地少数民族群体来说,少数民族文化具有承载群体记忆、精神表达、群体认同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趋势的浪潮下,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空间正在经受各种各样外来文化的挤压,“已成为从当地人脚下移开了的‘飞地’”[12](90)。因此,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与公共文化的有效联结与包容发展,既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复兴,满足少数民族群体精神需求,也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民族文化不仅是民族地区的一种乡土认知,更是公共文化建设的文化资本,是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的主要力量。

从主体而言,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由非人类行动者和人类行动者组构。另外,从空间上来看,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是民族地区内外因素相互交织、良性互动的结果(见表1)。

三、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机制:行动者的转译

如前所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是异质行动者相互联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那么,行动者之间又如何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协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在ANT看来,“转译”是解释行动者联结的基本方法,即经由强制通行点,通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等四个转译环节,行动者的利益联盟得以实现。

(一)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强制通行点(OPP)

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思想构建中,行动者需要具备一个共同的强制通行点,才能在此基础上交集并发生转译。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中,共同的强制通行点是“相信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实现少数民族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并且每一行动者都能因此而达到各自目的”。藉由网络中的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的转译,强制通行点被进行多重演绎和建构,循此行动者达成自己想要的目标(见图1)。

表1 ANT与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要素的对应关系

图1 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行动者与强制通行点

(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问题呈现

问题呈现是行动者网络构建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行动者——政府需要确立自己的核心地位,并吸收利益相关者的加入。问题呈现就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即政府需要呈现各行动者共同面对的关键问题并引起他们的兴趣,使之明确只有经由共同的强制通行点,才能克服障碍实现各自目标。

当前,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文化投入不足,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普遍问题。因此,“如何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是各行动者共同面对的问题。其中,政府部门面临的困扰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低下,少数民族群体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不高,基本文化权益仍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文化企事业单位则普遍存在机制不活,文化服务效率不高,主动性不强的问题;当今,民族地区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还仍然滞后,民营企业还缺乏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生存发展;目前,民族地区非营利性组织由于“民众的结社意识以及人力资源和经费、制度等相关资源的供给等因素的制约”[9],普遍存在发育不全、认同度不高的问题;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中,国家主体文化还没有和民族地区生存样式、文化特质形成完全的契合,主体文化输入仍存在水土不服的难题;在全球化趋势下,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着外来文化碰撞和冲击,甚或强势文化单向度的强劲推进,地方化、草根性人类生活特质的祛除已成为民族文化生存的突出问题。而作为民族文化“活宝库”和“接力棒”的民间文化精英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仍缺乏一定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最后,受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传统、宗教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体呈现出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低下以及公共文化关注度不高的特点,总体表现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不高(见图1)。

(三)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利益赋予

利益赋予是行动者网络构建的第二阶段,它是行动者主体间用来稳定其他行动者任务的手段。就如拉图尔所言,“我们需要别人帮助我们把一个断言转变成事实……最容易的办法就是以迎合这些人的明确兴趣(explicit interests)的方式裁剪客体”[5](185)。

在网络利益联盟组建的基础上,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在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互动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效率,兑现了其基本文化职能和文化承诺。文化企事业组织中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藉由公共文化服务履行社会职能,完成政府交办的文化服务事项,并在行动者合作互动下,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得以提升;而经营性国有文化企业则藉由公共文化服务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行动者网络的构建,推进了民族地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理念和供给模式的创新,为民营企业在文化市场中获得了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与空间,通过承担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获取更多的企业利润。非营利组织在行动者网络联盟中彰显了其主体地位,赢得了更高的公众认可,并有利于其公共价值取向和志愿精神的实现。民间文化精英则在转移机制的作用下,有了更多施展才艺的机会,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过程中,既丰富了自身的文化精神生活,又满足了族群中其他成员的文化需求。少数民族群体作为行动主体通过文化诉求的表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参与,享有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了基本的文化权益。国家主体文化在异质行动者网络中,通过和地方性、草根性民族文化的沟通、交流,加强少数民族群体的认同度,既呼应了文化需求又实现了意识形态的价值目标。同时,民族文化在网络联盟中通过不同文化间积极互动、平等对话,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中不仅保持了文化特质和族群认同,而且获得了文化的自我调适和自我重建(见图1)。

(四)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征召

征召是行动者网络构建的第三阶段。因为通过利益赋予,相关主体只是潜在的行动者,仍需要通过征召“把并置在一起的盟友化成一个作为一件东西行动的整体”[5](217)。在这一阶段,每一个行动者都赋予相互可以接受的义务和相互认可的角色。

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中央政府通过战略引导、制度供给征召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国家主体文化,要求地方政府运用财政投入、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手段全面负责本地区少数民族公共文化建设,通过国家主体文化履行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形态原则及实现价值诉求。如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号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享有一定自治权的地方政府则征召本辖区内的文化企事业组织,承担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精神激励等方式又征召了民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和民间文化精英,并作为公共文化企事业组织的补充力量。上述各个被征召的行动者都直接和间接地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不同环节征召了少数民族群体和少数民族文化,发挥少数民族群体的智慧和少数民族文化承载族群感情、信仰情怀、乡土认知的功能。

(五)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动员

动员是行动者网络构建的第四阶段。在这一阶段,建议者对其他行动者行使权力,因为,要发挥网络行动者的真正力量,除了征召他人参与,还需要“控制他们的行为,使他们的行动可以预测”[5](184)。

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网络中,不同层级政府间上级政府通过问责机制和晋升机制行使约束和控制下级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避免下级政府选择性职能履行。政府部门则凭借经费核拨、人事任免等权力影响文化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税费减免实现对民营和国有文化企业的权力制约,以便维持稳固的利益联盟关系。同时,政府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运用税收、经费、人事等手段来保障非营利性组织行动目标的一致,维系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合作互动关系。地方政府借助荣誉赋予、经费赞助的方式动员民间文化精英,调动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上述行动者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行使对主体文化和民族文化选择性运作的权利,实现自己的价值诉求。最后,各行动者通过宣传教育动员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持网络成员关系。

可以见得,在这个动态的联结过程中,各行动者主体推动着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并经由共同的强制通行点解决了各自的问题,实现了各自的价值旨趣和利益诉求。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对行动者网络要素的展示以及行动者网络转译过程的分析,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富有建设性意义的启示与思考。

首先,从空间上看,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是在连结民族地区内外要素、整合内外力量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一方面需要加强外部力量在资金、人才、文化等方面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援助,满足少数民族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发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广泛发动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发掘地方资源,保护和推进民族文化发展。概言之,以民族地区地方性资源为基础连结外部力量协同推进是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有效路径和战略选择。

其次,从主体而言,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并非完全取决于某一或某类行动者的力量,而是在于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能否组建并维持强大的利益联盟。因此,要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政府需要扮演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利用一切有益的资源,引导和动员多元行动者的参与,不仅要发挥文化企事业组织、民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民间文化精英以及少数民族群体等人类行动者的作用,还需要吸收、正确处理国家主体文化和民族文化等非人类行动者,尤其“必须要促成民族传统文化与公共文化之间的有效对接与良性互动”[10],使公共文化服务能够切实满足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需求,并实现公共文化和民族文化共同发展。

最后,问题的转译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在核心行动者对关键问题呈现的基础上,各行动者达成共识,继而通过强制通行点,实现各自利益。因此,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需要迎合其他行动者的兴趣,使得他们聚集在自己周围。我国民族地区的文化、人口、地理和环境的多样性决定着对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多样性,所以政府必须遵循标准化和多样化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少数民族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送文化”和“养文化”、“育文化”相结合,符应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需求和文化创造热情,增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联盟的核心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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