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论侦查心理防御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心理防御机制是自我的防卫,是自我对本我的压抑,是一种潜意识功能,不同年龄段,其有不同性质。面对职权考验、压力困扰、内心冲突,侦查员会产生心理防御。侦查对抗中,要辨析嫌疑人的防御;从被害人自保失灵,可找到案侦线索;知情人拒证,出于种种防御动机;侦查员先要防御自己的弱点,才寻找对方的弱点而攻之。知己知彼,侦查员方能明防御之虚实,查案情之就里,取证据之关键,顺应侦办规律,取得案侦成功。
侦查心理;防御机制;侦查员;被害人;知情人
在犯罪与犯罪控制中,在防守中进攻是基本格局。侦查是对犯罪的回应,当然也是先守后攻。其防御行为,源于当事者的心理防御机制。
心理防御机制是人在受到不利刺激时恢复心理平衡的自我调整。侦查活动中的当事者所受的刺激非比寻常,其心理防御也相当复杂。在常态和病态下,人都在不自觉地运用心理防御机制。但若运用过度,心理主体就可能因压力的缓解而自足,或退缩、恐惧而致心理疾病。侦查活动欲要顺利进行,就有必要研究侦查员和案件当事人的心理防御。
(一)心理防御机制的提出
弗洛伊德 认为,心理防御机制是自我的一种防卫,是自我对本我的压抑,是一种潜意识功能。根据其“精神层次说”和“人格结构说”,“本我”是存在于潜意识层面的欲望的“我”,它遵循“快乐原则”,不理会道德、法律等外在的行为规范。其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自我”是存在于显意识层面的理智的“我”,其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的满足,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自我遵循趋利避害的 “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在显意识和潜意识之间,还有下意识的中间状态。当控制力松懈之时,下意识行为就会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来。
心理防御机制既然是一种潜意识功能,当理智压抑欲望时,就会有一些下意识行为。下意识和潜意识一样,很难伪装。侦查之中,侦查员就应该控制自己的这些行为,注意塑造自己执法者的形象;同时留意对象下意识表现出来的防御行为,由此去推测事实真相。
(二)心理防御机制的分类
按人的心理成熟度,心理防御机制分为:(1)自恋期:幼儿缺乏自我界限,容易轻易地否定、抹杀、歪曲事实,而用“自恋”来自我防御。这种防御缺乏实效。(2)不成熟期:青春期间,向内投射、退回、幻想等,防御比较消极。(3)神经性期:逐渐能分辨冲动、欲望和现实的要求与规范,处理内心挣扎,逐步显现防御的实效。(4)成熟期:能用压抑、升华、补偿、幽默等处理现实困难、满足自我欲望与本能,而为一般社会文化所接受。其防御的方法比较有效。掌握不同年龄段心理防御的特点,对于研究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陈述、当事人和知情人陈述,考察其取证效果,尤其是侦查员的职业防守等,具有特殊的意义。
心理防御机制按行为性质分为:(1)有逃避性的:如压抑、潜抑、否定、退回等,它们在犯罪嫌疑人与警方的侦讯交流中,经常会出现。(2)有攻击性的:如转移、投射等,它们在案犯作案过程中,会有种种表现;在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以守为攻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在刑讯逼供里,侦查员也会有这类行为。(3)有代替性的:如幻想、补偿等,这在不同主体的心上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4)还有建设性的:如认同、升华等,这在侦查员身上、或在其与当事人的交流中都可能产生。(5)更多的是自骗性的:如反向、隔离、分裂、歪曲、合理化、理想化、仪式与抵消等,各种人都会产生,案犯身上表现更为突出。当他们成为嫌疑人,在侦讯中诡辩的过程中,更能体现这类防御心理。
心理是通过行为表现的,研究防御心理要从行为着手。在侦查攻守中,心理防御是当事主体表现出来的防卫行为。它们有刻意为之的行为,更多的是下意识流露的行为。
要提高侦查工作效能,就要提高侦查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它们都会表现于心理素质中,其中的心理防御机制,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人都会有心理危机,侦查员也不例外;许多时候,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人贵有自知之明,他们需要面对自己潜在的欲望和躁动。侦查员首先要认识自我,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心理防御机制,去调整心态,适应工作压力。
(一)职责权力的考验
现代社会的贫富差距很大,不法收入的犯罪成本较低。在侦办刑案的过程中,侦查员要与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等社会阴暗面打交道,生活在黑白之间。现实中,就有人从打黑英雄,蜕变为黑势力保护伞 ;从缉毒先进,退化为贩毒分子;[1]有些民警长期卧底,染上恶习而犯罪 ,等等。这些行为蜕变,源于环境影响,经不住金钱、人情、升官、发财等诱惑。这些来自执法权的负面压力,也会促使他们产生类似作案人的心理防御,防其不法行为败露。
(二)社会压力的困扰
侦查工作的压力也很大。来自外部的压力,有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有被害人对破案的企盼、有公众对平安社会的期许、有上面限期破案的命令,等等;来自内部的压力,有嫌疑人的抗拒和翻供、强制措施的时限、侦破的指标、取证的不顺,家庭困难和生活困扰,等等。不可避免地使较为消极的人,面临种种心理危机。有调查显示,由于多种压力,警察的自杀情况是相对严重的。[2]
(三)正面压力的冲突
有正能量的侦查员,处在不同程度的超我状态中,道德的我,会使之高标准、严要求,形成更大的心理压力。实现自我价值中,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就会使超我与本我、本我与现实之间,产生矛盾冲突。当自我受到超我、本我和外部的胁迫,难以承受其压力时,侦查人员就会痛苦和焦虑。工作和生活中的焦虑,促使侦查员的自我发展了防卫机能。他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调低一些期望值、找亲近的人倾诉,陪伴家人等,从而在心理调整中接受不完美的现实。
侦查员如何结合自己的职业特点,加强心理训练。即使现实能允许,又使超我的监察能接受,也使本我有满足感。恰当地运用心理防御,使自己在遭受困难、挫折或冲突后,减轻精神压力和痛苦,从而度过心理难关,防止精神崩溃,恢复心理平衡,直至激发其主观能动性,顽强地克服困难,战胜挫折。这都需要在实战心理的研究中解决。加强对侦查员心理防御的研究,对于其心理训练,非常迫切。
侦查员要与不同的心理主体斗智斗勇,应该研究他们的心理防御。在追查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作案人与警方会产生一系列反侦查、反讯问的对抗行为,侦查员与之也就有相关的心理互动。防御与攻击是侦查活动的基本态势。在侦讯对抗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非常突出。刑侦应该从心理对抗的角度,去研究案犯的反侦查活动和嫌疑人的反侦讯行为。
(一)无辜者的防御
犯罪嫌疑人中可能有无辜者,他们面对被冤屈、可能被冤到头、直至屈到死的现实威胁,不可能没有防御反映。他们对侦查员怀有戒心,质疑和怀疑其侦办能力。其正常的反应是辩解,举出自己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的人证物证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侦查员认真核查,应该不难找到事实真相,洗清其冤屈。但是,案情都是特殊的,说不准他们就碰上了非常特别的案情,而查不清事实。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现实的冤假错案不是没有。当无辜者涉嫌具体刑案,一时无法举出证据、或举证效果不好、侦查员不相信其辩解时;甚至在侦查员查证了其辩解,却没有调查结果、或调查结论使之继续蒙冤时,他们面临的风险就非常之大。
刑罚不是儿戏,坐牢失去自由、死刑毁了一生,无辜者不可能不担忧被屈死。意识层面的这种理智,一定会调动起他们本能的心理防御机制。通常情况下,他们绝对不会承认自己没有干过的事情,更不用说承认犯罪事实。但当面临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生不如死时,其防御就全然失效。无助和绝望,就能使他们违心承认没干过的“犯罪事实”。法律强给予了侦查员警察特权,就应赋予犯罪嫌疑人更有效的防御手段。比如,侦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的律师在场制度、沉默权的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中国的这些制度,已经或正在建立健全和完善之中,值得进一步期待。
(二)作案人的防御
在作案过程中,案犯的防御就展开了。比如,案前的谋划、订立攻守同盟、准备交通工具、仔细踩点、谋划进入现场和退出现场的路线,案中躲开监控、破坏报警设备、戴手套和鞋套作案,案后擦拭血迹、打扫现场、烧毁物证等一系列反侦查行为,都反映了作案人的防御心理。当案犯被捕后,其心理防御则是作案防御的继续。他们会对警方试探摸底,或狡辩抵赖,或拒供伪供,或真假混供,等等。
有罪嫌疑人的防御,是针对其具体涉及的罪案事实和情节的防御。真正的作案人会有做贼心虚的畏罪心理,他们对社会、尤其对侦办人员,不可能不设防。他们的戒备和抵触,与无辜者相比,还是有差异的。无辜嫌疑人怀疑警方的侦办能力,是现实已把其搞错了。有罪者的怀疑,是怕上了警方证据不足自己就交代的当,其戒备是为了变被动为主动。他们会伪装无辜,鸣冤叫屈。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两种嫌疑人都表现为急于辩诬和脱罪,侦查员也就真假难辨。
(三)辨析疑犯的防御
心理防御的潜意识烙印深刻而顽强,它们总会下意识地抬头。侦查员要细心观察,随时随地留意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来的这类防御。显意识层面的防御,可以伪装,难分真假。嫌疑人都会声辩其无辜,案犯甚至可能比真正的无辜者还演得逼真。这之中,就有许多是刻意而为的表演。而潜意识层面的防御,常常是真实的,很难伪装的,一不留神,就会露出马脚。无辜者没有隐瞒动机,其辩解不难查实。作案人,会有意无意地回避案情、隐瞒真相。其“辩解”,查起来云里雾里,无法坐实;如其查实,就是谎言。事实是客观的,胜于雄辩。案犯对此,防不胜防,难于有效防御。侦查员要勤于查案,不轻信口供,善于分析嫌疑人防御与其真实言行之间的关系。
现实侦查不尽如人意。在自己一手收集的涉嫌证据面前,侦查员的思维定势,容易产生有罪假设。它渗入了侦查员的态度,具有怀疑嫌疑人都在诡辩的倾向性。事实上,侦查初期,案情不明,时常分不清涉案证据的真伪。有反思能力的侦查员会自我怀疑,缺乏这种能力的人则固执己见,主观自信。他们将侦查假说当成不可动摇的信念,近于偏执。这种“确证偏见”,轻信有待论证的侦查假说;只满足于确证,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拒绝承认别的解释。它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判性态度。甚至不惜伪造证据,进行诡辩。[3]这种迷恋于自我的偏见,用“自恋”进行防御,心智近于幼儿。这是不成熟的表现,用之于侦查工作非常危险。它缺乏证伪能力,可能成为侦查人员的一种职业病。这种职业病,又会强化嫌疑人的戒备和抵触,从而促使其加强防卫意识。
罪案发生后,警方最初面对的,往往是危害结果。这种结果,是犯罪和被害双向互动的矛盾统一体。在诈骗、强奸、抢劫、甚至盗窃等案件中,都有攻击和防卫的互动,被害人不可能没有一点防卫心理。在寻找破案线索的过程中,时常就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偏偏是这人中招,他们难道对犯罪就没有戒心吗?这就有必要研究被害人的自我保护何以失灵,其防御失效的客观原因和心理因素。案侦实际中,许多案件都是从被害人方面找到原因,发现作案线索,从而得以侦破的。
(一)犯罪攻击与被害防御的互动
不同类型犯罪,被害人的心理防御程度是不一样的。诈骗这类犯罪,被害人的防卫就较薄弱。往往有一些客观原因,容易使之成为上当弱点。受疾病折磨,有病乱投医,就容易上庸医假药的当;年龄大了急于结婚,就容易上骗财骗色者的当,等等。被害人并非没有一点防范心理,而是其需求客观存在、难以回避,心态也就难于淡定。同时,也由于骗子摸透了其需求,投其所好,巧言令色,攻其弱点。这就容易扰乱被害人心智,解除其防御。而抢劫财物型犯罪,则取决于当事人互动的激烈程度。被害人反抗强度大,有可能吓退案犯、也有可能刺激案犯置之死地;被害人懦弱听从的,有可能使案犯得手后放过被害人,也有可能使之得寸进尺,劫财后劫色,甚至杀人灭口,这类攻防互动的结果,与当事人的个性和心态相关,很难预料,其防御的程度和分寸也就很难把握。
(二)防御与攻击交错,被害与犯罪互变
黄砂资源是重要的建筑材料,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它。当初在混乱的采砂管理时期实行全面禁采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条件成熟了,按照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就需要部分解禁并实行规范开采。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管理思路,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整合管理资源,在保证河势稳定、堤防和通航安全等前提下,根据采砂规划,围绕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目标,妥善处理禁与采、堵与疏的关系,妥善处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稳步推行采砂管理规范化建设。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非常复杂,其防御与攻击也相互交错。例如,四川宜宾街头发生一起杀人案。2012年7月29日,周男通过“摇一摇”在网上邂逅仇女。相约见面,到一咖啡厅消费。下来算账,天价!事后,周心头不爽,觉得上当受骗,再约仇见面,想讨要被宰费用。找到那咖啡厅,他反被几个男子痛打。2013年8月1日,周又在街边与仇偶遇。其时,仇正在寻找新猎物。周向仇讨要被宰费用,双方发生争执。气愤之下,周拔出水果刀,连刺仇几刀。仇倒地,周转身要走。街对面冲过来两三个男青年,追打周。路人普遍认为,他们在“见义勇为”。案件侦破后,才发现他们是那酒托女的同伙。当初,就是他们痛打周的。仇在血泊中惨死,从酒托骗子变成了被杀害人,而受骗男周某却变成了杀人犯。[4]他们的攻击与防御行为互动着,促进了角色转变,难以割裂。其攻击和防御心理也相互制约,互为因果。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失灵,是因其本身就有寻求一夜情的猎艳心态,或酒托的不法行为,这给对方被骗和报复留下了隐患。
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并非单纯被害,其被害是因他们伤害他人在先。也就是说,他们的主动攻击,是造成其被害的原因。其防御也就是攻击中的防御,他人的反击具有必然性,这就有可能防不胜防。
(三)从被害原因寻找侦破线索
在寻找侦破线索中,从当事人被害的原因着手,无疑是一条重要经验。比如,一起银行卡被盗案,多名被害人的钱款,都在同一处ATM机上被盗走。侦查员推测,案犯在这台ATM机上做了手脚。检查这台ATM机,就找到了侦查线索。许多案件都需要分析被害人何以被害,他们为什么就被案犯盯上了?又如,丢了钱包或行李,是因被害人疏忽大意,还是其他事情分心,或被案犯引开了视线?被害人身上总有失误,案犯才能找到下手的弱点和机会。案犯成功地着手之处,就是被害人防御的薄弱之点。侦查员找到了被害人防御失灵的具体原因,就可以发现案犯从何着手实施犯罪的线索。如发现了案犯盗取被害人钱款的方式和使用的卡号等,也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谋划案侦对策,对可疑卡号实施监控措施,追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这是许多案件的侦破,要研究案犯攻击被害人防御薄弱点的根本原因。
证人肯定是知情人,但知情人不一定是证人。证人是按照法律程序作了证的知情人。在法律活动中,知情人拒证非常普遍。其表现为对调查不予理睬,或一走了之;借口工作忙、有急事、生病、出差,而不到场;或虽到场,但情绪抵触,不愿陈述;甚至表明怀疑、恐惧、担心、怕报复,不敢陈述;寻找不在场的借口,或说感知不清、回忆不起,不作陈述,等等。其间的防御心态各异,非常复杂。
(一)怕作证被打击报复
知情人拒证的原因,由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与当事人的关系而不同。他们多数是受到案件当事人过激行为的刺激,畏惧双方的打击报复;或者他们了解的事实于案犯有利,怕作证激起公愤,为安全计而拒绝作证。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防御行为。一旦他们不作证,有了隐瞒案情的过错,又担心被追究知情不举的法律责任。对侦查人员的心理防卫,便油然而生。
(二)动机不纯
有的知情人是当事双方的亲朋好友,怕证言有失,对亲朋不利,为庇护他们而不愿实话实说。此后,又怕伪证被追究法律责任,不愿作证。有的知情人与案件有瓜葛,如有过窝赃销赃行为,怕牵连自己。出于自保,他们当然不愿作证。
有的知情者,接受了当事人财物,或为日后勒索财物,而不作证。有的则是为打击报复,不愿做有利于对方的证。这些拒证情况,具有主观恶意,其防御是因要攻击对方的弱点。
(三)价值观念错位
有的知情人拒证是缺乏作证义务感,怕惹麻烦,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其防御心理,源于“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自私。有的则对司法机关有成见,反感侦查员,抱有抵触情绪。有的认为,作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是害人,与“害人之心不可有”的信仰抵触。有的则是同情案犯,抱有恻隐之心,不忍落井下石。而在强奸、嫖娼等类案件中,有的知情人是怕被怀疑与伤风败俗的事有关,羞于启齿,等等。这类防御心理,出于道德观念的错位。
(四)过分防御类的避嫌
有的知情人自以为身份不凡,作证有失身份、有损名誉、降低威信。这种自大自尊,使之过度防御;或过于敏感,怕被认为有问题,而避嫌疑。有人受过案犯恩惠,担心被谴责为知恩不报的“小人”。这类不作证都是为了避嫌,是回避类的防御机制在起作用。
拒证少有攻击行为,多是防御行为;而伪证则少有防御行为,多是一种意图陷害他人的攻击行为,或隐匿罪证干扰司法的行为。伪证又不同于误证,误证没有主观故意;伪证具有陷害或包庇的故意,是一种犯罪行为。有时候,拒证和伪证、伪证和误证交织在一起,都可能是攻击类的防御,需要细致分辨。侦查员要从合法取证的角度,去研究知情人拒证的心态,分析其防御的实质。对症下药,才能攻破其防御体系。
案侦活动中,侦查员要与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等打交道。相互交流过程中,总要触及案情,展开取证。取证涉及多方利益,这就会在他们之间发生冲突,心理防御随之产生。本能的防御,会以各种各样伪装的面目出现,侦查员要善于分析它们。潜意识层面的防御,听从本我欲望的召唤;犯罪行为是其体现,下意识中抬头,露出本来面目。侦查员要善于通过它们去辨识防御的真面目,以辨别当事人的伪装,从而揭露谎言。而自我防御,则是显意识层面权衡利弊的选择,它遵从的是趋利避害的现实利益。侦查员要注意利用这种心理,引导当事者选择合法利益,促使其积极地利用心理防御机制。
案犯为了避免紧张、焦虑、尴尬、痛苦、罪恶感等,会有意无意地进行各种心理调整。被害人、知情人、证人等,也会用投射、补偿、升华、幽默、合理化等方式调解心理冲突,缓和来自超我、本我、外部三种危险对自我的威胁,消除痛苦。案件当事人面临紧张情境时,其内心会自觉不自觉地为解脱烦恼、减轻不安,适应环境,恢复心理平衡,产生心理防御机制。这些防御凭借自尊、自我美化等来保护自己,防止受伤害。它们有自我欺骗,以掩饰和伪装的动机,否认引起焦虑的冲动、动作、记忆。它们是借歪曲知觉、记忆、动作、动机及思维,完全阻断某一心理过程。防御自我免于焦虑,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保护。侦查员自己,也需要这种自我保护。
有效防御需要意识的觉醒,不能仅靠原始本我的心理防御机制。原始的防御心理是混沌的,缺乏明显逻辑,逻辑则是显意识的线索。防御机制越原始,其效果越差;离意识的逻辑越远,越近似变态心理。在案侦活动中,侦查员要知己知彼,有意识地理清自己的思路,研究对方防御的心理症结。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我,突破对方的防守之点,收集到合法证据,成功地查清案情,组织好结案的证据体系。
侦查员健康的心态,有赖于正确地运用心理防御机制。这可以防止各种心理打击引起的生理疾病或心理障碍。但错误或过分地应用心理防御机制,又可能带来心理疾病。防御机制本身不是病理的,它们在维持正常心理健康上起着重要作用。正常防御功能改变的结果,可能引起心理疾病。侦查员必须具备正确运用防御机制的知识和能力,正确保护自己,才能制胜对手。
人的心理防御机制普遍存在,但其在侦查领域的运用研究却远不普遍。侦查对抗的心理攻防之间,首先要防御自己的弱点,才寻找对方的防御弱点而攻之,即“保护自己,消灭敌人”。
人的心理活动复杂,危机四伏。侦查员要利用心理防御机制,认识和化解自己的心理危机,而 “知己”。这是先加固防线,守住自己的弱点。比如,有了内心确证的信念,就要防止将其当成真理,注意证伪。侦查员应当警惕,案侦中自己不太可能想到一切解释,极易偏重于设法证明自己的论点,不去努力求证可能的错误,形成“确证偏见”。侦查之目的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不是维护自己的信念。这就需要侦查员小心求证。
人与人的关系复杂,心理博弈常在。案侦中,侦查员要与作案人、被害人、嫌疑人、知情人、证人等互动与交流,应该了解其交流对象的心理防御,而“知彼”。进攻准备,要明对手之弱点。目的在出其不意,先发制人;或让其暴露,后发制人。这就需要大胆假设其弱点。在心理侦查上,“大胆假设”是攻击,“小心求证”是防御。攻防结合,防攻互变,进退自如,游刃有余,乃案侦活动的至高境界。
侦查员知己知彼,方能明其防御之虚实,查其案情之就里,取其证据之关键。做到了这一点,侦查员就有了以守为攻、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心智条件。此外,还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和案件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们当然不是人为能够完全控制的。但是,侦查员有了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把握自己,就能够顺势而为地把握客观条件,顺应侦办规律,减少失误,最后取得案侦的成功。
[1]广东围剿制毒第一村 陆丰警察开警车贩毒[EB/OL].(2014-01-10)[2014-01-30].http://www.s1979.com/ news/china/201401/05111245505.shtml.
[2]刘宇超.关注中国警察自杀事件[EB/OL].[2014-01-30]. http://blog.renren.com/share/240423285/10018516265.
[3]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79.
[4]摇一摇 [EB/OL].(2013-11-14)[2014-01-30].http:// news.cntv.cn/2013/11/14/VIDE1384359718986234.shtml.
责任编辑:黄永强
D631.2
A
2095-2031(2014)02-0024-05
2014-02-10
陈闻高(1954-),男,四川雅安人,四川警察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从事预审学、侦查心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