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案的心理动机及对策分析

2014-04-16 17:26马倚悦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报案侦查人员动机

马倚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虚假报案的心理动机及对策分析

马倚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为了保护无辜被牵扯的被告方,将法律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案件,识别假案并对虚报假案者予以责任追究十分必要。为此,可在询问阶段使用第二意见人方法、米兰达规则和正确的询问技巧,在侦查阶段使用物证旁证、逐项分析、逻辑推理和特征指标方法,在证伪阶段则使用追究责任或教育、尽可能降低社会危害、保护被牵扯的无辜人员等方法,更好地识别虚假报案。

刑事侦查;虚假报案;犯罪心理;犯罪动机

一、虚假报案概述

被害人是追究犯罪的起点,被害人报案是立案的主要方式。被害人陈述被归类为言词证据,属于七种证据分类之一。然而,有些“受害人”控诉的罪行却是由“受害人”自己一手编造的,按照自己的意图和假想设计、导演出作案过程,用以蒙骗公安机关及亲朋好友。

(一)虚假报案的定义

虚假报案的定义有很多种,提法也略有不同。国外对虚假报案(False Reports)的定义为向执法机构人员如警官、社会工作者或其他政府认证的权威人士故意报告不实的事件或虚假控诉某(些)人。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说法:学者张跃兵称谎报案件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伪造现场、虚构案情而谎报的假案。[1]学者刘小平提出,所谓假案,是指本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虽有某些事实,但是被歪曲了事实真相或扩大了事实情节的案件。[2]结合以上概念,在此将虚假报案定义为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构案情或歪曲情节,向公安机关请求立案的事实过程。

(二)虚假报案研究的历史及发展

国外明确对虚假报案进行的研究出现在1924年,格罗斯博士(Gross)就虚假案例的概念、动机和结果等进行了讨论分析,重点讨论了欺诈和性别差异对虚假报案的影响。1973年,麦克唐纳(MacDonald)就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地区报警数据进行分析,指出这当中25%是无根据的,20%可能是虚假案件,但他并没有详细解释原因和分析过程。1985年,麦克道尔(McDowell)调查了1218个强奸案例,得出已决案件的31.55%为假案的结论。麦克道尔的调研资料最为齐全,但可惜的是,由于调查对象是美国空军特别督察机构,该项研究并没有公开。21世纪初,巴赞(Baeza)和特维(Turvey)在调查了数百起儿童被虐待及性骚扰的案例后,发现至少有20%~30%可被确定为假案。

我国虚假报案的研究历史从20世纪末开始。1994年,刘小平就假案的定义、特点和识别方法进行阐述,总结出五个步骤九种方法识别假案。这项研究实际意义较大,但理论方面稍有欠缺。2002年,张跃兵就谎报案件的动机、目的、虚报案件的手法特点和危害进行研究,得出一系列防治对策,具有较高的理论高度,但并没有从实证角度入手。2009年,罗光华和高翠莲收集了200例已被证实的虚假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虽得出虚假案件多隐藏于报称未经诊治的病死、自缢、溺水死等假象之中,男女关系和家庭矛盾是主要作案原因的结论,但并未从犯罪心理角度分析虚假报案的原因。

二、虚假报案者的心理动机

(一)动机、需要与行动的关联性

虚假报案者怀着各自不同的动机,是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报案。动机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促使人们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决定意向活动的心理状态。……法庭将犯罪动机定义为 “一种促使人或人的心理试图纵容犯罪行为的诱因或感情状态”。[3]人的需求是动机形成的内在因素,需要是动机形成的基础。虚假报案者的动机是由某种强烈的私欲需求驱使的,是推动其进行虚假报案的内驱力。动机不能直接得到证实,只有虚假报案者本人才知道。与此同时,行为决定于动机,动机决定于需要,所以动机也可以通过行为证据和当事人迫切的需要来推论。

(二)虚假报案者的动机分类

1.报复陷害

若虚假报案者对被控方有憎恶情绪,为嫁祸陷害,可能采取报假案的行为。此种动机的案件通常具有三种特征:一是案件双方曾有关系,甚至是非常好的关系,如情侣、夫妻、朋友等。二是指名道姓地指控某人,言之凿凿并高调宣扬。三是现今案件双方关系破裂或有利益纷争,如离婚后争夺孩子的监护权。

2.掩饰过错

若虚假报案者试图为不恰当行为找到合理借口,可能会捏造情节,谎报被害。此种动机的案件通常具有两种特征:一是报案者处于尴尬境地,如未婚先孕、感染性病等。二是过错带来的后果严重于“被害”带来的伤害,如通奸怀孕后,宣称被强奸引发的同情比社会对当事人作风上的责怪要好接受得多。

3.掩盖罪行

若虚假报案者本身前科累累,为掩盖真实罪行,可能会编造谎言,做虚假告发。此类动机的案件通常具有三种特征:一是虚假报案者社会评价不高,素质一般甚至可能有前科。二是虚假报案者本身具有犯罪的条件,如监守自盗者可以轻易挪用侵吞公款公物。三是侦查过程中发现伪造证据的痕迹,因为案件确实发生,虽然犯罪嫌疑人事先做过准备,但刻意布置一定会与真实现场存在差别。

4.谋取私利

若虚假报案者急于贪图某种利益,可能会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获取私利。此类动机的案件通常具有两种特征:一是有利可图,如骗取保险金或逃避罚款等。二是有多人作证,因为利益的正常获取需要一定流程,仅凭一人言词证据不能足够取得信任。如2008年发生在浙江省玉环县的一起诈骗案,实际上是被告方为了逃避债务,与多名虚假控告方达成协议,降低真正债权人的资金份额。[4]

5.获取关注

若虚假报案者需要他人的关注与同情,可能会编造事实,虚假报案。此类动机的案件通常具有几种特征:一是虚假报案者缺乏关注和被爱感,如假称被强奸博得社会同情和关注。二是此类案件的陈述会出现情节极不合理之处,如称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被抢劫却无人证。三是虚假报案者无法提供犯罪人细节特征或将犯罪人特征描述得过分详细。因无真实案件,所以无法描述细节;因事先编排,所以描述事无巨细,但经历突发犯罪时,被害人通常不能清楚地描述所有特征。

三、针对虚假报案的对策

(一)询问阶段的对策

在与虚假报案者进行第一次面见时,若细心观察,便可从其言语行为中看出端倪。对于经验不够丰富的询问人员来说,可以参考使用以下方法。

1.第二意见人方法(second opinion)

希勒和麦克道尔在1995年针对遇到疑似虚假报案者,提出一种询问策略,即“第二意见人”方法。主要侦查人员需要请一位上级或者同事作为 “第二意见人”对报案者进行询问,尤其是在发现报案者言辞和行为上的矛盾与不合理之处时,而主要侦查人员则仅仅在一旁记录。

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事项有:首先,主要的侦查人员需要保持中立,支持并同情被害人。因为保持良好的关系是使虚假报案人说实话的基本条件。其次,第二意见人需直接对报案人提出质疑,并抓住矛盾点和不合理情节反复询问。因为虚假报案人都是抱有自作聪明和侥幸心理与警方接触,对侦查人员追查细节和反复询问感到厌烦和紧张。第二意见人摆出质疑的态度会让其觉得被怀疑而惴惴不安,进而有利于攻陷其心理防线。

2.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规则是指当犯罪嫌疑人被监禁和讯问的时候,应该让他知晓自己的权利。国外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告知其米兰达规则,如若虚假报案者发现自己已从被害人或证人待遇转变为犯罪人待遇,便会确定自己的不良行为已经被发现,而且会有被追究责任的可能。这时,侦查人员可以离开审讯室,留给虚假报案者一个思考严重后果的时间,往往再次回到询问房间时,虚假报案人便会承认自己的谎言了。

3.正确的询问技巧

一是询问人需要随时保持自信和镇定,不论报案者是激愤抑或狡辩,都应保持理性判断,不让情绪控制自己。二是即便知道报案人在撒谎,也不需急于表现出不屑和怀疑,仍可对报案人表现出中立的、同情的态度。三是询问人需要让报案人自己对陈述中的矛盾进行解释,询问人永远不能因为报案人的不安和难过而接受陈述中的矛盾点。

(二)侦查阶段的对策

我们在刚接到报案时一般不可能当时就判断出真假。这是因为有的真案也反映出假案的某些特征,而有的假案从表现现象来看又貌似真案。要充分认识它,就得进入侦查阶段。

1.物证旁证

想要迅速识别假案,首先要占有第一手资料,案侦实践告诉我们,对假案的识别,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而在认识的每一环节和整个过程中,都要依赖于大量的第一手材料。[2]其次,使用痕迹物证检验法,即利用现场上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以及被害人的伤痕来识别报案人的虚假陈述。因为现场上的反常情况往往是相对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推测,而应联系现场上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再次,寻找目击者或知情人,通过询问及做思想工作获得真实陈述,从而查明真相,揭露假案。

2.逐项分析

逐项分析是对案件进行细致梳理,捕捉所有犯罪细节,精确分析报案人陈述的每个情节,使整个案件合乎情理并处于完整状态。卡时间法及算账法可被使用于此。卡时间法是指依时间顺序将案情细节整理出来,并证实时间与人、事可相对应的方法。算账法是指计算报案人财物收支情况,并核算明细的方法。若陈述与验证不符,则需考虑假案的可能。

3.逻辑推理

若虚假案件的没有旁证,报案人的陈述也几近完美,此时可以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筛别真假。一是排除法,即穷尽问题的可能性,一一进行排除,将所有犯罪的可能性排除掉,便只剩假案的选项。二是假言推理法,即情节链是否满足充要条件。如某男被控强奸,案件情节完整清晰,但医院出具被告无性功能的证明,则说明某男不满足强奸的必要条件,该案应为假案。三是二难推理法,即将排除法和假言推理法进行合并。程序为先将案件可能性一一列出,再梳理每种可能性的充要条件,发现矛盾排除不可能选项,得出最终结论。

4.特征指标

如果侦查人员对以上三种方法无法熟练应用,可参考已被标准化的特征指标,将案件的具体细节对应进去。目前,有以下两种主要的假案标志指标:

(1)迪耶滋(Diets)和哈兹伍德(Hazelwood)的20个红色标记迪耶滋作为一名法庭精神病医师,在一次专家证言中,提出了假案的20个特点,如案件情节古怪而且夸张、声称袭击者是一个不认识的人等。[5]170-171

(2)巴赞 (Baeza)的谎报假案特征指标(THE BAFRI)巴赞提出16个假案指标,如一个怀孕妇女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强迫下报案、不满18岁在宵禁之后回家的报案人等。[5]177-178

假案指标特征是通过归纳总结而得出的,具有经验性,虽然其对于侦查人员存在巨大价值,但不是所有符合指标的案件都是假案,其只作为一种指导性或侦查辅助性工具。如果在真实案件中体现出以上特征,侦查人员需要提高注意,通过详细审查和完整调查判别真假。

(三)证伪阶段的对策

案件被确定为假案后,还需制定进一步的对策以防止假案的再次发生。

1.追究责任或教育

虚假报案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虽然现今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该领域的具体全面规定,但也可就已经造成的损害追究责任。虚假报案者通常具有投机和侥幸心理,如不严厉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报案者可能会逐步走上真正的犯罪道路。

2.尽可能降低社会危害

虚假报案还会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并虚假提高该地发案率,形成治安较差的假象。对于以上结果,政府部门应降低假案的影响力,如控制宣传,还应尽力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

3.保护被牵扯的无辜人员

正如格罗斯所说,不仅虚假报案的人要曝光,被怀疑的无辜的人们也必须受到保护。所以对于虚假报案的受害者和受害单位,执法部门需帮助其洗清“污点”,恢复名誉。已经造成冤假错案的,不仅要公开说明情况,还需予以国家赔偿。

[1]张跃兵.谎报案件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4):52.

[2]刘小平.论假案的识别[J].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25):60.

[3]Leonard,D.Character and Motive in Evidence Law[J].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2001.

[4]李艳芬.为逃避债务愈演愈烈浙江一夫妇疯狂伪造23起假案[J].法制与经济,2008.

[5]布伦特·E·特伦.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4

A

2095-2031(2014)03-0056-03

2014-01-11

马倚悦(1990-),女,安徽合肥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研究生,从事犯罪心理与测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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