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体系,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14-04-16 22:39海口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谢达理汤炎非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17期
关键词:政策性小微贷款

海口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谢达理 汤炎非

我国中小微企业①我国2011年才开始划分小微企业,之前的相关资料欠缺。为便于分析,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没有区分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统称中小微企业。已经超过4000万家,提供了约80%、近2亿多个就业机会,创造的GDP和税收占比分别为60%和50%,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然而,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困扰我国政府和理论界的一大难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企业成长周期理论认为,企业成长周期可以分为创立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企业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融资结构会动态变化。[2]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处于创业阶段,属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早期,较难融资。一是企业固定资产少,产品尚未定型或未被市场普遍认可,市场占有率较低,营业收入不太稳定,经营风险大,盈利能力有限,因而折旧资金、可分配的利润不足,难以进行内源融资。二是企业大多数信用有限,难以达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标准。与此同时,中小微企业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不足,难以为债务融资提供有效的担保。即使有担保公司愿意提供担保,也难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因而很难达到贷款要求。三是中小微企业人才缺乏,不太注重企业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透明度差等问题。一些企业甚至试图通过财务欺诈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这些情况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对中小微企业的不信任感,每发放一笔贷款都谨小慎微,从而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3]四是产品的创意设计和质量控制能力有限,技术工艺不够成熟,微而不精,小而不强,在低水平上参与市场竞争,缺乏成长性,难以获得风险资本等权益资本的青睐。[4]

信贷配给理论还认为,中小微企业的管理不规范,企业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透明度低,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是产生信贷配给的基本原因。[2]

(二)企业外部原因。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外部原因。除政策性银行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已经完全市场化。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减少经营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嫌贫爱富,贪大弃小。由于中小微企业处于导入期或成长期,经营风险大,贷款数额少,因此,往往不受银行欢迎。[3]

其次,由于我国的特殊性,上市公司是一种稀缺资源,对发行股票实行严格的控制。一般中小微企业根本不可能获得上市资格。即使有可能上市,也难以支付昂贵的前期费用,度过漫长的审批发行期。[3]对于发行债券等也有严格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很难满足要求。此外,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导致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难以通过租赁、信托等方式融资。

最后,经济不景气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的难度;与大企业和大项目相比,中小微企业的小规模融资会增加其融资成本。[2]

可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处于其生命的早期,无法满足银行等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需要,需要政府进行扶持。

⑤魏金枝:《柔石传略》,丁景唐,瞿光熙编《左联五烈士研究资料编目》,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版,第217页。

二、现有政策措施与不足

(一)现有政策措施。

1.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国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后,先后出台多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加大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力度。[5]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9月工信部编制了《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3]2011年,我国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新增“微型企业”一类;[1]2011年10月,国务院确定了九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减免了22项企业税费;[6]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包括财政税收、融资、创新发展等29条政策措施。[1]

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如河北省2012年10月通过《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提出了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以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个至3个百分点等措施。[7]四川省2012年10月通过了《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特别是鼓励创业、缓解融资困难等31条措施。[8]

2.金融业的具体措施。中央财政引导金融业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进行了积极探索。[4]一是强化货币信贷政策的针对性,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并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加快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三是对银行贷款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银行设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部门,并单独计量和考核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四是鼓励股权融资和金融创新,颁布产业投资基金条例,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发行各种形式的债券;五是加强担保、征信、支付等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2]

证监会也推出了多项措施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一是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二是设立了创业板;三是建立全国性的场外市场,即新三板;四是允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4]

(二)效果与不足。

1.现有政策的效果。我国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采取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首先,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目标基本实现,[5]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规模和占比增长较快。2009年一季度末到2012年11月末,中小企业贷款(人民币)余额分别为5.06万亿元和11.5万亿元,增长2.3倍;在全部企业贷款的占比分别为21.6%和28.7%。[2]其次,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获得发展,[5]推出了私募可转债、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等中小微企业专项债券。2009年至2012年11月底,中小企业债余额增长了1倍多,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占比从14.01%上升到20.02%。[2]第三,公开上市的中小企业明显增加,股权融资取得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11月,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701家,IPO融资超过了7000亿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355家,融资超过了2300亿元。[4]2010年到2012年11月,中小板累计IPO融资达到3368亿元,创业板累计IPO融资为2094亿元。[2]

然而,2012年年末,我国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33.6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仅100亿元(含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29亿元);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仅占全部企业贷款的28.6%,[9]这些与中小微企业贡献的就业机会、产值和税收等相去甚远。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解决。

2.现有政策的不足。2012年,我国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2.1%,外币贷款占比5.8%,委托贷款占比8.1%,信托贷款占比8.2%,企业债券占比14.3%,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1.6%。[10]可见,贷款融资是我国企业融资的基本来源,债券融资规模有限,境内股票融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关键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追求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与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使非政策性的商业银行不愿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这是资本的属性和市场选择的结果,不能强求。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问题,即使能够动员商业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贷款,也只能暂时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紧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11]

我国对于发行证券设置了较高门槛,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基本不可能满足发行条件。即使放宽条件,准许中小微企业发行证券,资本的逐利性决定着多数投资者购买高收益、低风险的证券。因此,拓展证券等融资方式只能解决极少数优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不能为大多数中小微企业融资带来福音。

综上所述,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市场导向为主,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需要政府扶持的需要,无法解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益性和商业资本逐利性的矛盾,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一)成立专门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设立中小微企业委员会。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制定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特别是融资环境的有关政策。第二,提供企业经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第三,主动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经济、技术、法律、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资料,便于企业了解市场动态,及时作出相应决策。第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一是培育和扶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平台和融资能力;二是指导企业科学制定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三是授权审核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或担保方案;四是在地震、洪灾等特殊情况下直接向受灾地区小企业财政拨款等;五是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微企业投资。

鉴于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就业岗位的占比,同时考虑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中小微企业委员会应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级别高于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可以直接协调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各省市县以及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设立相应的委员会,为各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2.为中小微企业培养人才。企业的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发展壮大以人才为基础。中小微企业管理不规范、水平不高、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才缺乏。中小微企业委员会可以将缓解中小微企业人才紧缺作为重要工作。首先,可以与大专院校联合,为中小微企业培训在职管理人才。其次,根据中小微企业的需要,在各种学校开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委培班或定向培养生,为中小微企业输送不同层次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最后,设立管理和技术服务咨询机构,采用聘请专业人员、组织志愿者等形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深圳市宝安区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6]值得借鉴。

由于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利润薄甚至亏损,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培训、咨询等费用,政府可以予以财政资助,减免在职人员的培训费用,补贴甚至免收选择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学生的学费。

(二)构建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1.组建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国外早有国家成立中小微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如德国政府成立的银行贷款是该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德国复兴、德意志决算银行以及州立银行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12]这些经验可以借鉴。我们还可以参照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模式,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哪些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政策性银行完全按照商业银行的流程和条件进行贷款审查和监管,对于无法提供担保或需要减免利息的,经拟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委员会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酌情减免。[13]政策性银行也可以认购中小微企业发行的各种证券,[12]还可以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引导民间资金合法流向中小微企业。国家对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门的评价体系,对于政策性亏损及时予以补贴,保证银行资金的充裕。

2.建立政策性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从制度上解决商业银行不愿向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办法之一是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11]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能够带动更多的资金支持小微企业。[4]日本、加拿大等国已经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政府主导建设了覆盖全日本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接受来自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保费费率较低,[14]为保证信用保证协会的正常经营,日本政府还专门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12]我国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组建。对于地方财政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可以给予补贴。担保公司只能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不得从事其他业务,其经营活动接受出资人和中小微企业委员会监督,经营亏损由财政承担。

3.借鉴风险投资公司经验,组建政策性中小微企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经验是在提供资金的同时向企业输入管理,包括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调整管理团队、保证对重要决策的参与权以及对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等。风险投资的经验证明,有风险投资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有息债务融资和权益资本,国有风投机构还可以帮助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15]我国可以借鉴风险投资的经验,设立政策性中小微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权益资金,在提供资金的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利用投资公司专业性和人才等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投资过程中,中小微企业投资公司应坚持支持而不控股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营运和监管模式,帮助企业加快成长步伐。

4.成立面向小微企业的政策性租赁公司。租赁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融资工具,一方面,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可以满足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需要;另一方面,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处于出租人的监控之下,因而对承租人的信用、担保等要求相对宽松。对于不需要常年使用的设备,承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对于常年使用的设备或资产,通过融资租赁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因而,由政府主导成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租赁公司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此外,政府可以在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为中小微企业的成长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与措施。

[1]韩洁、张辛欣:《搏击风浪 迎难而上——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扫描》,1994~2013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

[2]潘功胜:《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载于《中国金融》2013年第1期,第9~11页。

[3]汤炎非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扶持海南中小企业发展》,载于《经济师》2012年第4期,第207~211页。

[4]孙芙蓉:《金融同力助推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主题座谈会”侧记》,载于《中国金融》2013年第1期,第20~22页。

[5]景春梅、陈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载于《中国金融》2013年第1期,第23~24页。

[6]全国工商联:《工商联服务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报告》,1994~2013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 t.aspx。

[7]http://www.hebei.gov.cn/article/20121112/2374804.htm。

[8]http://www.sc.gov.cn/10462/10605/10610/10622/2012/10/17/10232741.shtml。

[9]http://www.pbc.gov.cn/publish/jinrongshichan gsi/1042/index.html。

[10]http://www.pbc.gov.cn/publish/goutongjiaoliu/524/2013/20130109165102866350983/20130109165102866350983_.html。

[11]王家卓:《中小企业问题出在哪》,载于《经理人》2012年第3期,第74~75页。

[12]董敬茹等:《美日德三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吉林金融研究》2010年第2期,第53~54页。

[13]施莉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有效解决途径》,载于《北方经贸》2012年第7期。第96页。

[14]孟繁宇:《国际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借鉴》,载于《中国投资》2012年第12期,第82~84页。

[15]吴超鹏等:《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投融资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载于《经济研究》2012年第1期,第105~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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