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论家长的教育权利及其启示

2014-04-17 06:48武文婷
教育与考试 2014年4期
关键词:洛克子女权利

於 荣 武文婷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教育家约翰·洛克被认为是家长教育权利的拥护者。〔1〕洛克根据自己的经验论指出教育在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他认为家长的教育权利源于自然法,家长有教育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为了促进儿童的发展,家长在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利对儿童进行教育时必须了解和尊重儿童的需要,考虑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选择适合儿童学习的内容。洛克关于家长教育权的思想对于今天的家庭教育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经验唯物论者,洛克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其经验论基础之上的。他反对“天赋论”,坚持“白板说”,认为人的心灵就像一块“白板”或一张“白纸”那样,没有任何记号,没有任何观念。他指出“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终是导源于经验的”。〔2〕在洛克提出的绅士教育理论中,他把绅士的儿子看成“一张白纸或一块蜡,是可以随心所欲地做成什么样的”。〔3〕洛克更是从其经验中发现,“我们日常所见的人中,他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人类之所以千差万别,便是由于教育之故。”〔4〕由此可见,洛克不仅肯定了人具有巨大的可塑性和发展潜能,而且将后天的教育看作是人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教育者可以利用教育对每个儿童任意地加以“涂写”和“塑造”,教育在人的身心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洛克还从不当或不良的教育对人的发展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这一角度,确认了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洛克将教育上的错误与配错药相提并论,以此来强调教育对人的发展的影响。他说“因为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犯。教育上的错误正和配错了药一样,第一次弄错了,绝不能借第二次第三次去补救,它们的影响是终身洗刷不掉的。”〔5〕教育的对象是人,错误的教育就像医生给病人吃错了药一样,将对人的发展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洛克关于教育在人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思想,直接否定和冲击了当时流行的贵族出身高贵的思想。

二、家长教育权利的来源

在洛克看来“学校是集合了形形色色被教育坏了的、满身毛病的一群学童的机关,教师也不能认真顾及每一个儿童。学校不仅不利于儿童的教育,还很有可能使儿童沾染恶习。”〔6〕因此,家庭才是培养绅士的理想教育场所。在家庭中,家长不仅可以通过聘任品行兼备的导师指导儿童,使儿童避免恶习熏染,还可根据儿童的不同个性,进行个别指导和因材施教。除此之外,家长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在家里对儿童进行言传身教,发挥其榜样作用。

那么家长的教育权利从何而来呢?洛克认为家长的教育权利是源于自然法而产生。他说,“亚当和夏娃以及其后的一切父母,根据自然法,都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7〕“父母对子女的慈爱从自然而来,子女的天赋权利,亦即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也从自然而来。”〔8〕在洛克看来,上帝赋予了每个人平等的天赋权利,其中,最为根本的是自我保存的权利。因此,家长以儿童自我保存为原动力,遵守自然法规则,获得了抚育和教育子女的权利。

洛克从生活经验的观察中发现,对于幼小的儿童而言,尽管他们“生来具有理性,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一生下来就能运用理性,”〔9〕因为“他们生下来就是无助、无能的婴儿,对这个世界一无所知。”〔10〕因此,幼童只能通过监护人指导自己的理性,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幼童要想获得理性,成为一个身心健全完善的人,达到本身自保的目的,只能依靠家长,接受他们的教育。正因为如此,父母对于子女有教育他们的责任。这正是遵循自然法则的体现。洛克强调,“父母有责任在孩子并没有进入完美状态前,抚育并教育他们。父母管制子女的权利,正是从责任而来。”〔11〕这种责任“只不过是上帝和自然赋予人类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一种保护他们对后代的责任。”〔12〕值得注意的是,洛克认为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并不是“无休止的,到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可以运用理性,独立谋生的时候,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也宣告结束”。〔13〕由此可见,家长的教育权利虽然是一种源于上帝所赋予的自然权利,但是在儿童获得理性的时候就要终止。

三、家长教育权利的实施

(一)了解和尊重儿童的需要

尽管洛克认为儿童像“白板”一样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但并不代表父母可以倚仗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将子女看成是他们的附属品,而不顾及其感受进行教育。洛克指出:“儿童与我们一样,我们必须像对待我们自己一样对待他们,他们拥有同样的情感,同样的欲望。”〔14〕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家长必须要了解和尊重儿童的需要。首先,儿童对外面世界充满了无尽好奇以及追求一切知识的欲求。洛克将“儿童的好奇心看作是一个伟大的工具。”〔15〕它可以引导儿童对于他所遇到的事情肯去推理。家长“应该充分抓住这个好奇的自然趋向,并通过它来给儿童输入知识。”〔16〕其次,洛克发现儿童模仿性也极强。他们除了接受家长的教育外,还会通过对身边的人和物的感触进行模仿从而获得知识。这种模仿性会随着儿童年龄渐长,发挥的越来越好。洛克认为儿童的大多数举止都是在模仿大人中得来的。这也是家长对儿童进行教育,传授知识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家长要非常敏锐地观察儿童的这一特点,并善于运用。第三,在幼儿时期,儿童表现出最大的一个特点是自由的天性。自由是儿童的天性,但对于家长来讲,在教育过程中也会造成困扰。一方面,儿童自由无束的天性,可以使他们尽情地发挥想象力,使儿童的思维变得更为敏捷;另一方面,自由的天性也会使他们缺少纪律的概念,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因此,家长在教育儿童时,既不能扼杀儿童的自由天性,又不能太过放纵儿童的自由天性。

(二)考虑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

洛克认为,在对儿童教育过程中,家长必须要考虑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了解不同年龄阶段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并根据这些特点对儿童实施有效的教育。例如在儿童身体保健方面,洛克认为儿童在幼年时身体脆弱,身体各部分机能也正处于迅速发展期。因此,家长要抓住儿童身体发育的特点,对儿童进行保育和适当的体育锻炼。洛克还特别强调家长要研究儿童的个体差异,以便在教育中做到因材施教。因为在洛克看来每个儿童都各有其特点,“正如世上没有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性情或性格倾向”。〔17〕洛克建议在实施教育前家长“应及早去仔细观察;而且要在约束最少的时候,当他正在游戏,当他自以为不在你的视线之内的时候去考察。看他的主要感情与主要的倾向是什么;看他是强悍还是温柔,是勇敢还是缄默。”〔18〕考虑了儿童身心方面发展的特点,家长对儿童的教育就会更加有的放矢,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选择适合儿童学习的内容

洛克认为家长行使教育权利还要为儿童选择适合他们学习的内容。首先,在体育方面,洛克认为必要的体育锻炼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也尤为重要。击剑、骑马、舞蹈、游泳、摔跤等体育项目都需要儿童从小开始掌握。尤其是游泳,它不仅能够帮助儿童强健身体,更是一种生存技能。洛克希望家长能够通过身体锻炼的方法,使儿童从小做起,将他们培养成为一个健康勇敢、意志坚强的人。其次,在德育方面,洛克主张要重视儿童道德规范和礼仪的培养。儿童要学习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自我克制、坚韧勇敢、诚实公道、谦恭有礼,有荣辱感等;要学习的礼仪主要涉及容貌、声音、言辞、动作、姿势以及整个外表的举止等要求。洛克强调道德规范和礼仪的学习需要儿童从小及早着手,并进行长久的练习和掌握才可习得。再次,在智育方面,洛克建议家长对儿童教育时,应该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已知到未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教学。因此,适合儿童学习的内容应建立在儿童能够理解的基础上。例如,在阅读方面洛克建议,“儿童应该选择一本浅显有趣而又适合他的能力的书,让他在阅读中得到乐趣,从而吸引他,使他能够从读书的辛劳中得到回报,不过所选的书不应在他的头脑中充塞纯粹无用、华而不实的东西,或者打下邪恶与愚蠢的基础。”〔19〕在学习外语方面,由于儿童幼年时,正处于语言迅速发展时期,对于语言的学习更容易。因此,洛克提出“在他一到能说英文的时候,就应该学习别种文字。”〔20〕

四、启示

洛克认为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不仅是家长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家长的责任。家长教育子女的权利来自于家长教育子女的责任,权利与责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不仅如此,洛克还认为家长的教育权利还有一定的限度,在儿童能够运用理性和具有独立谋生能力之后,家长的教育权利就将结束。儿童此时获得了与父母平等的地位,家长教育子女的角色也应该随之发生转变。基于这样的认识,洛克认为家长在行使教育权对儿童进行教育时,必须要了解儿童的需要,考虑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选择适合儿童学习的内容,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儿童的发展。

洛克的上述观点对于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家长在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利时首先应该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起来,慎用自己的教育权利。特别是要注意防止教育权利的滥用,把儿童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儿童,防止家长在行使教育权利时对儿童造成伤害。其次,家长在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利时要注意了解和尊重儿童,要有构建家长与子女平等关系的意识,努力建立民主型的亲子关系,为儿童逐渐走向独立自主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家长在教育儿童时尤其要注意防止过度关心儿童的智育,忽视或轻视儿童的体育和德育的做法。家长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观念,从儿童的幼年开始就要注意儿童综合素质的提高,依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因材施教,为儿童未来成人成才做好充分的准备。

〔1〕〔6〕Alex Tuckness.Locke on Education and the Rights of Parents.Oxford Review of Education.2010:627、631.

〔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8.

〔3〕〔4〕〔5〕〔14〕〔15〕〔18〕〔19〕〔20〕约翰·洛克.教育漫话〔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85、1、2、26、102、81、138、136.

〔7〕〔9〕〔10〕〔12〕〔13〕约翰·洛克.政府论〔M〕.丰俊功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138、141、138、140、145.

〔8〕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M〕.邓文正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7.

〔11〕John Locke.Locke on Parental Power.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1989:749.

〔16〕Dwight Goodyear.John Locke’s Pedagogy.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17〕W.M.Spellman.John Locke.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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