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发展

2014-04-18 09:13闫玉军高兴云张建霞黄剑孙天旭
防护林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法规山东

闫玉军,高兴云,张建霞,黄剑,孙天旭

(1.山东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山东 济南250014;2.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大汶流管理站,山东 东营257509;3.泰安市林业局,山东 泰安271000)

山东省野生动物资源较多,从古至今,不同朝代的渔业、水产及农林等部门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制订了各种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利用,使山东野生动物的种类、种群数量不断增加,动物栖息、繁殖地环境不断优化。

1 新中国建立前的动物资源保护

1.1 水生动物资源保护

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名人学者都有不少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论述。孔子告诫大家不要猎捕生殖产卵期的鱼、鳖、鸟、兽。管仲相齐,极力主张保护自然资源,他认识到自然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的,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生计,船、网必须有规定,要采取不同的规格。孟轲主张禁止密网,具体规定捕鱼的网目和捕鱼的规格。荀子进一步主张在鱼鳖繁殖时期完全禁渔;鱼、鳖、鼋、鳅类及鲟鱼等都要保护,这些都是从当时的国家和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的。

有些诸侯国,还制订了保护条例,并有专职官员负责执行。如《左传》记载,齐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①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国语》说:鲁国设有专职官员叫水虞的,“掌川泽之禁令”。其职责就是管理渔业生产和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措施是掌握时禁和限制密网。(①huán芦苇)

这些规章不仅制约群众,统治者也必须遵守。《国语 鲁语》中有“里革断罟②匡君”的记载:鲁宣公在禁渔期中在泗河撒网捕鱼,被他的臣子里革看见,里革毫不客气地把宣公的渔网割断扔掉,并严厉批评他:不遵守先王规定,在鱼类繁育季节滥肆网捕,破坏资源,真是贪得无厌!宣公立即接受批评,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感谢里革为国家维护了法纪。这件事说明保护条例是“先王”规定,严格执行,已非一时;就是国君,也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不能例外。(②gǔ,捕鱼的网)

民国时期,中央由农商部,省由实业厅负责水产行政管理。1924年,山东省实业厅发布《山东省管理渔业章程》,对保护渔权、发展渔业、保护水产资源都做了一些规定。1924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渔业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较为详细的渔业法规。

1.2 陆生动物资源保护

山东是经济与文化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由于开发早,古人已大量利用自然生物资源。至春秋战国时期,山东农业、牧业已有相当发展,同时野生动物资源相对减少,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西周王朝统一后才有了全面制订法规的条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规也在山东地区执行,许多禁令至今尚有其积极意义。

据《孟子》记载:“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诗经》中描写:“王在灵囿,麀③鹿攸优,麀鹿濯濯,白鸟洁白肥泽”,说明周文王的苑囿中动物生活得很好,客观上保护了野生动物。(③yōu母鹿)

秦统一全国后,也有保护陆栖野生动物的法规《田律》,其主要内容是保护幼鸟幼兽,规定禁猎区及禁用的猎具,违者要被惩罚。当时还设立了禁苑(相当于自然保护区)和呵禁所(狩猎管理机构)。

宋代曾颁布对陆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令,宋代主要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心是黄河流域,山东是中心区之一。宋太祖诏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有司岁申明之”。④宋太宗时又加上“违者重寘⑤其罪”一条。宋代在适时狩猎、收禁有关猎具、禁止买卖毒杀动物药品、禁止用珍贵动物为原料做服饰方面规定很具体,有时执行也很严格。(④《续资治通鉴长编》。⑤zhì放置)

2 新中国建立后的动物资源保护及有关的法规与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后,陆生动物资源由农、林部门负责,水生动物资源由水产部门负责,分工执行,更由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法令,规章制度日臻完善。20世纪70年代后期,又分别划定和筹建一批国家和地方的自然保护区,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在积极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利用现代科技,增殖资源,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法规有4种类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如《宪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

由国务院或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不能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相抵触。如各种有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决定、指示、通知、条例、章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和决议等。在国家制定法规以前,大部分法规是以这种形式发布的。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类形式的法规最多。

地方性法规。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议或命令等。这些法规只在本辖区生效,并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规,同时又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由中国签订或加入的动物保护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所发布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条例、决定和通知有:1978年山东省政府批准由省林业厅等联合下达的关于保护鸟类的联合通知。1982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下达文件并批转《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报告》的通知,并确定每年4月23日~29日为山东省“爱鸟周”。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政府批准《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护青蛙、蛇、猫头鹰等有益动物,严禁猎捕、收购、出售。

山东省有关执行国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的实施细则、条例、通知等也都有相应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内容。

山东省也执行中国签订或加入的有关国际野生动物法规,如国际捕鲸规则公约、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

2.1 水生动物资源保护

2.1.1成立专业行政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科学指导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整顿秩序,大力扶助并恢复渔业生产,成立了专业行政机构。1950年,省人民政府成立水产局,全省沿海(沿湖)8专区、2市、37县先后建立了水产科(股),以后大都独立成局或合并为水利水产局。70年代以后,还建立了跨省的黄、渤海渔业生产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黄、渤海渔业生产。沿海和内陆渔区的渔政建设也先后逐渐加强。

为了加强科技指导与新技术推广,省、地县水产局均先后增设了渔业技术推广站,对保护和利用资源、发展生产起了推动作用。

2.1.2制订和完善渔业法规 1950年发布了《山东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整顿生产秩序、加强管理和保护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在狠抓海洋渔业的同时,也加强了淡水水域渔业管理:1952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山东省淡水区水产事业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为了取得行政上的保证,在加强南四湖区的治安管理以后,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同意湖区组建微山县,统一管理渔湖业生产。

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在各海区近海划定严格的禁渔区。1970年,国家水产部公布《渤海区鱼、虾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省水产局发布《关于莱州湾毛蚶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对毛蚶保护区、禁渔期和采捕的船只数量、网目尺寸及可捕标准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又颁布《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结合省内实际,规定了具体办法。

20世纪80年代,根据科技发展及当时生产情况,又对对虾、鲅鱼、太平洋鲱的资源保护,分别做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意见。

2.1.3签订国际协议,共同保护海洋资源 1955年6月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日中渔业协议会签订《关于黄海东海渔业协定》,在中日两国尚未建交的情况下由民间团体签订协议,共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1957年,中、苏、朝、越等4国签订《太平洋西部渔业、海洋学、湖沼学研究合作协定》,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同年对黄、东海海洋生物、海洋物理和海洋化学进行了调查。

1960年签订《中国与朝鲜黄海渔业协定》。

20世纪70年代以后,山东省和澳、新、巴布亚一新几内亚、美国特别是日本的水产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合作项目逐渐增多,对资源保护、开发与增殖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2.1.4应用现代科技,调查、人工繁殖、引种和增殖资源 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都必须弄清资源情况,在开展资源调查方面,1958年省水产局组织山东大学水产、生物、海洋3系师生进行山东沿海水产养殖资源调查;1959年又组织生物系师生对南四湖进行水产养殖资源调查;1960年组织山东大学和山东师范学院生物系进行山东四大家鱼亲鱼资源及性腺发育调查,在此基础止,开展了山东家鱼人工繁殖试验。20世纪70—80年代山东参加了全国海岸带的部分调查。80年代济宁市科委组织了南四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等。

大力开展资源人工繁殖、人工养殖和人工增殖:除20世纪50年代海带人工育苗外,1960年山东草鱼人工繁殖获得成功,到1964年山东草、鲢、鳙鱼人工鱼苗达到自给,使淡水养殖获得突破性进展。20世纪70—80年代,对虾人工养殖、工厂化育苗,海蜇、中华绒鳌蟹的人工育苗,刺参、毛蚶、皱纹盘鲍、真鲷、牙鲆、河豚等人工养殖不断取得成功,对虾人工养殖、增殖资源也取得显著成效。

20世纪70年代以后,还引进了许多优良品种:罗非鱼、银鲫、虹鳟、巨藻、海湾扇贝、斑点叉尾鮰等皆获成功,有的已经“安家落户”,扩大了养殖品种。

2.2 陆栖脊椎动物资源保护

2.2.1两栖类和爬行类 山东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种类较少,资源利用方式也限于较简单的捕杀直接食用或粗制成药品。甚至有人大量捕杀蛙类在集市出售“田鸡肉”。鲁南地区常采集中华大蟾蜍,取其耳后腺及皮肤腺干制成蟾酥,作为清热、解毒、消肿的药材。中华鳖现已成为滋补的珍品,近些年更有捕蛇食用或药用。乌龟被当作玩物甚至宠物饲养,在济宁市一带常有出售。由于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不够,这些动物资源呈急剧下降趋势,加之滥用农药加重了环境污染,影响了繁殖产卵,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因中毒而死亡的事经常发生。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严禁乱捕滥猎,多发展人工养殖食用蛙、鳖和蛇类,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再开发利用。

中国林蛙在山区、沿海及岛屿有一定数量,可喜尚未被捕杀利用。东北地区早已利用雌性林蛙的输卵管制成“蛤士蟆油”作为滋补珍品,价格昂贵。蝮蛇蛇毒可以制成抗血栓剂和整体蛇泡制成有抗风湿等功效的药酒出售。山东东部和南部的蝮蛇资源也未开发利用,很有利用的潜力。山东的蝮蛇、中国林蛙、东方铃蟾、乌龟及几种海产爬行动物均需列入全省保护动物名单。

2.2.2鸟类 目前利用鸟类资源主要是取肉、蛋、羽毛,供食用、药用、制作羽绒制品或工艺美术品,或饲养供观赏等,山东可供直接猎取的鸟类资源已经极少。南四湖一带在60年代以前,年产野鸭达数十万斤,现在,野鸭类的种类与数量也已下降到不允许猎取的程度。

1985年以前,青岛外贸曾组织出口猫头鹰,后被省有关部门查封,有些鸟贩在民间收购珍稀濒危鸟类亦应严加禁止。山东多次运用法制手段审理了数起猎杀珍稀鸟类的案件,很好地宣传了保护鸟类的有关法规。

山东境内分布的长耳鸮、雕鸮、草鸮、红隼等都是鼠类的天敌。林业部和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还联合在德州市摄制了科教片《鸮》。1985年3月,由北京科教电影制片厂和日照县(现日照市东港区)林业局共同摄制的科教片《灰喜鹊》,在葡萄牙圣塔伦市举行的农业环境国际电影节上荣获一等奖——金葡萄奖,该片在国内曾获优秀科教片和金鸡奖。

自1981年每年开展爱鸟周活动以来,每年的爱鸟周宣传活动都有一位副省长在爱鸟护鸟宣传活动会上讲话。1985年以前,省林业厅、教育厅、环保局等联合发文,对每年的“爱鸟周”活动提出要求。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山东动物学会、山东林学会、山东环境科学会等经常组织爱鸟周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学术报告会、展览会、科教电影放映、爱鸟巡回报告等。全省各地也都积极开展爱鸟宣传活动。

为了有效地保护各种鸟类,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长山列岛、昆嵛山、泰山、曲阜孔林、崂山、沂河、沭河流域、黄河两岸、日照、云门山、南四湖等地为鸟类自然保护区。比较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有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有长岛、黄河三角洲、荣成、抱犊崮等地。

2.2.3兽类 山东野生兽类资源比较贫乏,可供开发利用的兽类极少。20世纪60年代以前,山东黄鼬皮的质量与数量均居全国首位,每年出口50万张左右。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环境条件改变、污染及乱捕滥猎,黄鼬数量急剧下降,至20世纪80年代每年已不足万张收购量。狐狸皮张在20世纪60年代年收购数百张,目前只有零星记录。艾鼬、豹猫、花面狸、狗獾、豺等也因数量不多,应加以保护,不宜捕杀。

3 结语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首先要保护好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和觅食地;其次要健全管理队伍,加强法治,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坚决杜绝乱捕滥猎现象的发生,改变“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片面认识;加强对动物资源和种群数量的监测,建立种群数量消长情况的监测数据库;根据野生动物的自然消长情况,合理开发利用动物资源,在不损伤当地自然野生种群的前提下,采取人工养殖或半人工养殖的途径,增殖可利用动物的种群数量。

参考文献:

[1]周才武、卢浩泉.山东省志 生物志[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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