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刍议

2014-04-18 09:13王爱清刘晓荣柴彦军
防护林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森防通知单植物检疫

王爱清,刘晓荣,柴彦军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林业局,内蒙古 鄂尔多斯017300)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森防部门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的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传播和扩散蔓延,防止生物灾害的发生,达到保护当地森林资源目的的一项林业行政管理工作[1],是森防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保障有效开展检疫工作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有着重要意义。

1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情况

1.1 检疫执法程序的环节

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执法,不仅要依法办事,而且要严格按程序执法。在检疫执法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亮明身份。植物检疫人员在进入车站、机场、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林业行政执法证》,说明自己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请当事人积极配合。二是查看现场。查看货物和载体(或场所),如产地检疫要查看苗木、花卉有无病虫,调运复检要查看货物和“检疫证书”,市场检疫要查看木竹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和“检疫证书”等,并留存影像资料。三是依法抽样。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抽足样量。做好抽样笔录和采样凭证,留存影像资料。四是收集证据。检疫执法要按程序实施,做好证据的收集。主要做好“三录”,即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摄录。五是检疫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要及时进行检疫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为检疫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六是及时处理。依据检疫检验做出的结论,结合违法事实,引用检疫法律条款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对调运的苗木,如无检疫对象、无林业有害生物、无检疫证和检疫要求书,适用简易程序;如发展有检疫对象或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需及时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适用一般程序。同时可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七是依法告知。检疫员对做出的处理意见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免程序违法[3]。

1.2 检疫执法案件处理

1.2.1案件处理流程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案件处理流程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2种。简易程序:检查、询问并做笔录→依据法律条款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并签署回证。一般程序:检查、询问并做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做笔录→依据查验结果和法律条款封查、暂扣涉案物品,并填写通知单→对封查、暂扣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开具没收实物收据并填写通知单→提出处理意见、处罚决定,填写处理通知单、处罚决定书→不能除害处理的要销毁,可以进行除害处理的要进行除害处理(熏蒸、喷药等)→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各种文书送达并签署回证。

1.2.2案件处理文书 一是案件询问笔录;二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三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四是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五是林业植物检疫封查、暂扣涉案物品通知单;六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七是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通知单;八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九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3]。

2 当前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检疫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

林业植物检疫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的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目前,社会各界、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检疫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使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开展不畅通。一方面,育苗个人或单位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邮寄或调运过程中,有的是不知情而没有检疫,有的是为逃避检疫而不报或弄虚作假,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在资金、人员编制等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使检疫工作无法切实有效地展开。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没有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故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2.2 检疫执法队伍不稳,执法强度不够

目前,乌审旗森防站占编人数为4人,编外人员2人,共计6人。全旗现有林地面积40.3万hm2,森防检疫人员同时兼任全旗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监测预报、防治全部工作,工作任务量大,人员少。每年3—9月,检疫、测报和防治工作同时开始,兼顾测报和防治工作的同时,造林绿化任务开始,大量苗木调出调进,检疫执法工作必须大力开展,以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及扩散蔓延。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规定在检疫执法过程中必须由2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林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在大部分检疫执法工作开始时,检疫、监测工作同时也开始,所以在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中因人员少致使现场检查、处罚等不能保证。

2.3 检疫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漏洞大

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开展中,一方面,检疫执法手段落后,检疫手段主要还是凭经验查靠肉眼看,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跟踪检疫时只能检查出并处理本地发生过的有害生物,遇到可疑的外来有害生物不能准确判定,需送到上级森防部门鉴别。另一方面,检疫执法基础条件差,检疫执法用车等方面得不到保障,使检疫执法效率降低。

3 发展对策

3.1 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宣传

森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突出重点,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及传播扩散后果的严重性,充分宣传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进一步做好森防工作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3.2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进一步规范化

森防部门是执行林业植物检疫的合法机构,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是检疫法规的实施者,在执法公务过程中,检疫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具备较高的法制观念,熟练相关的法律法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要检疫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规范,植物检疫执法规范化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始终坚持法律优位的原则。在检疫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依据。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含红头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位的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尽可能做出适当的选择。

3.3 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

森防部门是服务于农牧民及社会各界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商品交换服务、为贸易服务的观念,积极主动走出去进行检疫服务,增强检疫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4]。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要遵循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

3.4 协调各部门关系进行联合执法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范畴,但它与其他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授权不一样,职责不一样,执法依据也不同。近年来,林业有害生物的蔓延需求强化了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需要铁路、邮政、交通、民航以及工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森防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流,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生,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林业、民生林业。

参考文献:

[1]李洋.植物检疫概论 [M].武汉:湖北科技出版社,1991:1-25

[2]浙江农业大学.植物检疫 [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8:269-276

[3]刘朝霞.鄂尔多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务全书 [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4]任立辉,高莹,张君.从植物检疫执法检查结果浅谈加强植物检疫的管理 [J].辽宁农业科学,2002(6):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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