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正义

2014-05-09 03:24戴木才
时事报告 2014年7期
关键词:整体利益传统美德正义

戴木才

(作者为中央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正义”,即中华传统美德强调的“义”,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精蕴,是传统核心价值观对人生的终极目标和根本价值的思考与追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的意蕴十分丰富。“义”可为仪,包括礼仪和风貌;可指适宜、正当,“义者,宜也”;可为善、公正,“唯无不流,至平而上,义也”;可为道德原则的总称;亦可指“有利、利益”。

中华传统美德把“正义”看作人的根本价值追求,即人的立身之本和基本道德规范,基本的涵义是判断是非、辨别善恶的标准,是人之为人的根据。“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义”,还泛指一切道义。归结“义”的核心要义,在于“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合宜、正当,是作为人应该遵循的最高道义。因此,可以说,“义”就意味着公平正义,是善的和美的,是应当的和合理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具有一般性、共同性的价值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可以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加以弘扬。

“正义”在中华传统美德中,与“仁”一样,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作为主导性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正义”深深地融入了中华民族的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之中。赋予“义”以新的时代内涵,就是正气、平等和奉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相承接。

1.正气。中华传统美德认为,“义”是行为的价值标准,它包含三层意蕴:首先,“义”是指适宜,即正当与否的度。宜与不宜,该与不该,须以“义”为标准。其次,“义”的度,即是天理,是宇宙万物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则。再次,“义”又是人们内在的一种价值观念,是行为主体的价值理性原则和实践理性原则。

“义”的现实内容,则是人类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是对人类利益一般性、稳定性、共同性的抽象与升华,是由人己、小大、常变的关系中提炼出来的人类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普遍适宜的“度”。“义”超越个别而成为一般,只有依据它,才能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作出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价。“见义勇为”“杀身成仁”和“舍生取义”,突出地反映了“义”的价值精华,体现了人们为社会正义和人类文明进步而斗争的崇高价值追求和道德精神。例如,人们敬仰文天祥的忠义,在其家乡江西吉安修建了文天祥纪念馆。文天祥所作《正气歌》一诗,成千古绝唱。

在我国古代民间社会生活中,“义”的观念无处不在,既具有深沉的底蕴,又体现出大众化的显著特点。孟子、文天祥言之为“浩然正气”。今天,我国的社会发展虽然发生了巨大的历史变化,需要人们为正义、道义而舍身、献身的情形,已经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但由于社会矛盾仍然复杂,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的斗争,有时还很尖锐,为坚持真理和正义,为国家的富强和社会的进步,仍然需要我们继承和发扬见义勇为,乃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传统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即我们常说的“正气”。“正气”一词,既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又包含现代“正义”之义。

2.平等。中华传统美德立足于农耕为“本务”、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现实来看待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个人是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人只有在他人、大我中才能确认自身的本质,肯定自身的价值。正是这种以对人的社会本质的自觉认识,中华民族才建构起以“仁”为核心的传统核心价值体系,形成重义轻利、先公后私、杀身成仁等价值追求和道德精神。传统核心价值观讲“仁民爱物”“民胞物与”,讲“以身任天下”,要求人们应尽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个人的安身立命与天下兴亡、百姓福祉联系在一起,表明了做人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每一个人都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中所指的“人”,是处于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人,但剔除其等级观念的糟粕,它把人的本质归结于社会性,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社会本质有某种契合之处,与今天的“平等”观念也有某种契合之处。在今天的社会变革时期,我们不仅要广泛吸收人类历史上一切文明的优秀成果,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提倡“仁爱”,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下,还应提倡平等、互利和真诚的合作,提倡民主的政治改革和法制的实施,给人民以平等参政的权利,让人民更多地学会自主自立,主宰自己的命运。“平等”,是扬弃封建宗法等级观念,高度体现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涵,是“三个倡导”中“平等”意义的重要历史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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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奉献。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非常重视“义”,强调“公义”与“私利”的对立与统一,强调“公利”与“公义”的一致,凸显了“奉献”在人生价值中的地位和意义。荀子主张“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先义而后利”。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朱熹把正确认识人的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利益的关系,视为“儒者第一义”。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把“义”作为人的立身处世之本,主张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是先公后私,大公无私。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要、最高的价值原则,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整体利益,主张把“小我”融入“大我”之中。在平常的工作中,就是兢兢业业、鞠躬尽瘁;在国家存亡、民族危机的时刻,就是勇于牺牲自己,保家卫国。

在中国历史上,“正义”体现着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至上,激励着无数仁人志士为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而献身,为“大义”而献身。同时,“正义”也具有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个人价值的意义。对“义”与“利”关系的处理,是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的核心,是道德的试金石。先义后利、以义制利,是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传统“正义”观念所包含的“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和“义以为上”等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仍然需要我们继承和弘扬。在市场经济中,尤应提倡。“见利忘义”,自然应该为所有正直的人们所唾弃,而对于那些只重义而否认利的错误观点,也是今天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予以扬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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