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反腐背后的制度之虞

2014-05-17 01:21巩寒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贪腐职务犯罪

巩寒冰,汪 天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安311330)

2010年前后网络频传奇案,媒体对“天价烟”①“天价烟”事件最早曝光于各网站转载的一篇名为《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抽烟1500元/条》的帖子,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并引起相关部门的调查追究,参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2/0213_17_1011144.shtml。、“日记门”②“日记门”事件是指2010年2月28日,某网友在“天涯社区”发帖展示一部“局长日记”,之后被部分网友指出确系真人真事,相关人员及贪腐行为最终浮出水面,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306212.htm。等事件的戏剧性曝光,使得相关贪腐隐情浮出水面。除此之外,折戟在名表、名牌皮带等奢侈品上的官员也时常见诸网络。如此“人肉搜索”式的网络舆论监督,自然让高调的贪腐官员无处遁形。今天这个影像固定颇为便捷的时代,似乎成就了一个网络遏制贪腐的全民监督时代,《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也高度评价网络监督是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③2010年12月29日,中国首次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更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腐模式,在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技术反腐后,目前已进入到权利反腐的阶段,也即所谓网络反腐。”[1]

至于这样一种网络参与的职务监督现象究竟能否构成独立的反腐模式,笔者认为仍然值得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看似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中隐藏着有关职务犯罪的诸多隐忧,网络热议的“无表哥”④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7级地震,震中芦山县县委书记范继跃在现场被拍到照片,他的左手腕上未见手表,却有一个白白的表印。之后,网友搜索出范继跃的另一张照片,证实其手表为价值高昂的名牌手表。详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493127.htm?hold=syn。便是一个表现,在未掌握切实证据之前,我们不便就相关行为予以评价,但至少可由此窥得官员们的心态。在群众以及网络的巨大影响下,官员们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自然会选择更为低调的行事方式,而贪腐却仍在暗处滋长,只是得到了当事人的刻意掩盖。可以说类似的案子曝光一起,未来重演的可能性就将减少一分,“偶然性”也在这个层面有所体现,它使得贪腐的发现并非同当事人的违法乱纪或是违规操作相关而是同贪腐之后的行为方式有关。

因此这种曝光式监督总会让人产生“仅是一种偶然性”的忧虑,倘若不是偶然引发围观的事件,不知所涉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还会隐藏多久,尤其是职务犯罪行为本就同涉案当事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重叠,加之贪腐行为本身的隐蔽性,我们并不能指望网络能够曝光所有的贪腐行为。因此可以说这种诱发于偶然事件的反腐,所带来的并非从源头上对贪腐行为的遏制。

“偶然性”的弊端尚不仅如此。当我们重新梳理上述网络事件中涉案官员的腐化历程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感慨油然而生。相关人员的职务贪腐行为多数在时间上有一个相当长的跨度,贪腐行为的出现也绝非偶然,常常涵盖官员任职的不同时期和不同职位,高悬的反腐之剑并未在当事人第一次伸出贪腐之手时即将其斩落,反而在制度上留存了大量的漏洞,提供了豢养贪腐的温床和空间,这一方面滋长了贪腐官员的侥幸心理,一方面也使得最终的查处成了“迟到的正义”。

一、中国式网络反腐的“随意性”

偶然反腐的实质是中国式网络反腐的“随意性”。如上文所言,它使得贪腐的暴露并非同当事人的违法乱纪或是违规操作相关而是同贪腐之后的行为表现有关。这种更类似于作风监督的机制,虽然可以作为社会大众监督评判行政人员社会表现的一个窗口,但将其上升至“反腐模式”、“新型反腐机制”未免言过其实,它更多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一个重要的线索来源渠道。

(一)海量网络信息上的反腐之舟

记者将“网络反腐”过程总结为:网民发帖—网友顶帖—形成热点—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国家机关介入—真相大白[2]。由此我们可知单纯的网络关注并不足以引发纪委监察部门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介入,单纯的网络监督也并不足以形成一种反腐机制。网络反腐所形成的戏剧性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线索和信息情报收集机制上的不健全。诚然网络这种信息化平台本身即可被看做一块优秀的线索和信息情报的集散地,但其缺点也相当明显,即其中蕴含的信息极其庞杂,且良莠不齐,当缺乏一套完善的网络民意收集机制时,庞大的信息吞吐量常常将有用信息掩盖在数据海洋中,大量的蕴含丰富信息量和证据的可查线索,因为发帖者对帖子题目、内容等的编排缺乏吸引眼球的因素而迅速被淹没在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可以说关注热点的形成是与最初发帖者对相关帖子的结构编排、内容描述、效应制造直接相关的。

(二)关注临界点的随意性

与此相对,纪委监察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受制于经费和人员有限等物质现实,无法进行摸底排队式的信息排查。于是由网友自发形成的关注热点,在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度达致一个临界点时,便会引发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工作。但是这样一个临界点又常常因为网民关注焦点的不确定性以及同一时间新的网络热点兴起导致的关注分流情况,而难以达到。如在杨达才落马事件⑤详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341638.htm。中,从2012年8月26日,其因一张事故现场的微笑照片而进入公众视线,并因所佩戴名表引发网友关注,最终因其失于诚信的危机公关彻底引爆网络声讨。从对不合时宜微笑的不满到牵出贪腐嫌疑,已经暴露了这起事件的偶然性因素。此外,在进入同年9月后,随着“保钓”议题的升级,对杨达才手表问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的话题淡出了公众视线,由此我们更能看出“网络反腐”所呈现出的巨大随意性。

(三)政府公信力缺失滋生社会问题

在以上所列举的网络反腐事件背后,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政府公信力的缺失。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缺乏就网络针对官员腐败质疑的快速评估与反应机制。相关机构的迟迟不作为,经常导致事件扩大至对于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地区公务员群体的贪腐批判,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这种迟缓的反应机制,也引发了群众对于“暗箱”、“黑幕”、“背景”等的不安和猜测,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在有关部门最终作出回应后,仍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信任危机。

2.处理过程的不透明性。纪委监察部门即使在受理相关线索介入调查后,由于未能公布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明确、清楚的时间和进度,一旦进入繁琐漫长的调查状态,公众舆论便会发酵成一幕指责与猜忌的戏剧,甚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

总之,这种中国式网络反腐的随意性是由一系列保障机制的制度性缺失所造成的。正是基于对这种“随意性”的认识和忧虑,湖南株洲纪委监察部门发布了国内首个网络反腐文件,即《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反腐倡廉舆情动态的监测,建立反应快捷、高效畅通的舆情收集、报送、处置制度;及时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处理与舆论引导工作;建立网络评论制度,批驳网上失实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尽管该规范体系在法律位阶和逻辑结构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但其不失为实践对于网络反腐随意性和偶然性的一次克服和审视。只有完善制度化建构,建立网络舆情同纪委监察部门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规范化、常态化对接,才能实现由偶然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迈进。

二、由偶然反腐看职务犯罪黑数⑥ 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的存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德国学者曾于1975、1976和1987年做过三次抽样调查,发现在盗窃案件中犯罪黑数的比例分别为1∶15、1∶6和1∶8。在美国,公民向执法机关报告的犯罪数量仅为他们调查发现犯罪的1/3,而这一数字在职务犯罪中则更小。问题

偶然反腐最直接呈现的即是职务犯罪的黑数问题,这也是职务犯罪“隐蔽性”的直接体现。哈贝马斯曾就存在与事实之别论说道:“实有其事不应该同存在混为一谈。”[3]职务犯罪黑数问题正反映了存在与事实之区别。简而言之,存在具有纯粹之客观性,而事实既是一种实际存在因而具有客观性,又有通过感知和思维才能被人们所把握的经验性。在立案之前,相关人员的贪腐行为仅是一种“存在”而不是诉讼事实或证据事实,当这种“存在”为侦查纪检部门以证据形式掌握之后,方才从“自在之物”转为“为我之物”,成为案件事实,进入刑事诉讼视野。也就是说,职务犯罪问题只有在被侦查机关所掌握或把握后才具有现实意义,才具有打击贪腐、维护国家管理职能完整性的导向作用。

笔者对吉林、安徽、江苏、湖北、北京等七省市检察机关在2008年侦办的六十余件⑦相关案件信息来源于最高检察院,本文选取了最高检公布的2008—2009年结案的六十余件职务犯罪案件,并从中抽取了十件案件。相关具体数据见最高检网站http://www.spp.gov.cn/site2006/。案值较大、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比较,并抽取其中十件归纳列于下表(见下页“职务犯罪规律统计表”)。通过对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可以直观发现职务犯罪行为的长期潜伏并非个案,当事人涉嫌违规违纪、渎职贪腐的行为常常旷日持久。从表中可以看出,案发在2008年左右的职务犯罪,其当事人初次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年份基本在1997至1999年。从首次作案直至被检察机关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贪腐行为的时间跨度竟长达十年左右,倘若没有异常高调的言论、行为,并因此引发的舆论关注,其职务犯罪势必还会潜伏一段时间。

(一)黑数问题的“存在”与“事实”之辨

就职务犯罪的制度性防控建设而言,统计数据揭示的“存在”问题之严重性显而易见,必须促成其向“事实”转化,使公权力较少以此种“存在”形式淡出公众视线,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偶然反腐式的职务犯罪防控显然无助于解决黑数问题的存在,二者之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正是因为黑数问题的普遍存在,才滋长了贪腐官员的侥幸心理,贪腐与违纪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贪腐官员可能正是在这样一种体制环境中,逐渐放松了警惕、放弃了自律,毫无顾忌地暴露了自己的生活、行为习惯,如抽天价烟的局长、收集名表的局长,如此高调敏感的生活习惯,为网友提供了可供发掘的线索信息,推动了“网络反腐”的戏剧化进展。

由此形成这样一种逻辑结构:由于缺乏一种制度性的反腐建制——职务犯罪黑数问题日趋严重——具体到个案中违纪贪腐行为长时间存在——利益物化为外在的生活习惯——偶然性因素引发媒体关注。无论是偶然性的网络反腐,或是职务犯罪黑数问题的广泛存在,它们之间本质的关联性取决于共同的制度根源。

(二)黑数问题揭露的职务犯罪特点

当从职务犯罪主体的角度对“黑数问题”作更深层次考察时,可将其归咎于职务犯罪的职权性和反侦查性特点:

首先,职务犯罪的职权性表现为职务犯罪行为的“双重属性”,即一方面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另一方面又具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形式,使得职务犯罪在最初阶段难以辨识,客观导致了职务犯罪“黑数”问题严重。

其次,反侦查性特征是由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必然积极寻求逃避法律制裁的有效措施,而手中掌控的权力则成为其采取这些措施的有力工具。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包括,犯罪后转移涉案赃款赃物,将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拆使其非典型化,以及交易型、赌博型、投资型职务犯罪。可见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权性、反侦查性既具有各自独立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又是一个复杂关联的有机整体,也反映出反腐摆脱单一模式,实现系统化构建的必要性[4]。

总体而言,职务犯罪行为的长期潜伏一方面暴露了我国反腐工作在预防制度化和权力监督常态化方面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切实开展“职务犯罪制度化预防”研究的现实必要性。

职务犯罪的以上特点,仍是由职务权力本身所固有的一些弊病所导致的,涉案主体对公共财物和组织人事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不仅是其走向贪污腐化的推手,同时也是其规避法律法规的保护伞。这也是造成职务犯罪潜伏期长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涉案之前,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同利害关系人“互惠互利”甚至结成紧密关系网,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以致于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在介入案件时面临多方阻挠,查处难,取证难,甚至投鼠忌器,不得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说现阶段的反腐工作在发现与防治职务犯罪方面还存在相当程度的偶然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显然不能寄希望于腐败官员因自身“行为不检点”的“偶然事件”而落马,必须完善防控体系的制度化建设。

(三)黑数问题背后的矛盾冲突

尽管我们反复强调职务犯罪行为在手段、形态等方面的隐蔽性,包括其缺少目击证人,缺少在场第三方,无典型被害人,同职务行为相重叠等特征,然而这种判断方式仅仅是立足于以普通刑事犯罪为参照系所得出的理论推断,而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攻守同盟并不如想象中坚固,法律对行贿罪涉嫌方的轻刑化政策也起到了很好的分化瓦解作用,使得行贿方与受贿方所承受的压力存在巨大失衡。况且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权力与利益的交易的运作过程也并非总是顺利和公平。从多数职务犯罪的情况看,行贿方往往难以从其所付出的代价中获得对等的利益回馈,而涉嫌职务犯罪的政府公务人员在收取贿赂后进行违规职务操作时也常常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所以职务犯罪行为中潜藏着复杂的矛盾冲突。

职务犯罪规律统计表

由此可以说,职务犯罪黑数问题虽然受制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限制无法彻底解决,但以这些复杂的矛盾冲突为施压对象,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不难从内部瓦解职务犯罪行为,并提取丰富的可用于有效指控的证据。

三、偶然反腐背后的制度之虞

在历朝历代的中国政治格局中,贪腐始终是封建皇权挥之不去的阴影。在王朝更迭的动荡年代,新兴政权上位之初,肃贪之力度、倡廉之决心不可谓不大,对贪腐现象亡国亡朝之危害、对吏治混乱之遗患认识不可谓不足,然而气数由盛至衰、由清廉盛世到贪腐丛生直至激起民变,不同皇权的轮番更迭在炎黄大地往来成史,朝代的周期性腐烂似乎成为困扰中央之国的魔咒。

进入当代以来,以互联网络和舆论媒介为载体的网络反腐表达了广大群众对于贪腐现象的抵制以及对于权力透明化的普遍诉求。但正如上文分析,偶然反腐本身的随意性使其不足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反腐模式,其同职务犯罪黑数问题间的联系又是缺乏制度规制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探究大国语境下的反腐之路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方向。

偶然反腐的直观随意性、职务犯罪黑数问题的侦查学反思,都将问题的关键指向了惩贪治腐的制度化缺失,而其制度化的建构过程体现为两个维度,即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5]。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中国之路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经成为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一种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中“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制订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的规定便是在总结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中国也正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着世界各国反腐的有益经验。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广东省和上海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第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文件《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2000年高检院成立下设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2007年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至此我国完成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预防腐败体制建构。

预防偏重于打造治理职务犯罪的外部环境,“对职务犯罪产生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进行控制,加快铲除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控制效果”[6]。其作为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已经获得了广泛认可,但仍有批评的声音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产出不确定的弊端,无法通过实证研究的具体数据予以衡量”。此外,在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的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的升迁、任免、调动,完全依赖行政首长对其工作绩效的考察认定,而现阶段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恰恰缺乏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中,尚无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任何内容”[7]。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预防工作开展的现实困境。

预防腐败工作开展至今,仍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数据量化预防工作的现实成效,我们无法获知具体的数字去衡量一定时期内的预防量,从学者展开的调研反馈来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确实存在着体制与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一部统一的“预防腐败法”,相关机构的运作仍然基于部门自律以及普通刑事法律之规定,在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的促进下,很难寄希望于通过制度自发形成有效的预防现实。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当确立一部这样的法律赋予我国职务犯罪预防体制以灵魂,而非孤零零的骨架结构,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各个机构各司其职、有机配合、相互协作,走上职务犯罪预防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的轨道[8]。

(二)大国语境下的惩治体制

对先进反腐经验的探索实践并非止于预防语境,惩治问题的研究同样是制度化建构的重要一维。而有效的惩治常常是基于一个良性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在目前的职务犯罪研究视野中,单一体制的反贪机构似乎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廉政体制。这样一种理念的形成,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廉洁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

在以廉洁著称的新加坡政府以及香港特区政府中,都有着直接受命于最高行政长官、独立于公务员体系的单一反腐机构,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它们均因其独立高效的运作机制而广受好评,学者在相关论述中也不吝溢美之辞,多有将其作为标尺的意思。我国内地也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遵循着这样一条改革途径,1993年中央纪委同国家监察部合署办公,统一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对政府机构的行政监察,并于2003年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对于纪检组和监察局的统一管理和直接领导。

这样一种改革愿望,因有着来自我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的实践支持,加之偶然反腐带来的批判反思,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强化,不少学者在研究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和反腐模式建构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将“廉政公署模式”作为比较和借鉴的对象。

2.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惩防体制的弊病

目前阶段我国实行着“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检察机关同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协调配合”⑩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2005年中共中央《实施纲要》以及2008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均规定:惩治和预防腐败,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职务犯罪惩防体制,而由实践来看,这种中国式的“反腐联盟”确有诸如协调不畅、配合失效的不足。这种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在理论上有着诸多优点,如发挥合力、资源共享等等,但在具体运行中,却出现了部门利益纠结、经费问题复杂、业绩考核标准不衔接、更易于权力干预等问题。由此也更加强化了研究者效仿“廉政公署”组建单一体制反贪机构的内心期望。尽管存在着不同政治体制和深层问题复杂性等原因,组建独立性强、配置高的反腐机构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这种内心期望仍让他们明确了反腐体制改革的趋向,并将现实的“反腐联盟”作为一种过渡。

3.“独立反腐模式”的独特语境分析

不能否认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以实际成效展现着“独立反腐模式”带给政府的廉政骄傲,但我们仍不能忽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背景因素是中国的独特大国语境。《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一书的作者、香港凤凰卫视著名时事评论员何亮亮在谈到廉政公署时指出:“香港的法治与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廉署这一独特的机构。但是,香港廉署在华人世界是一个特例,在办案技巧上可以借鉴,但这一制度却无法复制。”[9]他认为,除了延续自港英时期的香港法治环境,廉政公署的不可复制性还体现在香港只是一个不足700万人口的城市,2000多人的廉署可以无孔不入,但对于更大的地区而言,这一制度就无法实现有效监督了。

我国香港地区或是新加坡,其人口以及地域尚不及我国内地一个地级市所辖行政领域,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和情况更为复杂,组建一个高规格、具有独立权威的反贪机构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中国千年的贪腐难题呢?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构建独立反腐模式的俄罗斯反贪新政改革,同样是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大国,同样经历着转型时期的社会阵痛,俄罗斯的实践探索或能提供给我们一些有益借鉴。

4.职务犯罪惩治的大国语境

(1)职务犯罪惩治的社会基础。何家弘认为:“俄罗斯的腐败大多还是集中在基层的社会性腐败,比如在莫斯科最腐败的市区交警,如果有人开车违章被抓,一般都能交钱了事。而且,更为本质的是,在这些表现背后是俄罗斯社会文化传统的缩影,由于改革措施的盲进,带来了经济社会等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在转型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支撑,日常的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同和忍受。”“尽管法律致力于消除实践中的腐败,文化却在不同程度上容忍腐败。”[10]而这一问题同当下中国的现实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在当今社会,“走后门”、“托关系”被认为是习以为常,我们缺乏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甚至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人们一方面在网络上对腐败行为极尽声讨,一方面在现实中又不由自主地对贪腐现象有所包容和接纳,这种矛盾的社会心态同转型时期的俄罗斯社会颇为相似。与我们形成反差的是,在我国香港这个独特的社会中,人们对贪腐现象有着完全不同于我国内地和俄罗斯的鲜明态度。在香港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席施祖祥眼里,对腐败的“零容忍”是一种态度:“今天你是小,慢慢大的时候你就不觉得大。贪污就是贪污,小也是贪污,大也是贪污。”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也曾说,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11]。以上对于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构成了香港社会独特的适用“单一制反腐模式”的社会基础,这一方面得益于香港的文明民主,另一方面也同高度发达的舆论媒体息息相关。

(2)政治国家层面的职务犯罪惩治。与市民社会对于腐败的无奈相比,来自俄罗斯领导层的强大压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正迎合了中国社会面临的窘境。普京和梅德韦杰夫都对贪腐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推行铁腕的惩腐政策,然而“贪腐行为的高风险性并没有遏制住腐败现象的增长”[12]。早在2003年年底,普京就成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统本人的反贪肃贿委员会,然而这一类似于“单一体制反腐机构”的委员会从成立之日便鲜有作为。2008年12月25日,梅德韦杰夫总统正式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这一法案的出台历经“七年之痒”,早在2001年《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草案便已拟定,一年之后方才提交杜马一读,至2005年进行二读,至2008年才通过俄罗斯国家杜马三读。一个直属中央最高决策者的独立反腐机构,一部统一的联邦反腐败法案,俄罗斯的廉政改革似乎正沿着我们上文所谈及的被普遍认可的反腐之路前行,然而残酷的现实将这一改革梦想击得粉碎。2009年10月22日俄罗斯总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巴金斯透露:司法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一倍。内务部长努尔加利耶夫30日向国家杜马证实,内务部系统的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2009年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务部系统贪腐官员比2008年同期增加了20.5%[13]。轰轰烈烈的俄罗斯反腐改革急转直下,2010年7月14日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在俄议会上院立法者委员会上不无失望地谈到:“目前没有人对反腐工作的实际情况满意——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甚至连腐败分子都不满意!我们的反腐工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11]详见 http://euroasia.cass.cn/news/155303.htm。

俄罗斯廉政改革的失败,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俄罗斯历经高薪养廉、运动式反腐、独立反腐机构的改革线路,正如同我国理论界所论证的改革方式,这足以使我们重新冷静思考,究竟应当摸索怎样一条适合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反腐路径,借鉴香港的廉政公署模式也好、颁布统一反腐败法案也好,似乎都不能彻底解决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职务犯罪惩防体系的制度化建构,无论是主动的预防还是被动的惩治,在我国目前均未形成有效运作机制,因此黑数问题以及“偶然反腐”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慨叹现象之怪异的同时,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制度弊病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一切偶然现象的产生,都存在着诱发的制度土壤。相继曝光的职务犯罪行为折射出的我国职务犯罪制度性预防的不健全就如一面镜子,党风廉政建设之紧迫性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更加现实地呈现于整个社会面前。

国家对贪腐罪行的惩处打击不可谓不严,而贪污腐败之事却屡屡曝光。无论是卓有成效的香港模式、新加坡模式或是失败的俄罗斯模式,都提供给了我们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但我们不能进行“拿来主义式”的简单移植,因为其间虽然有着普适的共同理念,但中国有着独特的大国语境。中国的廉政建设必须因循这样一个语境,反腐倡廉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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