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森严”是误读古代中国

2014-05-24 18:39寒竹
公务员文萃 2014年4期
关键词:私有化贵族平民

寒竹

中华文明一直被误读为一个等级森严的东方专制社会。中华文明大致孕育于春秋战国之际,定型于秦汉两代。而后经过隋唐两代的完善和强化而达到古代文明的巅峰。在历史长河中,有三个重要的历史变革或制度摧毁了类似西方中古文明的那种贵族政治制度基础,即春秋战国时的土地私有化运动,析产继承制度的形成,以及郡县制的形成。

土地私有化导致

人员流动和土地流转

大约从公元前600年前后开始,中国社会由于内部频繁的战争而出现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以土地私有化为基础的平民运动,这场平民运动最终导致井田制和传统血缘等级制的崩溃。

从社会结构上看,井田制是西周封建制的基础,每一级分封的诸侯都以授封的土地为爵位和经济收益的基础。要维系这种层层分封的等级制度,土地一定不能够进入市场买卖,因为一旦土地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各级拥有采邑的诸侯必定在市场中分化,最后一些贵族将会失去土地而无法在经济上自立,整个西周封建制必将崩溃。

但是大约从公元前600年前后的春秋时期开始,各个诸侯国之间开始出现频繁的战争争夺土地,引起封建贵族的分化。一些武力强大的诸侯土地越来越多,而在战争中失败的诸侯则逐渐丧失自己的祖传的土地。与此同时,铁器的使用和耕牛的推广使得生产力大幅度提高,许多贵族开始在井田之外开垦荒地以种植粮食,私田开始大量出现。而旧的税收制度是按井田征收田赋,贵族通过战争抢夺的土地和井田外开垦的私田都可以不用缴纳田赋。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变革土地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鲁国宣布实行“初税亩”,向每户实际耕作的田亩进行征税,不管公田和私田。这样一来,实际上是承认了土地私有和买卖兼并的合法性。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变法,“废井田,开阡陌”。至此,井田制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土地私有在中国正式法律化。这种土地私有化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中叶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前夕。

土地私有化直接导致公、侯、伯、子、男的层层分封制度的瓦解,人员的流动和土地的流转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封建贵族和平民之间原来无法逾越的界限被土地的自由买卖所瓦解。这预示着中国开始从一个梯田式层层分封的贵族社会向无贵贱之分的平民社会过渡。

析产继承制度对豪门贵族的瓦解

层层分封的贵族社会除了土地世袭而不能买卖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支柱,这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几乎所有经历过王权和贵族的社会都出现过嫡长子继承制。所谓嫡长子继承制,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有两个基本的社会功用。第一,嫡长子继承制给君主国家王室的世代交替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刚性的继承制度,避免了兄弟、亲戚之间的纷争。事实上,嫡长子继承制也是君主制国家经过许多骨肉相残的惨痛教训而不得已的选择。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如果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即使王后的儿子不如妃嫔的儿子年长,也必须立王后的儿子为王位继承人。

嫡长子继承制的第二个社会功能是保证贵族世家能够代代相传而不至于因均分土地财产而家道中落。英国贵族之所以能够延续一千多年,嫡长子继承制是一个根本保证。如果实行子女财产均分的析产继承制,任何一个豪门贵族都可能在分家三代后沦为普通百姓。

在日耳曼语系的国家,尤其是英国,嫡长子继承制同时兼有上述两个功用。而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也实行此制度,虽然昭和22年的民法废止嫡长子继承制,但在民间仍有强大传统。

但是,在中国,嫡长子继承制仅局限在君主的王位继承的宫廷范围,在民间社会基本没有影响。中国商周两代都实行井田制,受井田制的均田思想影响很深,因而财产实行诸子平等均分。根据谢维扬博士的考证,周代的庶民家庭多为一夫一妻的小家庭,这说明民间普通家庭已有分家。

公元前四世纪中叶,商鞅在秦国变法而颁布《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结果导致秦国“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贾谊《新书》卷三《时变》)。从这个时候起,中国民间社会的家庭财产继承基本形成析产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只局限于王室的王位继承和官宦人家的爵位继承。由于郡县制后,政府官员大都是君主任命的官僚,官府职位也无法继承,爵位继承基本成为一个并无实利的名誉。

到了汉代,中国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种平等色彩浓厚的继承法在各国古代都很少见。到了宋代,遗产继承进一步平等化,已经出嫁的妇女和非婚的私生子都可以合法继承一部分家产。

中国古代的析产继承制可能是古代各国中最具平等精神的财产继承制度。由于实行子女均分家产的继承制度,导致中国社会的豪门大户富不过三代。这跟强调保存贵族血脉的日耳曼中古文明有很大差别。

郡县制瓦解了贵族政治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听从丞相李斯的建议,废分封,行郡县,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以下为县,开创了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弗朗西斯·福山把秦王朝视为现代国家的始作俑者。但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并非秦王嬴政和丞相李斯主观意念的产物,而是过去三百多年平民运动的结果。

大约从公元前600年前后开始,中国社会由于内部频繁的战争而出现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以土地私有化为基础的平民运动,这场平民运动最终导致井田制和传统血缘等级制的崩溃。到了战国后期,各个诸侯国无不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以适应这场难以阻挡的平民运动,到秦王朝统一中国前,具有官僚机构性质的郡县已经在各个诸侯国普遍出现,传统世卿世禄的血缘等级社会已经开始逐步向平民社会转化。从战国时期郡县制的萌芽与发展看,秦王朝在公元前226年建立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国家不过是过去三百年平民运动的一个结果。即使不是由经历过商鞅变法的秦国来统一中国,而是由其他的诸侯大国来统一中国,也不可避免地会实行科层化的郡县制度。

事实上,在战国七雄中,其余六国的中央集权化和官僚化进程并不比秦国晚。七国中楚国率先创立县一级国家政权。跟传统分封的采邑不同,县一级国家政权的长官是“尹”,而“尹”只能由国君派遣,不能世袭。隶属于中央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出现,意味着国王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官僚制度开始形成。到了战国后期,楚国境内已出现了大量由国王直接任命长官的郡和县,国家权力开始向楚王集中。根据明代董说撰写的《七国考》,楚国的官职已有91种,其中很多都不是由世袭贵族担任。(《七国考·职官》)楚国的县制形成后,秦、赵、韩、魏、齐、燕都开始仿效。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实行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度不过是集六国郡县制度之大成,而非秦王朝首创。正是由于郡县制在中国早已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尽管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15年,但时至今日,中国的国家结构仍未脱离郡县制的框架。

在中国历史上,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是一个划时代的标志。此前,土地私有化的出现和庶民的析产继承制度已经把中国民间社会逐渐演变为一个富不过三代、难有豪门大户的平民社会,而郡县制的出现则进一步把平民的流动性扩展到政府的结构,一种理性化的国家管理组织结构开始出现。至此,中国从西周传下来的传统世卿世禄的血缘等级社会终于消亡,平民社会成了中国社会的主流,一个扁平化的文明形态基本形成。

反观西方社会,基于血缘的等级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这种等级模式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在19世纪初的反法同盟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血缘等级制度,整个社会仍像一个梯田式的多层结构,各个阶层各就各位,各司其职,而君主与贵族居于社会的顶端。后来这种血缘等级制度虽然让位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但依财产多寡而形成的分层结构仍然是西方文明的基本框架。

(摘自《今参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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