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任新规全解读

2014-05-24 18:46佚名
公务员文萃 2014年4期
关键词:职位条例领导

佚名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这是干部选任条例12年来首次修订,新《条例》设置了选拔干部“十不准”,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裸官、跑官等六情形禁入考察对象

配偶移居国外剔出干部选拔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谢春涛认为,“关于裸官”之前地方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次将其正式写入工作条例,值得关注与赞许。

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对此,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那么,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02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首次详细规定“破格提拔”标准

新《条例》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谢春涛认为,所谓的破格就是例外,这一次对破格提拔的规定可以说是更严格的,这是非常有益的。这可以说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回应。比如过去一些“官二代”升得快,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个破格提拔制度。此次修改之后,这种所谓的有问题的“破格提拔”操作起来就不容易了。

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对于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例如交流时限,2002版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10年。

哪些干部该交流?2002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就是说,此前,“干部交流”的标准是“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今后,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也要“交流”。

公选干部:杜绝“萝卜选官”

为杜绝“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模式。但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2002版《条例》仅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新《条例》细化为,“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此外,新《条例》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程文浩认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干部不跨省,很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职位较多,如果广泛采取跨省选拔,工作量和组织的难度较大;另外,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县情差别很大,而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地区,所以需要对当地情况有基本了解,省内干部无疑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此规定在客观上为本地基层干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间,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哪些干部会被降职、免职?

引咎辞职官员两年内禁升官

在哪些情形下,领导干部应被免职?对此,新《条例》保留了2002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但是,删除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2002版《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新《条例》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条例》实行后,该名领导干部一年之内,没有到新职务“履新”的机会,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岗位,也不会被提拔。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这次的新规定显然是依照了“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于被免职干部加大了问责力度,不允许像此前一样,一段时间以后换个地方照样任职。刘旭涛认为,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保证问题官员“干干净净”复出,并建立完善的干部退出机制,是对民众负责。

此外,哪些干部会被降职?2002版《条例》的标准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新《条例》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用人失察追责“提格”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新旧条例都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哪一级别?旧《条例》的标准是“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条例》则“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

(摘自《大家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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