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治食品安全

2014-06-05 09:45本刊评论员
瞭望东方周刊 2014年20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共治公共利益

本刊评论员

在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被很多人视作最大亮点的,是明确强调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针对百姓关心、政府重视的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共治理念的提出,确实有其历史进步性。至少,这种治理思路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是契合的。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政府单一的监管力量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治理,无论从节省成本还是促进成效方面,都让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未来更加抱有希望。

社会共治是路径,社会善治是最终目标。

多数学者认为善治的核心思想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需明确一点,利益的产生和界定有其时间和历史局限性。以食品为例,现阶段,安全性对大多数人而言是重要利益。如果若干年后,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那么其他内容(如营养性甚至可口性)可能成为新的公共利益。

回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话题,要达到善治,与其相应的公共利益是什么?在中国这个大区域内,它应是大多数人需要的舌尖上的安全。

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一句空话,它的主要主张和捍卫群体是谁?政府或国家组织,作为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自然应该承担起公共利益的主要倡导者和捍卫者责任。

强调政府的作用,并不否定社会共治的理念。相反,只有认识到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关系,我们才有可能知道如何通过社会共治实现社会善治。善治只有在诚信、责任、合作中才可能实现。

食品涉及企业的商业利益、个人的健康利益、国家的政治利益等,需要多元相关主体的参与和贡献。此次法案修改中提及的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恰恰是在建设社会诚信与责任方面的重要力量。

就个体层面而言,我们需要每一个消费者身体里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为道德诚信大厦的重建贡献自己所能。一个人因为自己的权力地位高、经济条件好,可以消费高品质或安全食品,可能会盲目认为食品安全虽涉及公共利益但与己无关。但是,当食品安全危机破坏社会诚信,受害者通过报复社会表达自己的无奈与愤怒时,恐怕远离不安全食品并不意味着其他个人利益不会受损。

行业协会和媒体也会面临私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单纯维护自己这个圈子的舒适安逸,保护好私己利益,还是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方面添砖加瓦?这需要有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的眼光,要意识到,公共利益与协会利益其实是相对一致的,不存在对立冲突。

食品安全涉及社会多方力量,而它们的协同合作也更可能让食品安全治理开花结果。而问题是,在很多情况下,倡导和维护公共利益无法马上给自己带来眼前利益,甚至会程度不一损害私己利益,此时,社会善治如何实现?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隔离甚至对立。殊不知,现代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多情况下是捆绑在一起的。公共利益的损失,也会带来个人利益的损失,虽然有时这种影响不会立竿见影。

一个安乐幸福的社会当是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融合。针对食品安全,各方力量寻找到共同目标,明确共同责任,才可能汇集共同的智慧,贡献共同的力量。作为公共利益的领头者,政府能够与各方共治力量沟通合作,让治理理念和方略真正得到更多的内心认同,从而让促进社会共治的号召动员,转化为追求社会善治的自觉行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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