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研究

2014-06-06 09:30谭树顺高悦
关键词:社会保险权益运动员

谭树顺 高悦

摘 要:运动员是一个高危职业,他们在训练或比赛的过程中随时都面临着危险。但是当运动员因训练或比赛等遭受损害时我国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他们如何获得补偿。退役运动员更是因伤病或学历水平的限制在退役后因不具备竞争力而无法获得适当的工作。我国应当建立一套特殊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这样才能够在运动员出现伤病或退役后有健全的保障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这既是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果,也是保障运动员自身利益的需要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体现。

关键词:运动员;社会保险;权益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70-02

一、运动员社会保险概述

“运动员社会保险”简言之就是适用于我国境内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保障运动员合法基本权益的、不以营利为目、由政府主办并强制推行的、由被保险运动员政府被保险运动员管理机构等几方共同筹集保险基金,在被保险运动员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时,被保险运动员可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或者固定收入的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一)运动员社会保险以运动员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

运动员是一个具有不确定危险的职业,由于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运动员可能随时要面对在比赛或训练的过程中出现的身体伤害、突发疾病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一旦出现,运动员又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加害人是出于故意。由于运动员伤病大部分属于外伤,及时、有效、高质量的救治是决定运动员是否能够康复、是否能够继续从事体育运动事业、是否能够保全其生活和劳动能力的重要因素。运动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就是通过医疗保险的形式来保障运动员获得及时、有效的医治从而有效降低伤病对于运动员的伤害,进而保证其工作和生活质量。

(二)运动员医疗保险是一种“一元两层”的社会保险,与普通社会保险中的单一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区别显著

就一般社会成员而言,无论是因疾病还是意外事故而造成其身体健康的损害,只要接受医疗机构为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可康复或者减轻损害对于身体健康的影响,不会因其所处的年龄阶段或从事的职业的不同而需要接受不同的医疗服务。作为运动员而言,这种单一层次的医疗保险是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在1959年至1997年中国乒乓球队中共有78名世界冠军,运动损伤率在75%以上。运动员在其不同的年龄阶段所需接受的医疗服务是不同的,作为现役运动员在受伤后最重要的任务即是尽快完成伤病的治疗,为继续从事体育事业做准备。而当运动员退役后,由于在运动过程中受过损害特别是受过多次损伤的,其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多集中于康复和对生活、劳动能力的保全。

(三)运动员的伤残保险是运动员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一般社会成员而言,其因事故造成的伤残,或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或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一般不宜单设所谓“伤残保险”。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成员遭受事故并致残的可能性相对比较低,不需要专门的保险项目进行保障。运动员则不然,不论是在训练还是在比赛的过程中,他们遭受事故而致残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常人。我国体操选手桑兰因跳马保护软垫被撤走造成其注意力被分散,而酿成重大事故,造成桑兰高位截瘫,失去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运动员在比赛或训练过程中致残后,不但需要及时的治疗,更需要康复治疗和相关器具的支持。

(四)运动员“就业促进保险”也与现行的失业保险有较大的区别

运动员在现役时可以通过工资和比赛奖金等渠道保证其收入满足生活需求,但是我国大部分运动员属专业运动员范畴,为了进入更高层次的运动队必须不断提高比赛成绩,因此他们的大部分时间会用于专业训练,对于其文化素质的培养则有可能被忽视。一般而言,大部分的运动员退役后都可以获得一份工作。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编制有限,加上运动员本身自主创业能力不强,有相当部分的运动员待业在家。据统计,目前我国注册的专业运动员约5万人,每年至少大约有3000名以上的运动员退役,其中40%左右退役即待业,得到“妥善安置”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其他的只获得所谓“一次性补偿”,因此,设立就业促进保险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中对运动员权益保障存在的缺陷

(一)运动员社保基金缺失,给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

我国现阶段尚没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因此我国运动员大部分享受到的是与普通社会成员相同的社会保险,他们所需的保险费用也是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中支出,这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运动员的需求。对于我国运动员而言,在伤病出现后需要最及时和高效的医疗,有的甚至要到国外就医,这会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毕竟有限,还要为全民提供医疗保障,运动员为治疗伤病所花费的大量费用无疑会成为我国社保基金的沉重负担。基于运动员职业和需求的特殊性,应当将他们的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险独立于全民社保之外。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中,专门适用于运动员的险种较少,保障功能明显不足

目前,我国运动员都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但是,这种社会保险与普通社会成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相同。由于运动员伤病的多发性以及治疗伤病所需的费用相对较高,这种普通的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显然不能满足我国运动员的需求。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的医疗保险是一种为全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模式。国家制定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凡是使用属于该目录所记载的药品都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一规定基本可以满足一般社会成员的需求,但是不能满足运动员的需求。原因有二:第一,我国运动员的伤病发作率比较高,这就决定了运动员在一年内可能要多次医治伤病,费用自然较高;第二,我国医保药品目录中涉及运动员所需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尤其是康复训练所需的医疗用品较少,这就要求运动员自付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时所产生的费用,给运动员带来了沉重的负担。endprint

四、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构想

(一)建立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是一种资源,总体而言是呈稀缺状态的。为了更好地保障运动员权益,同时不挤占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保资源,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至于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出资,即由政府在财政支出中列支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是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二,强制运动员按收入比例缴纳保险费,缴费比例以运动员本年度税后收入的5%为宜,缴纳方式为按年缴纳而不采用按月缴纳的方式。第三,运动员社会保险费用除由运动员缴纳外,还应当强制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缴纳。第四,通过个人或基金会的捐赠筹集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

(二)设立运动员死亡、伤残保险

由于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运动的风险性,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的过程中面临的危险较大,因此应当设立死亡、伤残保险。当训练或比赛过程中出现运动员死亡或伤残后,应当由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赔偿。赔偿金分为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固定部分为训练时死亡的12万元,比赛时死亡的12万元。伤残赔偿金的固定部分为,在训练时残疾的12万元,在比赛时残疾的15万元。死亡赔偿金非固定部分的计算方式是,运动员是在训练过程中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非固定部分应是其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的40倍,在比赛过程中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非固定部分应是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0倍。伤残赔偿金的非固定部分计算方式是在训练时残疾的为运动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0倍,在比赛时致残的为运动员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5倍。需要注意的是,当运动员的平均工资低于死亡或伤残发生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非固定部分。

(三)设立运动员医疗保险

退役运动员医疗保险是现役运动员医疗保险的延续,当运动员退出现役后仍有伤病未治愈或需要继续进行康复训练的属退役运动员医疗保险负担的范畴。该保险不赔付退役运动员在退役后出现的伤病,而是作为运动员退役后继续治疗伤病的保险项目。普通退役运动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的,甲类药品全额报销,乙类药品报销80%,非医保药品报销40%。退役伤残运动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的,甲类和乙类药品报销额度等同退役普通运动员,非医保药品报销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运动员医疗保险实施后,应当建立完善的运动员退役机制,特别是建立运动员强制退役机制,防止医疗保险资源被浪费。

(四)设立退役运动员就业促进保险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运动员培养方式与国外不同,我国专业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一情况恰恰使他们在退役后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就业竞争。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应当设立退役运动员就业促进保险,该保险以支付运动员就业促进一次性补助为主要形式,运动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可由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20万元作为自主创业启动资金;选择继续深造的由运动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其全部深造费用并按月按标准支付生活补助;由所在俱乐部或体育队安排就业的不享受运动员就业促进保险的补助。通过这一制度可以鼓励运动员自主创业、自主学习,而不必在退役后等待单位安排工作或者成为待业运动员。

参考文献:

〔1〕秦太保,王文斌.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探究与完善[J].运动,2011,3,(19).

〔2〕毛伟民.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7).

〔3〕谭仲秋,张强.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0).

〔4〕毛伟民.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7).

〔5〕毛伟民.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7).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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