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状况的调查

2014-06-06 12:19王春梅
卷宗 2014年4期
关键词:民办教育师资力量发展状况

王春梅

摘 要:民办教育目前仍处于从属地位,通过调查,分析了目前民办师资力量的发展状况:数量严重不足、流动性大,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的关键。

关键词:民办教育;师资力量;发展状况

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师资队伍状况是决定学校兴衰成败的关键要素之一。目前,民办教育存在着教师数量严重不足、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和缺少稳定师资队伍激励机制等问题。

1 民办学校教师数量严重不足

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师生进行比较,显示出民办学校教师数量明显不足,师生比处于劣势地位。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受国家大力发展和扶持职业教育以及继续扩招政策的影响,使得民办高职和中职生源迅速增长,导致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发展跟不上实际需求。其次,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普遍偏低,缺少吸引力,很难吸引更多的新生力量加入。最后,民办教育机构为了节省办学成本,更愿意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授课。究其民办教育师资数量不足的真正原因,还是由于民办教育资金短缺造成的。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仅靠收取学生的学费,民办教育特别是学历民办教育是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的。要想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扎根于民办教育,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扶持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援助,单靠民办学校自身的努力,是很难稳定现有师资队伍和难于扩大教师数量的。

2 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中最重要的因素,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办学校无论是高职院校、中职学校,还是基础教育学校的教师,普遍存在流动性大的特点,其中民办幼儿园师资流动性最大。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聘任制的实施,加大了教师队伍的流动性

民办学校多数实行全员聘任制。聘任制的优势在于消除了公办学校教师终身制的缺陷,避免了人浮于事以及学校包袱过重的弊病;聘任制的不足之处在于聘任制使双方自主选择的余地加大,过于灵活自由的聘任形式,使教师的流动性不断扩大。少数民办学校教师将民办学校作为一个跳板,先在民办学校代课,积累了一定教学经验后,待公办学校开始招考时,他们便纷纷选择公办学校,以获得更优厚的职业待遇和晋升机会。

2.2 民办学校私营性质决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存

在后顾之忧。虽然在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的部分教师工资待遇可能高于公办学校,但是,民办学校教师工作量很大,特别是在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课时费构成的,这就意味着教师授课越多,工资就越高。虽然工资待遇较高,但是,教师工作压力很大,学校对任课教师都有提高学生成绩要求,同时还潜伏着随时被学校解聘的危险。另外,公立学校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公费医疗、退休工资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而民办学校教师只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和受益程度都与公立教师存在着很大差别。两种不同的体制,导致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远远低于公办教师。这也是造成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难于引进优秀教师的重要因素之一。

2.3 资本运营者的逐利性,决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工作量大

民办学校资本运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往往要尽最大努力去提高办学效益和降低办学成本,除了聘用成本较低的校外兼职教师外,他们在师资队伍建设、培训、人才储备等方面,往往一再降低投入资本。投入的节省,抑制了师资队伍的成长;追求“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又致使教师负荷量的增大。在调研的民办学校里,教师每周平均课时量均在20节左右。正因如此,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的青年教师,为了自身的前途而选择了跳槽。

3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教师学历不达标;年龄结构不合理;职称结构不合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任重道远。年轻教师虽有较好的理论知识,掌握了一定的教学方法,但实践能力较差,教学效果欠佳。少数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又不安心于民办教育,致使不能发挥出骨干教师的作用。从企业聘请的技师、工程师作为实践课教师,虽然实践操作能力较强,但是,又缺乏相关的教学理论及方法。总之,民办教育由于中青年教师数量不足,难以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导致整体教学水平不高,影响了自治区民办教育的稳步发展。

4 民办学校教师得不到业务学习机会

由于教师业务培训要投入大量资金,民办学校资本运营者为了节省投入成本,因此,他们往往使这些计划只写在纸上而不去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也深谙民办学校私营者的逐利性质,但多数教师由于担心被解聘,不敢争取业务学习机会。多数民办学校,只想使用教师的知识智慧,而不愿意花钱去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更不会安排时间让他们去“充电”。因而,民办学校教师整天只有忙于教学,而不能获取进修提高的机会。由于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用人观念上的短视行为,尤其是对教师政治关怀和业务能力提高的不重视,严重地影响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特色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具体落实还远远不够。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相比较,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工作待遇及评职称机会等,事实上还未享受到与公办教师完全平等的待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1条还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只有这些规定得到了落实,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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