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底线是“四个明确”

2014-06-19 18:07吕学静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6期
关键词:待遇底线医疗保险

文/吕学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底线是“四个明确”

文/吕学静

吕学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底线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

底线之一是要明确参保的“广覆盖”。这是指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来。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广覆盖,甚至达到了全覆盖,但是这是在保险的理念下实现的,保险的原则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参保者要交费才能享受待遇,而不是一味强调全民免费医疗,那不是医疗保险,是全民福利。若真是生活陷入困境的残障人士和低保人士,可以通过财政补偿帮助他们参保,或通过医疗救助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就医难题。

底线之二是要明确待遇水平的“保基本”。这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报销待遇水平要适度,底线应该是免除社会成员在就医看病所遇到的经济风险,不至于因病陷入贫困。但也不是报销水平一味攀高、越高越好。基本医疗保险只对在基本医疗范围内诊疗、用药等的门诊和住院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而不是对一切重大疾病的巨额费用一包到底。

底线之三是要明确医疗保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这些层次不容混淆。重大疾病需要通过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乃至医疗救助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能也不应该全部承担重大疾病的医疗开支,商业保险公司用参保者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去建立重大疾病基金的做法混淆了医疗保险不同层次的固有功能。

底线之四是要明确基金的“可持续”。主要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挑战面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稳定的医疗保险制度下能够病有所医,健康快乐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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