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天冤狱谁担责

2014-07-02 01:35牟才元
清风 2014年7期
关键词:上饶市公安局证据

文_牟才元

300天冤狱谁担责

文_牟才元

此案是继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杭州叔侄奸杀案之后又一起由公安刑讯逼供、法院错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但是江西上饶广丰县原人大代表余文土冤案为何会无中生有?虽得以昭雪沉冤,但谁应该承担责任?至今,这些问题仍然只是一连串问号。

该案历经三年侦察、审理,3家法院先后7次开庭。2014年2月20日,余文土接到无罪判决书后喜极而泣,3年的磨难,无辜被关押300天,事业和家庭都陷入困境,病魔缠身,一齐涌上心头,迟来的正义判决如何能抚平累累伤痕。至今无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先前没收的手表、现金等财产至今未返还。

律师血溅小区

2011年3月8日零时40分,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亨柏在外玩乐后返回广丰县创美小区居住地,下车后打开楼梯门时,突遭三个陌生男子追砍,三人手中各自握着一把长刀,朝徐亨柏的手、背等处一阵乱砍,随后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广丰县公安局随即展开调查,2011年3月15日晚在上饶市某宾馆将涉案嫌疑人汤海国、李志军、毛坤磊一举抓获,4月22日,刘子玉归案,10月22日,周亮在云南落网,11月16日,徐洪强归案,另二人在逃。

经审讯,汤海国多次供述,要打徐亨柏的原因,一是徐亨柏要“泡”其女友,心中“憋”气。二是2009年重阳节,徐亨柏不请自到其女友家中过重阳节,在酒桌上,他受到徐亨柏的侮辱。

2010年10月份,汤海国跟刘子玉、毛坤磊、李志军在茶座喝茶,汤海国跟他们三人叙述此事,要求他们帮忙教训一下徐亨柏,三人一致同意。随后,他们对徐亨柏进行跟踪,摸清了他常去广丰县宾馆、创美小区、卧龙城售楼部(系汤海国女友工作单位)等地方,并购买了作案工具(两把西瓜刀)放在小轿车里备用,但苦于找不到机会下手,创美小区还有监控录像,又都是本地人,怕作案后被人认出,故放弃。改由雇请外地人作案,汤海国安排刘子玉到杭州雇人,刘子玉找到在杭州打工的广丰人周亮,周亮又找来了两个安徽人,伺机作案。

2011年3月2日,刘子玉开车到杭州将周亮等三人接到广丰,守候两天,因徐亨柏在外出差,无果,刘子玉又将他们送回了杭州。3月6日晚,汤海国等人发现徐亨柏已回广丰,刘子玉连夜开车到杭州,再次将周亮等三人接来。于是,3月8日凌晨就发生了砍人一幕。

情色丑闻变身执业报复

2011年6月10日,上饶市公安局在网络上公开答复徐亨柏,认定余文土仅与汤海国相识,与其他几个人无电话来往,也不相识,排除余文土涉案嫌疑。

2011年6月23日,广丰县公安侦察终结,认定本案属因情生恨而诱发的故意伤害案,移送司法机关起诉。

2011年8月12日和10月份,广丰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因徐亨柏重伤鉴定存疑,需重新鉴定,但徐亨柏拒不配合,并到处上访、闹访。为掩盖其情色丑闻,诬告余文土是幕后指使,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徐亨柏蒙骗不明真相的上饶政法委和江西省司法厅个别领导,以他在执业过程中得罪了余文土,受到执业报复为由,以受害人的身份打悲情牌博取他人同情。

徐亨柏的诬告谎言说动了上饶市政法委和公安局个别领导,当时又正值重庆市“打黑”如火如荼,2011年11月,广丰县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重新启动侦察程序,由上饶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重新侦办。自此,情色丑闻变身执业报复。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上饶市公安局专案组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擅自将汤海国从广丰县看守所提出审讯。汤海国在法院开庭时控告说:在被外提审讯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自己曾被殴打,并被强迫指证余文土是主谋。

2011年12月2日,上饶市公安局专案组和广丰县公安办案人员深知外提审讯5天违法,为逃避法律追究,隐瞒外提审讯的违法事实,他们认为不能将受伤的汤海国送回广丰县看守所,于是以换押的名义改送上饶县看守所,以达到掩盖违法事实的目的。

上饶县看守所干警当时发现汤海国站立不稳,需摸着墙壁行走,一检查发现全身是伤,从而拒绝接收。广丰县公安人员说:“这些皮肉伤,过几天就好了,不要紧。”又打电话给上饶县公安局领导,上饶县看守所才勉强收押,但对汤海国的伤情做了详细记录,并拍照存档,这也成为日后证实警方刑讯逼供的铁证。

在上饶县看守所入监后,汤海国即翻供,想将受到刑讯逼供和遭受殴打后讲了的那些内容告诉外面。于是将上述情况写在一张字条上,托一个外劳带出,后被外劳举报,该字条内容公开后再一次曝光汤海国在外提审讯中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

上饶市公安局专案组和广丰公安局认为这是串供、翻供,2011年12月17~18日,以上人员再次违法将汤海国从上饶县看守所外提审讯,汤国海再次遭到殴打并保证不再翻供,直到法院开庭时汤海国才说出真相。

上饶市公安局专案组和广丰县公安局获取汤海国“指证余文土”的口供后,随即决定抓捕余文土。

县人大代表蒙冤入狱

2011年2月1日,广丰县公安局以余文土涉嫌犯罪要求广丰县人大免除余文土县人大代表资格,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县人大要求其补充材料,广丰县公安局置之不理。当天,县人大迫于某些压力,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暂停余文土县人大代表资格。

2月2日,余文土在深圳市被拘捕。随后,上饶市公安局专案组和广丰县公安人员对余文土进行了长达三天的“审讯”。余文土告诉记者:“2月4~6日,我遭受到虐待,我2009年确诊患有鼻咽癌,这两年经过多次化疗、放疗,身体本就虚弱,哪经得起这么折腾?逼我承认伤害徐亨柏,我没有做过的事,怎么讲得出来?至今我属于零口供定罪”。

入狱后,因为某些非正常原因,余文土鼻咽癌复发,2012年11月29日才给予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此时,余文土已被关押300天。

2012年2月,本案移送上饶县异地管辖,由上饶县公安局替代广丰县公安局向上饶县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

2012年7月12日,上饶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文土与徐亨柏存在矛盾,默许汤海国伤害徐亨柏,事后出资4万元资金雇凶。判处余文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余文土当即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11月22日做出裁定:认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上饶县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上饶县法院在重审期间,多次补充侦察,但找不到余文土涉案的任何证据。

2013年8月15日,上饶县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汤海国的口供,改判余文土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次判决改变了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由默许并出资汤海国伤害徐亨柏,变成了指使汤海国伤害徐亨柏,并排除了余文土事后出资雇凶的情节。

重审宣判后,余文土再次提起上诉。

上饶市中院拨乱反正

2014年1月17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宣告余文土无罪。

判决书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四点分析:一是对汤海国说余文土在“西山”或“金三角”(饭店名称)指使其雇凶的供述的分析,2007年至2011年3月7日晚,余文土与徐亨柏吃了两次饭,其中一次即是2011年3月7日晚,另一次是2010年,也就是说,汤海国说2011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余文土与徐亨柏在一起在西山或金三角吃饭,与徐亨柏、徐成益等人的证词有矛盾,因而,汤海国说2011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余文土因与徐亨柏在一起吃饭不高兴,叫其雇人打徐亨柏,与现有证据有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难以采信。二是对汤海国说的案发前在衢州机场路上,余文土问他那几个外地人是否可靠。该说法只有汤海国一人供述,在法庭上汤海国又翻供,余文土自始至终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难以认定。三是汤海国说余文土事后给过其雇凶佣金1万或4万元,也只有汤海国一人供述,汤海国在法庭上又翻供,余文土又自始至终否认,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余文土给了汤海国雇凶佣金,所以,该供述难以采信。四是对汤海国在看守所写的纸条的分析,该纸条反映出汤海国想串供,但是,该纸条内容如下:“他们现在明着要我说‘四楼’(指余文土)指使我去的,还要我说‘四楼’拿了钱给我,他们现在对我开始逼供,还打人,我的口供是被他们逼的,说‘四楼’拿了1万元给我……”其中也反映出汤海国说余文土指使其雇凶并付钱给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因此,这张纸条难以证明余文土指使汤海国雇凶并付钱给汤海国。

判决认为,综合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被告人余文土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主要证据系被告人汤海国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汤海国的供述涉及被告人余文土指使其雇凶伤害徐亨柏的时间、地点与现有证据有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关于被告人余文土事后给付汤海国雇凶佣金,也仅有汤海国一人口供,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加之汤海国在法庭上翻供,余文土又自始至终否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文土指使汤海国雇凶伤害徐亨柏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余文土指使汤海国雇凶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判决决定撤销上饶县法院对余文土判决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宣告余文土无罪。

这是一场权与法的较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畏权势,勇敢地抵制了来自权力部门的干扰,坚守了法律底线。

然而,案件虽然结束了,但对于被无故关押的余文土来说,300多天的牢狱之灾、饱受摧残的身体和精神、期间个人财富的损失,却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给出任何说法。谁又该为此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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