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诉讼制度

2014-07-15 03:17王甜
卷宗 2014年5期
关键词:三司官府强制措施

王甜

摘 要:诉讼是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类,而在唐代诉讼制度却只指民事诉讼和形式诉讼。

关键词:唐代;诉讼制度

1 唐代起诉制度

唐代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发生后,若当事人不追究,不告诉,则官府就不予理睬。民事原告人或刑事受害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是官府获得案件管辖权的开端。

1.1 起诉途径

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须以书面形式向官府递交书面诉状——诉碟,诉碟内容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诉讼理由、诉讼目的、诉讼时间等具体事项。

1.2 立案制度

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官府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对于依法应予受理的案件,官府若推诿不受,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唐代拘捕制度

唐代诉讼中,对于官府将被告或嫌犯缉拿到案的拘传、逮捕等诉讼措施以“拘捕”概称,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各阶段采取的传唤措施和缉捕活动。

2.1 拘捕机关

唐代拘捕罪囚人犯职责主要由金吾卫将军、法曹参军事或司法参军事、治安县尉三个机关承担,品级自第九品上至正七品上不等。

2.2 拘捕活动的实施

唐代诉讼中拘捕事务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共同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官府立案以后,依此对涉案嫌犯实施缉捕。

2.3 拘捕程序的运行

主司拘捕为主,异地拘传为辅原则。官府须凭诉碟文书实施拘捕,拘捕广泛适用于各类诉讼的不同阶段。

3 唐代诉讼强制措施

唐代对人犯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逮捕和囚禁两类,逮捕(或曰缉捕)主要适用于法司庭审阶段之前,而囚禁则包括械系、褫夺巾带、以及保释等三种制度广泛适用于唐代诉讼的不同阶段。

3.1 械系制度

唐代法司对嫌犯采取的强制措施统称“械系”,是对枷、扭、钳、锁等械具的概括。官府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之械具,“量罪轻重,节级用之”。

3.2 褫夺巾带制度

除施加械具外,人犯被拘或囚禁之际,褫夺巾带后散腰露首,收禁关押,以示困辱。褫夺巾带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唐代拘禁之官员、贵族。

3.3 保释制度

唐代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罪囚保释制度,《唐律疏议》、《狱官令》等从恤刑和亲伦等人道观念出发,规定罪囚收禁以后,若遇原告证据不充分,犯妇临产,烦人祖父母、父母、夫丧的情形时,经本人申请,长官审批,可予以保释。

4 唐代证据制度

4.1 证据制度的主要类型

1.口供。唐代刑事诉讼案件实行“纠问主义”审判原则,除赃罪、杀人等案件可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定罪以外,多数案件中人犯的供认是法司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形状、性质、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书证。书证在唐代各类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重视,书契亦是官司评判是非曲直的基本依据。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2 证据取得途径

1.讯问。法官综合利用各类审判技巧,通过听取和分析当事人陈述,尋找案件的焦点和疑难所在。

2.侦查。法官为查明案情,由法司当差吏卒秘密进行获得证据。

3.勘验、检查。通过检验、勘验形成的结果最终反映为书面报告形式,是司法机关判断案情的重要证据之一。

4.搜查。搜查在唐代狱讼审判中得到充分使用。搜查时当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书,文碟上应记明案由和搜查许可等事项。

5.推断。法官将案情细节与常理人情、客观规律等相互参验,获得重要线索,使案件告破。

5 唐代“三司”的诉讼职能

5.1 “三司理事”制度

三司理事的功能主要在于审核刑部、大理寺及地方州府办理的狱讼,监督其判决,以保证司法审判合乎法定的程序和制度,其不合制度者则驳回原审单位重新审理,一般不直接审讯人犯,处断狱案。

5.2 “三司推事”制度

“三司推事”是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接受差遣受理大案的司法活动,而进行“三司推事”的机关各有职掌,案件审理完毕,“三司”迁行解散。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掌管司法行政和流刑死刑案件复核。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勃百官违法行为,对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御史台兼具司法审判职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6 唐代司法监督制度

司法监督程序是唐代诉讼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由皇帝(通过亲虑囚徒)、刑部、御史台等组成中央常设司法监察系统,由临时差遣的各类疏狱监察使臣组成临时司法监察系统,由东西两京、各都督府、及地方州、府组成地方司法监察系统,对唐代各级司法机关的狱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7 唐代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是唐代中央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唐代诉讼法制中彰显慎刑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京师和地方法司在处决死刑前应依法奏报,经核准后方可执行。

8 唐代“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指审判程序中对八类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八议具体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法制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2.徐道邻.唐律通论(M)工北京:中华书局,1944.

3.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略(M).台北:正中书局,1953.

4.《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黄源盛,〈唐律轻重相举的法律及其运用〉,收入《当代基础法学理论——林文雄教授祝寿论文集》,台北:学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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