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教育创新与发展

2014-07-27 12:06秦惠民
人民教育 2014年24期
关键词:教育领域依法宪法

秦惠民

法治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的本质要义是指国家机器的运行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

教育领域的法治化,要求摒弃和改变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制一般指静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而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甚至守法的动态体系和基本状况。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集中表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中人民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由各社会阶层、各行业、各民族、各地区等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制定权,宪法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人民民主和人民主权。教育事业是社会整体培育下一代和实现公民学习权利的重要活动,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实施。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從完备教育法律体系的角度,还需要增加教育法律的数量;从提高教育法律质量的角度,也需要对已有的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为了提高教育法律的可诉性,必须从这些角度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学性、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治就是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意味着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宪法、法律的授权,依法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创新,实现宪法、法律所设定的教育发展目标。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设立与运行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除此之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另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是教育领域遵循法治的重要一环。

推进和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和公正十分重要。这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以及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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