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创新

2014-07-31 11:38刘慧翮
现代企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机制董事

刘慧翮

我国名噪一时的“ST张铜”的陨落,还有上市公司不断传出的丑闻事件,都暴露出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所以建立更为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成为上市公司讨论的永恒话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内涵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指“监督主体属于公司组织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机制,是对发生在公司内部机关之间或公司机关人员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总称。”一个公司内部的制衡监督主要是由内部监督机制来体现的,每一个公司都存在内部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只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分内的工作,并且相互之间配合得当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稳步发展。正如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监事会来监督管理层的经营管理。因此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把握好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客体和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这三要素的关系。我国同国外相比,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都不成熟稳定,因而外部监督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督效果收效甚微,相比之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更能凸显其监督效果,因而公司更加重视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也都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达到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进而更好的为公司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做好内部基础。

(二)内部监督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的特点,这一特点在上市公司中也显的尤为突出。尽管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的拥有者,但是由于他们处于分散状态,并且大多数成员不具有经营公司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无法对公司进行管理经营。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他们选择委托专业的管理人才来经营管理公司,因而股东作为委托者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关心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和财产的安全状况,而代理人则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滥用职权、中饱私囊、损害牺牲公司和委托人的利益。由于双方利益目标的偏离和信息的不对称就可能导致上述的情况。委托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就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同代理人之间制定严密的契约和监督来制衡双方关系,进而产生了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由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组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高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如果公司治理想要实现低成本、好收效的目标,那么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最好的选择。

2.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也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计原理之一。早在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分离的分权制衡理论。该理论在历史的长河中发挥着其独有的魅力,许多机制都借鉴其精华,通过改变形式来灵活运用。其合理性不言而喻,公司的内部治理发展同样也需要分权和制衡,使得公司能够更为稳健的发展壮大。绝对的集权必然会导致腐败的滋生,所以权力间的相互制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权之道来明确分工、划清界限、各司其职,同时通过制衡之术来进行相互的控制,使得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更加的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问题

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给公司管理注入了新的血液,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并发症,最为显著的表现便是“内部人控制”问题,该问题最早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提出来的:“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条件下,企业经理人员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从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的日趋分散化,对专业经理人的需求和依赖性也更是同步增加,公司更多的实质性权力都掌控在了专业的经理人手中,甚至会出现操控股东的局面,进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之争”把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提到了风口浪尖,经理人的逼宫之举让人们不禁思考万千。

(二)一股独大问题

如今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旧奇高,直接占有公司的半壁江山,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一股独大”问题的根源所在。有的上市公司家族股东持股达7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根本无法发挥其作用。而在美国的上市公司里,前500家持股的比例,比尔盖茨算大的,也只占到16%。以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两地上市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钢铁)为例,仅在2013年业绩预报披露和预亏公告披露后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连爆重量级人事的频繁变动,成为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的 “人事地震”。这是近年来重庆钢铁做出的重大高层人事调整,尽管高管人事变动给出外界的解释是因“业绩亏损严重”,但透过现象发现,重庆钢铁股权结构单一、治理结构缺乏制衡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才是“震源”所在。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创新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

1.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完善。我国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对监事会的监督效果持否定态度,更有甚者提议取消监事会,这充分的反应了监事会效率的低下和存在的严重问题。但不论怎样,监事会制度现在仍存在如今的公司治理模式体制中,所以我们尽可能的从法律方面对其进行调整,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1)法律中应明确细化规定监事会的监督职责,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职权,以增加其独立性及地位。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监事会的职责规定大都空洞,有的在现实中无法实际操作。因而使得监事会一职都处在“架空”的位子。我国法律应该借鉴德国模式,赋予监事更多的权力,如:直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这有利于防止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情况出现,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公司的损失风险降到最低。只有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且让其拥有实质的权力,才能保证其监督职能的真正履行。(2)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监事的薪金报酬的独立性。该独立性是指独立于“被监督”机关,我国监事的薪金报酬都是由其监督对象的董事会发放的,这种受制于人的薪金制度根本无法使监事独立的行使其职能。我国法律中应该规定与监事无关联的部门设置专款,专门负责监事报酬的管理与发放,经济独立才能权力独立。

2.独立董事会制度的法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被人们所看好,但是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必须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吸收和完善。(1)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我国的独立董事大都是股东请来的人情董事,其专业素养不符合要求,使独立董事无法发挥预期效果。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使独立董事行业化,使他们成为一种行业群体,具备专业的职业素养和知识储备。通过对其职业化的考核、评价,形成标准,使公司能根据该标准进行有目的的选择人员。法律中应该对独立董事的身份、职业能力等任职标准进行明细化规定,提高职业能力水平。(2)法律中应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权的行使范围。我国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存在重叠职能,这种不良现象源于法律的冲突规定,所以应对其进行法律修正,明确划分各自职能。独立董事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公司的人员,他们的身份应该是一个外部监督者的身份,来监督内部监督者,不论从职能的行使权上还是从薪金报酬的独立权上,都应明确的独立于公司,使独立董事不受制于董事们或者大股东。

(二)重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会制度的设想

1.“单层制”模式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1)单一的监事会制度设想。如果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仅存在单一的监事会制度,为了使其有效的发挥监事作用,则应该效仿德国模式,将监事会的职权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让监事会拥有绝对的监督权力,这样才能更好的去监督董事的经营活动。(2)单一的独立董事制度设想。效仿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专门委员会的建设。让独立董事成为唯一的监督部门,拥有充分广泛的监督权限。完善内部专门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从各个方面专业的细化管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制衡体系。

2.“双层制”模式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依旧采取如今的双层制模式,需要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进行改良细化。(1)明确划分两者职能,使其各司其职、泾渭分明。例如两者在财务检查权、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请权、召开董事会的提议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权、对公司董事、CEO等尽职情况的监督权等方面,职权中存在着双重管理,我们应给对此进行明确的划分,加强各自职能的专业化和独立性。(2)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明确两者分工职责,促使他们各自用心且负责任地完成应有的任务。必要而清晰的问责机制能够增强各自的强制监督意识,以避免出现有不良后果发生时,相互推诿的现象。明确责罚,才能形成更好的权力制约。[基金项目:2014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质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2400410692);2014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2400410693)]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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