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能否自由买卖?

2014-07-31 14:09覃承发
西部大开发 2014年6期
关键词:宅基地经营权农村土地

覃承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发育,目前,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自由买卖,极大地提高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而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则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使土地资源固化在家庭承包的范畴内,不能入市交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了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战略部署,这是否意味着农村土地像城市土地一样,可以入市进行自由买卖呢?这是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村干部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可以而且应当入市自由买卖

首先,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要素市场的客观要求。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农村土地不能入市交易,生产要素市场就将是残缺不全的,所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在广大农村就落不到实处。所谓农村土地自由买卖,换句话说,就是用市场调节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决定农村土地资源配置。

其次,市场决定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市场是一种逐利行为,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它使土地资源从效率低的农户,向种田能手集中,有利于培育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使土地在较大规模上经营,进行集约节约用地,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市场决定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愿意买进土地的人,觉得有利可图,视农民为一种职业,因而从一个重要的角度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

第三,市场决定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才能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尽快步入小康生活。目前,我国城乡差距明显,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问题主要出在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狭小。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就意味着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比如:外出务工的农民,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出卖,既有外出务工收入,又有一份地租收入。农民如果搞项目缺少项目资金,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或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贷款,及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从而较快提高收入。农民收入增加了,才能拉动国内最大的消费群体,刺激国内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家工业化发展。

第四,市场决定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农村健康发展。

二、农村土地自由买卖的具体形式

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不可位移,因此它的买卖,有其独特的形式,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土地的买卖形式。

土地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它是土地产权中的一种权力。现行土地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确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经营权是和农户土地承包权合二为一的,就是谁承包谁经营,这种土地经营制度不利于土地流转,因此,必须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就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其核心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经营权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力。改革后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是: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即土地公有性质不能改变;土地承包权是承包农户的,即党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家庭经营的经营方式这种政策长久不变,而且承包户与村集体的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即可以进行自由买卖,本文所说,农村土地可以而且应该自由买卖,正是从这一层面上说的。

农村土地自由买卖,有赖于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放活土地经营权。怎样放活?

一是经营主体放活。经营主体是指具体从事某块地的农业生产的组织或个人。就个人而言,可以是承包地农户本人,也可以是外人,可以是本村人,也可以是外村人,可以是农村人,也可以是城里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城里人或外国人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实际就是工商资本下乡。

二是经营方式搞活。可以农户家庭经营,可以专业大户经营,可以合作经营,可以办家庭农场,可以企业经营(即公司+基地+农户),也就是说,除了现实中存在的一家一户小范围那种经营方式以外,可以有更多的适度规模经营方式,这种适度规模经营方式是农业的发展方向,它能更好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规避市场风险。

三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后,可以流转,即买卖,它从一个经营主体流向另一个经营主体,而且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置换,可以转包,可以入股,可以抵押,可以担保,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可以合作。这样,土地经营权就成为农民的一份财产,可以有多种财产收入渠道。

四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全部放开。具体而言是农村“三块地”的土地经营权全部都可以流转,这“三块地”就是农户的承包地、农户的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除了农户承包地可以多种形式流转以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来的乡镇企业用地、林地、草地、荒山等土地,“允许出让、租赁、入股”。随着农民住户房屋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与农村住户相联系的,农户宅基地也可以抵押、担保、转让。

三、农村土地自由买卖,“买卖”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

第一,在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大权力,只有土地经营权可以买卖,在这个范围内买卖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是不能买卖的。

第二,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坚持三大前提。正如“一号文件”指出的那样,土地经营权的买卖,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农村耕地的经营权,不管谁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原则,这是红线,在这条红线之内是“自由”的,超出这条红线,买卖就不能成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买卖,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规划是这类土地的买卖的边界,应当是先有规划,再行买卖。规划代表群众整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土地买卖是个体的前眼利益,个体必须服从整体,短期必须服从长期。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必须遵循“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进行,而且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第三,农村土地的自由买卖,必须在确权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承包地、宅基地,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买卖必须凭证交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确权的过程也是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问题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个工作环节,农民手中有了《土地承包证》、《土地使用证》(即《土地经营权证》)、《林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凭这些证件,才能进入交易市场。

第四,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在镇、村、组登记备案,不是买卖双方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证的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必须签订买卖合同,交易的合法性、流转时间范围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农村土地自由买卖,需要多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使买卖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现行的《宪法》《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都对农村土地的买卖有一定的限制条文,没有这些相关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实施了买卖就是违法。

(二)必须搭建并完善规范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以便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地价评估、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从承包户向外流转的过程,就是土地资源卖的过程,千家万户的土地承包户是卖家,有卖家还必须有买家,买卖才能成立。土地资源的买家就是其它的农业经营主体,它包括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等,没有这些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农村土地资源就盘不活。为了发展壮大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对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应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努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就是农村金融必须适应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宅基地及房产的抵押、担保,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担保等的客观要求。

(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准备在城里落户的农民住的进去,能够安居乐业,离乡农民在农村去的利索,走的安心。

(六)抓紧制定农村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不仅农村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要有规划,而且农地使用也应有规划,有了规划,土地买卖双方卖得安心,买得其所,尤其是买进土地经营权的人,才会有长期打算。

(作者系紫阳县县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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