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辞而别等于自动离职吗

2014-07-31 01:07
人力资源 2014年6期
关键词:蔡某通知书规章制度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员工蔡某在工作上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扬言“我不干了”,并一气之下擅自回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上班。我公司与其联系,但蔡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公司决定将蔡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停缴了蔡某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蔡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请问蔡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专家回复:

仅根据已提供的相关信息,贵公司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应就蔡某擅自回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上班的事实加以证明。然后,公司再以蔡某“自动离职”为由进行处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再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对上述两点,贵公司都要承担举证责任,缺一不可。蔡某现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只要贵公司在以上两点有一点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而败诉。因此公司在员工无故不来公司上班、自动离职问题上应当注意收集员工自动离职(旷工)的事实依据(如考勤记录等)、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该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例如有员工事先签字签收的记录)、公司制作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于证明公司已告知员工或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员工的相关资料等。

贵公司如能做到上述两点,就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依法解除蔡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责编/寇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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