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的集体所有制

2014-08-07 02:43于德清
支点 2014年7期
关键词:模糊现行贪腐

于德清

前段时间返乡,听说了A村的故事。A村库房里积累了二三十年的资产被“瓜分”了,有红木案板、若干铁器等等。村民说,这些东西都被贱卖给了村支书的亲朋。

按照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这些资产毫无疑问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每个村民都有份。然而,看着属于自己的东西被人不明不白地拿走,大家虽然不满,也没有什么更多的办法和实际行动。

如果要给这种现象贴个标签的话,用“集体资产流失”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大家都非常熟悉“国有资产流失”,一听到“国有资产流失”,火冒三丈,立刻要有关部门依法介入清查其中的腐败。

但是,“集体资产流失”很少引起公愤,究其原因,还是归根到产权问题。

国有资产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对此,政府的责任是明确的,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也相对完备。但集体资产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就并非普罗大众,而只是一个小群体,对这些资产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当地的法治环境、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素质。

如A村这样的故事并不鲜见。我们经常看到的“村官巨贪”现象,说明的不仅仅是监督乏力、反腐疲软,而是很多地方基层乡村治理的失败。

反思这种现象,不应仅仅停留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有效的落实上,而忽视这种腐败产生的产权制度根源。有些村官之所以能够贪腐,除了权力缺乏制约之外,更是因为农村现行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给他们提供了巨大的贪腐空间。

现行的集体所有制发端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上个世纪50年代随着公私合营、人民公社而被引入中国。其在城市和乡村曾经有多种表现形态,如街道所办的企业,农村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这些企业或者大量倒闭,或者大规模转制,现在仍然存在的已经不多,也就是华西村等极少数的典型或标杆。

集体所有制现在的问题最主要在农村,集中体现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除了国有农场等之外,农村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归集体所有。其中最不合理的莫过于宅基地集体所有。

在农村,大量的宅基地都是祖宅,人们祖祖辈辈都在这块地上起居生活,其产权关系甚至可以追溯数百年,按照现在的制度,却又是全村人都有份。在农村中,很少有人会认为,自家的宅子是别人的,别人的宅子也是自己的。这种制度存在的最大价值,恐怕就是对农民私人产权的否定。这就为种种形式对农民权益和财产的侵犯,提供了制度“后门”。

尽管,按照现行的法律,村委会并没有对集体土地最终处置权,但是村委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权、管理权,甚至被视为村民集体财产的代表机构。从职能上来说,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其只应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应带有村民财产的管理职能。

如今,大家都已经习惯了接受“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而现在的村级组织,就是另外的一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样也就必然存在贪腐和寻租的空间,而且是村级组织易于成为架空村民合法权益的操作平台。

农村土地改革之所以迟迟不能推进,一个重要原因正是集体所有制的存在。

与其叠床架屋,不如做减法,改革集体所有制,剥离村级组织对农民财产的处置权。将处置土地的权益交给农民,将农民应该享有的土地权益还给农民。(支点杂志2014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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