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看待个别金融产品的违约事件

2014-08-08 17:19詹向阳
西部金融 2014年5期
关键词:信托投资者资产

詹向阳

摘 要: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金融产品违约的总体情况,分析了个别金融产品违约是实体经济转型和金融体系改革的双重反映,以及金融产品违约个案被过度解读折射出的问题。提出应从引导投资者预期、推动资金业务模式转型,制定资管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建立市场化得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等方面入手,推进金融深化,营造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4(5)-0027-03

最近一段时期,陆续有金融产品出现违约,虽然截至目前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但依然引起了部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安全性的担忧。对此,笔者认为,金融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产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都要在与风险的博弈中找寻增长机会,获取利润空间。因此,个别金融产品的违约是非常正常的,不会成为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原因,媒体和投资者不需过度解读。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和加强金融投资者教育,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

一、当前金融产品违约的总体情况

长期以来,国内的金融产品基本保持着“零违约”的良好记录,但近期,信托、债券、银行理财等多个金融领域都出现了实际收益率大幅偏离预期,甚至本金无法偿付等违约事件。其中信托由于规模扩张速度最快,且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非常紧密,其产品的违约事件所受的关注度最高。据统计,2012年信托行业到期清算出现问题的信托项目大约有200亿元,2013年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到“中信信托-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陕国投-裕丰公司二期建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媒体曝光的信托项目风险事件有十多起,问题项目的总金额也有所上升。

理论上讲,大面积、大规模、连锁性的金融产品违约,的确会动摇投资者的预期,造成金融市场的震荡,甚至危及经济体系的稳定。但目前金融产品违约的情况尚属个案,以信托为例,2012年信托项目的问题资产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率仅为千分之2.68,2013年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达10.91万亿元,问题项目所占的比率很低。此外,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实行的是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和净资本约束制度,截至2013年末,全行业净资产高达2555.18亿元,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已达90.60亿元,风险抵御能力正在不断增强。因此个别信托产品的违约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二、个别金融产品违约是实体经济转型和金融体系改革的双重反映

(一)金融与实体经济是血脉相连的有机整体,不可分割,实体经济中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反射到金融领域之中。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产品,与股票、债券和基金一样,都是沟通社会闲置资金与实体经济资金缺口之间的桥梁。根据统计,70%以上的银行理财资金和60%以上的信托资金直接对接了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其余资金也通过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形式间接投向了工商企业、基础产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目前,我国的实体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叠加的阶段,产能过剩行业的去杠杆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部分区域经济金融风险的释放,都可能会影响到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威胁本金的安全性。2012年“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违约就是由于三峡全通所处的钢铁行业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企业利润率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所致。

(二)金融产品从过去的“零违约”到现在的“个别违约”,是市场化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逐步成熟的标志。任何金融投资都要承担风险,长期以来,在“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的潜规则下,金融产品基本不会出现违约,虽然金融市场表面上一片祥和,但金融产品隐含的风险不会由此消失,反而会持续积聚、转移、放大,直至最终爆发。允许部分高风险金融产品违约,打破“零违约神话”,让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释放出来,虽然会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但只有让市场参与主体自担风险,才能增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敏感性,扭转金融市场信号扭曲失真的局面,切实发挥金融体系有效甄别风险、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三)个别金融产品违约是金融风险和收益再平衡的必然结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足,金融产品谱系不全,银行存款类产品低风险、低收益,虽然可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但也限制了其资产增值的空间;股票市场风险较高,大部分资金实力和金融知识有限的居民投资者难以涉足。随着金融深化的加速推进,金融产品数量不断增多,种类极大丰富,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匹配组合日趋多元化,其中个别金融产品出现违约在所难免。以银行理财为例,通过对基础类金融产品的组合重构,能够为客户提供较存款更高的收益,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4.32%,明显高于储蓄存款,但与此同时,客户需要承担较存款更高的风险,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是金融市场正常的运作规律。

三、金融产品违约个案被过度解读折射出的问题

如上所述,近期金融产品违约所涉及到的投资者及资金量都十分有限,但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背后折射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整个社会的金融观念还很淡薄。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投资者对风险的感知度不足,还没有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由于在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定价、金融机构管理等领域,政府管制较多,市场化作用的空间受到很大制约,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错配的现象比较普遍。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抑制了投资者甄别和评价风险的动力,造成了投资者对风险的麻木。由于投资者还没有树立起风险自担的意识,因而近期金融产品违约的系列个案,虽然影响较之前的长城机电非法集资和广国投破产等事件小得多,但同样造成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担忧和疑虑。

(二)投资者对于资产管理类产品的属性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存在着误解。在金融机构的自营业务中,投融资行为相对分离,但在资产管理类业务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外乎委托代理或信托两种,无论哪种,奉行的都是“买者自负原则”,金融机构作为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商,承担的是不尽职管理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在尽责履行合约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对客户资产价值减损承担责任。但由于投资者经常会混淆金融机构自营类业务和代理类业务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出于品牌和声誉考虑,不得不过度承担风险和损失,造成了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假象。个别产品的违约,虽然是理财产品向其资产管理属性的正常回归,但由于与投资者的预期不一致,因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三)银行理财非直通的业务模式,不利于银行发挥在该市场中基础性的地位和示范引导的作用。在我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仍然是最可靠、最强大的信用。但由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资格缺少法律界定,根据现有政策规定,银行在运作债权类理财计划时,必须通过信托、券商专户等中介进行投资。这种非直通的业务模式下,银行无法发挥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比较优势,即使在有些项目中,银行能够主导项目和融资方选择的过程,但理财资金一旦进入受托机构,银行依然会面临信息断层的问题,难以清晰掌握理财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对于大部分仅仅根据银行品牌来判定产品资质的投资者而言,就会出现风险悖离预期的情况。

四、继续推进金融深化,营造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

虽然金融产品违约是正常事件,但由此引起的投资者心理震荡会对市场形成冲击作用,甚至动摇金融市场赖以生存的信心根基。为此,需要从引导投资者预期、推动资管业务模式转型、规范资管市场运作入手,继续推进金融深化,为投资者构建起产品多元、运作有序、流动顺畅的投资平台。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理性的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是实现金融服务“普惠于民”的先决条件。投资者教育工作一方面是要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金融产品收益和风险共生共存的关系,培养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是要普及基本的金融知识,帮助投资者了解各类金融产品的内在属性,找到符合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偏好的金融投资方式。

(二)建立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直通投资标的的业务运作机制,依托银行在风险管理、客户服务、成本节约方面的优势,稳定资产管理市场。对于经资质评估,达到一定等级的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向其发放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牌照或允许其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放宽其管理资金的投资范围,允许其直接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建议授予持牌银行或资产管理子公司投资管理人资格,持牌银行或资管子公司可根据这一法律主体地位,直接为投资者管理资产和进行委托投资,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抵质押手续等,并能够在债券等相关市场开立乙类投资账户、直接交易,而不必委托基金、证券公司进行交易,避免由此引致的成本和风险。

(三)监管层应抓紧制订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引导资管市场健康发展。在借鉴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发起制定的《全球投资业绩标准》(GIPs)以及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服务类组织控制鉴证报告》(ISAE3402)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用于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发展要求和参与主体特征的业务标准体系,对资管类机构的投资行为、业绩评价、信息披露以及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等措施作出统一规定,并将其用作判定资产管理机构经营合规与否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这是引导资管类产品回归其本源的根本办法。以银行理财为例,由于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贷款投向的管制过严、过细,个别银行将理财产品看作揽存手段和发放贷款的“第二通道”,出现了虚假宣传、忽视对合作机构的风险甄别、借助资产池隐蔽风险等不规范、不合规的问题,造成了违约风险的隐患。因此,要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的运作,关键是要建立市场化的调控和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干预。例如,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冲动,可以通过资本约束、逆周期调控工具、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方式来抑制;对于贷款投向,可以通过风险权重指标来引导其合理发展,而非简单的“限贷”或“促贷”等行政指令。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代客理财类的产品回归其资产管理的本源,也才能真正建立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机制。

参考文献

[1]陈艺云.违约传染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测度[J].统计与决策,2012,(1):33-35。

[2]刘长雁.关注企业贷款违约风险[J].中国金融,2014,(4):95。

[3]邵娴.浅谈农村小额信贷违约风险的行为金融解释[J].商情,2013,(20):198。

[4]汪其昌.金融与法:融资担保合同违约情形的认定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司法审查[J].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

报.2012,(11):38-42。

[5]张力.关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工作的研究[J].北方经贸,2014,(3):136。

An Objective Attitude towards the Default of Individual Financial Product

ZHAN Xiangya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Beijing 100032)

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financial product default in China currently, analyzes that the default of the individual financial product is the double reflection of the real economy transformation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 caused by the excessive interpretation on the individual cases of the financial product default. The paper puts forward guiding investors expectations, promoting capital business model transformation, developing the industry norms of capital management business, establishing a market-oriented financial resources allocation mechanism and so on to promote the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create a healthy and orderly environment for investment.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 financial product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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