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及现实意义

2014-08-15 00:48赵颖登
关键词:黑格尔意志伦理

邹 娟,赵颖登

(1.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3)

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及现实意义

邹 娟1,赵颖登2

(1.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3)

黑格尔称 “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哲学的最终目的在于认识法的理念,即“自由”。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想理论可以看到“自由意志”经历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其自由观运作的原因在于法律保障自由、道德营造自由和伦理实现自由,客观的法律与主观的道德统一于伦理实体,构成完整的自由观运作机制。其法哲学中的自由理念在于使民众树立正确的“自由”价值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性的行使个人权利,运用好法这把度尺,实现个人自由意志,真正践行好个人自由。

黑格尔;法哲学;自由

D90

A

1673-9272(2014)06-0048-04

2014-06-19

邹 娟(1988-),女,湖南长沙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引言

黑格尔把他的哲学体系分为三大部分,具体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客观精神、主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发展阶段。主观精神是指个人的精神,是存在于个人的想象中,而没有直接介入到客观世界,它是“灵魂、意识和自我规定着的精神”。客观精神则是指主观精神接触客观世界后的外部表现,是思想创造的道德、法律、社会与国家等等。绝对精神则是指超越了现实状态下的自由,进入艺术、哲学和宗教阶段。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这本著作中就有对客观精神所做的详细而系统的论述,具体内容是从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这三个阶段的探析。黑格尔认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在不同的阶段,自由的表现形式不同,它寓于这三个特种法中。

在第一环节抽象法中,自由是抽象形式法,人们通常感受不到在法约束下是享有自由的,其实此时享有的自由是被规定在抽象法上的形式权利,且享有自由的方式各异;在第二环节道德中,自由表现为主观形式,人们受道德的指引,自由来自于内心确信。第三个环节伦理阶段是自由的较高阶段。每一个阶段的自由较前一阶段的自由更丰富、真实和具体,三个阶段构成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从以上阶段过程可以得出黑格尔主要是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自由意志在三种特种法阶段表现形式各不一样,前两个阶段统一于最后的伦理阶段,此时的自由意志才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要想深入的分析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观,应当先深刻的理解自由意志的具体内涵。

二、黑格尔自由观

1.自 由意志在客观上以抽象法为载体

自由是指意志的自由,“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和意志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有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自由意志是抽象法的最终落脚点,黑格尔认为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抽象法最终追求的是自由意志,“第一阶段是直接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形式法领域,在这里意志外在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2]。自由意志通过抽象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1],抽象法给予人们权利,在这个阶段里,自由意志间接地成了抽象的权利。抽象法直接表现自由意志,它包括了享有占有权和所有权利,也包括享有转化部分权利的自由。在不法上,黑格尔提出了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如果犯罪人进行了非法行为,他就应当得到处罚,“因为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1]。从相近的意思来说,在处罚犯人的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原来的意志与自由。所以对于享有抽象法权利的人来说,他们是自由的。正因为自由,所以当其做出非法时,抽象法理应给予处罚来唤醒其更大的自由意志。由法赋予权利到非法犯罪,由非法犯罪到有罪惩罚,这个过程使正义得到了维持,是自由意志得提升,因此自由意志就从抽象法阶段过渡到道德的阶段。

2.自 由意志在主观上贯穿于道德中

法律与道德相比较而言,法律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第二阶段是意志从上一个阶段的外部定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于是出现了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2]。道德是自由意志由外而内的主观作用,“道德是有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1]。

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外化于形是法律,内化于心并实现就是道德。道德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但最重要的阶段是“善”。“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道德阶段中,人有了自由意志便可以自由作恶或作善,但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具有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懂得运用理性来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一个自由的人能用精神来控制自己的肉体,自由的人是“能够使其自然的情绪、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其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要求高的人”[3]。黑格尔的自由观倡导所有的人过一种受理性支配的自由为善的生活,理性可以为人们设定行为标准,人们能用这种标准来约束与生俱来的天性,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自我可支配的权利范围内,而不去掠夺他人享受的权利。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与人之间懂得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利。一个自由的人是理性之人,一个人是否自由不在于其可操控权利范围的广与狭,而在于其懂得限定可操控的权利范围。理性促使个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3.自 由意志的主客观统一于伦理

黑格尔通过对前两个环节的自由意志的论述,得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自由意志的理性表现为不同形式,而且在内容上也是不断变化的。“历史是一条永动的河流,随着它的奔腾,独特的个性不断被抛弃,并且总是在那个新的法律基础上形成新的个性结构”[3]。从这些观点我们可以知道,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改变,法追求的自由意志也在相对的进化,放眼观看历史背后,可以推出社会发展的最终理想是为了实现自由。实现自由并不是简单的放任无序,并且在这个实现自由的历史进程中,伦理阶段作为第三个阶段是最高级的实现自由意志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抽象的、主观的意志缺乏具体的内容的最终追求,为摆脱抽象性的困扰,有了对现实客观性的追求,于是产生了主客观相统一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2]127。自由意志经历三个阶段:道德、法律和伦理,三阶段的发展是遵从主观到客观的路径,最后主客观统一于伦理,通过具体的伦理实体表现出来。

“自由只有不停留于内在道德感的范围内,而是实现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自由才有了实体性”[4]。抽象的法规定形式上的自由,道德是客观作用于外在的主观上的自由,形式上和主观上的自由需要具体的伦理实体来实现。国家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建立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保证个体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任性的为所欲为,一个个体如果企图脱离国家这个实体,不接受一个国家规章制度的约束,那么他就丧失了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其人身和财产陷入无保护的真空状态。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1]。自由经过前两个阶段从表面内在的精神化转化为现实,所以只有在第三个阶段的各个实体中,人们的自由才可以具体与真正现实化。人类本质所在是自由意志,社会运作的核心在于追从自由。

三、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自由观运作的原因分析

“黑格尔的自由概念可以称为情境式的概念,总是处在特定社会背景之中,准确地说是处在人类互动关系的背景中,社会互动的不同类型构成自由的不同社会背景,只有根据特定的背景,我们才能把握自由的真正含义”[5],相同的时代总是会存在着多种“自由”模式,自由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下规律趋于一致,最终都是释放人类个性活力,促进社会的发展。黑格尔的三类特种法之所以可以让人获得自由是源于自由意志的形成具有规律性与功能性。从抽象法概念中的人格自由,经由道德阶段的个人自由发展到伦理阶段的具体自由,形成一个自由运行系统,在特殊的阶段,自由被赋予特种法的含义,以那个阶段需要表现的自由形式在促使着人们获得权利,享受生活。

1.法 律保障自由

在抽象法阶段,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是由于法律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规定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抽象的形式法是否定的自由,法律通过限制个别主体的个别行为,来使更多人获得权利,人们获得权利的同时享受法律带来的自由,法律的自由最终是通过限制小部分人来满足大部分人。法律规范权利行使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扩大公民自由的范围;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法律在限制公权力行使范围的同时也在扩大着公民权利行使的自由,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6]。抽象法律给予人们享有形式上的权利,同时赋予人们享受权利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在法律惩罚不法的过程中重新唤起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也让其享受否定后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个体的无限制的自由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与恐怖。因为当人处在完全孤立无援的独立状态下,其行为往往充满着偶然性和随意性,也就是自由的任性,即非理性,所以社会的不稳定性和其个人的不安全性系数极具增加,看似是无束缚,其实已陷入不自由的危险中。因此,黑格尔希望通过健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自由。

2.道 德营造自由

抽象法是否定后的自由,而在道德的探究中,道德是选择后的自由,即个人通过反思自己的欲望行为和理应当做出的行为来选择,以获取自己合乎公序良俗的自由。个体一般相信自己能够也有权决定个人的行为,相对于抽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道德更多是放任的自由。个体可以成为自己的主宰者来选择该如何自由,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享受理应当属于自己的自由。道德营造自由的环境供共存的个体生活,并任其发展并寻求自我突破,以此促进整个社会创新发展。

道德是主观上的特种法,是外在主体作用于客观世界的外在表现,是主观的自由意志,表现为道德情感所指向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起着定向、激励和强化作用”[7],当道德发展到“良心与善”阶段,道德情感会驱使个体去实现“善”,“善就是被现实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所以,人们在遵从道德准则的前提下,趋于“善”,营造现实的自由氛围,最终回归于自由。

3.伦 理实现自由

在黑格尔的伦理阶段中,伦理由家庭实体、市民社会实体和国家实体组成。在伦理的自由意志中,家庭实体不可替代的成为其重要的构成部分。家庭是组织的开始,人从一出生就享受着家庭给予的一切,同时也受家规或家长制约,此时人们总认为人生而便不自由,而是处在家人的监护下丧失选择自由的权利。其实这种观点往往没能从整个大环境背景下考虑。如果人一出生就任其自由成长,而无家庭给予照顾,相信其个人必定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孤立无援的自己将陷入强者的欺凌中。家庭不仅仅监护家庭成员和缩小成员活动范围,而且最终保护成员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小环境中自由活动,直至其成长能独立应对家外社会给予的考验。

人长大成人脱离父母后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社会实体中约定俗成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个人行动,加之国家的成文法律、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团体章程等规则的约束,成年后的人总感觉自己活在规范编织的无形牢笼中,进而产生不自由的厌倦情绪。在黑格尔认为的伦理阶段,行为人因为缺乏对自由的认知,总以为自由应当是放任中的无拘无束,殊不知正是源于规章制度的形成,社会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进步,社会的进步促使国家繁荣富强,国家的逐渐强大也保障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主程度的加深,所以公民也随之享有更加广泛的自由。因为国家是伦理实体,伦理实体是法律和道德发展阶段的最终结合,所以国家是自由意志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实现自由的最高形式。在一个国家的制度构建后,随着社会发展的推进,制度不断被批判和改造,呈现出新的国家制度框架,更切合国情的为保障民众自由而服务。“实现人的彻底解放的根本途径在于制度批判与改造”[8],制度的推陈出新促进人类的解放,在具有制度保障的大前提下,民众的自由逐渐转为现实化。

自由意志发展到了伦理阶段,即从精神实质的法转化为实体的法,从实体中的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国家就已经形成与创造了物质财富和传统文化,这些也同时为公民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条件。所以在国家伦理实体中,个体的权利能得到充分自由行使,从而个人自由得到具体的、现实的、真正实现。

四、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自由观的启示

随着全球各国联系紧密,国外多种文化的引入,人们的价值观受到冲击。越来越多的人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崇尚自由。在面对价值多元化的今天,自由对个人而言尤为重要,而黑格尔的自由观对人们的人生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1.自 由源自于理性

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性。因为“任性”是缺乏理性的思考,未经大脑就直接条件反射而做出的某种感性行为,这种行为的形成过程没有进行意志的理性思考。任性的人表现出非理性的举动,恰恰是受非理性思想所支配做出不自由的言行举止。一般情况下,当人为所欲为时,他总认为自己是在追寻自我所想,是在自由自在的生活,而且不用受任何人的牵制,但他并不知道,这所谓的“自由”正使自己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而这种不稳定状态直接将其带入更深的不自由中。事实上,人应当有理性, 正由于人有理性才有自由的意识和行动。所以做事应三思而后行,在理性的指导下做决定并付诸行动,面对人生的多个选择时,能透过外在的表面现象认识到内在的规律,然后顺从自由发展的路径提前为将来做准备和选择,以达到最终的自由目的。

自由与理性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自由是理性生活的目的追求,理性是自由指向的具体行为标准,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工作、学习和生活,人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生存权利,在获得权利的同时,自由随之到来。我们理性的选择生活是为了最终的享有人生自由,如果人在非理性的支配下做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或是法律法规之事,他所享有的自由范围空间则相对性的缩小。所以自由源于理性,我们应当在理性思维的指导下追求最大化自由的生活。

2.法 是自由的衡量标准

自由的发展进程如前面所说,它与社会发展和进化的历史进程相一致,当一个文明的社会发展到需要通过抽象法和社会普遍道德加以制约的时候,抽象法与道德的制约在实质上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约束民众自由,反而是为民众获得充分的自由提供必要的条件。在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的三阶段里,他认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法的特殊表现形式,前两种特殊法最后统一于伦理中。在伦理阶段,家庭、社会和国家这三大伦理实体都是法的载体,用来实现自由意志,将自由意志现实化。在以上三种伦理实体中,最重要的伦理实体是国家,家庭聚集形成社会,社会最终形成国家,随着伦理实体级别的升高,自由意识得到充分体现,民众的自由得到更加彻底的保障。

在国家中,实现自由的关键就是法。因为法是社会的支撑,是国家的意志和精神。法律作用的发挥为国家的继续发展与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法规构成各领域中的制度,是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是自由和理性的结合。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他的法的哲学根基。法的理念应是自由,所以人们追求的自由应该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这些法中的“自由存在”具有普遍性并且不取决于别人的无理性干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我们应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真正理解法律规范中的自由含义,建立科学的自由观。

在当前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全球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努力投身到对理论的研究与学习中,同时还需加强社会实践活动,逐步理解实践过程中自由的内在含义,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寻求合乎自身的诉求,以获取属于自己最大限度的自由。法之所以保护众多法益,是为了扩大自由所能及的范围、种类和内容;法明确规定禁止的事项,正是自由所不能触碰与涉及的。法清晰界定了人们应当享有自由的类型,因此,法是自由的具体衡量标准。

五、结语

法的理念是推崇和保障自由,不同时期的不同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自由现实化。本文以黑格尔法哲学为理论基础,以黑格尔的自由观为切入点,还原自由本身的理论含义,并尝试对黑格尔法哲学自由观的运作原因进行分析,最终落实到具体生活实践中,阐释个人对自由的理解,以明确树立正确的自由观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运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实现人民的自由意志,即自由。因此我们理应当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个人权利,运用好法这把度尺,实现个人自由意志,真正践行好个人自由。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2,103,11,132,127,16,132.

[2]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27.

[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6,84-85.

[4] 程宇驰.黑格尔自由观[D].吉林:吉林大学,2012.

[5] 汪行福.个人权利与公共自由的和解——现代性视域中的黑格尔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1(01):56-65.

[6] 约翰·洛克.政府论[M].杨思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0

[7] 李 颖.当代大学生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7(6):75-78.

[8] 何为芳.制度批判与人的解放的初始链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新诠[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5(1): 15-18.

[本文编校:徐保风]

The Research of Hegel’s Freedom of Philosophy Law and Realistic Signif i cance

ZOU Juan1, ZHAO Ying-deng2
(1.College of Law,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2. Changsha Kaifu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angsha 410003, Hunan, China)

Hegel had declared that “Law is set at free will”, the ultimate aim of the philosophy of law is to recognize the concept of law, that is “freedom”.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concept of “freedom” from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thinking theory through three stages: the abstract law, moral and ethics, thus concludes the reason how the view of freedom works:liberty by the laws, moral build free, ethical freedom, objective law and subjective moral unif i cation on the basis of ethical entity, form a complete liberty operation mechanism. The concept of legal philosophy of freedom is to make people to set up the correct values of “freedom”, exercise individual rights rational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using law this measurement,achieving personal free will, practicing real personal freedom.

Hegel; law philosophy;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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