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民主的成长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2014-08-15 00:50王红卫张光辉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正义分配民主

王红卫张光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南京210044;南京政治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社会正义是人类长期以来孜孜追求的良善政治价值目标,是人们渴求实现的美好的理想社会状态,也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研究长期关注的核心课题。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就在于它把社会正义作为其应有之义和内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然也不例外,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把它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把握的八个基本要求之一。那么,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必须“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这里强调社会治理体制变革与社会正义实现的关联,折射的正是公众参与和社会正义的关系,而这也正是参与式民主所能提供的价值和体制的担当。而参与式民主,在中国政治语境下,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它强调“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这其实也就把握了社会正义实现的关键。这样,参与式民主在中国的成长与发展,在推进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创造出幸福美好的社会。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解读

社会正义既然是一种良善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的社会状态,这其实也就决定了社会正义像其他美好的词汇一样,其内涵很难进行界定。笔者以为,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

首先,社会正义意味着利益分配的平等。利益分配的平等绝不意味着利益的平均分配,而是要根据具体的人的贡献、能力等要素分配他应得的利益,而无论或多或少都是不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和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为何物?这个问题所包含的疑难应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哲学)的考察”。这一点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又把其描述为按合适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说把握一种“适度”,他说“既然平等的事是一种适度,公正的事也就是一种适度。然而平等又至少是两个东西之间的平等。所以,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作为适度,它涉及两个极端(过多与过少);作为平等,它涉及两份事物;作为公正,它涉及某些特定的人。所以,公正至少包括四个项目。因为,相关于公正的事是两个,相关的事物是两份。而且这两个人之间以及这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因为,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之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因为,如果两个人不平等,他们不会要分享平等的份额。只有当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英国政治学者威廉·葛德文则在《政治政论》中简明扼要地指出,“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

其次,社会正义意味着权利分配的平等。社会正义还意味着政治权利分配的平等,人们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又是由国家或社会基本政治结构或制度所塑造的。换言之,国家政治正义或制度正义则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前提和保证。柏拉图就指出社会正义是国家建立的原则。他借用苏格拉底的对话来表达这种观点,“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应有之义,他认为城邦也即国家的产生其实是为了“善”。而在他看来,“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且他还进一步指出,虽然“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的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罗尔斯首先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可见,“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如果政治权利分配不平等,或者让一些部分人享有特权,那么社会正义就不复存在,社会也就会陷入混乱,正如西耶斯早就指出的那样,“让我们设想一个组织的尽善尽美,无比幸福的社会;要彻底搞乱这个社会,只要将优惠给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丧气就足够了,这点不是很明显吗”。

第三,社会正义本身意蕴着政治正义。政治正义其实就是政治权力应该体现其公共性的良善的本质而不应异化甚或侵害私权,这其实也意味着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卢梭认为公权侵害私权就会带来社会的不正义,进而引起社会混乱。他说,“最强者把他们的势力当作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而最不幸的人也把他们的贫困当作这种权利,按照他们的说法,这种权利与所有权相当。平等被打破了,接下来就是最可怕的混乱。富人巧取豪夺,穷人盗窃抢劫,双方都怀有非常强烈的偏见,窒息了人的天然的怜悯,压抑了很微弱的正义的呼声”。罗尔斯也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诺齐克则强烈表达了对公权侵害私权而带来的不正义的担忧,因此他主张一种“最低限度国家”,竭力控制公权可能对私权带来的侵害。“‘分配正义’这个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听到‘分配’这个词,大部分人想到的是,某种事物或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一旦进入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某些错误可能就溜进来了”。基于这种担忧,诺齐克反对一般的“分配正义”观,而是主张一种十分谨慎的“持有正义”观,这种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四,社会正义主张人的目的性和自由发展。无论是利益分配的平等,还是权利分配的平等,抑或政治正义,究其落脚点和归宿无疑是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是工具并要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把人作为目的和主张人的自由发展其实就是强调要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等。柏拉图早就表达了这种把人作为目的与强调人的自由发展的正义观。柏拉图认为国家建立的这条正义原则其实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在他看来,“似乎‘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这个品质在使国家完善方面与智慧、节制、勇敢较量能力大小”,这个品质就是“正义”。而如果“现有的这三种人相互干涉、相互替代对于国家是有害处的,因此可以正确地把这称为最坏的事情”。显然,这种对国家有害处甚至是最坏的事情就与那个使国家完善的品质即正义相违背而成为非正义。而进一步来说,柏拉图认为,如果仅就正义的概念而论,一个正义的个人与一个正义的国家也毫无区别,那么当城邦里的具有节制、勇敢和智慧的三种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而被认为是有节制、勇敢和智慧的”。也即在柏拉图看来,只有让每个人适合其自身天性的自由发展才是正义。而康德以及马克思也都主张,“把个人当做目的来对待,而不是只当做手段来对待”。在马克思看来,理想的、正义的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二、参与式民主的成长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现实路径

社会正义强调的人们利益分配、权利分配的平等以及人的自由发展等,而利益的公平正义分配总是与权力分不开,但是只有权力得到有效配置和良善设计才可以达到这一点。参与式民主本身对权力的设计恰恰可以提供价值的和体制的担当,是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路径。具体说来:

首先,参与式民主本身与社会正义的价值契合。

社会正义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即把人本身当作一种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这一点与参与式民主本身的价值诉求是完全契合的。因为参与式民主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复归,而后者强调人民统治或者直接民主,强调人民的参与之于实现人自身解放的意义,古代城邦民主也许是最接近这种民主的形态了,“在那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肩共事,面对面相互协商”,它其实“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在卢梭看来,人们亲自参与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体现,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替代的。卢梭指出,“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钱的。他们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而是花钱来亲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佩特曼也指出参与式民主之于实现个人价值和尊严的意义,她批评代议制民主忽视了个人参与的价值,也就忽视了人的尊严和目的性。她指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集中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而且“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在佩特曼看来,其实代议制民主在追求民主程序、方法以及稳定等工具层面过程中,却忽视了民主最本质的东西也即人的要素或言人的参与的价值和尊严。佩特曼还强调自我管理之于社会正义的价值,她还认为“只有当个人在当前的社会中有机会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和选择代表,他才能有希望控制自己的生活前景以及自己周围环境的发展”。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人感觉自己有希望控制自己的生活前景以及周围环境的发展的政治效能感,他才是真正的自由,也才是真正实现自己的解放,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这个社会才能更彰显公平正义。

其次,参与式民主的成长有助于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平等。

在当代中国,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虽然带来经济增长的奇迹,但是人们并没有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使社会正义受到严重威胁,这也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层次逻辑。因此,要让人们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利益分配的平等,使社会彰显正义,“政府当然应当调整发展战略,使之更加重视可持续性和公平性”,也即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说,“要确保新的发展战略得以通过并实施,创造一种制度上的环境非常重要,在这种环境中国家政策不倾向于任何一种特殊利益。要实现这一目标,所有社会集团都必须获得充分的机会参与决策过程”。这样,“如果能够允许社会广泛参与,决策机制将会创造一种能够最有力地抵制来自强权的压力的环境。当所有人的声音在权力的走廊里都能被听到的时候,政府就会更加负责,更加透明。其制定的政策可能就很少会发生突然而急剧的变化”,这也就强调了以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为核心价值的参与式民主与利益分配平等的内在逻辑。参与式民主有助于利益分配的平等,自然也有助于权利分配的平等,这一点恰恰是代议制民主所无法实现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参与式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的补充,不仅是增强代议制民主之于实现政治合法性,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代议制民主所缺失的真正的权利平等和社会正义。换言之,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利益分配平等恰恰最能体现社会正义,没有这种参与式民主机制,社会正义就很难得到保证和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实践追求一种形式上的民主平等,而忽视了实质上的民主平等,其实是一种不平等,是一种欺骗性的假民主。科尔就认为,“如果没有实质性的经济平等,政治权力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他一针见血地指出,“那些理论上的民主主义者,忽视了财富和地位的重大不平等导致了教育、权力和对环境的控制方面的不平等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于任何一个真正的民主体系而言都是非常致命的,不管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任何其他领域”。而参与式民主恰恰可以很好地弥补代议制民主的这种不足,从而实现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平等,使社会彰显正义。

第三,参与式民主的成长有助于保证公共权力良善运行

公共权力最终属于人民并由人民所授予的,因此公共权力的本质就体现为其公共性。但是由于受到现实等条件的限制,人们往往并不亲自来行使权力,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权力,而代理人往往都是权力收益的“剩余索取者”。在我国权力高度集中、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从而使有效的监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权力更容易产生异化。权力异化意味着政府官员可能会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寻租活动,那么势必导致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越位”、“缺位”或“错位”等,都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影响社会正义。而对权力异化的制衡,在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看来,“正确的宪政形式将阻止政治权力被粗暴地使用”。这显然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在笔者看来,引入参与式民主也许是有效的解决之路。这就在于公共权力发生异化并试图去寻租,那么首先要设租,而“在公共权力部门的权力个体追求除职薪以外收益最大化而不合法的前提下,权力追求额外收入(或寻租)的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决策权来实现”。那么,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引入制度化的公众参与自然就能规制公共权力规范、公正、良善运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参与式民主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此外,参与式民主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害。在参与式民主缺失的情况下,由于受到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的激励而同时又缺乏公众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政府官员在追求GDP增长的过程中往往以主观偏好替代公众的利益诉求或者无视甚至肆意践踏公众的利益,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害,进而威胁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实行了参与式民主,那么这将意味着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将嵌入到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去,不仅公共权力很难趋向于集中,官员的晋升可能就不仅仅取决于上级的意志,而且公众的评价和满意度也将成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就不能不考虑公众的诉求和意愿,就不能再以自己的主观偏好代替公众的选择,也就不敢侵害公众权利和利益,公权与私权的矛盾也就很容易化解在制度化的公众参与之中,非制度化的、极端的、激烈的参与如群体性事件也就不容易发生。

三、小结

令人高兴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因而“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则进一步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这些其实就为我国参与式民主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意识形态支撑和广泛的成长空间。随着参与式民主的发展,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必然会创造出一种国家与社会(官民)良性互动与合作治理的生动活泼的局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促进社会正义与幸福美好社会的实现。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 1卷)[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M].冯堂译,张芝联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6](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高煜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7](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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