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协商的实现路径

2014-08-15 00:50汪家斌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民主协商协商民主

汪家斌

(贵州毕节市委党校,贵州毕节5517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意识、利益诉求及维护意识不断增强。而现有的农村基层民主方式由于受到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领导方式、现有体制机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农村的现状迫切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方式把农村社会发展推向深入。实践证明,基层民主协商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效方式。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商民主的优势就是在于它以民主、平等、公正、理性等人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积极消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在总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共识,它符合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民主协商是指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通过一定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协商等方式来参与公共决策及社会管理,在理性对话中实现利益均衡。基层民主协商是现阶段农村基层社会有效整合民意,激发村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村民自治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是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的一种重要渠道;是协调多元主体合法利益的一种可行办法;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有力举措。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表现如下:

(一)基层民主协商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邓小平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深刻调整期,各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人们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观念多元化,各种矛盾凸显,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显得尤为突出。如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正当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被损害,那么积怨累积到一定程度必将激化社会矛盾,利益受损者必然以理性的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宣泄,如因征地拆迁、破坏生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就是很好的例证。当然,这些社会矛盾的产生,大都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缺乏一种充分的协调沟通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相互不信任感密切相关。基层民主协商,就是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对话、磋商、交流、沟通的平台,促成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减少非理性表达的风险,减少或防止社会矛盾的产生与进一步激化,最终达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在人民主体利益大体一致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发展。

(二)基层民主协商是提高民主决策、推动基层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民主不但要体现在选举层面上,还需要体现在科学决策上,更要体现到促进经济发展上,为民谋利上。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是最大民主。农村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的创新发展,都需要广大基层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调动起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建设热情,才能把农村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协商民主就是通过利益相关者平等对话与协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正当性,获得最广大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消除政策执行中的障碍因素。只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才能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真正的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通过民主协商,才能集广大人民智慧,进行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克服想问题、做决策拍脑袋,问质量拍胸脯,问责任拍屁股“三拍”现象的发生;也只有通过民主协商,才能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水平,尽可能地避免由于决策失误给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最终推动农村社会科学发展。

(三)基层民主协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村民自治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村民的民主权益和各项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但由于受到文化因素、制度环境、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民主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致使很多村民对于村级事务漠不关心,影响到党在基层组织中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比如选举的家族化、贿选等;监督权力弱化;民主决策举步维艰,很多地方基层干部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广大人民群众权益无法实现,当遇到利益矛盾无法调和时,便出现上访、甚至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权利上的不平等、办事上的不公正、管理上的不规范导致村民自治及村级事业发展困难重重。因此,只有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平等自由的民主协商,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生活的主动性积极性。只有进行民主协商,才能真正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益。因此,邓小平指出,“在群众方面,要扩大各方面的民主。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要开好。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很有益处。……实际上群众参与的事情,即使遇到困难,即使有的搞错了,他们也能忍受,很少埋怨;相反,实行命令主义,搞对了群众也不满意。所以,扩大各方面的民主生活,扩大群众的监督,很重要。”只有进行民主协商,才能显示权利上的平等;只有进行民主协商,才能维护公正;只有进行民主协商,才能维护农民在农村社会中主体地位;只有进行民主协商,才可能在选举民主之外开辟更加多样、更加切合基层群众实际的参与渠道,把民主贯彻到决策的整个环节,提高微观治理的民主程度,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

(四)基层民主协商是实现基层社会有效管理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农村社会管理中,村民自治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它是实现基层社会的治理最为有效载体。基层协商民主实际上是一种治理方式。因为,治理本质上是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博弈,它是在社会基层单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协商民主能够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主张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注重决策过程中不同的意见之间展开讨论、对话,以此寻求决策共识。由此,协商民主为农村治理中,协调各方力量、解决共同问题、寻求民主决策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二、人民利益视角下农村基层民主协商实现路径

要使农村基层民主协商正常化、有序化、规范化发展,必须有正确的利益意识,明确的协商内容,丰富的协商方式,健全的协商程序,完善的协商制度。

(一)树立正确利益意识

正确的利益意识是基层民主协商的起点。在利益多元的今天,无论是广大基层农民的利益,还是农村干群及村组织集体利益,只要是合法正当的利益,都要以不损害党和最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前提。只有处理好党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部分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消除不当得利等实际利益问题,在保持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调,才能使协商切实有效。不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不能因为强调国家集体利益而损害广大群众的合法正当的利益,必须寻找一种使各方利益都得到实现维护、并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才能实现协商的最终目的。

(二)明确协商内容

明确的协商内容是基层民主协商的有力抓手。现实生活中,有的村级组织虽然注重民主作风和民主方式,但缺乏明确的协商内容,遇事不协商、无事可协商的现象普遍存在。只要村民不吵不闹不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到问题村委会说了算。如果没有明确的议题,协商的内容如不是与村级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民生相关事项,一般村民会表现出冷淡态度默然处之,使协商流于形式。基层协商民主要协商什么,这是基层社会成员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这就要求基层协商民主应该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进行广泛协商。不仅是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要进行协商,让村民参与本村经济发展的决策讨论,通过对话让村民自己实现利益转换,才能形成全村共同性的一致意见,才能促进一个村的经济发展;而且还要就农村社会发展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商,只有通过协商让基层群众了解政府对基层社会事业发展的安排部署,通过协商让政府了解基层群众对社会事业的需求和期盼,通过协商使政府与基层群众对社会事业发展达成共识,减少政策执行难度,提高村民执行的支持度,从而推进农村社会全面有序健康发展。

(三)完善协商程序

民主协商的程序化,不但可以提高协商效率,而且还可以增加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因此,基层民主协商的开展,必须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才能确保基层民主协商规范和有序。同时,只有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基层民主协商按照既定的设计程序有效开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浙江台州温岭,基层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对“协商主体的确定、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议题的公告、协商会议的举行、协商结果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确保基层协商民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和有序进行。

(四)丰富协商方式

民主协商必须以形式多样、可操作性强的方式来进行。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也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村务议事会等农村治理模式。如起源于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它通过召开民主恳谈会,实现村里的事情由村民自己负责,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协调、干群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实际上就“民主恳谈会”的性质而言,就是协商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正逐渐成为很多农村地区民主决策及管理的一种模式。类似的成功的农村民主实践使得解决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困境,如村务议事程序不健全、民主决策困难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

(五)健全协商制度

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才是关键性因素。一是议题选定制度。主要是选择当地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公共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展开恳谈。二是通告制度。恳谈会时间、地点、议题提前告知群众。三是讨论和决策制度。恳谈会参与者有序自由发言、辩论,与镇村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平等对话、协商。四是挂牌销号制度。对恳谈会上群众反映的特定议题以外的问题进行汇总挂牌,及时研究并协商处理,群众满意的予以销号。五是反馈监督机制。“民主恳谈”作出的决策,由各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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