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我国警察射击训练的几点思考

2014-08-15 00:47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射击训练枪支警员

●张 军

(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 065000)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物质生活得到较大改善。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犯罪活动频繁发生,并出现暴力化、群体性的倾向。加之国外反华势力利用网络等手段煽动我民众情绪,通过向我边境地区输入大量枪支、弹药等手段借机扰乱我国社会稳定,对我境内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这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我公安系统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执法中是否配枪、何时用枪、怎样合理使用枪支等问题成为警察执法战斗的焦点问题。本文针对当前警察在枪支使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射击训练的角度提出个人鄙薄见解,望与同行交流。

一、警察使用枪支的现状分析

虽然《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警察使用枪械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枪支使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等,但是当前我国警察在枪支使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上不想用

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包括公安机关自身,过多地强调了警察履行职责的空手擒敌能力,过分宣传赤手空拳的英雄,使得舆论和警察潜意识里认为赤手空拳才是真本领、真英雄。在这个怪圈里,“徒手夺凶器”、“徒手冒死斗歹徒”被大肆宣传,使得人们对于警察使用枪支的认识产生一定的偏差。

另一方面,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警察普遍存在着使用枪支的条件必须是重特大案件,即使重特大案件时能不使用枪支就不用枪支的观念。“枪支无小事”的观念根深蒂固。部分领导一味强调“枪支的绝对安全”,造成在某些突发案件中警察的被动局面。[1]

(二)自由裁量时不敢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枪支管理条例》虽然对使用枪支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警察可以开枪的15种情形,但是这15种情形并不能囊括现实执法战斗中的所有情况,条令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原则性、易执行的条文。这就造成警察在实战中过多顾虑能否用枪的问题,极易贻误战机。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枪支使用管理十分严格,从枪支的佩带、使用到用枪后的报告、调查等,程序繁琐、审批麻烦、过程复杂。甚至警界存在着“开枪前是民警,开枪后是罪犯”的错误认识。这些程序规定上的繁琐复杂直接导致警察在执勤执法中“谈枪色变、携枪怕丢、有枪怕用”的尴尬局面。枪支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武器成了一种摆设甚至是累赘。

(三)实战应用时用不好

目前,警察院校以及警察射击培训单位培训内容过于简单,多局限在对固定目标的精度射击上,缺少实战射击训练,考核中过多强调射击环数。很多警员在培训结束后仅仅学会了枪支的简单使用,而对于实战中复杂的环境、运动的目标、多变的射击姿势、高压的射击态势等情形却无法有效应对,射击技能难以正常发挥,枪支应有的战斗效能被严重削弱。

二、加强警察射击训练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警察实战射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新时期加强我国警察射击训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岗前射击训练

警察在走上正式岗位前要进行射击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按照分阶段逐级训练的方法,由理论到实践、由简单到复杂、由单兵到协同,最终达到能灵活运用手中武器,适应复杂环境协同作战的目的。

1.用枪理念的培训

警察的用枪理念培训是射击培训的基础,是做好其他各项培训的基本保障。只有掌握先进、积极的射击理念,才能在实战行动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该阶段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武器作用的培训、用枪自我保护理念的培训、安全用枪意识的培训。

首先,要引导警员正确认识武器的作用。通过该阶段的培训要使受训人员认识到枪支不仅具有射杀制止的作用,还具有震慑和防控作用,如拔枪、据枪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警告、威慑的措施,摆脱以往认为只有重大案件才能用枪的错误理念。

其次,要让警员认识到自身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有效保护他人”[2]的理念。每一名警察在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之后,都要能够正确地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使受害人得到有效救助。如果警察鲁莽行动使自己受到伤害而无法制止犯罪,从而使受害者最终不能得到有效救助,将被视为警察未能尽职尽责。

另外,要培养警员安全用枪意识。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警察《安全防御法》中警员安全操枪的有关规定:①将所有枪支视为已上膛;②枪指向我们所需要射击目标,除非得到射击命令或用于行动的需要你决定射击时,否则击发扳机的手指必须放在扳机护圈外;③切勿将枪械指向任何不欲射击之人或物品;④除非被命令或行动中需要,否则不可拔枪、举枪或拉起枪的撞针;⑤如果未能确定目标,切勿开枪。

2.基础射击技能训练

这一阶段主要使受训人员掌握精度射击的动作要领,熟悉手中武器的特性,如扳机引力、后坐力大小、射速等,使其能够切实掌控手中武器,发挥武器应有的战斗性能。尤其注重据枪动作的掌握,养成快速据枪的习惯,为下一步应用射击训练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在此阶段培训过程中,成绩评定要改变传统的以环数论高低的方法,采用弹着散布与环数结合的方式评定受训者的射击成效,以提高警员对于射击基础的掌握程度。

3.应用射击技能训练

应用射击是在完成基础射击练习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特点是目标形状复杂,动态变化不规律,受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影响,射击难度大。[3]其内容主要包括:快速拔枪射击训练,不同射击姿势、不同射击环境、不同射击目标的射击训练等。

首先,要对受训人员进行快速拔枪技能的训练。实战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复杂情况,唯有快速反应先发制人,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快速拔枪训练主要是做到“两快一中”,即出枪快、击发快、首发命中。这就要求在拔枪、握枪、开保险、上膛、概略瞄准、快速击发等具体动作上下功夫,抠细节。

其次,要使受训者掌握不同的射击姿势(立姿、跪姿、卧姿、坐姿、蹲姿、仰姿等),并能够熟练选择不同射击姿势对不同目标进行有效射击。

再次,训练警员在不同地形(如山林地、城市街区、交通工具等)、不同自然条件(白天、黑夜、月夜、雨雪天等)、不同目标(隐显目标、静止目标、运动目标、多目标等)、不同身体状态(静止、移动、体能消耗大小等)情况下的射击,使受训者掌握不同条件下射击的技能,克服外界以及自身条件的干扰,适应多种复杂环境,熟练使用手中武器进行快速有效的射击。

4.决定开枪与否的专项训练

此项训练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讲授以及实际情景的模拟,使警员熟练掌握实战中可以使用手中武器的时机。

在此训练中,切忌将法律条文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而是要分析总结法律条文的真正内涵,让受训人员掌握简单明确、切实可行的开枪原则。如警察依法使用枪支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①危险性:可能造成警察或第三人死亡或重伤;②紧迫性:威胁正在发生;③必要性:不开枪不足以制止。[4]笔者认为,这一原则既涵盖了现行法规的立法精神,又贴近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另外,可以借鉴香港警察采用较为先进的影视模拟实弹训练方法,将实战中的事例拍摄成短片,由接受训练的警员观看并判断是否拔枪以及是否开枪。训练结束后,由接受训练的警员向教官报告是否拔枪及开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要求。教官将根据其回答做出评判,并帮助其纠正错误。通过训练,使警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正确判断是否及如何使用枪械。[2]

5.战术射击训练

战术射击训练是对前期基础射击以及应用射击的综合运用,是射击技能的综合化、智能化,其不仅包含射击的技能,也包含团队的协作。针对实战中的情况,设置不同的模拟场景,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战术演练,是增强射击实战化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战术射击训练要结合实战案例设置相应的战术背景,并围绕一定的战术意图开展训练。如模拟恐怖分子袭击某城市中心区域,上级要求坚决将该犯罪团伙捕歼在市区内部,防止其流窜。根据这一上级意图,可以设置搜索、堵截、追击、城市巷战等战术射击课题,并通过实际战术配合训练,提高警员对现场情况的评估能力,选择射击目标能力,利用掩体意识,压力情况下射击能力,交替掩护射击、快速射击以及连续射击能力[5]等。通过训练使公安民警犹如亲临其境,熟练掌握各种射击技能,增强实战意识。

其次,战术射击训练要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虽然目前我国整体治安形势良好,人民生活较为稳定,但是,反华势力不断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向我国非法输入武器、弹药以及培训境内非法组织人员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为实战中面对的都是手无寸铁的人,而要树立敌情观念、危机意识,并在实战训练中增强训练的对抗性,提升训练水平。这也是我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对抗性战术射击训练方法多样,彩弹训练是其中比较有效的训练方式之一。警务彩弹训练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仿真训练模式,其目的是在避免伤亡的情况下,模拟各种尽量贴近实战的执法情景,使警员在近似真实且保证安全的情景下进行实战演练,从而检验警员在实战中的知识、技能、态度、执法及心理的综合发挥能力。[6]通过彩弹射击中红蓝双方的对抗,可增强警员实战射击中攻防的综合能力。

(二)做好岗位专项训练

岗位专项培训是指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岗位、不同执法环境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射击训练。

不同警种使用的枪支类型、不同执法情景下的射击方法、不同军警种协同作战时警察所承担的角色均有所不同。因此,当警察走上实际的工作岗位后,还要进行针对性的射击技能方面的岗位专项培训。例如:巡逻民警遇到的突发情况比较多,突发情况快速判断、近距离快速出枪射击以及复杂环境中抗干扰射击等科目是其专项训练的一个重点;对于特警来说,则更多强调多人协同搜索、强攻、制控、狙击等战术射击内容;警卫人员要求确保重点人物的安全,所以体现在射击训练上注重遇袭的站位、快速射击,边掩护边射击等。[5]

另外,东北地区的警察可针对冬季严寒、冰雪天气进行雪地缉捕射击协同训练,增强警员在该条件下对射击技能的掌握。西南边境地区可针对当地山多林密的地形设置山林地搜捕战术射击科目,提高警员炎热、酷暑的山林地条件下武器使用及战术配合的能力。西部边疆地区则针对恐怖分子的武器装备及作案特点,演练反恐作战中有效发挥警方武器优势,避开无辜群众,打击恐怖分子的联合射击技能。东部及东南沿海地区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水上射击训练,以增强警员水上射击的适应性等。

(三)定期进行射击技能考核

射击技能考核是针对警务用枪人员定期开展的法律法规、用枪理念、射击技能等方面的综合性考核。其目的是为了检验警员是否符合持枪、用枪的条件,能否在执法作战中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枪支,是对持枪警员合法合理用枪的一种监管性、保护性措施。对于无法通过考核,不符合持枪条件、不能够正确有效使用枪支进行执法的警员要取消其用枪资格,并对其进行针对性射击训练,待其通过各项测试后再恢复其用枪资质,允许其在执法中使用枪支。

三、培训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始终贯穿安全用枪的理念

枪支管理无小事,用枪安全是首要的问题。在警员射击训练的整个过程中,要始终把用枪的安全理念贯穿其中,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实际操枪、用枪中,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动作都要规范、统一,使警员养成良好的安全用枪习惯,为正确用枪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注重射击心理的训练

人是训练的主体,人的一切活动都受到心理的调节和支配,任何活动的顺利进行都离不开人的心理作用。贴近实战的射击不仅是动作技能的掌握,同时也是心理素质的考验和磨砺。战斗的紧张性、破坏性需要民警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而这都需要我们在组织实战射击教学时,适时巧妙地实施心理训练,以增强警员在受训过程中的训练热情和心理调节能力。

(三)增强受训人员用弹的效率

警察战斗射击训练要树立严格的用弹效率理念。这是因为,警察进行的是执法战斗,其战斗性质本身要求以最少的伤亡获取最大的收益——以捕为主、捕歼结合。这就要求警察要时刻保持头脑冷静,最大限度地减少战斗杀伤。此外,警察执法战斗所面临的战场环境复杂多变,警察要对自己手中弹药剩余量,以及这些弹药的杀伤力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达到射击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弹药的消耗,以保存战斗力,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

(四)树立敌情观念

警察执法战斗具有“敌暗我明”的战斗特点,敌人躲在暗处,警察在明处,随时都有被非法分子突然袭击的可能。即使开枪将面对的歹徒击倒,也不能放松警惕,要防止其倒地后反击或者其余躲藏在遮蔽物内的犯罪嫌疑人借机回击。对此,我们可借鉴香港警察的“加一”理念:在对形势进行分析评估时,要超出眼前所见,对形势超量估势,把所见所闻情况向更深一步超量估势,把处置的难度和危险程度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加以考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警察的处置行动必须摒弃单凭表象盲目行动的错误做法,对于任何情况的处置都不可掉以轻心,要把情势评估得更严峻、更复杂一些。

四、结束语

强化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增强警察执法战斗力,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塑造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当务之急。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从实战出发,博采众长,制定一套切实可行、贴近实战的警察用枪训练方法,才能够切实提高警察执法的战斗力,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1]王翔祥.我国警察枪支使用问题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7.

[2]柯良栋,李文胜.对香港警察枪支使用情况的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2).

[3]徐玉才.轻武器射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4]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4).

[5]余强生.公安民警枪支使用能力训练[J].辽宁警官学院学报,2009,(5).

[6]石子坚.关于彩弹训练的思考和建议[J].警察实战训练,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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