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电缆损坏事故的分析与对策

2014-08-15 00:46
铁道运营技术 2014年1期
关键词:南宁行车电缆

吴 彪

(南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工程师,广西 南宁 530029)

随着铁路沿线城乡建设不断发展以及铁路高铁建设大面积的展开,由于施工单位在既有线旁施工造成铁路各类电缆的伤断,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2年南宁铁路局管内共发生104件责任行车事故,其中因在既有线旁施工造成电缆损坏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共17件,占责任行车事故总件数的16.3%。该17件事故共影响行车设备使用长达35 h 36 min,严重干扰铁路运输秩序并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为此,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查找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减少施工损坏电缆对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的干扰就显得十分必要。

1 施工造成电缆被损坏的主要原因

1.1 路外人员盲目开挖 在17件因施工损坏电缆责任行车事故中,有7件主要责任是路外单位及个人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第9、10、11、60条的有关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前未向铁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不清楚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挖掘作业,造成铁路电缆被挖断。其中较典型的有:

1)2012年2月28日16:23,广西陆川县乌石镇吹塘村村民刘景福,未与铁路相关部门联系,租请挖掘机擅自在黎湛线吹塘至文地站间k 200+142交通涵处,进行挖低涵洞底部施工作业,且在明知该处有铁路电缆的情况下,未通知铁路相关部门进行防护处理而盲目施工,将埋在该涵洞口上行线左侧的42芯信号电缆挖断。经铁路电务部门抢修于19:30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影响行车设备使用3 h 07 min,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

2)2012年11月12日13:40,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定顿村村民梁本立,雇请挖掘机在南昆线南武康站至定顿站间k 27+855线路右侧,距离线路中心12 m处进行开挖自家农田灌溉用的排水管沟时,将埋设在该处的一根9芯铁路信号电缆挖断。经电务部门抢修,于15:05恢复正常使用。影响行车设备使用1 h 25 min,构成铁路交通一般D9事故。

3)2012年11月14日16:00,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长望村村民区正龙,在未与铁路相关部门联系,又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挖掘机擅自在黎湛线兴业站至仁东站间下行线左侧k 127+676处铁路保护区内进行挖鱼塘施工作业,把埋在该处的铁路信号电缆挖断。经电务抢修于22:09抢修完毕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影响行车设备使用长达6 h 09 min,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

1.2 施工部门违章作业 在17件因施工损坏电缆责任行车事故中,有10件主要责任是施工部门违反《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和《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宁铁运〔2010〕127号)等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的。其中工程部门主要责任6件;路内单位主要责任4件。现对2起由于施工部门违章作业损坏电缆的典型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如下:

1)2012年8月6日15:14,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在未通知南宁电务段派人配合的情况下,租请钻孔机在黎湛线玉林站Ⅱ场新建煤场进行电力顶管穿越机务段入库线、出库线及益湛B线施工,出钻时将埋设在益湛B线k 890+949处的信号电缆钻断,经电务段组织抢修于19:45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影响行车设备使用长达4 h 31 min,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广西宁铁工程公司违反了《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探明、确认施工地段地下有电缆,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未到现场监控,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机械在电缆经路上进行作业,造成作业中钻孔机将信号电缆钻断。

2)2012年8月29日15:30,中铁二十三局湘桂V标指挥部第一项目部,在未通知南宁通信段派人配合的情况下,在南宁铁路局湘桂线二塘站内k369+007处上行方向右侧(距线路中心约8 m)进行信号电缆移设施工时,违章使用挖掘机开挖,将埋设在该处的通信综合电缆挖断,造成二塘站至桂林站间半自动闭塞无法办理。经通信人员抢修于15:50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影响行车闭塞设备使用20 min,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铁二十三局湘桂V标指挥部第一项目部,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的有关规定,及其与南宁铁路局南宁通信段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中的第十二条“在有可能存在电缆的作业范围内,未探明电缆不得擅自动用机械施工”的规定,在明知移设信号电缆施工处所有通信综合电缆,且已接到设备管理单位通知通信监控人员下午不来监控的情况下,违章使用挖掘机开挖,造成通信综合电缆被挖断。

1.3 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不到位 在17件责任事故中,设备管理单位因监管不到位承担部分责任的共有9件,其中同等主要责任2件;重要责任2件,次要责任5件。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电缆埋设标志不全、埋设深度不够、防护设施不到位;二是监护人员擅自离岗或探测电缆进路路径不准确;三是有关人员没有按规定巡查线路,当发现有人在电缆路径上施工时不及时制止。现对2起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不到位负事故主要或次要责任的原因分析如下:

1)2012年7月20日10:42,玉林工务段在河茂线化州站至山底岭站间k 47+600~800线路右侧刷坡清理塌方施工,在雇请挖掘机修施工便道时,将埋设在k 47+537处的2根信号挖断。经电务组织抢修于11:27分恢复正常使用,影响行车设备使用45 min,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设备管理单位南宁电务段在7月18日雨后未加强设备的巡查,且工务人员已告知河茂线k47+600~800线路右侧有塌方的情况下,未派人对塌方地段电缆的走向和位置进行勘查,未主动与工务段联系掌握施工情况;特别是7月20日在连续接工务施工负责人反映施工地段有电缆和电缆标后未引起重视,未向工务提出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也没有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导致信号电缆被挖断。该事故定南宁电务段主要责任,施工单位玉林工务段负同等主任责任。

2)2012年11月3日17:52,桂林工务段在未通知电务段配合的情况下,在湘桂线k 385+033左侧进行路堑坍塌整治施工,在使用挖掘机进行平地作业时,挖掘机钩到了埋设在该处的1根26芯计轴电缆,致使电缆芯线被拉断。经电务抢修后于22:47恢复正常行车,影响行车设备使用长达4 h 55 min,构成铁路交通D9类事故。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桂林工务段违章施工将计轴电缆挖断,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柳州电务段对电缆管理不到位,施工处所埋设的电缆标偏离电缆径路3.2 m,且电缆标也未注明电缆走向,导致工务作业人员在距离电缆标7.5 m处进行作业时,错误认为施工处所没有电缆,是致使计轴电缆被挖断的次要原因,因此柳州电务段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 防范措施

2.1 加强路外宣传教育

1)铁路公安部门、安监室、综治办、各业务处室及各单位要加大《铁路运输保护条例》和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沿线路外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意识,发动沿线人民群众参与铁路安全防控工作,形成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强大合力。

2)综治办、安监室要加强与各地政府沟通协调,组织各单位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沿线厂矿负责人、私营业主、沿线群众清楚,在临近铁路营业线或设有铁路标桩、警示牌场所进行作业必须向铁路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3)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安全监控,严禁推诿。铁路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违反《铁路运输保护条例》规定的,除了对个人进行警告罚款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2 加强对施工部门的监管 施工部门在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和《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宁铁运〔2010〕127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前,主动联系设备管理单位,详细了解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根据相关图纸资料及管线标识情况,详细做好地下管线调查工作。如果对既有线电缆位置不清楚或设备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2)在电、光缆地段开挖时,应采取人工开挖探槽,在未探清管线数量及线路走向,严禁盲目开挖或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进行开挖作业。

3)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地线管线进行了详细调查,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到现场进行交底,明确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履行签认手续。

4)对电、光缆进行加固时,须采用切实可行的加固方案,管线安全防护可采用硬塑料管材等进行管线外套防护,并采取相应的支撑或悬吊吊挂方法,在管线两侧设警示标识牌,同时设置机械施工的安全距离。

5)为防止损伤运行的电、光缆或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在施工范围内不应使用大型机械来开挖沟槽,当开挖发现电缆后,应待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到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施工,防止误伤电缆。

6)当挖出的电缆或接头盒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悬吊保护措施,不得使接头盒受到拉力;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接头下面垫上加宽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禁止用铁丝或钢丝等捆绑悬吊,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层。

7)在开挖过程中将开挖出的余土就近堆放,但堆放点距离沟槽边不少于2 m,沟槽开挖过程中均应进行临时施工排水。挖出电缆线的沟槽处应设置好警示标识牌。

8)施工单位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配合协议时,要有既有线电缆安全防护措施,设备管理单位未派人员到现场配合和盯控时不允许施工。

9)施工现场要有设备管理单位配合签到单,大型机械在既有线附近作业要建立联签制度。施工单位要妥善保管各种签字记录备查。

2.3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各设备管理单位在铁路局施工计划下达后,必须对涉及本单位施工的计划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核对;施工前,要主动介入,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进驻工地,对可能影响铁路运输设备安全的作业项目充分预想,制定监控办法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中不损坏铁路设备和危及行车安全。

2)各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监控责任,对涉及本单位的各类施工,要及时核对施工计划,安排人员主动跟进施工单位动态,随时掌握施工作业进度,严防施工单位提前或擅自施工。

3)各级施工安全监控人员要严格对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的盯控,对违章、违法施工或危及行车设备安全的行为要立即严令制止。

4)各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沿线行车标志的管理,定期对铁路沿线各种行车标志进行清查,发现标桩、标牌丢失、损坏、字迹不清等影响正常使用,或电缆埋深、防护不达标等情况,要立即进行处理。

2.4 加强联防互控 各部门、单位及铁路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站区、沿线的联防互控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对电务巡检人员、工务巡道人员、道口防护员、防洪看守点看守人员、治安巡防人员等铁路工作人员加强教育,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在发现临近营业线或铁路保护区内有机械施工、挖沟打孔等作业时,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如为突发作业,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制止。

3 结束语

保护铁路信号电缆防止其因施工造成损坏涉及到路内、路外的单位及人员。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加强《铁路运输保护条例》和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和对施工部门的监管,强化施工安全预想和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落实,确保在既有线旁施工作业安全,才能有效减少施工损坏电缆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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