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调适

2014-08-15 00:54刘日华
传播与版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政府

□ 刘日华

一、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概述

(一)政府与媒体的价值追求分析

对于政府而言,政治学理论认为:政府,是国家的组织要素或政治机器,达到国家目的和行使、表现、执行、解释国家意志的机关。

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两个学派的观点。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政府只是“守夜人”,即政府是为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服务的;福利经济学派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就应当介入进来,充当市场经济的“指挥棒”。

而在我们国家,政府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1)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宏观调控;(2)培育成熟市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3)界定和保护产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政府与媒体存在着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正是因为它们存在这些职能差异性,使得二者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呈现出不同的关系。

(二)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分析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初,媒体扮演的是单纯的“喉舌”角色。这一时期,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媒体的组织结构形式、运作方式以及宣传内容都是由政府的政策所决定的,媒体只拥有极少的自主决定权。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对政府的报道绝大多数属于正面报道,这种模式极大地影响对政府的监督。这个时期的政府,对于媒体实行的是严格的管制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实施以及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开始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个时期的政府,也从过去对媒体实行严格管制的方针,逐步开始转变为对它实行积极的引导鼓励其发展壮大,并且给予合理的管理。媒体在这股潮流中,逐步开始对自己的角色进行重新的定位,开始注重对过去的组织形式、运行体制以及相应的宣传模式进行反思和变革。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媒体对政府主要发挥着以下作用:(1)设置议题的作用;(2)影响和引导舆论的作用;(3)目标社会化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所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分析

1.媒体行政层级化。媒体行政层级化,是严重制约媒体走向市场化、接受竞争的瓶颈之一,对媒体的生存发展极为不利。

由于存在层级化,使得媒体在日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在人员的招聘与录用过程中,由于需要考虑相关的编制问题,很难根据实际的需求进行招聘,致使招聘效果不尽如人意。另外,由于存在媒体行政层级化,致使媒体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较严重,审批手续冗杂,从而导致媒体的运作效率受到影响,严重阻碍了它的市场化改革以及长远的发展。最后,由于存在行政层级化,媒体在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使得改革无法顺利和有序地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稳步推进。因此,解决媒体行政层级化势在必行。

2.政府与媒体的沟通缺乏互动。这一问题,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政府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不当。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聚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例如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①2008年6月28日下午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事发缘由是由一名中学女生的非正常死亡和当地警方涉嫌不公正暴力执法引起群众的不满。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受到当地群众冲击。,本来是一起比较普通的少女落水事件,由于政府方面没有及时正确处理此事,没有通过媒体向公众及时通报事件的进展,致使该事件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暴力性的事件。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出,政府与媒体是否能够进行有效互动,关系到能否使群众充分信任政府。

(二)原因分析

1.缺乏公共责任意识。缺乏公共责任意识,是造成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2009年,云南省某市的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②2009年6月,云南省晋宁县,一名名叫李乔明的犯人在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后,当地相关部门称,该男子是在与他人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幸身亡,由此引发了民众的质疑之声。。事件发生后,当地主管部门均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真相迟迟未向民众及媒体公布,后经民众再三要求以及网络传媒的宣传报道,该事件的真相才最终被调查清楚。该事件极大地影响了政府民众的公信力,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众形象。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当前,公共责任意识淡薄是影响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政府不提高公共责任意识,在一些事件的处理上就会表现出轻率的态度,从而影响到行政的公正性。与此同时,媒体就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最终使得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提高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是处理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2.体制改革仍不彻底。当前我们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但我们在体制建设方面仍显得不完善,仍然需要改革。不彻底的改革,使得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进行调适的时候,遇到了诸多政策上的阻碍,严重制约了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

可是体制改革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体制改革需要有严密的制度设计过程,包括方案的提出讨论、确定以及最终的实施,都是一系列环环相扣的环节。因此在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外部和内部环境因素,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三、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构建

(一)推动建设和谐政府的进程

和谐政府,是指政府根据既定的目标,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和政策,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调和控制,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总体协调有序进行的过程。和谐政府有两层含义:从内涵上说,和谐政府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型和政府职能的明确定位;从外延上讲,和谐政府意味着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边界。

和谐政府,具备如下几个特征:(1)责任;(2)民主;(3)法治;(4)效率。构建和谐政府,是适应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举措。同时,加快推进建设和谐政府的进程,有利于催进政府信息公开化,执政的民主化和透明化。从而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的过程中,透明度、时效性和公正性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也会使媒体与政府的沟通障碍大为减少,最终促进二者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仍然不是十分健全与完备。使得政府与媒体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规范。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仍需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以保障在调适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时,有健全的法律保障。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培养一大批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热爱法律事业的法律工作者。需要继续拓宽培养渠道,提高我国法律工作者的整体水平,把更多的人才充实到法律工作队伍中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其次,加强法制宣传,鼓励更多的人知法、守法、用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只是一条条简单的条文,而是有灵性的,是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最后,要推进法律实施的进度。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这几个环节,保证了这一系列的环节的有效运行,才能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才能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此基础上,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以及反映民众意见等种种行为得到法律的规范与认可。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也可改观政府面对媒体监督时那些不合适的态度。总之,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促进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规范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方面。

(三)鼓励和引导新传媒业发展

以因特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尽管发展迅速,但曾经一直处在传播的社会影响的边缘地带。尽管在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①2003年,年仅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打工时,因为没有携带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而被当地警察拘留,后被毒打致死,该事件也成为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导火索。等舆论热点问题上网络以其独特的力量显示它的崛起,但由于人口的覆盖规模过小,特别是它包含的价值取向丰富多元,令官方一度对它充满疑虑,限制措施多于鼓励其发展和应用的政策。但是2008年以来的一系列重要事件改变了官方对于因特网社会作用的看法,特别是胡锦涛主席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在人民网与网民进行实时在线交流,更成为一个标志着网络媒体已经崛起的事件,体现出官方对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基本态度发生了重要转变,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越来越成为传播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最重要的一支传播和舆论力量。

新型媒体具有传播信息速度快、信息量大、传播方式灵活等众多特点。在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鼓励网络传媒的发展,让它们做大做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但是,由于新兴媒体所依托的平台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任何信息的传播都是以一种“跨空间”的手段进行的,诸多信息,诸多现象,真假难辨,是非难分,价值取向多元。这就给人们正确评判事物现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鼓励网络传媒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它们的引导,使它们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顺利发展。

四、结语

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调适。这种调适的过程,不是靠哪一方单方面的行动就可以完成的,而必须依靠双方共同努力来完成。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和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将朝着愈加和谐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具备强有力公共服务功能的政府和一个能够有效发挥自身作用的媒体会逐渐以崭新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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