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4-08-15 00:49王艳凤张海玲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权益农民工法律

王艳凤,张海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工是伴随着国家城乡治理体制的转变,在工业化及城镇化的进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社会群体。一般意义上讲,他们是脱离传统的土地生产资料纷纷涌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寻求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1]囿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始终作为弱势群体存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按照抽样调查的结果进行推算,2012年全国农民工的总量达到了26261万人,它已经占据了全国总人口的20%,[2]单纯从数量上来看,农民工俨然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从职业上来讲,受其自身及各方面体制的制约,他们的工作性质大多集中于一些传统的部门,也即脏险难等职业岗位。同时,由于其流入打工地区的社会联系性,使他们很少的与当地的市民进行联系进而分化成了两个不同社会层级的群体。这些农民工虽然已经进入了城市,但是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到城市生活中去,不论从思想还是生活都还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处于非城非乡,非工非农的一种状态,也即现代城市生活中所谓的“边缘人”。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就业生存权

作为一种弱势群体,农民工享有的诸多权益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种二元的社会结构体制之下。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农民工的权利仍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受其自身条件的约束和城市中既定的劳动力需求限定,农民工只能从事一些城市人所不愿意干的脏苦累等边缘的职业,而这些职业一般具有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工作量大、劳动报酬低等特点。据国家统计局2012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建筑业,相比较而言变化比较明显的是建筑业,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在逐年递增。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的就业还是存在既定的模式且很难得到突破,同时,城市改革的深入使得城市的下岗工人加入到就业的竞争体系中,再加上一些城市会明令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措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来人口的流入并在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工就业的压力。

(二)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或集体依法获取物质帮助的制度。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权。基于劳动关系的设定,而真正关联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而正是农民工这一民工身份和职业身份的结合的双重属性,可以很好的解释为什么农民工群体在就业中享有社会保障权方面存在漏缺。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而言,最近几年国家针对其农民的属性发展建立了基本涵盖农民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从而使农民的基本保障需要得到了满足。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对于用工单位扣缴社会保险费用而减少其收入的举措并不能容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民工的区域流动性和劳动关系的经常变动性,他们也不可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权益。

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险和福利对于农民工是遥不可及的,用人单位很少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不会主动地去帮他们买社会保险。有学者在苏南、温州和广州等地调查后得到结论,外来职工(主要指农民工)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尽管地区之间有些差别,但从总体上看,养老保险、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享有程度都明显的低于本地职工[3]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农民工社会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另一个层面就是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它不仅关乎社会素质的提高,还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国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其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有的虽能上学但还需缴纳一些借读费或是暂读费,所以,农民工外出打工就催生了一批不能跟随在父母身边的留守儿童,这对其生活或是学习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农民工自我发展及政治权益

由于外出打工的流动性,使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不能顺利的实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他们身在外地且不能及时参与到其居住地区的政治生活中,有关的选举工作更是不能有效了解。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农民工对自我实现的需求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需求沿着最初的生存需求演变到当代新生代农民工对尊严和发展的需求,权益诉求也发生了从生存就业权益到发展与自我实现权益的本质变化,呈现出由低到高的层级递进的趋势。[4]总结来看就是现代的农民工更看重的是自身的发展空间及前途,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及素质更好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一些企业只是单纯地从劳动力层面剥削农民工,很少的对其进行技能的培训或教育,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工作的质量或是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二、影响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因素

(一)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缺失

我国现已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还比较滞后。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看,农民工还始终都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很少有代表性的利益团体站出来对其权利进行维护。同时,城市相关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都会一种持有城市主体地位的倾向,对弱者来说,这就充分的暴露出了我国立法的调控的缺失或瑕疵。虽然《宪法》、《劳动法》及《就业促进法》对农民工的权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在操作及时效性方面并没有很大程度的改观,尤其在就业生存及政治尊严权益上存有严重的缺失。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社会保障已经基本上涵盖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分的集体企业职工,但是农民工作为社会建设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是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一个特殊群体。所以说,农民工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更为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及自身素质的欠缺

由于农民工大多由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化而来,他们自身受到的文化教育及本身技能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时欠缺的专业培训与管理又使得其同现代非农行业的要求有相当大差距,致使他们只能在职业技能门槛设置较低的一些传统行业进行就业,从事一些较为繁重的体力劳动。伴随着现代城市就业竞争压力的增大,部分农民工群体不得不牺牲自身的就业权益来换取就业机会。

其实,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民工的一个制度保障,但如果想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必须加强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及勇气。有些农民工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享有一些什么样的权利或即使知道这些权利,当受到侵犯时也不知该以什么样的途径进行维权。有的只会一味的请求当地政府部门进行解决或是直接运用暴力方式解决,到最后一般都不了了之,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社会的稳定进而成为一种无形的社会隐患。据调查显示,很多农民工对与其关系极其密切的《劳动法》根本不了解,有的虽了解但是也不知道具体指的哪些方面或是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也就造成了其在权利受侵犯时无法借助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农民工在上岗前并未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是空口无凭,或是当发生了劳动争议事实时由于超出法定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而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因而完全有必要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以规避不合理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隐患。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及监查力度不够

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再好的法律和政策都需人去执行和贯彻,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动机主动保护农民工权益,那么法律政策所描述的也只是文本性现实而非实践的现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有义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这就会造成一个瓶颈,用人单位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支撑力量,如果政府部门对其严格监查就会不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还会从客观上影响到政府的“政绩”,所以在很多时候政府都是选择沉默性的方式,加之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贿赂或是经济上的联系打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这也就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执法不及时,致使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无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者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并侵犯农民工权益。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鲜有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如此,甚至连一些为农民工群体代言的政治组织都没有建立。这就会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更不能通过集体力量来维护,从而使其权益白受损害。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

作为社会调控的有力武器,法律的价值就是通过维持社会平衡来保持稳定,尤其是作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而言。他们这一具有规模性的群体在城市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不仅关乎社会进程的加快,更大程度上是关乎社会文明及国家长治久安。所以说在开展法律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更应该怀有对农民工的感恩之情,有效地推进法律工作进行。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来向社会宣布农民工也是有法律保护的或是不可侵犯的,当前应加强《劳动监察立法》及与劳动安全相关方面的立法,尽快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应仅局限于政治权益方面还应深入到其具体的诉求中,进而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及事业保险制度是推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它不仅能很好的缩小城乡及工农差别,而且还会使农民工很好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平稳健康的发展。

(二)完善劳动领域的立法

虽然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它只是一个载体且很少的深入其中。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劳动关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本应成为劳动法核心的农民工已严重脱离了其保障的范围。现行劳动领域的法律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原则及劳动保护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及规范体系,从而使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故意克扣民工工资有了可乘之机。所以现阶段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机制,使一些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及企业效益来适当的调整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使其利益的维护与经济的增长相协调从而保证其生活质量的提高。

劳动仲裁这一制度是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我国的法律规定非经仲裁不得进行起诉这一规则,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维权如果严格按照这一程序会大大加重其负担,更深层面上讲会造成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增加甚至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效率。所以在完善立法的时候可以相应的删减或是废除这一制度或是改为或裁或审制度,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更为农民工直接维权提供了有效地途径。更深层面上讲它还减轻了政府行政部门监察的负担,使其能更好地在劳动合同管理及工资拖欠方面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利益。

(三)建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司法制度迈向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条例规定的援助对象为经济困难的自然人与特殊案件的当事人。[5]在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今天,农民工作为社会的边缘性群体都无疑是以弱者的身份存在着的,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低下且法律知识匮乏,更没有政治组织为其呼吁呐喊,这也会加大其权益被侵犯的风险或机率。所以说当其权利受侵犯时不知该如何去维权,国家应该站出来,以守护者的姿态进行权益的维护,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支持并不断扩大其规模以使农民工权益受侵害时能有路可循。目前来讲,很多地方都成立了专门为外来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农民工维权站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做法并值得各地借鉴。

[1]刘炳君.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J].政法论丛,2007,(4).

[2]2012年全国农民工检测报告[EB/OL].

http://www.gov.cn/gzdt/2013-05/27/content_2411923

[3]徐增阳,王洪江.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J].调研世界,2003,(2).

[4]苏燕平.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12.

[5]张继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J].求实,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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