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志》第二册编修创新

2014-08-18 03:16魏和
天津史志 2014年3期
关键词:修志志书时限

魏和

《天津市志·规划志》作为一部专业志,除了应当遵守修志的一般要求,还应当结合规划专业自身特点进行创新,做到特色鲜明、重点突出。《规划志》第二册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

一、关于时间界限

志书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记述,而规划是对未来的展望。这种展望有的正在实施,有的尚未实施或者还需要修改、调整。《规划志》的任务是如实记述各级各类规划设计的要点和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过程。如何处理规划的这种超前性和阶段性,是《规划志》面临的一个问题。

一方面,强调一项规划设计的完整性。每一项规划设计都是滚动发展的,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既不能一成不变,又不能反复无常。如第二篇第二章:2006年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先交代上一轮的1999年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作为2006年版总规的修编背景。接着记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哪些专项研究,为总规修编做了哪些准备。然后记述修编审批过程,哪些问题做了哪些考虑,哪些问题做了哪些修改。最后记述规划的实施和成效。这样给读者一个完整的印象,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做的前提是全面详细的资料。好在从2009年开始编印《天津规划年鉴》,为修志积累了大量详实的资料。

另一方面,既遵循时限,又不拘泥于时限。《规划志》第二册记述的时间界限是1991~2010年。一般说,只记述时限内的事物。但是,如确有必要,个别记述可以适当上溯或下延,这取决于记述的完整性和志书的时效性。2010年以前开始编制的规划,有的已经批准实施了。而《规划志》第二册的编修时间是现在的2014年,这样可以简略交待一下,使读者有一个清晰、完整的了解。至于2010年以后开始编制的规划,不论现在是否已经批准实施,由于整个事件是在规定的时限之外,本册可以不涉及。

二、关于地域界限

地方志,顾名思义,只记述本地区的事情。“越界不书”是修志原则。从报来的草稿看,有的大量记述外地、全国甚至外国的情况,有的大段抄录中央和建设部的文件政策,这都是不合志体的。天津市的规划志,可以适当进行借鉴和引用,但应当主要记述天津当地的规划工作。

从《规划志》编修实践来看,一方面,做好天津市的规划,又必须“跳出天津看天津”,突破行政辖区惯性思维的束缚,把天津放到区域、国家和世界的背景下,将外地、外国的成功规划拿来进行参照,才能使规划突破地域性和局限性,具有引导性和先进性。这是规划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当然,这种参照只是为了做好天津规划的参照,而不是照抄照搬。

地域范围的另一层意思是,不论归谁管辖,凡是发生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事件,都应当在记述范围之内。比如跨省市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比如大飞机、大火箭、大乙烯、生态城等。这些国家和本市的重大项目,当然也是规划设计的重大项目,不能漏掉。

再一方面,对于天津市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坐落外地、外国的规划设计项目,如援建汶川抗震救灾项目、对口支援新疆项目、援外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等,《规划志》应当从天津市的角度出发,以天津市为主体进行记述,而不能颠倒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三、关于门类界限

一方面,城乡规划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又是一门功能明确、无法取代的学科,具有独立性。如何把这两者辩证统一于全面准确的记述之中,是应当注意的问题。如规划编制,既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规划,又有实践中新涌现的城市设计。又如规划门类,既有规划部门主编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又有专业部门主编的交通、市政、环保、地热、海岸带等专项规划。又如工作机构,既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又有国土、地矿、地名、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再如管理机制,既有“双优化”工程(通过城乡规划和土地出让,发展房地产业,实现用地结构和产业结构双重优化),又有“双储双控”工程(通过建设用地和耕地双向储备,实现建设用地和耕地双重控制)。这样有主有从,有详有略,便于读者了解规划工作发展的全貌。

综上所述,《规划志》对于志书关于时间、空间的思考和创新,对于更好发挥“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的作用,具有普遍意义。

(作者:《规划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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