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地”“得”的规范使用

2014-08-26 12:22朱文玉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心词助词梨子

朱文玉

内容摘要:学生关于助词“的”“地”“得”的规范使用与否,关乎到他们能否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和阅读习惯,甚至未来的做事习惯,实在小瞧不得。

关键词:“的” “地” “得” 规范 使用

最近本人参加一次大型的语文赛课活动,56名参赛选手同上一堂课,课题是现代著名诗人徐志摩的名篇《再别康桥》。如果单从课的呈现状态来看,可谓是“百花齐放,异彩纷呈”,说实在话,作为评委之一,我真的受益匪浅。可是,其中的一个在众人看来可能是忽略不计的细节,却再次触发了我对当前中小学错别字频出的现象的担忧:在整个赛课的过程中,56名选手和几千名学生没有一个对“轻轻的,我走了……悄悄的,我走了”中的“的”字的使用表示异议(诗人在当时国人刚开始用白话文创作,“的”、“地”、“得”的使用未规范时,用“的”应该说是可以的,这在同时代的鲁迅等名家的作品都有类似出现)。是出于诗中用“的”或“地”不影响对诗的内容的理解,是出于对诗人的尊重,是教者忽视了这个细节,是学生不知道到底是用“的”或“地”,还是教者自己心里没底不敢涉及?我不得而知,难道“的”和“地”真的没有区别吗?

本人近几年来送走的三届初中毕业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的”、“地”、“得”三个助词的使用都不甚清楚,经调查,原来是他们读小学时,老师就没有规范地告诫过他们,有些老师甚至就告诉他们,这三个助词都读轻音“de”,可以随意使用,只要自己理解就行,不必分得太清楚,所以,“轻轻地说话”被写成“轻轻的说话”,“他长得帅”被写成“他长的帅”,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这里,本人想就“的”“地”“得”当助词使用时,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2011年版《语文新课程标准》明确规定7-9年级学生必须“了解基本的语法知识,用来帮助理解语言上的难点”。作为语文教师,我们更应该非常清楚地知道汉语语法中有关短语类型和句子成分划分等知识。遗憾的是,最近几年全国几乎所有省市的毕业升学考试都取消了语法知识点的考查,所以,几乎没有一位老师愿意花足够的时间谈此方面内容,学生当然更是知之甚微了)。我们知道,“的”“地”“得”在当结构助词使用时,都读轻声“de”,这也许就是学生常常误用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如果能够从汉语的语法角度来区分的话,这种混用就能够轻松避免。

首先是从短语的角度来区分,“的”和“地”是偏正短语的显著标志,偏正短语的组成格式通常是“修饰、限制语”+“的”(或“地”)+“中心语”,如“美丽的狼山”、“轻轻地点头”;“得”是补充短语的显著标志,补充短语的组成格式通常是“中心语”+“得”+“修饰、限制语”,如“唱得真动听”,这样,“的”、“地”两个助词与“得”这个助词就能明显区分开来。这时,剩下的就是“的”和“地”的区分了,在此,我们可以通过词性来区分含有“的”和“地”两助词的两类偏正短语。含“的”的偏正短语,中心词通常是名词或代词,修饰、限制性语词通常由形容词、名词或代词担任,也就是“形容词、名词或代词+的+名词或代词”的格式;含“地”的偏正短语,中心词通常是形容词或动词,修饰、限制性的语词通常由形容词或副词担当,也就是“形容词或副词+地+动词或形容词”格式。一句话,就补充短语和偏正短语而言,中心词在前或在后是区别助词“得”和助词“的”、“地”的显著标志,而中心词是“名词”、“代词”还是“动词”、“形容词”则是区别助词“的”和助词“地”的显著标志。鉴于此,《再别康桥》一种的“轻轻的,我走了”以及“悄悄的,我走了”等句中的“的”在现代汉语中均应改为“地”

(退一步讲,就是从尊重诗人的角度出发不加改动,也要和学生讲明,防止误导)。

当然,上文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也包含名词性短语、动词性短语、形容词性短语等。

其次是从语法角度来区分,按照汉语语法表述,我们一般可以把句子的成分分为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而作为助词的“的”、“地”、“得”一般是与定语、状语、补语相对应的,它们的区别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的”、“地”、“得”的一些特殊用法也应提醒我们的学生注意,防止误判对错。如:“看到妈妈满是伤疤的手,她难过得哭了。”“看到妈妈满是伤疤的手,她难过地哭了。”这两句中的“得”和“地”的使用都是正确的,因为这两句句意表达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前一句中“难过得哭了”的中心词是“难过”,“哭”强调的是“难过”得怎么样,后一句中“难过地哭了”的中心词是“哭”,“难过”则是修饰“哭”的,强调的是“哭”的情态。又如:“这梨子我吃得。”“这梨子我吃的。”“这梨子我吃得”的含义侧重于“这梨子我能吃”或“这梨子我可以吃”;“这梨子我吃的”的含义侧重于“这梨子应该是我吃”或“这梨子是我吃了”。再如:口语里表示的字结构的“卖菜的卖菜,卖鱼的杀鱼”,“哭的哭,笑的笑”,表示动作时间的“他是昨天报的到”,表示“等等”的“破本子断笔的,桌上一大堆”,表示肯定语气的“你的家庭情况我是知道的”,表示相加或相乘的“三个的四个,一共七个,”“三米的四米,共十二平米”等等,也是必须注意的。

“的”“地”“得”的正确使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来不得半点的含糊,特别是我们中小学教师(当然更包括中小学生)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一旦忽视它们的规范用法,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首先,不规范地使用“的”“地”“得”会让我们的学生养成马虎写作的习惯:“的”“地”“得”可以混用,“已后”和“以经”、“座位”和“坐位”当然也可以混用了。这对学生的良好的写作习惯的养成定会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其次,不规范地使用“的”“地”“得”的写作习惯很有可能不利于学生潜心研读文学作品习惯的养成,“的”“地”“得”都能混用了,他们怎么可能理会什么时候该用“的”,什么时候该用“地”,什么时候改用“得”,怎么可能还理会使用“的”、“地”或“得”将会产生怎样迥然不同的效果?斟字酌句的严谨的阅读或写作的习惯当然是不可能养成了,这对学生的影响可能是终身的。第三,不规范地使用“的”“地”“得”会破坏汉语语法的系统性、逻辑性和严肃性,不利于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和推广。

在这里,我不禁想起了余映潮老师的一段话:“语文专业水平不高的教师,无论‘教育思想多么现代,无论怎样去强调基本功,都难以胜任教学,或者说只能降到他的学问能够解决问题的学段去。”是的,一个语文教师或者语言文字工作者,如果连“的”、“地”、“得”都不能规范使用,那么,他(她)能否胜任他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倒是很值得人们怀疑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的、‘地、‘得,小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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