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探讨

2014-08-30 02:09贺晓东杨清清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1期
关键词:承包人承包商招标

贺晓东 杨清清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9)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探讨

贺晓东 杨清清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9)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本文结合作者在项目管理方面的实际体验,就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做了初步探讨。

公路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 项目管理

内地公路行业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数十个,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凸显了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合同风险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本文结合作者在项目管理过程的实际体验,以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供类似项目参考。

广东省某山区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项目的旧桥维修加固工程早在2006年已开创性地采用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该项目分为两个合同段,项目从2007年2月开工,合同工期为10个月,预计2007年12月完工,实际完工时间为2009年6月。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图设计修改、地质情况的变化、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带来费用增加的一切风险合同。但由于旧桥维修加固的特殊性,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重大的修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远远超出了招标时测算的工程数量。

1 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该项目全长214.50km,既有大中小桥共计105座(包括立交跨线桥),其中主线桥梁共92座(包括大桥14座、中桥29座、小桥49座)、主线下穿桥梁共13座(包括中桥12座、小桥1座)。桥梁的病害情况复杂,从主梁、墩台身、墩台基础到桥面铺装、伸缩缝、支座、护栏、锥坡等都有不同程度、不同型式的病害,设计需根据不同的病害采用不同的方案。

由于项目复杂,承包人对风险的估计不足,实际施工情况比招标情况复杂等原因,该项目在实施过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其中原因有:

(1)发生了方案性的变更,实际施工方案与招标方案不同。

(2)原设计勘察数量有误,方案不产生变化但实际施工数量增加。

(3)发生合同外新增工程项目。

鉴于上述原因,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较投标时大幅增加,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增大,导致其后续施工资金短缺。投入不足及方案反复变更等原因对工程的进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工期滞后了一年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工程交工结算时,业主对承包人部分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的处理原则如下:

(1)发生重大方案性变更的,招标方案与竣工方案工程内容类似,有对应工程细目,方案性变更变化费用=(竣工方案工程数量-招标方案设计工程数量)*清单单价。

(2)发生重大方案性变更的,招标方案与竣工方案工程内容不同,无对应工程细目,方案性变更变化费用=(竣工方案工程数量-招标方案设计工程数量)*测算单价。

(3)对于实际施工工程数量比设计工程数量增加的问题,由于方案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施工图设计中工程量的遗漏、多列或错误以及设计漏项、错误等。”属于承包人自身的风险范围,不进行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4)对于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项目,按照变更原则进行处理。

按照上述原则,最终结算的合同总价较中标价大幅增加,A标段、B标段签约合同价均为5000多万,实际结算价A标段超过1个亿,B标段暂估为8000多万。

2 结语

在上述案例中,业主几乎将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承包商的头上,业主几乎不存在风险,但此模式在实践中突出了很严重的问题,给合同的双方均带来了风险。

对比传统的设计、施工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需要业主将更多的管理职能转移给承包商,对于承包商而言,不仅要承担建造过程中的风险而且要承担设计过程中的风险。我国现阶段的承包商,往往只在设计或建造中具有优势,如果不能很好的协调设计和建造过程,其风险反而会大于作为专业承包商的风险;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设计和施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实施,其内部的组织、协调也存在较大的问题,还面临组织的风险。如果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没有考虑到将要产生的风险,当风险真正发生时,承包商将面临危机,无法继续完成项目,又因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承包商是唯一的,所以,如果承包商不合作或能力不足时,业主面临的风险反而更大。

结合上述案例,作者认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确保合同条款风险划分的平衡。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相比其他合同体系是最大的。如果合同风险划分不平衡,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过大,将直接导致项目的失败。因此业主在招标阶段应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写质量,尽可能确保合同双方的风险划分平等。

(2)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风险应和收益并存。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风险与收益并存。承担风险的一方,应可以得到风险不发生带来的收益,如在总承包合同中因为承包商必须要承担对分包商的组织风险,则如果承包商管理能力较强,组织工作较好,则它应得到较高管理费的收益。如果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其合同总价不予以调整,则在工程量减少的时候,其合同总价也不予以调整。

(3)对于难以预测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于总承包项目,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相比其他合同体系是最大的,如果还要承担难以预计的风险,承包商往往难以预计,在风险发生时,不提高造价将会大大的打击承包商的积极性。因此宜在合同中将难以预测的风险规定由业主来承担。

(4)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框架体系。目前我国已有比较完善的招投标及合同文本体系,且在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采用标准的合同框架体系,一方面,标准的合同框架体系是行业认可的处理方法,较公平合理。另一方面,大家对标准的合同框架体系比较熟悉,产生分歧可以较快解决。项目业主应在标准的合同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充分重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写质量,风险的划分方法、尽可能避免合同缺陷和漏洞、将合同争议、索赔风险降低到一个合理的程度,以确保设计施工总包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能促进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紧密结合,充分挖掘设计、施工协作潜力,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脱节问题。本文通过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及具体合同实施情况的探讨,明确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应该注意的具体问题,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贺晓东,男,1979年12月出生,工程师,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经理。杨清清,女,1985年7月出生,工程师,现就职于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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